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实习基地建设探析

2016-05-30 04:38唐海清张双英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17期
关键词:实习基地内涵式发展保障机制

唐海清 张双英

摘 要:实习基地建设是提升法科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基本途径,契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当前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建设存在保障机制未有效建立、双向互动未有效对接、形式主义严重等弊端,因此,有必要在卓越人才培养中从机制保障、模式创新等方面强化实习基地建设。

关键词:实习基地;卓越法律人才;保障机制;内涵式发展

中图分类号:G642;D9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7-0076-03

实习基地是培养法学专业实践能力的最为重要的场所, 是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在当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背景下,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设有必要完善形式、拓宽路径、整合资源、提升质量。

2011 年 12 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要求重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卓越法律人才。卓越法律人才已成为我国今后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而实习基地建设必须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相契合。

(一)实习基地建设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有力平台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法学教育模式基本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传统模式。传统模式在内容上注重对抽象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在教育方法上则侧重传统的课堂讲授方法。法学教育的传统模式更多的是对于抽象理论和法律规制的灌输,而忽视了对于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导致培养出的法科毕业生实践应用能力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要。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教育部、全国政法委出台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要求在法学教育中突出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法科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应包括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辨析能力、谈判协商能力、诉讼能力等。而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不能仅仅囿于课堂教学平台,需要走出校园开拓课堂教学之外的社会实践平台。课堂内的法律教育都是倾向于教材知识的传授,很难深入到法学实践操作层面,也无法真正为学生带来鲜活的教学素材,这已经成为当前众多法科专业中法制教育的一个通病。尽管当前课堂教学之内的实践教学发展较快,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模拟仲裁等课堂教学之内的实践教学形式被国内很多法学院系所采纳,但是课堂教学之内的实践教学在现实的体验性、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教师的实践能力等方面与课堂教学之外的实践教学差异较大,其对于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远不及课堂教学之外的实践教学。

实习基地建设则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搭建了校外实践教学的有力平台。实习基地建设为法科学生接触和参与司法实践提供了渠道,促进学生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效衔接。

(二)实习基地建设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

法学具有实践品格,属于应用性的社会科学。根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要求,法学教学应当重点突出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要培养法科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就需要构筑一个合理的实践能力培养体系,而法学实习基地建设则是培养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法科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是将法律思维能力、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综合于一体的能力。实习基地建设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使得学生亲身体验具体案例并对其研究、分析和归纳,从中体会和掌握运用法律知识处理法律案件的各种法律技能。简言之,实习经历有利于法科学生提升实践技能,较快适应各种法律事务的要求。同时,实习基地建设有利于提高法学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从而促进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当前,法学专业教师一般都是高校毕业以后直接从教,普遍缺乏法学实践经历,而实习基地建设为高校教师到司法实务部门的锻炼提供了平台。教师通过在实习基地指导、蹲点和挂职,获得法律实践经验和技能,从而提高实践教学能力。

随着国家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视,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建设不断发展与完善。但是,当前的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设仍存在诸多缺陷,严重滞后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这些缺陷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

(一)重设立、轻建设

当前,随着法学教育改革的深入,法学专业的教学评估普遍将实习基地建设作为重要的考核条件,很多法学教改项目也将实习基地建设作为重要的申报条件。在此情况下,一些法学院系为评估过关、教改项目获批,在实习基地建设中重建设、轻设立,形式主义严重。例如,一些法律院系热心于签合同,一些司法机构、律所、企业等实习基地热衷于挂牌子,于是各种“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铜牌挂在实习基地的显目处。有些学校甚至采取了与数十家实务部门集体签约方式进行所谓的实践基地。这些法学院系与实务部门在实习基地的建设中不顾自身实际盲目设点后,对这些实习基地的建设则并不热心。有些实践基地因为缺乏基本的建设条件而实际被虚设;有些实践基地则因无心建设而难以为继。这些实习基地建设徒具形式意义而无法在实质上达到法律实践的要求。

(二)实习基地实践教学的有效机制未能建立

在很多情况下,学生在实习基地的实习往往所做的是基础性的日常事务,无法有效参与和全程介入案件。有些学生每天的工作甚至是装订案卷、打印材料、倒倒茶、跑跑腿,不少实务部门的指导老师往往乐于将实习学生当免费的劳力使用。高校实习指导老师普遍关注实习学生的考勤,而对于学生参与法律实务的程度和成效缺乏关注。很多实习学生都对实习中乏味的、重复的实习工作感到厌烦。在此情况下,学生的实践技能并不能得到提升,实习基地应有的实践教学功能未能得到发挥。

造成上述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实习基地未能建立起实践教学的有效机制。这些有效机制应包括:实习基地实务部门人员与高校指导老师“双导师制”;实习岗位的标准流程;实习的质量标准;实习基地与高校法学院系的定期协商制度等等。这些机制对于发挥实习的应有功能具有重要作用。例如,通过建立基地实务部门人员指导实习学生的“导师制”,明确实务部门指导老师与高校指导老师在指导学生实习中的基本职责和任务,督促两者履行好职责。

(三)高校与法学实习基地之间未能有效衔接

学生实习的管理与培养,需要高校与实习基地之间的联系与互动。这种联系与互动,其目的在于及时反馈学生实习信息、促进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之间的有效转化、深化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之间的合作。然而,当前与法学实习基地之间并没有有效衔接。具体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1.高校与实习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严重匮乏

