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异质性、收益分配与农民合作社服务功能:一个分析框架

2016-05-30 07:35方婵娟楼栋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服务功能收益分配

方婵娟 楼栋

摘要: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已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处境、收益分配与服务功能实现。基于“小农-大农”两主体视角,构建了成员异质性影响下农民合作社发展与服务功能建设分析框架,得出小农困境及其权益保护、大农作用及其信心提升、服务功能及其针对性建设、收益分配及其控制权规范等四个研究方向。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成员异质性;收益分配;服务功能;分析框架

一、问题提出

近几年来,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农民合作社总数已达141.18万家,出资总额突破3万亿元关口,达3.03万亿元。但是,农民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其成员异质性突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合作社成员中有大农与小农、核心成员与非核心成员、正式成员与非正式成员的区别,他们的资源禀赋不同,参与合作社的程度不同,在合作社中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同(邵科等,2013)。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合作社的发展,成员异质性程度不减反增(崔宝玉等,2008;何安华等,2012),并已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处境、收益分配与服务功能实现。

第一,成员异质性影响下,合作社发展中存在小农困境,需要保护小农权益。在农民合作社中,不同类型成员之间拥有资源的互补性对合作达成的意义重大。然而,在成员异质性合作社中,小农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虽然有《合作社法》的规范,但大户领办的合作社仍然存在大农吃小农、合作性质少的问题(仝志辉等,2010)。目前,兴办合作社往往成为一种任务(特别是地方政府考核的任务)、一种时髦(特别是彰显所谓益贫偏好的时髦)、一种手段(特别是可以比较轻松地套取政府直接财政扶持的手段,以及相关主体参与寻租的手段),人们面对的是一片莽莽的“合作社丛林”(徐旭初,2012)。在“合作社丛林”中,小农的合作收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比起其应得的少之又少。

第二,成员异质性影响下,合作社内大农(特别是合作社理事长)对合作社发展作用很大,但缺乏认可与激励,影响其发展合作社的信心。相关研究表明,大农(特别是合作社理事长)对合作社发展影响很大(苑鹏,2001;黄季焜等,2010),而合作社内大农和小农的差异主要体现为物质资源、人力资源与社会资源的差异,那么合作社的这些内部资源是否显著影响合作社发展呢?如果有显著影响,则必须认可大农的作用,并激励大农(特别是合作社理事长)贡献这些资源,有针对性地加强合作社内部资源建设。其中,还特别需要关注合作社理事长的企业家精神发挥,以及合作社理事长对其合作社发展信心的培养。

第三,成员异质性影响下,在合作社内构建一个兼顾小农与大农利益的合作收益分配机制成为难点。应该着重保护小农权益,还是应该注重激励大农,也许构建一个兼顾大农与小农利益的合作收益分配机制才是关键。那么,成员异质性影响下的农民合作社收益分配机制到底应该根据什么来构建,有没有固定标准?不同类型的成员异质性是否会对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有不同的影响?我们应该如何指导成员异质性影响下的农民合作社,帮助其形成较为合理的收益分配决策机制?这一系列问题也有待研究。

第四,成员异质性影响下,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出现结构性失衡,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建设,兼顾小农和大农的需求。农民合作社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组织,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成员服务,解决单家独户在农业生产经营中不能解决的问题。农户加入合作社后可以专心于农业生产,而将其他经营活动,例如投入品的采购,新技术的选择,信息的获取,产品的分级、包装、加工、运输、营销以及品牌化分离出去,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与服务(黄祖辉,2008)。然而,在成员异质性的合作社中,不同成员对服务的需求不同,而合作社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服务能力还很弱(孔祥智等,2012),同时还存在着合作社对成员服务供需对接结构性失衡问题(何安华等,2011)。服务功能薄弱对合作社所有成员都不利,小农会因得不到急需的服务而对合作社产生不满,大农则会因合作社盈利能力不强而蒙受损失。

可见,对成员异质性影响下的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问题进行深入而又系统的探讨,是摆在所有合作社理论研究者面前的重要任务,本研究将基于“小农一大农”两主体视角,尝试着构建成员异质性影响下农民合作社发展与服务功能建设分析框架,以期能得出成员异质性影响下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研究方向。

二、研究假定

(一)成员异质性与合作社“小农-大农”两主体假定

实践中,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有多种表现,产销大户带动型、龙头企业带动型、村委会带动型、科技能人带动型、涉农部门带动型、农业协会带动型等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也一定有不同的特点,成员异质性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合作社成员异质性问题的研究很难在一个统一的视角下进行分析。但是,成员异质性也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比如,农民合作社一般由一个大农(或者企业)与一群小农、或者多个大农和一群小农组成(郭红东,2011)。这时,讨论成员异质性问题就需要讨论多人合作模型,必须涉及到小联盟(Coalition)的合作,情况会变得十分复杂(黄少安等,2003)。为了便于分析,本研究将合作社中的大农群体和小农群体进行人格化,并假定上述各种类型合作社成员都可以分为小农与大农两大类,他们各自的资源禀赋、参与合作的程度不尽相同。

