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创新管理背景下的义工权益保障的几点思考

2016-05-30 21:49阮凤娟
华夏地理中文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义工

摘 要:义工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于社会保障的补充和延伸,在当今政府社会管理不断创新的大背景下,志愿服务和义工组织已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义工组织作为一种高尚、文明的社会行为和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每位义工在为我国的精神文明贡献力量的同时,自身的权益保障也面临着问题。如何保障义工的权益,促进义工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是当代政府、社会和义工组织本身所面临的问题。文章旨在研究我国义工权益保障现状及其存在的弊端提出有助于改善义工权益的措施。

关键词:义工;权益保障;社会创新管理

一、我国义工权益保障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义工权益保障出现问题的最大问题是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和制度支撑。相较于义工的法律制定,志愿服务立法在全国各地都如火如荼的起草和制定中,包括志愿服务条例或办法。1998年,团中央就发布了《关于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暂行规定》、《关于青年志愿者参加抢险救灾的暂行规定》、《关于建立青年志愿服务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有关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管理、激励保障机制以及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形态、法律地位、主管机关等具有完整的法律支持。但是在这么多立法条例中仅有《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涉及义工组织,并明确规定了义工的权利与义务及其权益保障等。但这只是凤毛麟角,我国的其他省市往往忽略义工的权益保障,导致绝大多数的义工组织无法注册,面临经费困难、社会认同度、组织公信力低等问题。

二、我国义工权益保障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宏观层面

1.政府管理

各地政府对义工组织的支持不够明显,不仅没有出台相关的立法规范,而且也没有明确的政策导向。义工组织是以地域、兴趣、年龄、职业等特征把一定范围的民众组织起来,以爱心奉献于社会,这种自觉性的公益型服务组织更有利于将公民的人道主义精神发扬光大并促进其可持续发展。但是义工组织作为一种具有去行政化倾向的公益组织,本身并不在“体系”之内,再加上政府长久以来对其的忽视,这也就使得义工组织一直都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

2.法律制度

权益受到侵害却无处维权,这是当前义工遇到的最大问题。尽管志愿者组织相关法律条例比义工要多,但其在志愿者权益保障方面却依然有许多空缺。相较之下,义工组织连最基本的法律条例少之又少,其权益保障的法律条例更是从未被政府所重视。这就导致了义工在法律面前地位低,社会认可度低,义工更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来维权,这种消极的现状直接影响到义工工作的积极性。

3.资金短缺

公民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各种资源提供的物质保障。义工服务虽然是公益型的服务组织,但一项工作的开展是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的。目前从事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企业捐助和社会募捐。对于一个不受政府重视,社会认同度低的组织来说,资金的来源是十分有限的。而市场经济下,企业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无暇顾及公益事业——可想而知,义工组织所开展各项工作,大部分是基于义工自身的奉献精神来完成的。

(二)微观层面

1.义工维权意识不足

很多义工参与义工活动时总是认为这是大公无私、只求奉献的自觉性活动,并且单纯性的觉得这是无需任何回报,否则有违志愿精神;即使在服务过程中,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也羞于启齿,因此义工对于自身是否具有获得权益保障的权利、具有哪些权益保障等问题都缺乏全面认识,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也没有维权意识。

2.义工组织管理水平不高

首先,义工组织在提供服务时,常常会遇到无法解决的日常性问题,这往往是由于在进行义工服务前,组织领导未对义工进行专业性和职业化的义工服务培训,或者在对招募的义工进行了一定的岗位培训,但是培训不规范,甚至淡泊,导致义工服务水平低,效率低下,得不到社会的肯定和认同。其次,义工组织内资金管理水平低且混乱,同时监管制度欠缺。义工组织所获得的资金、捐款没有用到实处,同时,还包括由于缺乏一定的监管制度所造成的资金滥用等等。

三、美国义工权益保障的经验和启示

“Volunteers”不仅是志愿者的词源,也是义工的词源,在外国,二者没有明显的区别。作为志愿发源地的美国,其志愿服务在全世界可以称得上是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志愿服务如此发达不仅是政府和公民的集体努力,也离不开完善的志愿者立法。美国志愿者权益保护首先体现在其完善的志愿者权益保护立法上。1976年,美国便颁布了《志愿者保护法》并在之后不断完善。1990年颁布的《国家与社区服务法》,1993年颁布的《国家与社区服务机构法》,2002年颁布的“公民服务法”法案以及2009年通过的《爱德·华肯尼迪服务美国法》等法律。这些法律为美国的志愿者权益保障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当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据《志愿者保护法》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这其中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志愿者,政府相关负责机构所承担的风险都受到保护。在立法上,美国重视对志愿者的保护,在政策上也给予了大力支持。1990年和1993年,布什总统根据《国家与社区服务法》成立了专门负责管理志愿服务事业的联邦独立机构——“国家与社区服务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作用之一就是落实《国家与社区服务法》中关于专职和兼职志愿者的工作时间、年龄、报酬和培训规定。1993年,克林顿总统则根据《国家与社区服务机构法》成立了新的负责管理联邦志愿服务事业的独立机构——“國家与社区服务机构”。该机构合并了“国家与社区服务委员会”的全部职能,并进一步落实《国家与社区服务机构法》中有关志愿者年龄、服务时限、奖酬机制等规定。这些机构的成立,不仅使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始终处于志愿者权益保障的最前沿,而且也使美国的志愿者权益保障逐步制度化。与此同时,美国政府还出台了多项政策,对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进行奖励和优待。政府专门设立了关于志愿服务的资金管理制度,并对进行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实行绩效管理,给予政策优惠。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相较于美国的志愿服务的发展,中国的志愿服务还欠缺很多,尤其是在中国的国情下所衍生的义工组织。要想实现义工组织的可持续性发展,国家需要对义工权益的保障立法,政府需要规范行政政策,义工组织管理需要出台相应的管理规范条例,并且在具体执行方面需要细致的制度保障——首先,需要完整完善的义工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其次义工服务活动必须接受严格的监督和指导,再次,义工组织需要资金支持和有力的激励机制,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每个参加义工服务的义工和政府都要具有极强的责任感。

