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产税立法可行性研究

2016-04-12 02:47聂选骥
市场研究 2016年5期
关键词:社会公平遗产税

◇聂选骥



我国遗产税立法可行性研究

◇聂选骥

摘要:遗产税最早起源于古埃及,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差别过分悬殊。世界上目前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遗产税,但也有部分国家将存在多年的遗产税停止征收。中国在“九五”纲要中曾提出要逐步开征遗产税,而直到现在却仍未出台具体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税种结构比较单一,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结合国内外发展现状,根据相关理论对我国遗产税立法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遗产税;社会公平;慈善捐赠;配套政策;税制体系

10.13999/j.cnki.scyj.2016.05.003

一、国内外遗产税发展历程

(一)国外遗产税发展历程

最早的遗产税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为筹集军费而征收。近代遗产税最早出现于1598年的荷兰,此后在英法美日等国家普及开来,那时候开征遗产税的很大一部分原因也是筹集军费,直到数百年后的20世纪,遗产税逐渐形成一个独立的税种,并且征收目的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更多是为了维持社会公平,保持社会财富均等化。进入21世纪以来,虽然很多西方国家暂停或停止征收遗产税,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遗产税在众多国家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仅体现在社会再分配等基本功能上,更体现在西方国家慈善事业日趋完善,受益群众大幅度增加。

(二)国内遗产税发展历程

中国的遗产税起步较晚,发展缓慢,曾在1940年建国前征收过一段时间,建国后遗产税的发展也是磕磕绊绊,经常被提上议程,但局限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且无相配套的财产申报制度、财产评估制度等,遗产税征收一直无法被重视,没有相应法律出台。进入21世纪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遗产税征收时机不断成熟。

1. 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

2. 1994年新税种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3. 2013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到“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

二、国内遗产税理论综述

目前我国主流观点就是遗产税未来开征已是不争的事实,但需要提前做好各类保障措施,确保遗产税的开征顺利进行。

张永忠在《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形式判断》中提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呈现倒逼之势,当前贫富差距以及社会不公平现象较为严重,心理不平衡的社会成员不断增加,我们应该完善财产税制,将遗产税的作用发挥出来,同时充分进行论证探究,努力推动遗产税的开征。

白晓峰在《遗产税立法的困境与路径选择》中提出,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实际,遗产税的确立应该以财富重新分配并促进社会平等为目的,促进社会公平。但要保护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关注私人财产权的隐私性,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遗产税制体系,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分阶段制定遗产税征收目标,完善我国税种,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禹奎在《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意义分析》中提到,我国开征遗产税不会因为抑制储蓄和劳动供给等因素而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此外,在我国开征遗产税还能完善税收体系,进一步发挥税收调控收入功能,促进社会公平,使后代可以缩小起跑线的差距,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形成人人向善的良好风气。

陈少英在《论走向“税收国家”的中国遗产税之建制基础》中认为,当前中国正在向税收国家转型,意思就是中国遗产税的开征已是必然,目前重要的工作就是研究何时开征遗产税,制定何种税额、税率,并且提前建立好各种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比如财产申报制度、财产评估制度等。

三、遗产税立法可行性分析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长远发展,现正处于转型升级关键阶段,如何实现经济新常态?如何使中国飞快发展的经济实现软着陆?不仅要求各产业发展转型升级,同时也要求我们一系列发展政策转型升级,比如我国税收共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五大类,税收制度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其他三类与所得税、流转税发展相差较大,尤其是财产税,是各国税制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目前开征的财产税主要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结构,完善已有财产税,进一步开征遗产税等已势在必行。目前开征遗产税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接下来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分析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可行性。

(一)从财政收入角度看遗产税的开征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财产税是对社会财富存量的课税,对增加财政收入的意义十分重要。应进一步拓宽我国财政收入来源渠道,使其更具多元性,在国家实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时起到更大的作用。遗产税属于财产税的一种,目前我国财产税制仍不完善,存在税种少、税基窄、征税条件不一等众多问题,遗产税作为财产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财产才是区分贫富的标志,所以财产税的征收,尤其是遗产税的征收可以大幅度减轻国家财政收入压力,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在很多西方国家,遗产税额在整个国家税收中所占比例或许并不高,但是它带动了相关产业迅速发展,我国正处于转型升级关键节点,经济增速放缓,遗产税的征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改善这一局面。

税收最基础的作用就是提供国家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是体现一个国家财力的重要因素,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税收的作用已经不仅局限于此,更是体现在方方面面,尤其是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所得税的补充税,能够更有效地减小贫富差距。

(二)从社会公平角度看遗产税的开征

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持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再分配,财富均等化方面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2015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2,虽然已经是“七连降”,但仍高于国际公认的0.4贫富差距警戒线,说明我国的贫富差距现象仍然很严重。所得税虽然也能够调节收入差距,但是由于收入基础不同,所起作用并不大。收入是流量,财产是存量,而“贫”与“富”的差距就是存量的差距,所以说缩小贫富差距的关键是财产税的征收,中国人在去世后习惯性的将遗产留到下一辈,这就是所谓的代际财富转移,这样一代代积累,富人越来越富,而穷人脱贫的难度就会更大。

