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2016-05-30 21:49刘雨婷张帅
华夏地理中文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权利保障劳动合同法试用期

刘雨婷 张帅

摘 要:在当前劳动力市场供给大于需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常规避法律,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导致试用期内产生的劳资纠纷层出不穷。

关键词:试用期;劳动者;劳动合同法;权利保障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法律规制,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做出了改革式的规定,进一步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试用期概述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是否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以及是否适合劳动岗位进行考核,劳动者也可以进一步了解自己是否能适应用人单位的工作。因此,在试用期内双方劳动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限制宽松得多,也正因为如此,《劳动合同法》与《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约定作出特别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遵守法律对用人单位即时解除以及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限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试用期劳动者权利

(一)试用期劳动者的报酬权。在试用期间,劳动者与企业其他正式职工一样都有通过劳动来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除法律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比例除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少发、低发甚至不发给劳动者的工资。不仅如此,在同一单位对于同样的劳动量、工作成果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同一标准发放工资,实行同工同酬。

(二)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与其他正式职工一样,用人单位在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因工负伤,应按照工伤认定的标准处理,用人单位不能以其在试用期内为由拒绝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

(三)用人单位对在试用期中的劳动者不得滥用解雇权。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是有严格限制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部分情形还需按照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试用期内常出现的侵害劳动者权利现象

(一)先进行试用再签订劳动合同。基于试用期的从属性可知,试用期从属于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试用期便没有存在的依据。但现实中仍有许多企业在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书面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待遇自由度很大,其本质是把劳动者试用期变为“白用期”或“廉价期”,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试用期单方解除权遭滥用。实践中许多企业无视法律存在,在试用期或期满时以“不适合工作”或“与公司文化不符”这样含糊不清的理由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滥用单方解除权,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且使劳动者在时间、经历和物质上的成本大大增加。

(三)试用期劳动者权利不完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正式确立,在此期间内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现实中仍然有許多企业利用劳动者法律盲点,在试用期内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低成本轮换使用劳动者,这不仅是对员工权利的损害,也是在逃避社会责任。

四、我国劳动者试用期内权利被侵犯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不完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考量试用期劳动者的标准没有进行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只是在第21条中提到“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种模糊的表述给用人单位在考量试用期劳动者的权限上留有空白,在双方信息极其不对称的情况下,部分用人单位在利益的驱动下依旧违规操作。

(二)劳动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监督管理职能可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试用期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两方均有关系。在工会组织无法与用人单位割断利益脐带的情况下,劳动者通过工会组织维权是艰难的,甚至是没有指望的;而外部劳动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不作为”行为严重,使劳动者维权更为困难,对于试用期劳动者更是如此。

(三)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但是相比其他国家,我国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仍然比较淡薄。多数劳动者没有系统地了解或学习相关知识,对试用期及试用期内享有的权利不清楚。因劳动者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维权能力降低,维权机会减少,影响了维权目的的实现。

五、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对策

(一)完善我国试用期的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的规定,提高违法成本,使用人单位不敢轻易做出违反法律的选择。例如,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相应的增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补偿机制等,这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劳动者寻求司法帮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会有所提高。

(二)加强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针对政府管制力度不足问题,应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政府需加强对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权益损害行为的监督,同时执法部门应加大力度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国家可以建立针对试用期的员工诉讼机制,使对劳动者权益损害行为得到更好地监督和制止,使劳动者权益保护得到更好地体现。

(三)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通过用人单位内部集中学习以及社会上的普法宣传,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社会媒体也可以开设专门的频道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宣传,对劳动者维权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法院等司法单位也可以定期深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广大劳动者的法律知识储备和维权的法律意识。

基金项目:文章系江苏大学2015年校级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项目立项课题“关于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实证调研分析”(项目编号:133)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刘雨婷(1992.04- ),女,江苏盐城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研究方向:社会法学;张帅(1993.08- ),男,山西长治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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