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排进入巴黎模式

2016-04-13 02:00何佳艳赵方忠
投资北京 2016年1期
关键词:议定书气候变化气候

文/本刊记者 何佳艳 赵方忠



减排进入巴黎模式

文/本刊记者 何佳艳 赵方忠

2015年12月12日晚,法国巴黎,近200个缔约方通过了长达32页的全球气候变化新协定——《巴黎协定》。《巴黎协定》将取代《京都议定书》,成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依据。

在全球气候谈判陷入僵局长达6年之后,《巴黎协定》被认为是自1992年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达成《京都议定书》以来,人类历史上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三个里程碑式的国际法律文本。业内人士对它的评价是:实现了“历史性突破”,让全球气候治理从理想主义的争论,转入切切实实的行动阶段,并将引领全球进入“低碳时代”。

从京都模式到巴黎模式

《巴黎协定》共有29条,包括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全球盘点等内容。协定指出,各方将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内,并为控制在1.5摄氏度内而努力。全球将尽快实现温室气体排放达峰,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根据协定,各方将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发达国家将继续带头减排,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帮助后者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

“通读《巴黎协定》文本,不难发现,里面的规定主要都是程序性的,也就是在确立了一项综合性长期目标的基础上,围绕如何实现这些目标,各国该基于什么原则采取哪些行动。”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战略总监钱国强认为,与《京都议定书》相比,《巴黎协定》形成的框架体系,对各国已经制定的政策和采取的行动目标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并以此为出发点,形成了一个各国行动目标和力度“只进不退”的棘齿锁定(rachet)机制。

首先,所有国都被要求制定并公布低碳发展(低排放增长)的长期战略,2020年前向秘书处提交到2050年乃至更长期间的低碳战略。

其次,大家同意2020年前提交(且每隔5年更新)新的国家自主贡献,并定期(每5年)就这些自主贡献在实现巴黎协定目标和宗旨方面的“整体进度”(不针对具体国家的自主贡献)进行“促进性”全球盘点。第一次全球盘点将从2023年开始,盘点的结果将给各国更新或加强自主贡献时提供“参考”。实际上,结合巴黎会议的决定,2018年就会有一次盘点各国自主贡献整体力度方面的“促进性对话”,算是对巴黎协定中全球盘点机制的一次预演,并邀请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此之前提交一份关于全球升温1.5°C的影响及其相关全球排放路径的专题评估报告。全球盘点的时间和提交、更新自主贡献的时间之间,有个很好的衔接。

第三,建立统一记录和汇总国家自主贡献的公共登记薄,并明确缔约方将根据“待制定”的统一报告指南、模板和方法,去准备和提交自主贡献。明确各缔约方将按照“待制定”的统一核算指南来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确保采用缔约方会议通过并经IPCC评估的方法学和统一核算单位,确保方法学之间的一致性和延续性,并尽量包含所有种类的温室气体。各国提交的自主贡献所包含的信息,应包括可量化的参照点(基准年)、时间跨度、涵盖的范围、规划过程、前提假设及对应的方法学,特别是计算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方法。通过的指南、方法、模板将适用于各国准备的第二次及后续国家自主贡献。

第四、为增进缔约方间的互信并促进巴黎协定的有效实施,建立促进性、非侵入、非惩罚性的强化透明度的框架,加强对各国行动(包括减排、适应、提供或获得支持)的理解和进度跟踪,每个缔约方都将定期提供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和履行巴黎协定的进度追踪信息,为全球盘点提供参考。缔约方提交的信息,都要经过技术专家的评估,重点关注执行国家自主贡献的进度,提交信息采用模板、指南与方法的一致性和延续性,并识别改进的空间。

第五、建立巴黎协定促进实施和遵约机制,该机制以专家委员会的方式开展工作,属于促进性机制,按照透明、非对抗、非惩罚的方式开展工作。

巴黎气候变化大会2015年12月12日晚通过全球气候变化新协定。协定将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

