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辞职为何常与“违约金”挂钩?

2016-05-14 01:39江源
健康管理 2016年8期
关键词:服务期违约金学术会议

江源

案例:经常遇到医生朋友对自己的劳动合同有疑问,疑问主要在于:为何我辞职的话要支付的违约金金额这么高?我其他行业的朋友怎么就没有这个?这违约金该不该付?跟医院做这方面的仲裁,我有胜算吗?

分析:《劳动合同法》中很少有涉及到违约金的条款,可能大部分人在职业生涯中都不会遇到这一项纠纷。医生辞职会遇到违约金问题,本身也在于其职业的特殊性。

违约金的两种情况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并不多,事实上,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违约金。第一种情况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于大部分医生在工作中都需要进行专业技术的培训以提升医术水平,所以大部分医生辞职时产生的违约金都与本条相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款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一种情况是需要“违反”的事实后才产生违约金的,虽然医生职业也有保密性事项,但是大部分情况下不会产生此类情况的违约金。

同时,不少医生朋友会弄混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区别,实际上,赔偿金一般来说都是不会产生的。关于赔偿金,《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是:“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如:劳动者用假文凭或假职业证书等方式骗取单位信任从而签订劳动合同,事后被查出的等等情况。由此可见,违约金≠赔偿金。

如何安全辞职?

有个比较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案例,是医生史某与佛山某医院的辞职诉讼过程。辞职过程为:医生聘任期限届满之前提出辞职→双方协商违约金→达成一致→医生缴纳3万多元的违约金→办理辞职手续→医院起诉医生(这里原因不详)→法院判决医院退还医生已经缴纳的违约金。至于说医院为何要起诉医生,不知道具体原因。

先看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

一、原告佛山某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违约金34664.1元;

二、原告佛山某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培训费用183.22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某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例中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学术会议也是专项培训。

法院把参加学术会议认定为专项培训,这些报销费用都算到医院为医生培训所支出费用里面。

2009年10月30日至11月2日参加了中华医学会病理学分会2009年学术年会,报销费用1902元;

于2009年11月27日至30日与另一同事共同参加了广东省医学会病理学分会2009年学术年会,二人报销费用836元;

于2011年11月11日至14日参加了中华医学会组织的2011个体化医学和病理诊断学术论坛会议,报销费用1130元;

于2012年10月26日至28日参加了中华医学会病理学分会第十八次学术会议暨第二届中国病理年会,报销费用1611元。

从判决来看,法院把医生参加这些学术会议也认为是专项培训,还是让人大跌眼镜的,现在的学术会议到底是什么样的作用,又能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医生们都比较清楚,但是法官可能并不了解。于是乎,法院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第十七条规定:“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服务期,专项培训后工作满5年就可以抵消培训费用。”这个案例双方约定了培训费的条款,培训时间从2009年开始,并且医生已经提前支付给医院报销的培训费用,经过加加减减、双方核算就有了判决医院返还医生培训费用183.22元的判决结果。

这个案例的判决在一定意义上保护了医生的合法权益,也提供了一种辞职途径。就是先与医院协商缴纳违约金数额和相关培训费用,满足医院要求后尽快办理辞职手续,然后再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至于说能否追回、追回多少,要看合同约定、是否进行过专项培训、服务期限是否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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