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年金: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新动力

2016-04-25 01:41张英明蔡慧娴
市场周刊 2016年12期
关键词:年金计划企业

刘 晶,张英明,吴 玉,蔡慧娴

集合年金: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新动力

刘 晶,张英明,吴 玉,蔡慧娴

由于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特殊性,企业在选择年金的发展模式时不能一概而论,必须探索出有别于单雇主企业年金计划的新形式。一般而言,集合年金计划是一种更有利于中小企业年金发展的理想模式。笔者首先介绍了我国中小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分析了集中年金计划的优势,然后梳理了国外集合年金发展的经验,最后从政府、中小企业与员工等视角,提出了推动我国集合年金发展的对策建议。

中小企业;集合年金;发展

2016年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尤为重要的一年,中小企业发展问题在经济改革的浪潮中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形势仍然严峻。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涛声依旧”。如何帮助中小企业突破“强位弱势”的困境,发展中小企业年金,尤其是发展集合年金或许是一个突破口。

一、我国中小企业年金发展现状

企业年金是企业和员工在缴纳国家强制的基本养老保险之余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依据企业自身经济负担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对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补充。人社部2016年5月30日发布的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5年年末,全国约有7.55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同比增长3.0%。参加职工人数为2316万人,比上年增长1.0%。年末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9526亿元。从覆盖人群角度评估,年金账户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账户数仅占全国企业的0.5%,其中中小企业所占比重更少,若以职工人数300人为分界线界定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参与企业年金的人群不足大型企业的12.5%。与美国有大约50%的中小企业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相比,加快我国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步伐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下面笔者将通过比较2015年和2016年的相关数据,具体分析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

根据表1数据,我国企业年金计划中绝大部分为单一计划,集合计划占比极小,2015年度集合计划的建立数占计划建立总数的3.77%,2016年一季度集合计划的建立数占计划建立总数的3.80%,占比的上升仅仅是因为计划总数的增加,而集合计划建立的绝对数没有增加,由此看来,集合年金计划在我国的建立情况并不乐观。下面,笔者将针对投资收益率对比分析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

表2 全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率情况对比表

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的类型分为固定收益类和权益类,本文讨论两者的加权平均收益率。根据表2显示,2015年度单一计划加权平均收益率达到9.92%,集合计划加权平均收益率达到9.79%,二者收益率仅相差0.1个百分点;2016年一季度单一计划加权平均收益率为-0.30%,集合计划加权平均收益率为-0.06%,虽然都为负的收益率,但不难看出,仅就加权平均收益率这一指标来说,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能力要强于单一计划。这表明,建立企业集合年金计划是那些不满足单一计划建立条件的中小企业的不错选择,有利于中小企业留住人才、稳健发展。然而由上文可知,我国集合计划的建立数量不到企业年金建立总数的5%,因此中小企业并不能从集合年金计划中实际收益,更不用说促进自身发展了。

综上分析可知,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得到发展,但仍存在诸多障碍。虽然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其年金计划发展状况却并不理想。对比在已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中占比高达90%的大型国有企业,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存在的客观因素,比如:企业资金不足、员工流动性大、企业生命周期短、年金基金资金积累慢、内部表决制度的缺乏、年金计划建立成本高等,都使得中小企业在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时困难重重,甚至举步维艰。

作为一种较好的福利计划,企业年金既可以提高员工福利又能为中小企业解决人才流失难题提供有效的管理工具,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增加企业凝聚力、吸引力的作用。尤其从解决中小企业资金不足、融资难方面来说,企业年金相当于将当期应支付的货币工资转化为延期的养老金,一定时期内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来源。

然而,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经济实力、经济负担能力、集体协商机制等方面的局限性,不能单独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来受托管理企业年金。从养老体系的完善来说,如果不能有效地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年金,那么仅仅由大型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制度既不足以构成我国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也不利于整个社会资源的均衡分配。

二、集合年金对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优越性

我国的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主要是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设立的,事先指定政府监管下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建立基金运作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能为多个中小企业提供一揽子基金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年金计划。

从中小企业自身来看:首先,集合计划降低了中小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标准,在简化了企业参与年金的步骤的同时解决了繁琐的建立程序。标准化的集合年金计划使得中小企业的加入程序变得十分便捷,委托人只需购买年金产品,省去了管理人招标、合同谈判、资源配置等一系列管理工作,缩短了年金构建的时间,同时也为中小企业缺乏年金专业管理人才提供了解决办法。其次,集合年金计划以整体规模摊薄和降低了整个计划的运营成本和管理费用,提高了资产运作的效率,使得中小企业能够充分享受规模经济效益。站在初始基金投资方角度来看,单一年金计划的审计、开户等费用是由单个企业独立承担的,然而集合年金计划是由参与计划的各个企业共同承担的,众企业的共同参与摊薄了投资中的各项成本,节约了一定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由于集合计划具有规模经济效应,而规模效应带来的成本节约可促使计划的受托方、管理方降低相关费用率,从而可降低企业成本开支,为客户带来更好的收益。更为重要的是,集合年金计划还大大增加了投资组合的多样化选择。在投资组合的选择上,单一年金计划能够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进行个性化设计,但严格的法律规章限制了投资方案的发挥空间;而集合年金计划恰恰可以解决此问题,由于集合计划庞大的资金规模,能够灵活地拆分并形成不同的投资组合,建立多种投资管理账户,增加客户的选择余地,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风险偏好。