“可见,巴黎协定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在,它给缔约方规定了后续要完成的大量程序性‘规定动作’,以及完成这些动作的‘技术规范和要领’,但对行动的实质内容和力度,没有强制性的要求。”钱国强强调,这正是《巴黎协定》的最大亮点所在,在吸取《京都议定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巴黎协定》尽管没有规定强制减排目标和行动力度,却在“只进不退”这一原则基础上建立了一套鼓励各国不断加强行动的规则体系,其处处强调尊重国家主权、非侵入、非对抗、非惩罚的性质,是深知这样的规则体系,比缺乏弹性的一味强制会更加有效。在当今国际政治现实下,再强的国际法约束力,也比不上主权国家采取行动的意愿来的更加有效。

回顾二十多年风云变幻的全球气候谈判历程,更有助于理解《巴黎协定》的里程碑意义。

1990年,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发布了第一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拉开了全球气候谈判的序幕。1992年5月9日,150个国家在纽约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4 年3月21日,《公约》正式生效。《公约》根据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升高主要是发达国家早先排放的结果这一事实,明确规定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为应对未来数十年的气候变化设定了减排进程。

自1995年起,联合国每年会举行一次气候大会对落实《公约》进行讨论。1997年底,各缔约国在日本京都通过了《京都议定书》,首次为39个发达国家规定了一期(2008年-2012年)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则不承担减排义务。

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两大阵营对减排权利、义务承担的严重分歧,各国最终没能达成一份旨在取代《京都议定书》的新协议,只是形成了凝聚重要共识的哥本哈根协议。在哥本哈根后,又经过了3年的艰苦谈判,才勉强达成包括《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在内的一揽子协议,确立了2012年至2020年之间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过渡性安排。但由于美、加、日、俄等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相继退出《京都议定书》,导致《京都议定书》含金量严重不足,说它名存实亡也不为过。

“《巴黎协定》让全球结束争执,行动起来了。这是最重要的。”钱国强评价,事实上尽管气候谈判长期陷入僵局,低碳发展却早已成为全球共识,多数国家已把低碳发展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作为谋求未来发展优势的重要手段,《巴黎协定》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它将各国自主的减排行动纳入到了全球进程之中,并致力于建立一套全球规范体系。没有规范体系做支撑而强推减排目标,一是数据容易有水分,二是容易遭到主权国家抵制。

“不怕有问题,就怕不行动。” 钱国强认为,《巴黎协定》目前还只是给出了一个构建全球规范体系的框架,诸如自定贡献(INDC)的计量方法、国际登记的方式等一些基础规则尚未明确。但“先动起来,边做边完善,才是最有效率的体系构建方式。”

“《京都议定书》1997年通过,2005年生效,中间花了8年时间。《巴黎协定》落地应该不用谈这么长时间。”钱国强说。

重振全球碳市场

1997年达成的《京都议定书》推动发达国家率先开展了量化的减排行动。为了协助发达国家实现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提出了三种市场机制,即联合履约(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排放交易机制(ET),以提高发达国家履行减排义务的灵活性,形成了首个国际统一碳市场。

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全球碳交易市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根据世界银行统计,2005年全球碳市场交易额为110亿美元,到2009年规模迅速扩大了13倍,达1437亿美元,其中超过90%的交易额来自于欧盟碳市场。

在三种国际合作的市场机制中,CDM获得了最广泛的应用,欧盟作为最主要的需求来源推动了CDM在2005~2010年间快速的发展。作为配额市场的抵消机制,CDM为发达国家提供了价格相对较低的碳信用,同时也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碳市场的发展。受《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等政策不确定性和金融危机的影响,2011年全球碳市场交易额到达顶点后在2012和2013年出现大幅下降。CDM市场也因为欧盟收紧对CER(核证减排量)的应用而迅速凋零。

国际统一减排协议的碳市场模式受阻,各国便转向地区性碳市场的建设,作为其国内核心的减排工具。欧盟碳市场在2005年启动后,众多地区或国家级的碳市场在各地涌现,如新西兰、澳大利亚、RGGI、美国加州、加拿大魁北克等,形成了松散的、分散化的碳市场网络。中国也于2013年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两省五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并承诺于2017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