四、完善我国义工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完善政府的制度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时代的产物,一定的社会背景和潮流往往会造就特定的历史产物。义工组织的发展也需要合适的社会背景,那么,促进义工组织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给予正确的基本理念和政策向导。义工组织既独立于政府组织,也独立于社会营利组织,其若得不到政府政策的引导与保护,社会地位将处于劣势。政府在这方面需要给予政策优惠,既要税收减免,还要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引导义工组织积极健康发展。

(二)建立义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

近年来,我国志愿服务立法工作虽然进展较快,但只限于地方性法律法规,但是义工权益保障只散见于地方性法律法规和一些部门的规章中,现实可操作性不强,实践效果也不明显,义工权益保障大多只能依靠一些政策性规定。由于义工权益没有相应具体的法律保障,很多挫伤义工积极性的因素也就接踵而至。义工组织无法注册,培训管理没有法律规范导致各地的义工组织发展出现瓶颈且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因此,我国需要结合国情,加快完善义工权益保障的立法。首先,确定义工服务的立法原则,这与一般的立法原则基本相同。一是要坚持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国目前的历史发展阶段、社会文明程度、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公众心理状态等因素;二是要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充分体现对义工权利,尤其是自由、安全等权利的保护;三是必须坚持社会公平与提高经济效益兼顾原则,保护义工服务中的弱势群体。其次,界定义工服务主体的法律责任。义工应当在其位、担其责、行其事,职责若不明确,义工服务也会像散沙般难于管理,甚至适得其反,造成不好的影响。因此,法律应当明文规定义工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使义工的服务活动规范化、有序化,以达到聚沙成塔、汇流成河的效果。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但凡好的苗子只有在肥沃的土壤里才能茁壮成长,我国的义工权益保障制度也只有在良好的社会氛围下才能得以发展。就目前而言,我国的义工氛围相较国外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我国义工权益保障制度的发展将十分缓慢,因此,要推动我国的义工权益保障制度尽快建立和完善,首先,加强社会范围内对于义工权益保障的宣传和推广。其次,强化社会单位的责任意识。义工群体的主要组成群体是青壮年,因此社会上诸如企业和学校等单位应该肩负起培养和宣传义工的责任,如进行专项基金的募捐,鼓励和支持员工或学生投身到义工事业中去,开展相关培训课程提升员工或学生的公益意识等等。

(四)提高義工组织的管理水平

义工组织的管理水平是实现义工权益保障的必要条件。义工的各项权益保障主要是通过义工组织来进行支持与管理的,义工权益能否切实得到保障的关键在于义工组织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加强义工权益保障,要求义工组织必须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除了要加强组织自身制度、文化等建设外,在募捐、管理、培训、奖励等方面必须实施有效的管理,并重点做好义工招募、培训和管理工作。如义工组织在资金管理方面需要提高,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特定的义工服务,超越其服务范围的活动实际上必将背离其设立的宗旨和目标。因此,在管理方面,需要对义工组织筹措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义工组织财产的使用必须满足其目的的需要,不得使用于超越其服务范围的活动支出,更不得用于个人分配或者直接捐赠给服务对象。这就要求义工组织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在督促的同时,也促进了义工组织的健康持续发展,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也加强了义工权益的保障。

(五)提高义工的维权意识

每个人都是个人权益的最佳捍卫者,因此,义工在进行志愿服务时不仅要无私奉献也应该懂得捍卫自己本有的权益,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从而保证义工服务的顺利展开。首先,要明确自身的权益,清楚的了解自己所应享有的权益,所应承担的义务,在服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其次,要充分掌握义务服务过程中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最后,要选择规范的义工组织,不合法的义工组织不仅得不到社会支持,更没有能力将服务做好。因此,义工的权益保障从自身做起,选择要正确,头脑要清晰,行动要及时。

参考文献

[1] 王博.志愿者权益保护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年硕士论文,2012.

[2] 汤璐,陈婉玲.政府职能担当与义工组织规范化发展[J].重庆社会科学,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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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丁元竹.志愿者活动研究[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

[6] 黄晓勇.中国民间组织报告(2011-2012)[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阮凤娟(1990- ),女,安徽大学管理学院,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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