高校与实习基地之间的联系往往局限于学生实习这一两个月时间;实习结束后实习单位到学校开展实务工作的机会较少,法学实习基地没有发挥作为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良好往来的现实平台。即使在实习期间,高校与实习基地之间的联系与互动也往往欠深入,有的甚至徒具形式。例如,有的高校实习指导老师仅管实习学生的考勤,对于学生参与法律实务的实际状况不了解;有的实习指导老师仅仅起了个实习开始时带学生去实习单位、实习结束时带学生回学校的作用。对于学生的实习评价,不少指导老师因不了解情况往往让实习学生中的小组长来填写。再如,不少高校在实习期间未能对实习基地进行调研和访谈,因而对学生实习的情况也是了解甚少。

2.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技能之间的未能有效转化

法科学生到实习基地进行实习是为了提升实践操作方面的技能,以弥补课堂理论教学方面的不足。但由于高校与实习基地之间未能形成有效的对接,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往往学不到多少实践技能,理论知识未能转化为实践技能,从而使实习的意义大打折扣。同时,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之间的转化也是相互的,即实践技能的培养亦能促进学生理论知识的深化。由于高校与实习基地之间的未能有效衔接,对于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一些疑难案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很多高校未能将其引入课堂进行讨论,更谈不上邀请实习基地的办案人员亲自来高校讲解。因此,囿于高校与实习基地之间联系的严重匮乏,实践技能向理论知识的转化亦无法实现。

如果没有有效的实践教学,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实习基地建设是实践教学的核心环节,因而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着中,要着力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方面强化实习基地建设。

(一)充分认识实习基地建设的重要功能

当前,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设的存在的诸多问题,其根源在于不少法学院系并没有充分认识实习基地建设的重要功能。实习基地建设的作用并非短期内见效的,往往是学生毕业后经过一段时期的工作才会彰显出来。因此,相对于科研等能够在短时间内见效的考核项目而言,这些法学院系不愿意在实习基地的扎实建设上花费较多的金钱、精力,而愿意将有限的金钱和精力花费在科研、教改等短期见效的项目上。

法学教育基本目标是培养从事法律工作的专门人才,这决定了法学教学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是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关乎学生的就业与发展,关乎法学教学培养目标的实现,关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成败。实习基地建设是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和重要平台,是培养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根本途径。特别是在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不断推广实施的当下,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具有更为重要的价值。因此,相关法学院系应从长远着想,站在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高度,充分认识实习基地建设的重要功能和价值,扎实推进实习基地建设。

(二)实现实习基地内涵式发展

所谓实习基地的内涵式发展,是指以提升实习基地建设质量而非建设数量为中心任务的发展。实习基地建设要寻求一定的数量,但更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实现实习基地的内涵式发展,需从几方面着手。

其一,新建实习基地要充分考虑实习条件。在实习基地的新建中,不可盲目布点,要考察实习基地是否满足专业学生实习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实习单位从事司法实务的业务范围、实习单位对于实习学生的接受量、实习单位实习指导老师的业务能力等等。

其二,建立实习质量保障机制。质量建设是实习基地建设的中心任务,是实习基地内涵式发展的关键要素。因此,必须建立起实习质量的保障机制。这些保障机制主要包括:(1)实习基地人员与高校老师“双导师制”。“双导师制”明确实务部门人员与高校在指导学生实习中的基本职责和任务,使其在实习指导中有职、有权、有责,从而避免学生实习指导流于形式的弊端。(2)实习考核标准。实习考核标准规定学生实习的内容、能力要求、岗位要求、考核的方式等内容,能使学生进一步明确实习的基本要求和要到达的效果,也使实习考核量化可操作。(3) 实习流程。是指学生实习岗位的操作流程。如在法院的审判员岗位实习与在执行员岗位实习,其操作流程根据其岗位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实习流程的制订,利于实习学生全方位参与相关的司法实务,从制度上避免学生在实习岗位只干杂务的现象。(4)交叉实习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法学院系尽可能安排学生在性质不同的实习基地各实习一次,如分别在法院实习基地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基地交叉实习。交叉实习便于学生更全面掌握司法实务内容,便于学生融会贯通、提升实践技能。(5)以点带面,建设示范性实习基地。有必要建立一批在培养学生实践技能方面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实习基地,引导、推动实习基地建设不断向前发展。(6)资金保障机制。从教学运用经费、教改项目实施经费等经费中专门预留实习基地建设经费,这些经费主要用于实习基地的前期建设、高校教师的实践教学课酬、实习基地实务部门指导老师的劳务费用(可折算成课时计算)。

(三)建立高校与实习基地长效的合作机制

建立高校与实习基地长效的合作机制,是实习基地建设的重要保证。长效合作机制主要包括4个方面内容:(1)建立相互挂职制度。高校可聘请实习基地实务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的实务部门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任兼职教师;高校可委派专任教师到实习基地所在的司法实务部门挂职锻炼。(2)建立实习信息的反馈制度。实习基地可定期将学生实习情况向高校反馈;高校可定期组织人员到实习基地调研和走访,了解实习信息。(3)建立联合培养法科学生制度。高校可与实习基地所在的实务部门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专门研讨问题和疑难案件,共同参与对学生法律文书的撰写、模拟法庭的表现、案例分析和调查报告的质量等的评价。(4)建立科研联合攻关制度。高校与实习基地双方可参与一方组织的科研项目,集中力量、联合攻关;也可双方共同设立课题,双方人员参与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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