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权益保护中的伦理与价值因素

2016-05-14 06:12张静静张旭蔡诗灵
中国校外教育(下旬) 2016年7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

张静静 张旭 蔡诗灵

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流动女童的权益保护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课题组通过对南宁市部分打工子弟学校的走访,发现部分流动女童的生存权益和发展权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侵犯。从表象来看是由于家庭和学校在教育方面的缺失以及对流动女童权益的漠视所导致,但就其深层次而言,伦理价值观上的滞后、相关政策不完善以及法律法规的缺漏则是造成流动女童权益遭受侵犯最根本原因。本文以实地考察与访谈所得数据为基础,综合查阅有关资料,从伦理价值观、政策以及法律等多方面进行深度探讨,试图提出具有针对性、建设性与指导性的提议和解决方案,最终以扭转南宁市打工子弟学校的流动女童权益遭受侵犯的局面为目的,从而奠定流动女童健康快乐成长的基石。

关键词:打工子弟学校 流动女童 权益保护

据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2013年发布的《女童保护研究报告》中的调查显示,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留守女童受害者多,而在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女童则是主要受害人群。据广西统计局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末,广西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农村留守儿童145.97万,占在校生总数的23.5%;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38.01万人,占6.1%。社会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度越来越大,但占相当比例的流动儿童这一群体却被忽视,尤其对流动女童的关注度明显不够。

据南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称,南宁市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92所,其中小学45所,初中47所。目前,这些民办学校存在办学总体水平不高、依法办学意识不强、内部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本课题组通过多种形式走访了南宁市部分打工子弟学校,选取了7所学校作为调查样本,包括XJ学校、ZX学校、FZ小学、WX小学、XX学校、JTY小学、SM学校。这7所学校均是打工子弟性质的学校,专门接受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我们在每所学校的小学部随机抽取10名女童作为样本,共计70名调查对象。通过访谈发现:大约30%的流动女童遭受过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20%的流动女童遭受过非接触性侵犯,如露阴、窥阴等,16%的流动女童或将面临小学或者中学毕业后辍学问题。

一、女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生存权益得不到保障

女童权益包括生存权益、健康权益、受教育权益等众多类别,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打工子弟学校中的女童权益受到侵犯较多的是健康权益、受教育权益以及受保护权益。因此本文将以上权益归为两大类:生存权益与发展权益。其中生存权益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受保护权等,发展权益包括受教育权、表达权、发展与参与权益等。

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人口素质的提高,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虽逐渐被纠正,但依旧存在众多问题:在许多传统的家庭中,女孩的地位远不及男孩;甚至部分家庭通过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来选择是否终止妊娠。几千年形成的伦理价值观非一朝一夕可以改变,重男轻女的观念依然影响着一些家庭。在生育有男童及女童的农村家庭中,女童地位偏低,受责骂、挨打的是女童居多,家暴也大多发生在女童身上,其健康权益受到严重伤害。

小玲(化名):“在家做错事我会挨打,弟弟就不会。”

小红(化名):“奶奶不喜欢我,经常骂我,说我没用,有一次我把粉(米粉)洒了,她就拿扫帚打我。”

小丽(化名):“在家挨打不是很正常的啊,爸妈都可以打自己的小孩呀,以后我有了小孩不听话,也会打他们。”

此外,由于女童自我保护能力低且意识淡薄,极易被蒙骗,易遭受性侵或者其他方面的身体伤害。

小月(化名):“上次我和几个同学去上厕所就发现有个男的一直在外面偷看,吓得我们赶紧跑了,好久都不敢再去那个厕所,后来那个人被学校老师赶走了,我们才敢再去。”

小花(化名):“在我们上学的路上有个男的经常会不穿衣服跑出来,恶心死了,我们好多人都见过,每次都是到上学的时候出来,大人们打他一顿他会消失几天,过段时间还会出来,人家都说他有病是变态,我爸爸说再碰见他就把他的XX(性器官)剪掉。”

