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媒体与法治新闻报道

2016-06-20 09:00刘徐州
法治新闻传播 2016年1期
关键词:新闻报道法治受众

■赵 静 刘徐州



数字媒体与法治新闻报道

■赵静刘徐州

以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为主体的数字媒体正在日益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同时也改变了新闻的生产方式、传播方式和传播理念,从而给新闻从业者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作为法治新闻人,我们该如何应对这些变化带来的挑战?本辑专题将探讨数字媒体对法治新闻报道的影响,以及法律人的新媒体实践和探索。

数字媒体指的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信息内容和存储、传输、接收数字信息内容的数字媒体介质或者设备①,不仅包括软硬件设施,如数字图像媒体、数字广播、数字电视、数字电影、多媒体计算机体系、网络媒体、手机媒体等,还包括数字信息内容。数字媒体是迥然有异于传统媒体的新媒介,是媒介发展史上的新形态。麦克卢汉说过,“媒介即讯息”,新的媒介、新的工具特性必然带来新的可能性,带来新的信息处理、加工、传播的方式,带来新的传播理念和面貌。这种可能性正十分明显地反映在数字媒体和法治新闻的关系上。数字媒体重新定义着法治新闻传播理念,变革着传统法治新闻报道的生产方式和传播方式,同时给法治新闻从业者提出了新的要求。

法治新闻传播理念嬗变

数字媒体传播环境下,法治新闻的转变首先体现在其传播理念的转变。借力数字媒体的传播特征和用户的使用习惯,法治新闻传播理念呈现出以下新特点:

(一)传统基本概念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数字媒体具有重新整合、打通壁垒、颠覆观念、纵意想象的诸多特性。这一背景下,传统的新闻观念和基本的概念因新闻的多层面、多样貌、多形态的数字化“迁徙”而变得捉襟见肘。版面、市场、时段、消息、短讯、通讯、特写、述评、发行量、收视率、整点新闻、时效性、广告时段、系列报道等等,昔日这些用来指导、规范、评价内容生产、产品营销、效果评估的经典术语,在遭遇数字传播带来的传播者多样化、传播内容海量化、传播渠道交互化、受传者个性化、传播效果智能化面前渐失解释力和概括力,取而代之,越来越多的诸如数据化叙事、可视化应用、数据抓取与挖掘、视觉传达、设计思维、社群传播、社群心理、谈资化、开放新闻等等入主新闻内容生产、运营、传播、消费领域的用语词库。

(二)专业报道的边界或将愈益模糊

越来越多的以杂糅、混合、内涵和外延模糊、嵌入式的法治报道形式将更多地见诸数字媒体之上。嵌入式传播是指将某一特定的信息隐蔽地植入到既存信息中,使其随着既存信息在大众媒介上传播,从而使特定信息引起受众关注的传播方式。②法治新闻的嵌入式传播,是指将与法治相关的信息嵌入到其他类别的新闻报道中的一种传播模式。这种理念之下,其他类别的新闻报道表面上看不涉法,不是由法治事件所引发,但却隐蔽地包含着法治信息。法治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任何事物中都包含着法律的因子,因此法治信息可以嵌入到各类新闻中。这既是受众在新媒介环境下的新体验,也是新闻从业者应该具备的素质。数字媒体时代,人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接触到各类新闻,加之人们的法律素养、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人们很容易在其他类新闻中挖掘出涉法内容,发现其中隐含的法治信息。这种传播方式能够使受众的法治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提升,起到良好的传播效果。

(三)精准化传播将成为重要趋势

在数字媒体时代,精准化传播成为一种趋势。精准化传播是一种根据用户的不同属性和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信息推送,从而提高传播效果的传播方式。精确化、个性化、定制化是其核心要义。对于现代人而言,海量信息将人淹没,使人找不到方向,人们很难从海量信息中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与资讯。精准化传播正好满足了用户的这种需求。新环境下法治新闻的传播,不仅要学会嵌入,还要做到精准。