这样一来,成员异质性影响下的合作社发展问题研究就可以基于“小农一大农”两主体视角展开,大大简化了研究工作;同时,这也满足了本研究的目的,即主要分析合作社发展中的小农困境、大农作用、合作收益如何在小农与大农之间分配,以及如何有针对性地建设合作社服务功能以满足小农、大农的不同需求。这样的假定虽然省略了许多信息,但同时也突出了成员异质性的本质特征,增强了研究的针对性,况且当前许多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研究采纳了这样的假定(温铁军等,2009;仝志辉等,2010),取得了不错的研究效果。

(二)合作社成员有限理性假定

每一位合作社成员是一个独立的决策单位,同时也是一个有限理性的经济主体。农民合作社的基础是成员家庭经营,不管是小农,还是大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是追求经济利润的,是经济理性的。农户在选择发展合作社的过程中,会从自身出发进行或多或少的成本收益核算。但是,由于农村地缘、血缘的乡土特征,具有独特的文化背景与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合作社成员的行为决策,使其在考虑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考虑社会利益,表现出有限理性。

(三)农业生产与农业服务可分离假定

农民成立合作社的初衷就是为了形成“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在该模式中,成员可以专心于农业生产,而让合作社来提供产前农资服务、产中农技服务、产后销售服务、资金服务、信息服务和农产品质量控制服务,等等。由此,农业生产的家庭经营与农业服务的合作经营完美结合,可以走出一条生产小规模、服务规模化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黄祖辉,2008)。所以,本研究假定农业生产与农业服务是可分离的,农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向合作社成员提供各类服务,合作社竞争力也来源于合作社服务功能。

三、分析框架

作为“民办、民管、民受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为成员服务上,发展合作社主要旨在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繁荣,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基于“小农一大农”两主体视角,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可以分为小农与大农两主体,他们对发展合作社有着不同的认识,在合作社中也有着不同的处境与利益诉求,这将是本研究分析框架构建的逻辑起点。

对合作内的小农而言,他们关心的是参加合作社能给自己带来哪些好处,合作社内的大农是否会威胁自己的合作收益获取,自己在合作社内的利益是否有制度性保障,合作社提供的服务能否让自己满意,等等。于是,小农在合作社内的利益总和可以用如下公式表示:

四、研究方向

根据上述分析框架,成员异质性影响下,合作社内的小农主要关心Ts、Es和Ss,大农主要关心IL、PL和CL,而DLS变量是小农和大农都关心的。由此,本研究提出了四个研究方向,即小农困境及其权益保护、大农作用及其信心提升、收益分配及其控制权规范、服务功能及其针对性建设。下面将就上述四个研究方向作简要介绍。

就小农困境及其权益保护这个研究方向而言,主要考察的是小农在合作社内的处境。在部门资本下乡与成员异质性影响下,发展合作社过程中存在着资本、部门、大农、小农之间的博弈,在利益主体分析视角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小农的权益往往被大农盘剥。但是,从制度变迁的视角来看,发展农民合作社是农户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后的理性选择,发展合作社实质上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所以,在小农困境及其权益保护这个命题下,可以含有两个相反的假说有待验证,即:利益主体分析视角下,发展农民合作社遵循“大农吃小农”的逻辑;制度变迁分析视角下,发展农民合作社是小农的理性选择。

就大农作用及其信心提升这个研究方向而言,主要考察的是大农在合作社内的处境。在成员异质性影响下,合作社内的大农(特别是理事长)对合作社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利用资源基础理论、企业家精神理论,对大农的物质资本资源、人力资本资源和组织资本资源以及理事长企业家精神对合作社发展的影响机制进行验证,大农作用就能被合作社内部小农和社会各界所认可,大农也就可以获取在合作社发展中的精神满足。同时,理事长发展合作社的信心会直接影响到大农的资源贡献与发展合作社的积极性,而根据企业家信心理论、消费者信心理论、投资者信心理论等,理事长个人特征、对合作社发展的评价以及对合作社发展环境的感知会影响理事长对其合作社发展的信心。

就收益分配及其控制权规范这个研究方向而言,主要考察的成员异质性影响下的合作社收益分配机制。在成员异质性的合作社内,合作收益分配可以简化为大农与小农之间的收益分配,这样就可以适用于两主体合作模型。根据两主体合作收益分配模型,合作社的收益分配也应该存在均等解、纯效用解、Nash解、Kalai-Smorodinsky解,并受到社会习俗影响。同时,收益分配的控制权归属会直接影响到收益分配的规范性与合理性,根据资源依赖理论、社会资本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可以构建成员异质性对农民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的影响机制分析框架。

就服务功能及其针对性建设这个研究方向而言,主要考察的是成员异质性背景下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对其竞争力的影响机制。农民合作社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经济组织,在“小农一大农”两主体视角下,大农追求效率,追求合作社盈利能力;小农追求公平,相比大农而言会追求合作社服务功能的满意程度。于是,合作社盈利能力和成员满意度共同构成了农民合作社竞争力。根据价值链分析框架,可以将合作社服务功能分为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两大类,探索这些服务功能对合作社竞争力(成员满意度和合作社盈利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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