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租性腐败发生机制与防治体系构建

2016-05-30 09:09王子灿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17期
关键词:体系建设

王子灿

摘 要:寻租性腐败是腐败的主要形式。由于我国的改革开放是在政府主导下开展的,改革开放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行政体制改革滞后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没有很好契合,导致寻租性腐败这一腐败形式在中国凸显,引起广大学者对其进行研究。在着力分析寻租性腐败发生机制的基础上,为了避免运动式腐败治理,试图构建全方位的防治体系,从根本上杜绝寻租性腐败。

关键词:寻租性腐败;发生机制;制度缺陷;体系建设

中图分类号:F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7-0170-02

寻租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发展起来的,这一理论把经济学的视野从生产性的寻利活动拓展到非生产性的寻租活动。关于寻租的定义属美国学者戈登·塔洛克最为全面、权威。他认为,寻租是“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1]。”任何寻租现象的产生都离不开政府干预,所以,寻租与设租往往是互为因果关系。寻租与寻利是两种不同的活动,寻利行为主要通过市场调节,市场活动主体通过市场规则谋求利益,寻租则是寻求政府的庇护,通过行政权干预市场活动获得竞争的优势,寻租活动中的租金交换不能产生社会剩余价值,造成资源的浪费。公共选择学派认为,之所以产生寻租是存在限制市场进入或市场竞争的制度或政策,它往往与政府干预的特权有关,寻租活动与政府的经济活动范围直接有关,政府的经济活动范围越广,寻租的可能性越大,减少寻租行为就应该规范约束政府行为。

寻租性腐败是由两个过程组成,是由企业或其他经济人利用资源“寻租”以及权力掌握者通过权力“设租”或“创租”双向互动过程形成的。“寻租”行为与我国的市场经济确立是伴生关系。为了解寻租性腐败,前提是应当理解何为寻租。寻租是违背市场运作规律的活动,是一项给经济活动带来负面影响的非生产性活动,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就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权钱交易。

首先,谋求私利,满足私欲是政府官员设租的动机。政府官员的主动“设租”是导致寻租性腐败的前提。所谓设租,就是“政府官员利用行政干预的方法来增加私人企业的利润,人为创造租,诱使私人企业向他们进贡作为得到这种租的条件。[2]”在政府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拥有权力的个体通过营造一种环境,从而获取非生产性经济利益的活动。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政府官员在私利面前也会计算风险成本和收益,当收益远远大于风险时,政府官员铤而走险的几率就会增大。

其次,博取利益最大化是企业寻求政府庇护的动机。企业被迫卷入政府寻租活动是寻租性腐败的必要条件,只要企业的利润大于寻租运作中的所付租金和生产成本,那么企业就会有寻租动机。“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更为常见和隐蔽的寻租活动是钻行政法律的空隙,甚至利用行政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或分配既得利益。这类行为往往是通过阻碍生产要素在各产业间自由流动、自由竞争来维护或攫取既得利益。”[3]企业寻租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通过行贿的手段,得到优惠性政策的照顾,减小经营阻碍,或者获得某一经营领域的垄断权,抵制竞争,追求利润最大化。

之所以将制度缺陷视为寻租性腐败的根源以及将制度建设作为避免寻租性腐败现象的“良方”,其原因是制度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制度以其自身性格,能够有效地规避政府官员的利己行为以及权力过度干预。建设和完善廉政体系是反腐倡廉的关键性环节,廉政体系的健全能够培养国家公务人员的价值观念,约束其工作行为,使其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做到防治结合,营造廉政清明的政治环境。

(一)公务员管理体系建设

贪污腐败行为是腐败官员基于各种因素的综合考量之后的“理性选择”的结果。我国目前在公务员的录取和管理制度、廉政法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缺陷,没有对贪腐人员心理和行为产生足够的震慑作用,对小贪惩罚力度不够,导致“破窗效应”,形成贪腐糜烂的风气,使贪欲无限膨胀。遏制腐败,长兴廉政,必须完善健全廉政管理体系,震慑贪腐人员的贪欲。

首先,遏制腐败的源头,必须从完善公务员录用和管理制度着手,提高行政人员整体综合素质,约束公务人员工作行为。目前我国公务员录用和管理体制方面有待完善。在公务员录取方面注重对公务人员的才能考量而对道德修养方面的考核缺乏合理的制度安排,笔试和面试过于注重考查个人才能,政治考察只不过是“走过场”,与笔试相比,面试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对公务员的个人品行和道德修养的审核应规范化,并严格执行。对拟录取人员的档案、人际关系、家庭状况应作严格审查,详情记录,综合考量之后做出录取决定,规范对道德品行的审核,并给予足够重视。宁愿放弃一个有才能的人,也不能录取品行不端的人。公务人员的管理方面应完善人事升迁和辞退方面各种机制,人事升迁应做到公平、民主、公开,完善公务员绩效考核机制,做到民主推荐,“阳光人事”。

