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刑事保护问题研究

2016-05-30 21:49孙颖
华夏地理中文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刑法保护著作权网络环境

摘 要:随着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网络环境日趋复杂,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也面临着日益艰巨的任务,传统的手段例如民事、行政手段对著作权的保护出现了诸多问题,尤其是在刑事方面的保护方面存在着许多不足。

关键词:著作权;网络环境;刑法保护

一、我国网络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现实背景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高速发展,在网络这种虚拟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例如犯罪数量不断上升,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犯罪目的日益多样化,这就使得对网络著作权所需的法律保护与既有方法相比出现了许多新的内容,加之人们的思想观念的不断进步,对著作权特别是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但是既有传统的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和并不完善的刑事手段已经不能很好的保护网络著作权,亟待刑事手段不断完善来保护网络著作权。

二、对网络著作权予以特殊刑事保护原因分析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是著作权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由于网络著作权处于网络环境中,其与一般著作权还是存在区别:首先,网络环境下的作品的表现形式与传统环境下的作品表现形式不一致。网络作品的表现形式界线模糊,传统的分类方法已经不能继续适用。加之不同类别的作品在创作和加工的过程中相互融合,相互渗透,使得很难区分出彼此之间的差异,最后形成的作品可能涵盖若干的作品类型。其次,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地域性被削弱。任何一个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就可以获得某部发表于国外的作品。最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具有滞后性。法律具有滞后性,在网络环境日新月异的情形下,出现新情况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制,使得无法对对网络著作权进行有效的保护。

三、我国关于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规定,使刑法保护范围过于狭窄。我国刑法中侵犯著作权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并且具有盈利的目的,营利目的一般通过销售侵权作品而实现,也有通过其他方式实现营利目的的情况。在2011年1月10日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包括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收费以及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费这两种情形。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户将自己拥有的资源上传供其余人免费下载,在这种情况中,这些用户的做法并没有以盈利为目的,但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在客观上形成了与以盈利为目的的那些侵权人一样的损害后果。

(二)知识产权刑罚体系不完善。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上述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关于侵犯著作权罪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的罚金过于笼统,采用的是抽象罚金制,即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由此可能导致类似的案件有差別较大的判决结果。

(三)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过于狭窄。随着网络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没有规定的新型的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由于“罪刑法定”的原则,使得某些严重的侵犯网络著作权的犯罪因为刑法没有规定而不能处以刑事处罚。因此,有必要在罪种及内容上对刑法进行修改,拓宽刑法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四、不同国家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的规定

(一)英美法系(以美国为例)。在美国,关于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最系统的是《数字千禧版权法》,其中第1204条规定了刑事救济,具体规定如下:任何人故意并以获取商业利益或个人经济所得为目的而违反第1201条或第1202条,初犯者将处以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年以下的监禁,或二者并处;接连犯将处以万美元以下罚款或者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处。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对网络侵犯著作权的刑罚既有自由刑也有罚金,并且注重资格刑的设置。

(二)大陆法系(以德国为例)。德国禁止的关于网络侵权方面的犯罪行为有:(1)复制,包括复制电脑程序、复制数据库作品、下载(个人目的不构成犯罪);(2)发行,即“向公众提供作品”;(3)向公众再现作品。主要针对网络上的作品对数字时代的网上作品非法使用进行刑事惩罚。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德国关于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处罚方面的规定并没有在主观方面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求侵权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可。

五、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完善建议

完善我国的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借鉴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网络侵犯著作权罪主观方面的规定,放弃“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归责要件;其次,建立具有自由刑和罚金的完备的刑罚体系,完善对罚金方面立法的具体规定;最后,拓宽刑法关于网络著作权犯罪的保护范围,在罪种及内容上进行修改。

六、结语

我国对于著作权的保护相对而言起步较晚,但是随着数字化技术发展迅速,保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不仅需要传统的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对网络环境下的侵犯著作权犯罪予以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应不断完善我国刑法在有关保护著作权方面的规定,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加强我国刑法关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聂洪勇.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认定与处理[M].法律出版社,2010.

[2] 全红霞.网络环境著作权限制的新发展[M].吉林大学出版社,2010.

基金项目:文章系江苏大学第14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一般项目“网络著作权刑事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Y14C122)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孙颖(1994.05- ),女,山东烟台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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