数字用户数据是一座宝库,蕴藏着巨大的价值。数字媒体能够应用大数据技术对用户留在数字媒介平台上的信息进行挖掘,从而使了解用户的个人喜好、阅读习惯、阅读需求成为可能。法治新闻媒体要具有精准化传播的理念,就要利用好数字用户数据这座宝库,了解受众的喜好,对不同受众推送不同题材和特点的法治新闻,实现法治新闻报道的分众化传播、精准化传播。

(四)基于社交的关系传播成为新常态

关系传播是数字媒体时代的新传播理念,目前学界对其研究尚少。简而言之,关系传播的内涵就是人们出于建立或维持社会关系的考虑而进行的信息传播活动。数字媒体之下,关系传播的理念体现得更加明显。一方面,当人们在数字媒体平台上发布信息时,会考虑信息发布后可能会对自我形象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另一方面,当人们作为受众与其他新闻生产者进行互动时,会考虑自己和信息发布者的关系如何,自己的阅读、转发、评论、点赞等互动行为会为彼此之间的关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以微信传播为例,微信基于强关系建立了朋友圈,又基于弱关系建立了微信公众号的内容生产、分发、接收、分享机制。用户如果感觉公众号上的内容非常优质且适合传播,便会分享到自己的朋友圈或者聊天群,进而产生了继续转发分享的可能性。这样一来,基于弱关系传播的信息又通过强关系传播开来,信息沿着一个个关系网传播,最终会到达大规模受众。

注重用户虽然不是关系传播效果的新概念,但关系传播理念的产生再一次强调了注重用户的重要性。法治新闻媒体若要利用好关系传播的思维,就必须努力与用户建立友好关系,不仅要做到吸引用户阅读自己的新闻,还要给用户分享内容的理由。进而再利用用户的社交关系网将自己的新闻进一步传播下去。每一个用户都处在一个圈群或部落之中,信息在无数个圈群中扩散式传播,最终会达到非常好的传播效果。

(五)微传播当道

数字媒介无可争议地把我们带入了微传播时代。“微”当之无愧地成为传播的关键词:微博、微信、微电影、微视频、微小说、微广告、微交往……所有这些以动态化、碎片化、零散化、即时化、赛博化以及去中心化为特征的新兴传播方式,已经潜移默化地重新定义了传播的概念,并带来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形态的转型。③微传播代表着祛魅时代的平民文化和去精英时代的草根文化。微传播方式的低门槛和便捷性使信息生产和传播高度自主,任何人都可以进行微传播,发出自己的声音。

微传播时代,法治新闻媒体需要不断发现“微”的魅力和“小”的美好,需要顺应受众习惯,了解各种微传播方式的传播特点,从大制作、大投入、大宣传、大叙事转向小制作、小投入、小宣传、小叙事,满足人们碎片化、轻量化、交互性的阅读需求。

法治新闻生产流程再造

在新的传播理念指导下,法治新闻在生产流程上出现了极大变革。这不仅体现在体裁选择的量变上,也体现在生产方式的质变上。

(一)体裁选择

总体看来,在法治新闻的报道体裁上,预测性报道、数据驱动型报道等深度报道的数量上升。

预测性报道,就是对事物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的报道。④数字技术、大数据技术影响下的法治新闻报道,通过对海量、繁杂的数据进行分析,能够发现事物发展趋势,从而对涉法新闻事件和社会现实作出预测,更精确地实现法治新闻的预测功能。传统法治新闻报道中预测性报道不多,且以经验推断和专家预测为主,缺乏科学的预测手段。而数字媒体技术、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预测性报道有了科学的手段和可靠的根据。因此,法治新闻领域趋向这种更成熟专业的报道形式,既是技术发展带来的益处,也是受众水平提高的需求。

