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先行 推进人大工作完善发展

2016-05-14 02:34蔡旭姣罗慧婵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黄浦区人大常委会代表

蔡旭姣 罗慧婵

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常委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既是规范常委会依法履职的需要,更是保证常委会充分行使职权的基础和前提。去年以来,黄浦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以及中央、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新要求,坚持以强化制度建设为抓手,围绕监督工作、代表工作、自身建设等方面陆续制定、修订了一系列工作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完善监督工作制度,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基本职权,黄浦区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央、市委、区委文件精神和监督法的规定,围绕监督的内容、形式、方法等制定完善了一系列制度。坚持问题导向,增强监督实效,修订“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结合新形势、新要求,系统梳理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短板,从增强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实效性、针对性等角度出发,对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制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审议意见形成和办理等条款进行修订,使监督工作目标更集中、要求更明确、责任更落实、程序更完善,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新要求。拓展监督途径,明确步骤要求,制定“开展工作评议试行办法”。开展工作评议是常委会依法履职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试行办法对工作评议的主体、对象、形式、方法、步骤及评议结果运用等方面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使开展评议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常委会试点对区民政局、房管局等部门开展工作评议,推动不少民生热点问题得到关注和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收支行为,修订“预算审查”、“经济工作监督规定”。计划和预算审查是监督政府的重要抓手,也是为公众看好“钱袋子”,对人民群众负责的重要内容。新修订的规定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新预算法关于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要求,在一般公共预算监督的基础上,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举债等财政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常委会审查监督范围,为预算精细化监督打下扎实的基础,进一步拓展了常委会预算审查、经济监督的广度与深度。

健全代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充分履行,依赖于代表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黄浦区人大常委会注重构建保证代表作用发挥的有效机制。明确代表权利,扩大代表参与,修订“加强代表工作意见”。对代表参加工作评议、约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修改,进一步明确代表参与区人代会各项选举时的权利,不断创新完善代表工作格局,努力提高服务保障代表履职的工作水平。提高议案质量,促进建议落实,修订“代表议案和建议处理办法”。分别对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提出、办理、信息公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办理、检查、督促等条款作出更明确的规定,改进和完善关于交办、答复、跟踪办理等重要环节的要求,促进办理与督办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回应民意,修订“代表集中联系社区(选区)工作意见”。明确代表联系社区(选区)的目标任务,细化联系的形式、内容、时间等各项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并完善群众意见处理的分类、反馈监督、舆情分析机制,丰富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途径和方式,为密切代表与群众的联系从制度上提供了保障。

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提高常委会工作水平

“打铁还要自身硬”,黄浦区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保证履职行为的规范、有序、高效。践行法治理念,积极规范履职,修订“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新修订的守则条文从十一条调整为十六条,内容更加全面,重点更加突出,针对性更强,更好地体现人大工作的法治精神、群众观念,进一步细化了组成人员的责任义务,规范和引导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会议质量,制定“常委会会议请假若干规定”。召开会议是常委会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主要形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是履行国家权力的过程,也是法定的职责要求。若干规定从年度初步安排、告知、会议准备、请假和报批程序、出缺席情况通报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常委会会议请假制度,提高了常委会会议质量,增强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他们更好地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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