《巴黎协定》确定了“保留市场机制,允许缔约方之间自愿进行减排交易”的原则,但由于时间关系未能明确国际合作的市场机制,而是将机制的制定延至基于该协定的第一届缔约方会议。

国泰君安分析师判断,一个可能的趋势是,CDM等国际交易机制将发生变革,国际间形成基于《巴黎协定》的自愿可抵消减排机制,而民间的自愿抵消减排机制亦能并存,国际间碳市场形成新增长动力。

业内专家认为,由于目前市场大部分国家已开始实施碳交易市场机制,并且市场机制可最大程度调动私人资本参与,将来国际间市场机制很可能发展为双边、多边的碳交易市场链接,并可能在2020年以后形成全球统一碳市场。

“《巴黎协定》对目前的碳市场格局影响深远。”钱国强认为,理论上来说,自下而上的、松散的碳市场架构允许各国根据自身经济结构、政治意愿等因素完成碳市场的要素设计,减排目标不受国际条约的约束,分配方法、核算方法等其他要素也可以因地制宜。然而,设计上的不统一意味着各地区的政策力度、环境完整性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利于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减排资源优化配置,减排效率受到一定程度损害。后续碳市场之间的连接也是一项耗时耗力的工作。

“理想主义的做法,是自上而下做好体系设计、制定统一标准,再推向各国,但京都模式的衰落,已经证明这条路难以走通。”钱国强说,“还是那句话,先行动起来,在行动中完善才是最有效率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巴黎协定》让中国、欧盟在内的碳交易机制可能在国家自定贡献目标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从而撬动私人资本的参与。国际间的市场机制有赖于协定中可持续性机制的后续设计。中国还可能延伸全国碳市场至一带一路和其他欠发达地区。

《巴黎协定》明确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这向市场传递出了显著的信号,将有更多的资本转向清洁领域,也将促使金融市场进一步关注碳减排相关领域的投资机会,促进资金流向可再生能源、节能技术等新气候经济。

从哥本哈根到巴黎:中国衔枚疾进

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各方都在为谁应该为应对全球变暖负主要责任和尽更多义务相互指责,中国作为排放大国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也是被指责的对象之一。

此次巴黎气候大会,中国一直积极推动谈判取得成功。在2014年北京APEC峰会期间和2015年9月习近平访美期间,中美两国元首连续发表了两个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外媒评价,这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最困难局面下取得的最有意义的双边成果,具有不折不扣的全球示范意义。另外,中、美两国还与法国等多个国家发表了类似的双边声明,有力推动了世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共同为巴黎协定的签署采取具体规划行动。《巴黎协定》达成当天,欧盟首席谈判代表、主管气候行动与能源的委员米格尔·阿里亚斯·卡涅特在社交媒体上用中文汉字、拼音和英语向中国致谢,并把中国称为“一个强硬而忠实的伙伴”。

此次巴黎气候大会,几个主要排放大国自主贡献的减排承诺如下:

中国承诺,将在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届时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减少60~65%;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此前,中国还声明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

美国承诺,在2025年之前把温室气体排放量从2005年的水平减少26~28%。

《巴黎协定》明确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

日本承诺,到2030年,在2005年水平上减排26%。

欧盟承诺,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削减40%。

俄罗斯承诺,减排量将视条件而定,最多可达1990年的30%。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副主任邹骥分析:“中国的目标是我们努力要在人均GDP达到一万四到一万五美元水平时,就达到二氧化碳排放的峰值,而且峰值的人均排放水平要低于欧盟和美国在历史上的水平。这一目标意味着中国2005年到2030年的碳排放强度年均下降率必须维持在3.6%-4.1%之间。”