2.发展权益受到侵犯

现在的女童是未来的女性,肩负着哺育抚养下一代重要使命的同时,也是国家未来重要的人才资源,其发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不仅直接关系到她们的命运,更关系到一代又一代人的发展。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女童拥有同男童一样的发展权益,最为突出的便是受教育权益。在中国传统“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影响下,部分农村二胎家庭里,辍学在家的大多为女童;超生家庭中,女童的地位更低。即便是能接受教育的,在小学或者初中毕业后,父母也会让她们外出打工,为自己“挣嫁妆”或者帮忙改善家庭物质条件。

小雯(化名):“爸爸把我带到南宁读书,放学之后几乎所有的家务都是我来做,我连做作业和看书的时间都很少,而且他经常说我成绩差,早知道就不让我去读书了。”

小云(化名):“我妈妈说我不是上学的料,考不上好大学,还不如出去打工,打工还可以挣钱呀,而且要是上完学年龄就大了就嫁不出去了。”

流动人口子女教育与升学问题是南宁市教育行政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南宁市,按照相关规定,城市农民工随迁子女要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需要出示家庭户口簿、父母双方身份证、父母双方在南宁市的暂住证、父母双方在南宁市居住的证明、父母双方务工就业证明、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全国统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这六份文件。很多外来务工人员由于拿不出务工就业证明等,子女只能到打工子弟学校读书,这类学校大多由私人开设,位于城乡结合部,缺乏安全保障。教师水平和素质同公立学校相差较大,学生也存在一定辍学或者超龄现象。昂贵的“择校费”或其他费用让收入微薄的家庭望而却步,威胁着流动女童的发展权益。

二、女童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伦理及价值观念上的滞后

在本课题调查的打工子弟学校流动女童样本中,她们的父母大多来自村镇,受传统观念影响深,重男轻女的观念重。虽然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重男轻女的观念相对有所减轻,但在部分家庭里女童的地位仍没有提高。长辈总是抱着一种“学得好不如嫁的好”“女子无才便是德”,甚至“女孩是便宜货”的错误观念,严重者还带有旧氏族的心态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价值观上产生明显偏见。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很多家长给女童灌输的思想是将来要嫁有钱的老公,从婆家那里给家里多捎回一些钱或者早早辍学去打工挣钱才是对父母的孝顺。

父母的理念和价值观对女童自身有着强烈的影响,正如小丽和小雯,一个认为父母对孩子的暴力行为是正常的,并且有将其继续延续的迹象;另一个则认为辍学打工可以满足自己物质上的需求,获得精神满足。价值观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错误或扭曲的价值观映射成实际生活中的错误指向,产生错误的行为。这种意识、观念层面上的东西是流动女童权益受到侵犯的原因之一。如果要提升女童地位,保护女童权益,势必要先从转变这种错误的价值观念开始。

此外,在调查的10位外来务工人员中,有70%的人表示:如果他们家中女童遭受了侵犯,他们会更倾向于“私下解决”,认为“家丑不可外扬”。顾及自己家庭名声和孩子的未来发展,监护人通常会选择隐而不报,或者找到施害者通过钱财的方式进行解决;而施害者借此逍遥法外,得到姑息后抱有侥幸心理再次做出违法犯罪之事[3]。不仅是普通家庭,即便是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在其观念深处也隐藏着男尊女卑的错误观念。当下网络流行的“直男癌”一词便是一种生动的描写。所谓“直男”是指异性恋男性,而“直男癌”主要是对活在自己世界观、价值观、审美观里并带大男子主义的人的一种调侃。现已引申为漠视女性价值,不尊重女性,并限制女性自由的现象。他们在谈到女性义务责任时强调男女平等,而一旦涉及权利福利时便大男子主义过分膨胀。由此可见,不论是务工人员还是知识分子都存在未完全摆脱思想上陈旧陋习的现象。

女童身体、心理都未发展成熟。就身体条件来说,女童本身没有男童活泼好动,身体也没有男童的强壮,自我保护能力不足,遇到伤害时,更易遭受侵犯。这也是近几年来经报道的遭受性侵犯以及其他身体伤害孩童大多为女童的原因[4]。就心理条件而言,处于青春期的女童大多对新事物充满好奇,易受小恩小惠的诱惑,如若缺乏家长或老师的教导,容易被心术不正之人诱惑。并且,有研究表明女童与男童相比性格更加顺从,反抗心理相对较弱,即便受了侵犯也不敢张扬。在走访的学校中有老师提到,有的女童受到学校外面的男人欺负或者冒犯,都不会主动跟父母和老师反映,有时候甚至是通过男同学的“偷偷告密”老师才知道。