从年金运作来看:第一,集合年金计划中各个企业的年金账户都具有其独立性,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各个企业在托管人处设有相互独立的受托资产托管账户、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为其建立相互之间独立运作的账户体系进行清算、核算和估值,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也由企业的账户管理人为其单独建立。因此,集合年金计划的运作既不受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也不受参与成员变动的影响。第二,集合企业年金基金更加透明化的运作。首先,监管部门对建立集合年金计划的企业都设立了严格的准入限制,增强了管理的规范性。其次,由于集合计划属于公开发行的产品,因此监管部门往往要求其有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全社会公开披露计划的运作情况和投资业绩,确保计划运作的合法性和公开性。

由于国外的集合年金计划发展较早且成效显著,因此笔者将对国外成熟集合年金计划的发展经验予以梳理,探索我国中小企业的集合年金发展之路。

三、国外集合年金的发展经验

集合年金中又以行业年金和区域集合年金最为出名。行业年金是由处于相关联行业中的单个或多个中小企业共同发起的企业年金,仅对相关行业中的中小企业开放,由参与企业联合委托托管机构负责年金基金的筹资、投资、运作等管理工作。区域集合年金是指在中小企业集群或产业集群发展较为集中的地区联合相关中小企业设立的企业年金计划。相较于行业年金,区域集合年金受地域限制、政策环境的影响较大,因此笔者认为行业年金更适用于中小企业年金的建立与发展。

美国的多雇主年金计划和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计划是行业年金中最为典型的代表。美国多雇主年金计划是由众多中小企业联合发起设立的企业年金计划,由于其雇员的强流动性、众多雇主缴费、信托基金集中管理资金、共同协商养老金和联合受托人等特点成为美国众多中小企业为雇员提供退休金的最佳选择。与单个雇主年金相比,多雇主年金不仅使企业获得了规模经济,降低了计划的经营费用,同时还使参与此计划的雇员共享了计划带来的外部经济效应,较好地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均衡。总结美国发展多雇主计划如此成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美国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美国对中小企业年金发展有完善的法律政策支持,使得小企业在建立年金计划时有可靠详尽的参照依据,大大提高了中小企业加入年金计划的效率。其次,美国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美国为促使中小企业加入年金计划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例如企业缴纳的年金费用的15%内的部分可以作为成本在税前扣除,由此达到企业税收优惠的目的,这也是众多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年金计划的目的之一。最后,是企业和员工自身发展的需要。由于中小企业员工人数占整个市场就业职工人数的绝大部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以及老年职工生产效率的下降,为解决这一问题带来的生产力损失,就得使这部分老龄化职工退出生产,此时,年金计划可为这部分员工提供很好的生活保障,同时,也为在职员工的工资提供了稳定性的保障。

澳大利亚的行业年金计划是澳大利亚养老金体系的第二支柱,其特点如下:首先,计划具有强制性的高缴费率和较高的社会覆盖率。企业年金的强制性是其高覆盖率强有力的保障,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计划的覆盖率超过了90%,基本上达到了“全面覆盖”。其次,以政府强大的财政为支撑的澳大利亚超级年金计划采用ETE税收优惠模式,即缴费阶段减税、投资收益纳税、支付阶段免税。再次,严密的养老管理体系。澳大利亚实行以“受托人实体”为运作中心的监管体系,统一管理和控制基金,使得机构在法律的约束下各自履行其职能,从而形成严密规范的运作体系。第四,澳大利亚企业年金实行的是商业化管理,在过去的23年期间,澳大利亚培养了一批专门为养老金提供管理服务的公司,激烈的竞争导致了管理费用的下降,从另一方面又促进了中小企业年金的壮大。

从美国、澳大利亚的发展经验来看,中小企业集合年金的发展与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中小企业自身意愿这三者有着密切联系。而行业年金更适用于员工数量较多且流动性较强的行业,如餐饮业、建筑业、零售业等。这些行业中的企业同质化程度较高,经管模式相似。其中的员工在年龄结构、业务技能、收入水平、消费习惯、对行业发展的认知等方面也具有较强的相似性。发展行业年金面对的是大量同行业的雇主和雇员,便于交流和沟通,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

