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干预审判的危害刍议

2016-04-28 15:06张子谕
企业文化·下旬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党政领导司法机关公正

张子谕

非法干预法院审判作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长期存在可能会造成如下后果:

一、妨碍司法公正

从实际情况来看,党政领导对司法干预的危害性首先在于造成法律面前的不平等。在司法实践中,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对于司法活动的干预影响很大,其根本原因在于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同级行政机关管理体制,使得法院受制于同级行政机关。有些党政干部法制观念不强,甚至有时候讲法院看作是自己的一个行政部门,这种法律意识淡漠、法治观念的缺失,无疑推动了其对于审判活动的干预,从而成为阻碍司法公正的重要外部因素。在刑事案件中,因某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预或为犯罪嫌疑人说情,甚至公然要求开脱犯罪分子的罪责,造成某些违法犯罪分子因有后台撑腰或有来历和背景,而有恃无恐。[1]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干预司法的事例屡有发生。由此招致冤屈者也不鲜见,实为影响我国司法公正之大忌”。[2]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在2015年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的出台客观上为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政策保障,但是要想彻底杜绝非法干预司法活动的出现,最根本的办法还是进行司法制度改革,使司法权真正做到独立。否则,要做到司法公平、公正只会是纸上谈兵,没有良好的制度做保障就无法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二、造成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的蔓延

在商事案件中,如果涉及外地的当事人,则办案人员很有可能受到来自当地有关党政部门领导的干预,如要求对本地当事人给予照顾,对本应当判本地当事人败诉的案件,尽量拖延审理时间,久调不决或作出明显不公的裁判,或者随意追加外地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并责令其承担责任。对已经判外地当事人胜诉的案件,故意不执行,对异地申请执行的案件,指使司法机关不支持不协助。有的公然提出经济要上、法律要让的口号。[3]如果判决不利于本地当事人,便指责法院是胳膊肘往外拐,吃本地的饭不为本地办事,这就迫使司法机关作出偏袒本地当事人的不公正的裁判。

三、妨害了司法的独立

法官居中裁判,三方互动才能形成诉讼。如果法官不能保持中立,或屈从于任何外来的压力而偏向任何一方,甚至与一方联合而反对另一方,则诉讼的本来含义也就不存在了。而党政领导直接干预具体的民商事案件,实际上是帮助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使一方当事人不承担或少承担其应负的责任。如果屈从这些干预,法官不可能做到独立公正的审理案件。还应当看到,这些干预也妨碍了法官独立责任制的实行,不利于法官对自己的裁判结果的独立承担责任。由于党政领导出面干预,某些法官对其做出的不公正的裁判也可以上级干预为借口而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作出干预者也不会对裁判结果负责,这就事实上造成了对不公正的裁判无人负责的现象。[4]

四、影响司法权威

“案件一进门,两头都找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等,这些说法不是子虚乌有、空穴来风。所谓打关系和找人,无非就是搬出有权势的人出面干预。所以当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如果标的额数额较大,或者案件的裁判结果对当事人有重大的利害关系,双方都会使出浑身的解数,而搬请领导出面干预。有的当事人为了请领导出面打赢官司会不择手段。因此,非法干预审判的本身可能会形成为一种腐败源,干预极易诱发腐败,当然也会妨碍严格执法和公正裁判。对法官来说,最为伤神的事情常常是如何处理来自各方面的批条、指示,特别是面对攥着法院领导和法官的乌纱帽的领导的批条,会既感到紧张又感到伤神。许多时间需要花费在应对各方面的汇报、解释等工作上。[5]

非法干预的结果直接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平等,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威信,而且使一般民众对司法的正义产生怀疑,某些人因对不公正的裁判结果的失望而可能会寻求非法途径来解决纠纷,从而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在民商事案件中,那些不能搬出有关领导出面干预的诉讼当事人,特别是一些无权无势的平民百姓很难对审判的公正产生合理的信赖,一旦他们的案件被判败诉,即使判决是公正的,败诉的当事人也会将败诉的原因归结为领导干预的结果。如果这些干预现象不能消除,则即使审判机关作出了公正的裁判,也很难使所有的败诉方完全信赖法院的裁判,从而很难消除重信重访现象。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要有正确的认识。根据我国宪法,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也必须认识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是不要党的领导,也不是不接受监督。既要坚决纠正少数党政领导干部代替政法机关对案件事实和处理作出判断、下达指令等干预正常司法活动的错误做法,也要纠正把党委监督政法机关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等同于“干涉司法活动”的错误认识,更要坚决防止借口依法立行使职权抵制和否定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坚决维护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坚决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6]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修订本)[M].法律出版社,2001:126.

[2]刘海年主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68.

[3]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我国法律当前实施的问题和对策[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12.

[4]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修订本)[M].法律出版社,2001:128.

[5]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 (修订本)[M].法律出版社,2001:129.

[6]参考中央政法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M].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104.

猜你喜欢
党政领导司法机关公正
Chapter 21 A dilemma 第21章 艰难的抉择
名家谈教育
一图读懂《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浅析对党校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评估应用认知
中国审计署:2015年逾二千人遭撤职停职处理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党政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
司法网络舆论的分析与对策
不公正
大公无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