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低碳经济研究院院长何建坤说:“二氧化碳排放不增长了,意味着煤炭、石油这种化石能源不再增长了,增长的都是水电、风电、太阳能、核电。就相当于,每年要新建2000万千瓦的风电,2000万千瓦的太阳能发电、1000万千瓦的核电左右,仍然要维持一个这样的发展速度才能满足峰值的条件。这是任何发达国家所没有、所不具备的。这种力度是非常之大的。”

为什么中国敢于给自己提这么高的目标?邹骥认为,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环境承载能力已经接近或达到极限,“不管有没有《巴黎协定》,中国都不得不进行低碳转型。”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十三五”规划建议,推动低碳循环发展都是核心命题。

另一方面,源于近年来中国在低碳转型方面的衔枚疾进,已经为实现上述目标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例如,中国在国内6个省和36个城市开展低碳省区和城市试点,探索在不同地区尽快达到碳排放峰值的有效路径。中国积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发布了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加强温室气体统计核算与考核体系建设,开展了气候变化国家信息通报和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设立全国低碳日,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的宣传教育。近年来中国已经提高了环保标准、加强了环保执法环境,并开展了碳排放交易。

2013年,中国服务业在三大产业结构中占比首次超过制造业。2015年前三个季度,中国服务业的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已达到51.4%,产业结构优化有助于单位GDP排放的显著降低。

同时,近年来中国节能技术和新能源行业也取得了长足发展。目前中国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已占全球总量的24%,新增装机占全球增量的42%。中国是世界节能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一大国。

中国碳市场前景可期

在碳减排领域,中国的能力建设已经领先全球。资料显示,2015年中国的碳排放清单编制已经覆盖了全部省市。“一些地级城市也在积极开展碳盘查工作,前几天海南三亚就开展了招投标。”北京环交所碳交易中心主任王阳告诉记者,就在前不久,国家发改委针对全国碳市场的建立召开了一次动员会,重点就是启动能力建设和基础工作。

他继而谈到,从北京碳市场的试点来看,大量的排放源企业也已经做好了准备,如电力等行业很多大型电力集团成立了碳资产公司,一些中等规模的企业也开始设立碳资产管理部门。

事实上,无论巴黎会议的结果如何,2017年中国启动全国性碳市场早已经是板上钉钉。

2011年,中国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以及湖北、广东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以落实“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2020年中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

2015年9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郑重向国际社会承诺,中国计划于2017年启动覆盖钢铁、电力、化工、建材、造纸和有色金属等重点工业行业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达成全球气候新协定是各国人民的心声

而此次凝聚全球共识的《巴黎协定》达成,既表明了中国近年来积极推行的绿色低碳发展符合世界潮流,也是全世界对中国选择可持续发展路径的一次正向回馈。

渐行渐近的中国全国性碳市场,可谓占尽了“天时、地利、人和”,让人感觉振奋,但业内人士却对此表现平静,王阳认为,碳市场从试点到全国一步到位难度很大,可能还需要一个过程,现在7个试点的影响仅局限于局部,除北京市场已将河北部分地市的企业纳入其中,2016年还有望扩大至内蒙古自治区,其他试点在跨区域发展上,更多还停留于研究层面,而试点的宝贵经验和跨区域的合作实践可以为全国性市场的建设提供基础。

“未来的国家碳市场将建立在国家统一顶层设计的基础之上,北京将成为全国碳市场的一部分。国家碳市场的设计运行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大家不要对2017年刚刚启动的全国性碳市场期望过高。”钱国强直言,要用现实的眼光看待碳市场的发展,从7个试点的经验看,试点从刚刚启动时的相对“忙乱”到当前的有序运行历时2年,中央对全国碳市场的试运行也大致预留了2年的时间表,这是符合市场规律的。

在钱国强看来,全国碳市场的启动,会倒逼各地政府逐步形成系统的机制和稳定的财政支持等,进而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转型和投资环境的变化。