四、推动我国集合年金发展的对策建议

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年金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可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等国集合年金发展的成功经验。

(一)根据我国国情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集合年金的构建

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大部分为国企,占行业参保企业的93%,占地方参保企业的55%。如何提高中小企业的年金覆盖率?美国、澳大利亚的经验值得借鉴。丰富的企业资源给美国多雇主年金计划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同时企业也愿意为职工提供除了社会保险福利之外的养老保障,因此401K计划得以实现。然而完全依赖企业自愿加入集合年金计划,在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不成熟的背景下,是不可能实现的。从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计划来看,其采用强制性措施使得年金覆盖率高达90%,但是如果我国也走强制性的道路,则会进一步给发展本就不够稳定的中小企业增加经济负担,显然这也是行不通的。

综上,我国必须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集合年金制度,采取半强制性、半诱导性的制度架构可能是一种较好的选择。对于那些达不到企业年金建立标准的企业,应借鉴行业集合年金计划,政府可放宽对此类中小企业的要求,只需要他们按一定比例缴费,即可加入集合年金计划。与此同时,政府必须协调好已经建立年金的国有企业和参加计划的中小企业的关系,确保中小企业的利益不被侵犯,以此来吸引更多中小企业自发地参与进来。而对于那些已经达到建立企业年金标准却不建立的企业,政府应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迫使他们建立年金计划,一方面为吸引他们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或奖励政策,另一方面也可以颁布相关法规处罚此类违反规章不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从两个方面入手强制此类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二)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力度

2013年年底,财政部、人社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正式确立了我国年金税收政策的EET模式(即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履行纳税义务),这也让很多人误以为“中国版401K”已经出现。而在美国401K计划中,国税局要求雇主在雇员401k账户中最多投入收入的6%,双方如果按照1:1配比缴费,合计就有12%的部分可以享受税优政策,与我国的税收优惠力度相比,对个人参加年金的激励力度更大。根据2013年年底的通知,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工资4%的部分暂不履行纳税义务,其中缴费工资基数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为个人账户缴费的部分将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缴费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税前扣限额没有放开。这与美国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15%以内的部分可以在成本列支相比,我国的优惠幅度还极为有限。现有的优惠政策是否能对促进中小企业建立年金计划产生决定作用,还是未知数。因此,政府当局有必要根据中小企业特点,制定更为诱人的税惠政策。笔者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在年金缴费环节,政府应适当提高中小企业的免税比例,使之与国有企业区分开,避免统一免税比例而加剧企业收入的两极分化。第二,在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政府可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税率,适当提高中小企业职工免税的工资基数,这样既能增加个人收入,也能缩小与大企业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一定程度上对中小企业留住人才有积极意义。第三,在领取年金的环节,适当减少对中小企业员工的征税额度,用足够大的税收优惠引导中小企业员工自发地加入到年金队伍中来。

(三)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工会组织、增强其独立性

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的建立,不仅需要国家的倡导和企业雇主的联合,同样也需要企业职工自身的联合。工会的建立使得职工这个弱势群体联合在一起,向企业管理层直接有效地表达观点,由此,工会的建立有利于企业职工维护自身权益。美国企业强大的工会力量与其如今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的规模密不可分。工会的建立既能促进中小企业年金的建立和发展,又能代表员工和企业进行谈判确定年金待遇。因此在中小企业,尤其是工会形同虚设的大部分小型企业,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对年金计划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工会的带动下,职工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使其有为自己退休后寻求更多保障的意识,进一步推动了集合年金计划的建立。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往往由管理层甚至老板一个人决定,而不是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老板往往更多考虑自身的利益而选择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我国中小企业工会组织发展迟缓,功能不够强大是导致这一局面的原因之一。即使是已组建工会的中小企业,由于发展不完备,使得已组建的工会实际上成为私营企业主的附庸,很少能真正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许多中小企业,工会已完全丧失了为工人维权而斗争的功能,逐渐演变成了一个娱乐和福利机构。

为了提高工会在企业年金制度中的维权作用,在创建和谐劳工关系、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进一步明确工会在企业年金计划实施中的职责,提高工会的独立性,使工会真正成为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这同样也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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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晶,女,江苏常州人,江苏师范大学商学院会计学学生;

张英明,男,江苏洪泽人,教授、硕士生导师,江苏师范大学商学院,研究方向:公司金融与理财;

吴玉,女,江苏南通人,江苏师范大学商学院会计学学生;

蔡慧娴,女,江苏南通人,江苏师范大学商学院会计学学生。

F270

A

1008-4428(2016)12-34-04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小企业集合年金制度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2BJY041)与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2015年省级一般项目“中小企业集合年金市场的融资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510320080Y)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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