其次,健全廉政法治制度,依法严惩贪腐行为。相关法律缺乏明确性和执行上的灵活性,例如,在规定受贿金额及相关惩罚时存在含糊性规定等,对贪腐案件的裁量造成随意性,执行起来造成许多困难;同时,公务员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预测,使贪腐人员钻法律空子满足贪欲。

再次,提高公务员待遇与完善激励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然而公务员工资相对降低,使公务员产生心理失衡与相对剥夺感,这是导致腐败的一个关键原因。所以,为了使公务员不想贪这个目标的实现,必须改善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障公务员的生活水平,关注公务人员的生活状况,及时解决公务员生活中的困难。

(二)反腐倡廉监督体系建设

构建一个纵横交错、周谨严密的网络监督体系对提高腐败行为的探测能力和腐败行为的打击精确度有重大现实意义。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英国著名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有句名言:“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决不允许肆无忌惮地行使权力,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监督权力的行使,推行阳光政务,使腐败行为无处遁形,消除腐败官员的侥幸心理。

首先,完善党政机关内部监督的主导作用。党政机关内部监督和惩治腐败机构相比社会监督就有专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在我国的廉政监督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腐败监督和惩治是一项整体的系统性工程,而目前我国党政机关在反贪行动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机构即预防腐败局、反贪局、纪检系统和监察部门“四架马车”。由于我国特殊的党政关系,党的监督部门和政府审计部门往往在行使监督权时存在交叉的情况,虽然全面,但是也能导致执行时的混乱,导致执行效率低下,应优化各监督部门的权责范围,使监督运行顺畅,提高办案效率。受到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条块关系”影响,“四架马车”不仅受到同级党政机关横向领导,同时也受到上级党政相同职能部门的垂直管理。受制于横向领导关系,“四架马车”在人事和财政方面依赖同级党政机关,削弱了党政内部机关监察体系的效率性和有效性。此外,下级公务人员往往与一把手具有裙带关系,受到一把手的庇护,党政机关往往由于一把手的关系不能有效行驶权力。所以,改变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体制,加强监察部门在同级党政体系中的独立性至关重要。同时,还要加强监督部门内部自律。

其次,鼓励发挥社会中的组织和个人参与监督。社会监督具有主体广泛性和监督方式多样性的特点,实施经验也证明社会监督在我国监督过程中的巨大作用。社会监督虽然不能对贪腐行为产生直接打击,但能够有效辅佐党政机关部门的监督,结合巡视制度能够对贪腐官员心理产生威慑,有效遏制和预防贪腐行为。尤其是能培养和规范网络监督,完善网络监督新途径,节约反腐成本,提高反腐的有效性,锻炼公民反腐参与能力。

(三)廉政教育体系建设

官员腐败行为是其自身价值观的体现。腐败的第一道防线就是官员自身的道德防线,内心信仰不坚定、道德素养低下,就很容易禁不住面前利益诱惑,违背职业道德,以权谋私,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集体利益。“面向全党全社会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在整个社会中形成廉政文化,消除传统文化中如‘官本位文化、‘人情文化等负面文化的影响,吸纳传统文化中‘以廉为荣、以贪为耻方面的优秀内容,促进社会廉洁风气的形成。”[4]筑好道德修养这道防线,在诱惑面前坚持原则,使官员不想贪污腐败,有效预防腐败。

首先,坚持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树立共产主义信仰。“思想教育是党的反腐倡廉建设的优良传统,是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途径,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处于先导性地位,起着基础性作用。”[5]在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部分公务人员受功利主义和享乐主义的腐蚀,导致官僚主义盛行。强化公务人员公仆意识,坚持“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发展为了群众、发展依靠群众。树立廉政模范,向模范学习,牢记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初愿,树立服务意识,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

其次,汲取传统文化廉政精髓,培养公务员荣辱观。“中国文化历来强调心性、人格、修身、伦理、道德,这不仅是中国文化不可分离的部分,也是中国政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6]”我国传统文化中很多关于廉政的阐释,这些阐释对目前我国廉政建设具有启发意义,尤其儒家思想家关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论述,更值得我们深思与学习。修身作为治国、平天下的前提条件,是从政的必备素养。官吏必须以“忠、孝、仁、爱、礼、义、廉、耻”提高自身道德修养,清心寡欲,方能坚持信仰,参与国家治理、实现大同社会。廉政教育理应重视传统廉政文化精髓,培养公务人员廉耻心,让职业操守比私利更加受到重视。

参考文献:

[1] 戈登·塔洛克.寻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2] 倪星.论寻租腐败[J].政治学研究,1997,(4).

[3] 邹薇.寻租与腐败——理论分析和对策[J].武汉大学学报,2007,(2).

[4] 陈宝剑.论反腐倡廉体系建设[J].当代法学,2012,(4).

[5] 郑付海.思想教育:党的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J].前沿,2010,(18).

[6] 王沪宁.论中国产生政治腐败的特殊条件[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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