《巴黎协定》表明了全球绿色低碳发展的决心和方向,势必对全球碳市场带来非常大的发展机遇,而中国已被看作是全球最具潜力的碳市场。

事实上,广阔的市场环境已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参与者。两年前的华沙气候大会,中国的碳市场还被笑称交易量比不上一个菜市场,如今7个试点的市场累计配额公开交易量超过4600万吨,累计成交额超过13亿元。以7个试点的总量计,中国碳市场规模仅次于欧盟。

而仅仅用时几年,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投资总量和建设规模便从一个后起之秀跃升为全球第一,超过了欧美的总和,行业观察者的评论是,中国在用“一天走国外一周”的速度实现碳市场的领先。

如今随着中国2030年的减排新承诺,以及《巴黎协定》达成的2050年全球碳中和目标,对投资者则更具有划时代意义。

“碳中和就是零排放,是碳排放和减排正负为零,意味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主要依赖的化石能源将被清洁能源替代掉,能源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会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在钱国强看来,在中国能源体系重塑的过程中,中国投资的机会遍地都是。

但他同时强调,机遇到投资行为的转化需要时间,市场对时机会有准确的判断,从试点至今的情况看,当前的确有很多的融资手段和创新工具没有跟上,还有待法律、制度、体系和配套措施等方面的逐步完善。

历次气候大会取得的主要成果

巴黎气候变化大会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2日举行,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达成关于2020年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协议。以下是历次气候大会取得的主要成果。

1995年3月底至4月初

柏林气候大会,会议通过了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履行公约的决定》

1996年7月

日内瓦气候大会,会议发表声明,争取在1997年12月前缔结一项“有约束力的”的法律文件

1997年12月

京都气候大会,会议通过《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这是设定强制性减排目标的第一份国际协议

1998年11月

布宜诺斯艾利斯气候大会,会议制定了落实《议定书》的工作计划

1999年10月底至11月初

波恩气候大会,会议通过了商定《议定书》有关细节的时间表,但在《议定书》所确立的三个重大机制上未取得重大进展

2000年11月

海牙气候大会,因无法达成协议,会议被迫中断

2001年10月底至11月初

马拉喀什气候大会,会议结束了“波恩政治协议”的技术性谈判

2002年10月底至11月初

新德里气候大会,会议通过了《德里宣言》,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必须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进行

2003年12月

米兰气候大会,会议没有发表宣言或声明之类的最后文件

2004年12月

布宜诺斯艾利斯气候大会,会议在几个关键议程上的谈判进展不大,其中资金机制的谈判最为艰难

2005年11月底至12月初

蒙特利尔气候大会,会议最终达成了40多项重要决定,其中包括启动《议定书》新一阶段温室气体减排谈判

2006年11月

内罗毕气候大会,会议取得了两项重要成果:一是达成包括“内罗毕工作计划”在内的几十项决定;二是在管理“适应基金”的问题上取得一致

2007年12月

巴厘岛气候大会,会议取得了里程碑式的突破,确立了“巴厘路线图”,为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关键议题确立了明确议程

2008年12月

波兹南气候大会,会议总结了“巴厘路线图”一年来的进程,正式启动2009年气候谈判进程,同时决定启动“适应基金”

2009年12月

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会议发表了《哥本哈根协议》,决定延续“巴厘路线图”的谈判进程,授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及《议定书》两个工作组继续进行谈判,并在2010年底完成工作

2010年11月底至12月初

坎昆气候大会,大会通过了《公约》和《议定书》两个工作组分别递交的决议

2011年11月底至12月初

德班气候大会,大会通过决议,建立“加强行动德班平台特设工作组”(简称“德班平台”),决定实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启动绿色气候基金

2012年11月底至12月初

多哈气候大会,大会通过包括《议定书》修正案、有关长期气候资金、《公约》长期合作工作组成果、德班平台以及损失损害补偿机制等方面的一揽子决议

2013年11月

华沙气候大会,大会对德班平台进程、损失损害补偿机制、资金问题最后作出了决定,取得了大家都不满意但都能接受的成果

2014年12月

利马气候大会,大会通过的最终决议进一步细化了2015年协议的各项要素,为各方进一步起草并提出协议草案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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