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复仇案件看唐代社会的礼法冲突

2016-04-21 03:35□白
华夏文化 2016年1期
关键词:礼法陈子昂柳宗元

□白 贤



从复仇案件看唐代社会的礼法冲突

□白贤

复仇案件是中国古代社会极为特殊的案件类型。其特殊之处在于:复仇往往为法所禁止却被礼所允许,从而表现出强烈的礼、法冲突。本来,礼、法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两者之间本无根本矛盾之处。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更足以说明二者互为补充,并行不悖。因此,通常情况下,礼之所定,亦为法之所许;法之所禁,亦为礼所不容。但复仇案件堪称例外。

自秦汉以来,历代法典陈陈相因,均有“杀人者死”之科条,对于复仇之举也多有限制,甚至加以严惩。如《三国志·魏书·文帝纪》:“今海内初定,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但由于“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是儒家经义,而且又顺乎人情,因此复仇不但被礼、俗所容,甚至受到推崇。而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也往往是律有缺文、断无定法。如《新唐书·孝友传》所载韩愈云:“子复父仇……最宜详于律,而律无条,非阙文也。”令人惊讶的是,被称为中华法系杰出代表的《唐律疏议》对复仇类案件居然也未涉及,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很强的随意性。而在封建礼法高度发达的唐代,这种矛盾与冲突似乎显得格外突出。有鉴于此,本文拟以唐代复仇案件为例,透过对该类案件的分析,一窥唐代的礼、法关系及相关司法原则。

瞿同祖先生在分析了古代诸多复仇案件后指出:“法律对复仇事件的态度是要求子孙依据法律程序告官请求伸雪。”但事实上复仇案件的发生,说明了此项法律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朱勇先生认为唐代解决复仇案件时,“规定了一种相互避让的原则”,但这仍属于一种消极应对的措施,也不属于原则性的方案。台湾学者桂齐逊在其《我国固有律对于“礼”、“法”冲突的因应之策——以唐代复仇案件为例》一文中,共列举收录了唐代的十五例复仇案件。透过这些案件,我们不难看出:唐代发生的复仇案件中有两例属于特殊情况,五例属于“杀人抵罪”,而八例则予以减免。在桂齐逊先生看来,唐政府在处理复仇案件时,“并无定策,全凭统治者意志,临时以制敕裁断”。话虽如此,如果唐代政府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收一劳永逸之功效,又何乐而不为呢?

因此,我们还想从礼、法关系的角度对唐代处理此类案件的原则作进一步的追究。实际上,有唐一代,曾就复仇案件召开过几次大规模的“朝议”,旨在找到根本解决之法,但最终还是没有获得实质性的进展,以“临事而议”收场。那么,唐政府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究竟有没有客观标准,就让我们回到唐代,从唐人的相关言论中去寻找答案。

由于复仇案件所体现的礼、法冲突几乎难以调和,因此,关于此类案件的处理,的确让唐代司法者左右为难,煞费苦心。一些重大案件甚至往往不能自决而上报朝廷,请求圣裁。与此同时,朝野上下的相关讨论也不曾中断。如《新唐书·孝友传》所载徐元庆一案:下邽人徐元庆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元庆手杀师韫,自囚诣官。武后诏群臣商议。左拾遗陈子昂建议:“宜正之国典,置之以刑,然后旌闾墓可也”,后为朝廷所采纳,武后杀元庆而旌其闾墓,而“当时议者咸以子昂为是”。从表面看,陈子昂的建议使礼、法得以两全,但细加分析却不难发现:正法者反被旌表,旌表者反被正法,实际上是将礼、法置于更加矛盾、悖乱之中。多年以后,柳宗元对其大加责难,在《驳复仇议》中指出:“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以向,违害者不知所以立,以是为典可乎?”因此,他的处理意见是,“《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也”。显然,柳宗元的意见弥合了礼、法之间的冲突,较陈子昂的建议较为合理,但显然是将礼置于法之上。宪宗元和六年,因为富平人梁悦的复父仇案下诏尚书省议,职方员外郎韩愈上书:“宜定其制曰: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下尚书省集议以闻,酌处之。则经无失指矣。”这实际上是一种“临时而议”的主张,并没有实质性的效果。

通过以上三位代表人物对复仇案件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他们的主张虽有不同之处,但都在礼、法之间,突出了礼的地位。比如,陈子昂诛其身而旌其闾,实际上是对死者复仇的肯定。因为在陈子昂看来,只有杀了徐元庆才能成全其作为子的复仇之“仁”。古代社会,“复仇以死败为荣”亦为儒家之道,因此我们看到许多复仇者在杀死仇人之后,多选择“自诣请罪”,而非“逃之夭夭”。柳宗元以儒家经典作为断案依据而非《唐律》,其申礼曲法的态度极为明显。而韩愈貌似公允,但“临时而议”本身即说明了法律对礼的妥协。

至此,我们大致可以得出结论:在唐人眼中,礼比法具有更高的效力。在一般情况下,礼就是法。当礼、法发生冲突时,则表现为礼重于法,法曲于礼。《四库提要》称“唐律一准乎礼”确为精当之论。有论者称“礼是中国传统法律的灵魂”也可谓一语中的。

(作者:青海省西宁市青海师范大学中国史博士研究生,邮编8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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