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问题需制度束缚

2016-05-30 10:48李淑贤
雷锋 2016年9期
关键词:体罚师德依法

李淑贤

《礼记》记载:“师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也。德之不修,学之不讲。”师德是老师最重要的素质。但近些年发生的老师体罚侮辱甚至侵害学生的事件,令人震惊,引起社会一片哗然。

师德缺失有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有教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原因,也有法律不健全所致,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律角度上讲主要是法律操作性欠缺、执法不严、缺乏有效的监督三个方面。《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未成年保护法》都对相关师德进行了要求,其中就有“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特别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说明,但如何去界定,心理伤害如何衡量等问题应该出台相关解释。执法不严主要体现在对违纪教师姑息迁就,有的学校明知个别教师存在变相体罚学生等问题。但考虑学校声誉,一再迁就教师,不严格按法规制度处罚,往往等媒体曝光了产生很坏影响后才有行动,这种作法实际上是一种放纵,是对学校教育的不负责任。最后就是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对于有些伤害,难以第一时间表达,家长更难以及时发现跟进做好工作,加之学校的相对封闭性,社会也难以监督,给师德缺失留下空间。

师德是教育事业的灵魂,是教师工作的精髓。部分师德缺失的现象不仅影响教师队伍的形象,更影响下一代的成长进步,要从法律上去规范,让法律去护航。一是依法保障师德建设地位。在《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基础上,出台相应细则,用法律手段去矫治师德失范,用法律的威力震慑师德缺失者,从法律层面保障师德的纯正。二是依法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在教师考核上,把师德作为重要内容,减少人为因素,增加刚性内容,在源头上保证教师的素质。三是完善依法监督制度。在政府主导下,把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家庭、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出台相应法规制度,用好奖惩手段,让教师从容走上讲台,让孩子在阳光下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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