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二审”热度不减

2016-05-14 02:07朱琦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分级草案委员

朱琦

备受各方关注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进入“二审”程序。4月2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条例(草案)》(修改稿)。急救医疗立法应该引领怎样的价值取向、如何体现救死扶伤的宗旨,成为审议中聚焦的重点;而在立法调研过程中的一些争论的热点也在审议现场持续“发酵”。

委员热议:“10分钟”该不该删?

条例草案“一审稿”规定:对急危重患者,院内急救机构相关人员和院前急救人员一般应当在10分钟内完成交接。但由于不少意见认为该规定在实践中难以做到,因此,“二审稿”删去了这一条款。

“10分钟”的规定究竟该不该删?这一问题在审议中引发热烈的讨论。

“条例的核心、关键就是两个字——‘救人,这是本次立法的价值所在。”张辰委员直言,“条例如果出台的话,不仅要让急救机构单位有感受,更重要的是要让老百姓有感受,但是两审下来,我隐隐约约感受到,那些让老百姓有感受的指标,很急迫、强硬的指标,需要用法律去固定的指标,慢慢地消失了。10分钟是一个救命的时间,这10分钟是针对急危重患者的,而不是一般的患者,而且条例对救护车的布点、车辆的配置、人员的待遇等都作了强制的规定,也就是说把方方面面都考虑到了,为什么把最后交接的10分钟抹去了?我建议把这个硬性指标用法律条文固化下来。”

“我也想呼应一下张辰委员的意见。”陈保平委员认为,对那些比较刚性的、以救人为时间窗口的条款,不应该删除,如果要删除也要有非常充分的说明,这样才能让公众理解。“现在删除的依据只是说急诊资源和需求之间的矛盾,好像给人的感觉是,如果明确一个刚性的时间、标准就容易引起医患纠纷。这样的立意,并不能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说法。”陈保平说。

参加审议的市人大代表吴坚则更为犀利地指出,问题的争论焦点不在于10分钟要不要删去,而是要对10分钟的时间进行论证和修改,“这需要统计数据告诉我们立法者多少时间是合理、可操作的。如果是合理的、可操作的,哪怕你告诉我24个小时,我也接受。所以针对10分钟要作修改,而不是删除。”

急诊“扎堆”:如何合理分流

市级医院急救患者集中,医院不堪重负。大医院的急诊资源被大量非急诊病人占用,造成“急诊不急”的现象。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草案修改稿就急诊分级救治标准作出规定,得到不少委员的“点赞”。

沈志强委员认为,这一条款针对性非常明确,就是为了缓解目前医疗机构有限的急救资源与患者不断增长的急诊需求之间的矛盾,使得医院资源可以得到最大程度地利用,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必要朝着标准化,或者说可操作性方面作一些努力。“分级救治标准是非常专业性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将院内急救机构依据分级救治标准制定的本单位执行程序向社会公示,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接受,并且还要加强医护人员对急诊分级救治的培训。”

吴凡委员注意到,除了院内急救机构要引导急诊患者合理分流外,还应规定患者及其家属要遵守分级安排,有序进行就诊,并且对于不听从分级安排的要设置相应的罚则。“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急诊分级中,患者在已经快轮到就诊的情况下,如果这时送来一个更危重的病人,就会安排插在其前面就诊。有些患者不理解,则可能会引起医疗纠纷或医疗秩序的紊乱。所以我建议在法条中予以明确。”

针对“双向转诊”,施荣范委员认为明确“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体系,畅通患者的双向转诊的渠道”很有必要,他建议除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外,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应一起联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完善医疗康复、老年护理,以及临终关怀等服务,把分诊分流做得更好,保证市一级优质的急救资源可以用到最需要的急救工作上去。

“好人法”:如何让善意施救无后顾之忧

在街头遇到突发病症者,该不该伸手相助?今后面对这类问题,或不用再止步纠结。为了回应社会呼声,激发社会正能量,鼓励并保护“好心人”,本市急救医疗服务地方立法拟“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并明确“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吴凡委员看来,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的一大亮点,就是对紧急现场救护行为的免责。“目前遇到有急救的情况,老百姓在徘徊在救与不救的当口上,能够明确紧急现场救护行为予以免责,非常不容易。”

但这条“好人法”真的能解除行善之人的后顾之忧吗?沈志先委员提出不同观点,“按照条文的表述,必须是具有急救技能的市民,并且是按照急救操作规范来实行救护,他的紧急救护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对想做好人的好人是心存担忧的,难以解除好人的后顾之忧。”他建议改为“市民善意的紧急救助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由政府酌情予以补偿”。“现在要鼓励好人,好人多一点,酌情补偿一点,那也是我们政府所作的贡献。”沈志先说。

“我有一个立法建议,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吴坚代表提议,如果施救人由于其主观原因或者客观上造成受救护者的伤害,且经过认定不构成损害行为的话,毫无疑问要由政府给予表扬、奖励;如果施救人由于客观上造成受救护者的一些损伤,且经过法律程序认定须承担民事责任的话,政府的态度也应该旗帜鲜明,给予补助或者补偿,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本次立法的宗旨。

“不会救”:难题如何破解?

除了因缺少相关免责保护而“不敢救”,社会急救还存在由于缺乏急救知识而“不会救”的难题。不少委员在审议中提出,要提高社会急救的水平,需全社会共同努力,更新急救观念,普及急救知识。

“社会急救的水平和市民的急救、互救、自救的能力实际上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体现。”徐未晚委员认为,学习借鉴一些城市社会急救的经验,特别是开展市民培训,建立一支有效的急救志愿者队伍,对于提高社会急救的水平,鼓励市民参与到社会急救、自救、互救中有很好的推动作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对志愿者团队的组建涉及内容并不是很多,只是提到鼓励志愿者参与到社会培训中去。”在徐未晚看来,“鼓励”一词感觉上还比较被动,不够主动。她建议,除了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外,还应明确组建社会急救的志愿者队伍,用于扩大市民参与社会急救的工作。同时她也建议,红十字会、医疗机构不仅要开展一些培训工作,而且还要研究如何提高志愿者志愿服务的专业能力,并且发放一些志愿者的专业急救资质。“这样,在一些重大场合或人流密集场所,志愿者就能够主动参与到社会急救中。”

马进委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对特定人员培训和普及性培训的内容没有具体规定;由红十字会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给人感觉培训不够严谨,建议进一步细化。同时,他建议增设培训验收方式,即组织相关急救专家,按课程内容进行考核,对合格者授予资格认证证书。

此外,一些委员还就分类救护、急救人才培养和学科队伍建设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据悉,“二审”过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将根据审议意见,对立法中的关键问题继续深入研究,同时更充分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力求实现立法宗旨,发挥立法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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