2.相关政策不到位

根据课题组抽样调查以及查阅相关资料显示,不仅是打工子弟学校,普通学校也少有开设女童保护类的相关课程。有的学校虽会不时教一些自我保护的技巧,但是对于一些,如性教育、早恋以及生理知识教育等几乎是避而不谈。根据西乡塘区教育局有关资料显示,81.8%的学校开设了心理教育室,97.7%的学校设立了兼职人员,但只有50%的学校设立了专职人员,36.4%的学校具有专用的教室,31.8%的学校具有专业设施。专职人员不足,兼职人员专业性不强、专业设施建设有待提高等众多问题致使心理辅导室在真正运行的时候免不了虚有其表。另外心理健康辅导以学生为主面向全体师生,针对性不强。部分学校会同社会上一些慈善机构或者大学社团进行一些合作,由大学生或者相关志愿者去开展一些女童保护的课程。例如在我们调查的学校样本中,XJ学校、ZX学校、FZ小学、WX小学均有同大学高校如广西大学、广西财经学院、广西师范学院以及广西同心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等展开相关合作。但是由于时长较短和频率较少,规模、师资力量、专业度等不够,终究杯水车薪,成效甚微。此类情况是受国家的教育政策中未将女童保护纳入正规必修课影响,以女性的生理周期为例,这些处于生长发育期的女童对这类知识仅仅通过“道听途说”或“盲目效仿”来掌握和实践,其科学性和健康性难以保障。

此外,国家虽然对于儿童的权益以及打工子弟学校的学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方针,如中国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对于打工子弟学校的一些问题给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在入学教育方面,一是取消公立学校的赞助,取消借读费等收费;二是出台规范打工子弟学校的政策,对办学标准、教师资格、教学活动给予规划指导,达标的合法化,不达标的取缔。三是输入地政府加大中小学校建设力度,在流动人口多的城乡结合部新建一批现代化学校,保证随行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儿童保护方面,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来保障儿童的正常生存和发展。近年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也得到国家的关注。但是目前,国家在打工子弟学校的女童权益保护这块领域涉足较少,还没有出台具体可行的政策有针对性地对打工子弟学校的女童权益进行特殊保护。

3.法律法规不完善

从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来看,涉及到女童权益保护的较多,像《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刑法》等,对保护女童的权益都有一定的涉及,但大多是一个大方向上笼统提及,针对性不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包括女童在内的所有未成年人的权利都进行保护,但是对于女童的特殊地位和特殊需要,很少有专门针对女童权益量身定制的法律法规。近年来,对于保护女童权益进行的较大突破是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修正案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犯罪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处的条款,修正案还修改了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的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今后一律不能免除刑罚。该修正案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女童由于认知能力不足而受金钱或者其他方面的诱惑而遭受侵犯的情况,是保护女童权益的一个很好的开始,但是对于女童其他方面权益的法律保护,依旧还有较大不足。《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只有在户籍所在地才能享受义务教育,对于跟随父母到打工地区就读的流动女童来说,接受教育依旧是个难题。

三、解决措施

1.转变不合理的伦理价值观

伦理观念在人心中起着根本性的引导作用。中国传统文化中伦理秩序是极为重要的部分,统治者常以礼法来教化人民。在礼与法的关系中,礼是在罪恶发生之前通过礼仪规范与道德进行教化;法律则常是罪恶发生之后,通过刑律来对之进行惩罚。法相对于礼来说是“治标不治本”,礼是从更加根本的层面上对人们的言行和情感加以引导和规范,其影响虽不是立竿见影,但却更为深远。如果能从价值观上摒除错误观念,那么“男女平等”观念的普及会更畅通,影响也势必更加深远。因此,加强女童权益的保护要从观念入手,改变那些不合理的伦理价值观。

首先,教师作为人类文明的指路明灯在此环节中有着重要作用。从人们接受认知教育之始,教育者便应灌输正确的伦理观、价值观。合抱之木生于毫末,虽然为时较长,但相对来说却是从原始思维上进行的改造,一旦成功,收效颇大,且连贯性强,范围广阔,受惠者较多。