遗产税的征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小贫富差距,激发社会成员靠自身努力致富。比如说,征收的遗产税可以作为中央财政补充,专项专用,用于教育、养老领域。教育事业造福大众,可以普遍提高社会成员文化素质,提高专业技能,培养高技术人才,提高社会生产力,这样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发展,提高居民平均收入。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2015年中国60岁以上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15.5%,早已进入老龄化时代。年轻人现在最大的压力之一就是养老问题,很多80后夫妻需要同时供养4个老人,各方面的经济压力让普通的工薪阶层承受不过来。国家在不断完善养老金制度的同时,可以利用征收财产税尤其是遗产税进行专项专用,在为老人提供更高的生活水平同时,还能减轻青年劳动力的生活压力,让他们有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去,弥补老龄化社会带来的劳动力不足,保持经济稳定增长。

(三)从慈善捐赠角度看遗产税的开征

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夫妇早在2001年就成立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慈善基金组织,“股神”巴菲特也一直致力于慈善事业。美国的慈善事业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捐赠行为,早已发展成为一个产业,众多富商成立慈善基金进行专门管理,帮助世界范围内贫困人群,与此同时,他们自身也收获了利益,体现在名声、公司市值等众多方面。相较西方发达国家,早在古代时期我国就有各种各样的慈善实例,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在苏州设立义庄分发米粥,对自己却要求严格,不舍吃穿过度;古代还设立各种各样的慈善机构接济穷人,这些事例已经说明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救济穷人的传统由来已久。但是我国现代慈善事业发展较为缓慢,没有形成质的飞跃,中华慈善总会数据显示,其获赠资金的70%来自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国内捐赠不足15%。

慈善事业是国家经济活动的晴雨表,也是调节贫富差距的平衡器。收入的分配共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次分配就是按照个人在社会劳动中的贡献进行资源分配,在这其中市场调节机制起主要作用;第二次分配就是政府根据国民收入差异、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收入再分配,在这其中政府调节起到关键作用;而第三次分配就是慈善捐赠,它的作用不可忽视,收入高的人群自愿将财产捐赠社会,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为广大社会成员提供发展机会,形成良好社会风气。

现代中国社会的家庭观仍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绝大多数富商习惯性的将财产转移到下一代以形成财富积累。可是从一定程度来说这违背了社会公平,因为不同家庭的下一代处于不同的起跑线上,正因为如此循环,才使得个别社会成员脱贫困难。邓小平同志提出,允许一部分地区的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带动多数地区和多数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古语“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改革开放后一大批人先富起来离不开广大群众的消费支持,所以这部分先富起来的社会成员身上肩负着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责任,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就是发挥慈善的作用。世界各国的实例证明,遗产税的征收可从很大程度上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因为有遗产税这道坎在这,很多富人就会两者相较取其轻,反正都是要把钱用到普罗大众身上,还不如自己提前拿出来成立慈善基金,既可以帮助贫困人群,还可以促进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等第二代人富起来之后,懂得感恩,继续回报社会,循环往复,有利于社会经济大发展,促进共同富裕早日实现。

四、我国遗产税税制体系

目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复杂,虽然遗产税的征收切实可行,但在制定遗产税制的时候需要考虑众多因素,因为我国民众对遗产税了解并不深入,没有一定思想准备,贸然开征可能不利于社会稳定。另外应该建立相配套的财产申报制度及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申报制度类似于我国现已实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规定在申报过程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产评估制度,培养资产评估类人才,使财产评估结果专业、可信。在选定遗产税征收对象时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私人财产权,保护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应将配套政策落实到位,防止出现大规模资本外流而对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遗产税共分为三大类:总遗产税、分遗产税、总分遗产税,我国应执行分遗产税,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实际负担能力,采用累进税率。而总遗产税不考虑以上因素只对总遗产进行征税,略显粗放,没有考虑不同群体的感受;总分遗产税是先对遗产总额进行征税,而后再对各继承人进行征税,有重复征税之嫌,在遗产税设立初期不应该将税制弄得如此复杂。

遗产税应使用累进税率,是指随着税基的增加而按其级距提高的税率,通俗来说就是遗产数额越大,所适用的税率越高,这将更加有利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布,符合公平原则,减小贫富差距。应执行免征额制度,只对遗产中超出免征额的部分征收遗产税,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年我国人均GDP约为46491元,按照国际惯例遗产税免征额为人均GDP 的15~20倍,所以我国的遗产税免征额应该在70~90万元之间,而在真正制定遗产税免征额及税率的时候应该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五、结语

遗产税的征收是我国税制体系不断完善,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虽然社会上关于遗产税的开征有相左观点,例如遗产税的开征可能造成部分资金外流的现象产生,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国已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遗产税的开征已是必然的趋势。

参考文献:

[1]张永忠.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形势判断[J].税收经济研究,2013 (01).

[2]白晓峰.遗产税立法的困境与路径选择[J].法学论坛,2014 (03).

[3]禹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意义分析[J].研究与探索,2010 (10).

[4]陈少英.论走向“税收国家”的中国遗产税之建制基础[J].政法论丛,2015(04).

(作者单位:天津科技大学经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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