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平台合作监管的模式可以借鉴

2016-05-27 08:47王军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18期
关键词:网约车法律责任网络平台

王军

对兼职网约车安全性的担忧,常常聚焦于车辆的属性和司机是否专职。一些观点认为,兼职网约车不是营运车辆,司机也无从业资格,安全性无从谈起。但这些观点拿不出可靠的数据,以证明网约车的安全性低于传统出租车。

实际上,网约车是否安全,最关键的并非车辆是不是营运车辆、司机是不是专职司机,而是看是否有效实施了可靠的车辆和司机准入标准,以及是否配备了充足的保险。没有有效的准入标准控制、动态管理和充足的保险,即便车辆是营运车辆、司机是专职司机,对乘客和公众而言,运送服务仍然是高风险的。

维持网约车的安全性,需要对车辆和司机进行细致的日常和动态管理。这种管理是政府无法提供的,因为超出了政府的能力和职责。这种日常的动态管理交由网约车平台承担是恰当的。只要法律规定并有效实施合理的车辆、司机准入标准和保险要求,平台出于商业声誉、政府监管和法律责任的约束,是有动力通过管理提升网约车的安全性的。

美国加州等地实行的政府设立标准、平台管理、政府监管的模式,值得借鉴。这种政府和网络平台合作监管的方式,一方面适应网约车的经营特点,降低监管成本,另一方面通过监管和法律责任的双重约束,促使平台在事前事中进行积极的和动态的管理,确保车辆和司机符合安全标准。

其实,网络平台可以自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政府的外部监管可与之匹配,形成合作监管关系:政府制定或者监督制定标准和要求,网络平台执行和落实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作监管减轻了政府的监管成本,给网络平台较大的自主空间,同时又能够通过市场竞争和法律责任促使网络平台将各种监管目标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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