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院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在司改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05-14 00:38周泽琳龙应
魅力中国 2016年7期
关键词:技术人员我院检察官

周泽琳 龙应

我院于2014年11月18日经中央政法委批复作为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检察院,2014年12月31日召开司改动员大会后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目前我院已初步搭建了基本的办案组织,并于3月26日起按照新的办案组织模式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上正式进行办案。我院检察技术信息在开展检察改革试点的探索过程中,凸显出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包括技术人员分类过渡、技术力量配置等。笔者就此问题进行了原因及对策分析,以期对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提供帮助。

一、我院技术信息部门的基本现状

我院技术科作为一个单独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本院的信息化及技术工作。技术科现有人员4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干警2名,临聘人员2名。传统技术人员司法会计和法医干警各1名,都是兼职从事技术工作,分别在反渎局和监所科,其中法医还担任监所科科长一职。2名在编信息化人员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任检察员。

二、技术信息工作在改革试点中碰到的困难及原因分析

根据我院的司改方案,现任2名在编信息化人员均可参加我院检察官的选拔。根据我院前期进行的摸底调查,该2名干警选择了参加检察官选拔或转为其他业务科室的检察官助理。按此情形,如果两人都通过选拔到了其他岗位,虽然兼顾可以暂时应对,但从长远看,必然会带来技术信息工作人员流失,工作开展忙于应付,无法实现技术信息工作引领和推动检察工作等问题出现。

1.技术人员的职称问题一直未得以解决。我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在2004年全省检察机关统一组织评定过一次,当时评定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大部分都已退休或调离检察技术部门从事业务工作,现在从事检察技术工作的人员基本上都没有专业技术职称,无法对从事技术人员个人专业能力的进行如实反映和肯定。同时,在兑现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后,技术人员仍属于公务员,而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上不认可专业技术职称。因而如果技术人员是公务员,其评定职称就没有实际意义。

2.司改中技术人员的分类管理方式不明确。根据检察改革进行人员分类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检察技术人员属于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行政人员三大类别中的检察辅助人员。我院在司改中通过摸底,具有检察官身份的技术人员都选择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助理。因此,急需出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让现有检察信息技术人员有可以确定的职业规划,以保证检察信息技术工作顺利开展。

3.相对其他业务工作技术信息工作重视不够。随着信息化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性在检察业务工作中日趋凸显。但是,检察技术信息的地位还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首先是人员及机构配置问题。大部分基层院设立了单独的技术科,但是还是有部分院连技术信息部门都没有,技术信息人员从属于办公室或反贪局等部门。而基层院大部分技术科也只有1-2名干警从事技术信息化工作,有的还兼职从事其他业务工作,这种情况如何能高质高量完成技术任务结果可想而知,那就是“疲于应付”。其次是工作量的衡量问题。检察系统的技术信息人员具有司法属性,工作量和工作性质和普通行政单位是有很大区别的。在检察系统内,信息技术人员加班是家常便饭,视频会议的联调、统一业务系统的配置、工程施工、同录工作等都普遍占用了非工作时间完成。就我院而言,同录工作在2014年同录110次中就有30余次是在非工作时间录制的。工作辛苦却看不出成绩,幕后英雄还经常受到下至干警、上至领导的不对等对待,极大影响了技术人员对技术信息职业的认同感和荣誉感。三是技术信息工作交流平台少,晋升机会少。检察技术信息人员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即使考过了司法考试具有检察员身份,也没有在其他岗位发展的空间,所以不可能去其他业务部门进行交流,晋升的机会更是渺茫,这极大阻碍了技术人员全面的发展,也客观上影响了从事检察技术行业的心态。

三、做好检察改革中技术信息工作的对策建议

1.出台技术类公务员具体管理办法,建立一套类似于检察官或司法警察的等级晋升体系,细化相关职级待遇,建立和技术工作相适应的薪酬制度,并把专业职称的评定作为一项长效机制由省级院统一组织实施,为技术信息人员在分类管理选择时做好充分准备。

2.重视技术信息人员的培养。一是保留原技术信息人员的人数。技术信息人员数量不能简单地按照员额制来进行配置,应根据现行各院技术信息开展的种类及工作量来进行配备,不够的应及时招录专业类技术人员。二是建立运行维护外包保障机制或临聘人员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从繁杂的维护工作解脱出来投入到技术规划、筹谋等工作中去。三是检察改革后的技术人员进行定向化和专业化管理以保证整个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性。

3.保留原技术部门的独立性,即保留原组织机构及管理方式。因为不论是传统的鉴定类技术还是新兴的信息化技术,都是为检察各业务开展提供保障的。如果对技术部门进行一刀切,则会造成工作有所偏重,技术人员隶属于哪个办案组织工作重心就跟着偏重哪个办案组织,不利于整个检察业务的开展。

4.实时对技术工作业务流程进行跟进。司法改革的推进必然会对整个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的整体框架、流程进行一个全新改动,而且在还没有统一标准各院分别开展试点的情况下,每个院的情况都会有所不同,因此必须让技术人员参与到检察改革中去,实时对流程进行跟进后进行问题汇总及配置调整,保证统一业务系统的正常开展。

5.建立单独的技术人才激励、技术人才库运行等机制,通过组织系统性培训、专业技术竞赛、实地考核技术信息化工作等方式选拔出优秀的技术人才,把技术人才库和业务骨干人才库统一起来,让技术人员找到职业归属感,实现其在检察事业中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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