团体标准发展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2016-04-12 08:5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质量与标准化 2016年5期
关键词:团体标准化标准

团体标准发展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团体标准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 团体标准法律地位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的类别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且相应制定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表明这四类标准具有明确的法定地位。而团体标准在现行的标准化法规中并未出现过,按照《标准化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它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例如,产业联盟标准不能作为产品交货的依据,企业必须转化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才能使用。目前,对团体标准的管理,在国家层面缺少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模式,虽然各地也在积极探索,但是在管理上更多的是沿用了现行的企业标准的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团体标准的发展。

2. 团体标准制定的动力和号召力不足

以行业协会牵头制定团体标准,无论从本身能力还是号召力方面,都显得力不从心。而以企业自发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由于目前区域产业中真正能成为龙头的企业普遍较少,即使经过推选牵头的企业,其号召力以及为此投入的精力都很不够。企业是市场中的逐利主体,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生存是企业的第一需要,大多数中小企业研制标准的内在动力不足。无论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是企业联盟还是行业协会,都面临着标准制定成本的承担问题。

3 . 团体标准的执行缺乏相应约束机制

对企业是否执行团体标准,如何促使企业自觉执行团体标准,缺少有效的推动手段和方法。目前还存在重制定、轻实施的现象。许多企业自律意识差,不遵守对联盟的承诺,影响了团体标准在整个区域的有效实施。在执行团体标准的过程中,企业之间执行程度如何,存在信息不对称。企业如果仅仅是承诺采用团体标准,而实际执行不到位,将会对整个执行团体标准的企业群体造成声誉损害,甚至使团体标准只具有形式意义。

团体标准的推进原则

1 . 市场主导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强化团体标准与市场的对接。团体标准由市场主体自主制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服务社会和经济发展。

2. 政府引导

政府部门在团体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应起协调和引导的作用。政府部门应出台团体标准制修订、登记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文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参与制定团体标准的企业给予必要的奖励与资助。此外,政府部门还应对团体标准的有效有序实施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引导行业内企业切实实施团体标准,采用适当的方式约束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3. 社会团体牵头

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是政府、企业及相关技术机构之间进行沟通和联系的重要纽带,既可向企业传达政府的政策,也可向政府表达企业的诉求;既可协调各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又可组织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等共同开展工作。因此,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是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核心力量,应在团体标准的制定中起牵头作用,在标准实施中发挥督促作用。

4. 企业为主体

企业是团体标准的实施主体,应广泛吸收广大企业参与团体标准的制定,以保障团体标准的公平性、可操作性及覆盖率,避免团体标准脱离生产实际、曲高和寡、难以实施。

5. 技术机构为支撑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检测机构具有试验设备先进、检测资源丰富、熟悉产品和掌握整个行业发展动向等优势,应积极参加到团体标准的制定中来,以确保制定出技术指标先进、操作性强的团体标准。标准化技术机构还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把好团体标准的质量关,为企业提供技术标准咨询服务。

推进团体标准发展的主要对策和建议

1. 建立团体标准化工作机制

团体标准化工作涉及领域多、覆盖面广,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科研机构以及企业力量,建立政府引导、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团体标准化工作机制。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发展起引导、规范、协调和监督的作用,相关主管部门发挥行业指导作用。社会团体是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责任主体,应在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中发挥主导作用。企业是团体标准的实施主体,应积极应用实施内容先进的团体标准。应充分发挥科研、检测、标准化等技术机构的作用,为社会团体开展标准化活动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2. 推动团体标准的制定

鼓励社会团体根据产业发展需求与技术创新趋势,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技术指标先进、操作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空白,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按照“谁制定、谁发布,谁声明、谁负责”的原则,社会团体应对团体标准的质量负责。团体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得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并且应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形成行业垄断。团体标准发布后应当及时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3. 促进知识产权融入团体标准

鼓励社会团体在制定发布团体标准时,在优势领域形成“专利池”式的专利使用管理机制,打造以知识产权和标准为核心的利益共同体,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引导社会团体积极将团体标准中的自主核心专利融入国际标准,通过专利交叉许可提升在国际产业链中的竞争力,实现自主创新价值最大化,加快创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4. 引导团体标准与科技研发并行

鼓励社会团体探索标准与科技研发相结合的途径,鼓励技术研发与团体标准创制同步开展,在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技领域建立一批前沿领域的团体标准。发挥团体标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桥梁纽带作用和促进创新合作的耦合引领作用,培育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的科技创新机制,加快技术成果产业化。加大科技计划对团体标准研制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科技项目成果转化形成团体标准。

5. 推进团体标准化试点

按照“示范引领,逐步推广”的原则,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新模式、新机制和新路径,形成一批具有辐射作用和推广价值的团体标准化试点项目,为全面推进团体标准化建设提供经¬验借鉴与示范引领。

6. 强化团体标准的宣贯实施

团体标准是自愿性的,供市场自愿选用。团体标准发布后,要及时对团体标准实施主体进行宣贯,帮助和鼓励标准实施主体通过执行团体标准来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升产品知名度和品牌美誉度,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团体标准实施主体应承担市场主体责任,向市场提供达到声明标准要求的产品及服务。

7. 鼓励团体标准的利用和转化

进一步拓展团体标准的作用和范围,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立在产业政策、政府采购、合格评定或认证认可及检验检测中引用团体标准的机制。对应用广泛、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现行团体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提供便利化渠道。建立委托社会团体制定地方标准的机制。鼓励企业制定标准时积极引用团体标准。

8. 健全团体标准的监督机制

探索建立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府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团体标准监督体系。团体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遵守WTO/TBT协定中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社会对团体标准发表意见和监督反馈的渠道。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导致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的行为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并将处理情况报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供稿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标准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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