其次,长辈要摆脱错误观念,对待女儿儿子一视同仁,加大对家中女童的保护和教育力度,及时教导一些生活知识和自我防卫的措施。家长以说服教育为主要手段,细心呵护关爱孩子,杜绝家暴等不正确惩罚方式,更不能以种种理由剥夺女童受教育权利。同时加强家长与学校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孩子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发现有异要及时询问处理。如果家中女童权益遭受了侵犯,家长一定要坚持走法律程序,不能碍于颜面或贪图金钱小利而让歹徒逍遥法外,更不能将责任归于孩子,对其进行指责甚至打骂。外在伤害还有可能痊愈,但是来自至亲的伤害却再难痊愈。

最后,政府要起主要引导作用,履行社会服务职责,认识到流动女童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及时纠正民众的错误观念和风气,号召全体人民一同参与到流动女童权益的保护工作中来。例如,以一个社区或者一个村为单位,集中进行相关教育,对于持错误观点的家庭进行批评教育并帮助改正,杜绝家庭暴力等不正确的教育方式。同时宣传正确的价值观,使正确、健康、科学的价值观深入民心,在全社会大力推进“尊重女童”“不伤害女童”的道德准则,进一步改善社会性别平等观念。政府带头、社会配合使女童权益保护工作深入人心,逐步建立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参与,从外在了解到内在认知的良好社会环境,使保护女童权益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政策方面

部分教育界人士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教育不公平问题是个社会现象,需要多方面合力解决,从而实现合理配置城市教育资源,使每一个适龄儿童都能享受到真正优质的义务教育。首先,学校要弥补对流动女童教育的缺失,针对流动女童开设相关的课程,如生理健康、预防早恋、防范性侵等知识,将其纳入正规的课程教育中而非简单的课外班;心理健康教育也不容小觑,已开设心理健康室的学校要物尽其用,未开设的学校要及时招募专业的心理老师对学生尤其是流动女童的心理进行积极的辅导和教育。其次,学校家长加强沟通,班主任定期去一些女童家里进行走访调查,及时了解流动女童的生活和学习状况并同家长汇报,针对出现的问题要采取合理措施,商量解决。对于有意辍学或者发生其他情况的流动女童,要同家长讲解个中利害,避免学业中断现象的发生。再次,学校雇用教师不仅要注重其个人教学能力,更要重视品德心性,强调师德,杜绝师源性伤害。最后,对于距家较远、周边环境复杂的流动女童,学校要教授基本自我防卫知识,组织其结伴而行或者雇用专门护送人员,保障流动女童安全。

一方面,政府要制定专门、相关政策,对学校、家庭等进行引导,促使其重视流动女童权益的保护工作。如对不规范打工子弟学校进行取缔或者改造;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给流动女童发放生理护理资金或者相关的物质等;对那些迫使家中女童中断义务教育的家庭进行一定的处罚。另一方面,政府要充分推动非政府组织发挥作用,与非政府组织合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流动女童权益保护,鼓励社会上的慈善机构和组织积极培养一些优质志愿者,号召社会民众参与到流动女童权益保护的工作中来,社会合力保障流动女童权益。

3.法律方面

除了保障女童基本的人权外,还要给予该群体以特殊的保护。如果流动女童权益保护不能实现,那么女性的权利也无法得到彻底保障,因为二者在本质上具有不可斩断的一体的联系。首先,要加强立法工作,针对流动女童这个弱势群体制定专门法律进行保护,明确流动女童的具体权益与保护措施,改变以往相关条例不明晰、责任不明了的情况;同时加大对不正当堕胎行为等侵犯女童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落实《教育法》,针对女童尤其是流动女童的特殊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对其受教育权利进行保护。其次,重视流动女童权益保护工作的同时注重流动女童的隐私权。媒体在进行公共报导时应尊重当事人要求,不强行曝光遭受侵犯流动女童的真实姓名、相貌及其他信息;家长在通过合法渠道进行维权时也应注意女童的隐私保护,以免给女童造成二次伤害。最后,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流动女童本身的权利意识,教育其学会、敢于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强化民众保护流动女童权益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法制观念,共同保护女童的权益,为女童们营造一片蔚蓝的天空和成长的净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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