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审计研究

2016-05-30 05:47王双华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17期
关键词:建设工程

王双华

摘 要:工程决算审计是一种事后审计,因涉及专业不同,可分为两部分来进行审计:一是对工程造价的审计,这主要体现在工程结算审计上,此部分审计对遏制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等不良计价行为起到一定的作用。二是对建设资金的审计,这主要体现在工程财务决算审计上,即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对其主要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进行审计,从管理上、投资效益上对建设单位的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作出审计评价。鉴于此,研究主要针对建设单位的审计部分提出审计思路。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决算;项目审计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7-0131-02

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力度日益加大。为保障国家资金有效运行,《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工程决算审计是最全面的审计,包括整个建设项目立项报批程序、前期费用(含征拆费用)、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结算、财务收支以及投资效益审计等内容,涉及的被审计单位多,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采购单位等。所以,加强工程决算审计,是全面掌握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计,对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经济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个审计项目在实施前,审计组组长或主审要对该审计项目作审前调查,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概预算执行情况,管理机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名称等;批准立项建设文件及其内容,资金来源渠道及使用情况;以及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以前年度接受审计情况等。根据审前调查情况,做好审计部署,安排好人员。在人员安排上要注意工程审计组与财务审计组人员的配合问题。

在向被审计单位下达的《审计通知书》附件中注明审计资料清单,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准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设计概算书,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各种承包合同或协议书,工程竣工报告或竣工验收单,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等。

(一)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审计

在实际工作中,应该严格按照建设程序,重点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经过相关部门立项审批,是否为“三边工程”,实际执行情况是否超过了概算并分析超过的原因,建设项目超概算后是否在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等。

例如,项目开工日期先于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日期,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违规行为;入场施工日期先于施工图设计备案日期,存在边设计、边施工的违规现象;在未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并经发改委进行审批的情况下,将投资总额由5亿元调整为6亿元进行招标,超过原批准概算20%,存在擅自调整原审批概算金额的违规行为等。

(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

决算审计中,利用倒查法,通过审阅账套中工程款支付情况,很容易取得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施工单位名称,沿着这条主线,通过询问,了解建设项目的招标情况,特别注意一些零星工程是否为肢解工程、是否进行了招标。审查围标与串标行为,可以通过审查外围数据,例如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审查各投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是否由一家单位账号交纳几个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竞标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否按原交纳渠道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后,建设与施工单位是否按时签定施工合同,合同内容条款是否与招标内容一致,是否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动,例如建设项目以工程量清单的方式进行了招投标,招投标均明确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但签订的建设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税前造价下浮4%,存在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与招投标内容规定不一致的违规行为。

(三)建设项目财务收支审计

1.建设资金来源方面的审计

重点审计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及到位情况,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有无非法集资、摊派和收费。比如,国家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可按单位性质,有财政全额拨款的,有中央下拨专项资金地方政府配套的(修改后的预算法无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有自筹资金等。对于财政全额拨款及中央下拨的专项资金,根据财建[2002]39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必须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有些单位就未按此规定执行,将财政建设资金拨到单位基本账户,与单位其他营业性质的资金捆到一起使用,混淆对财政资金的挤占挪用是非,达到了内部资金的调剂。对于单位自筹部分资金,就要结合国家相关税收制度及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比率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审计。一些行政单位自筹建设资金不是通过正规渠道向上级单位申请,而是分摊到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这种情况可根据下属事业单位来款年份,追查至下属单位当年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凭据,查明是否将事业收入或营业收入在未交或漏交税费的情况下上缴建设项目资金。对于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的,在资金来源这块,主要根据《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审核投资商的项目资金是否按要求到位、是否影响到了工程按质完成。

2.建设资金使用方面的审计

建设资金使用方面主要从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来进行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工程价款结算真实性、合法性;待摊投资超支幅度及原因,有无将不合法的费用挤入待摊投资;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正确归集建设成本;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1)了解建设项目类型,核实批复土地成本价,是否存在少交土地出让金

在审计投资商开发项目时,就牵涉到土地出让金计算的问题,根据城区基准地价表先核定该地段为哪级土地,结合审阅《建筑面积复核及建筑加层可行性论证报告》中“建筑面积复核计算式”中列示的商业建筑面积与住宅区建筑面积的占比来计算该地段的加权平均地价,从而核定开发商是否交足土地出让金。

(2)不同建设项目之间是否有成本混淆情况

在同一管理机构下同时存在几个建设项目时,首先要区分不同建设项目划清成本核算归集的正确性,是否存在甲建设项目的成本挤入乙建设项目成本中。

(3)核实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挤占工程成本,是否存在损失浪费等情况。一是利用资本金计算利息、超过债资比税前扣除利息,将不合规的费用挤入工程成本。比如,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企业合资成立一个项目建设公司,在账务处理过程中通过“财务费用——向其他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科目对资本金进行利息计算支出;关联企业之间超过债资比(非金融企业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2:1,超过该标准而发生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比如,关联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为1 000万元,那向其债权性借支超过2 000万元部分所发生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计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在税前列支。二是利息收入未冲减工程成本,转移收入进行利润分配。有些上市公司的投资商,利用“财务费用-利息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列示每期收到的建设资金利息收入作为该公司的营业利润入账再进行股东利润分配。

(4)核实管理费用开支的真实性,是否超标,是否存在过大开支

在审计时我们要严格按照《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湖南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九项规定》、《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处分》等相关规定执行,重点审计公务接待是否有接待函、执行是否超标,公务用车是否符合标准、车辆档次是否超标,是否存在或变相滥发津补贴行为,大额办公用品开支是否有明细货物单据,是否存在套现行为等。对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省九项规定的支出不能计入费用,应冲减。

(5)核实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是否存在账外账或账外资产

首先要了解与建设项目发生往来的单位明细,对照合同或协议了解各相关单位款项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多支付行为;对于那些无合同无协议的单位往来,要一一排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例如,有的建设单位将建设资金违规借支给其他单位一段时间后又收回,存在挪用行为,给建设资金的安全性带来隐患;有的建设项目安置被拆迁户时,在建设安置区时,未将安置后的空房估价入账,形成账外账;有的建设项目征用红线范围外的土地长期挂单位往来,未入固定资产账,使固定资产长期游离在固定资产账外,疏离了监管,给国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6)审查建设项目税、费计缴情况,是否存在漏交税费问题

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款项一般采取预付工程款的形式,审计时,根据“预付工程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看施工单位是否已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审查“待摊投资”、“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看建设单位是否交纳土地报批费、综合报建费等。

(7)配合工程结算审计,审查施工与建设单位是否存在重复计算工程内容、重复支付情况

建设项目在通过整体招投标程序后,有时存在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内容中的土石方工程、门窗工程、外墙保温工程等总承包合同内约定由总承包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包出去(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合同,发包人直接付款给分包人),施工单位却将此部分内容计算在送审的施工结算资料中的情况。在与工程审计组成员配合时,要将财务工程款支付情况与建设项目招标清单内容一一进行核对,及时告之工程审计人员此部分内容建设单位已单独支付款项,避免重复计算重复付款情况的发生。

1.对于重大决策失误(可行性论证不充分)或项目报批审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可以以审计要情或呈阅件等形式报告政府,以引起重视,及时解决纠正。

2.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视问题的严重程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处理,能及时纠正的,应以审促改的目的,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纠正;对违反财经制度的,应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应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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