数据新闻(date-journalism),又称数据驱动新闻(date-driven journalism),是基于数据的抓取、挖掘、统计、分析和可视化呈现的新型新闻报道方式。⑤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数据呈现爆发式增长,造成数据量级非常之大。数据新闻的意义就在于对这些数据进行处理、分析,找到数据间的相关关系,找到数据的意义,实现数据的增值。将数据技术应用到法治新闻报道中,在海量、繁杂、非结构化、价值密度低的数据中,挖掘出法治新闻线索以及法治新闻事实逻辑,并用可视化的方式呈现出来,这是传统的法治新闻凭借经验难以做到的。数据新闻报道增加了传统法治新闻报道的深度,更能体现社会的宏观规律。

预测性报道、数据驱动型报道数量上的增加,虽在短期内还表现为一种量变的趋势。但是随着这类高质量的报道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法治新闻报道的整体水平必然跟着提高,从而积累到报道质量的根本质变。

(二)生产方式

传统的法治新闻报道多遵循采访、写作、编辑这一人工式新闻生产流程,而数字媒体时代的法治新闻报道除了这种传统的生产方式外,还有更多的生产方式和特点。大数据技术与社会化媒体相结合,是未来法治新闻生产的重要方式,它们将成为专业媒体的人工式新闻生产的重要补充。⑥

图1 数据新闻生产流程

1.数据新闻生产

数字媒体时代的法治新闻报道多采用数据新闻的方式,即通过统计、分析数据来生产新闻。数据新闻的生产流程可用上页图1来概括:

第一步,数据收集。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收集的途径有多种。一是公共数据,主要来自于政府网站或政府工作报告、企业网站、科研机构和专业调研机构的公开数据等权威渠道。二是媒体数据,即媒体在长时间的新闻报道中积累起来的新闻报道素材和数据等信息。在这方面新华社做得很好,新华社成立的新华社多媒体数据库已经成为国际上先进的多媒体数据库之一。三是受众的个性化数据,即用户UGC数据,用户在社交媒体和移动媒体上一般会产生信息、行为、关系三个层面的数据。这些数据是传统法治新闻报道难以获得的,蕴含着巨大的数据价值。

第二步,数据处理。由于收集到的数据并不是全部可用的,所以需要对数据进行清洗和处理,删除无意义的数据。

第三步,数据分析。对数据进行运算和分析,发现数据间的相关关系,挖掘出数据所隐含的新闻事实逻辑。

第四步,可视化呈现。将运算、分析得到的结果输出为图表、flash动画、视频等多种视觉形式,使新闻事实更直观地呈现。

数据新闻是一种新闻生产方式,一种新闻理念,也是一种艺术。经过一系列过程,数据开始说话,真相逐渐靠近。用数据报道法律,用数据讲法律,其客观性显然更强,其说服力也显然更高。

2.用户内容生产(UGC模式)

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即用户内容生产。用户内容生产模式是指用户将新闻线索、文字、图片、视频以及其他新闻素材等原创内容通过数字平台进行展示或者提供给媒体的过程。社交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数字媒体应用降低了信息的传播门槛和传播成本,为用户提供了提交和分享自制内容的平台。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网民都有机会拥有一个信息发布的平台,成为一名公民记者。网民有了空前的主动性,成为新闻内容生产不可忽视的力量。

甚至,某些情况下,用户更接近信息的中心,用户即记者。伦敦地铁爆炸案发生后,媒体记者无法进入现场进行拍摄和采访,无法知晓现场情况,第一幅现场照片由爆炸亲历者亚当·斯塔西拍摄并通过网络发布,随后天空电视台、美联社、BBC和英国《卫报》都采用这张照片进行了报道。这是用户生产内容的实例,用户生产的内容成为媒体报道的内容。

新华社看到了用户生产内容的价值,推出了“我报道”新闻集成交互平台,通过“我来报料”“我在现场”“我来解读”“我的观点”四个板块,让用户来参与内容生产,使用户从新闻接受的末端站到了新闻生产的源头。

3.众包新闻生产

众包是一种分布式解决问题、完成工作的做法,通常是指将任务外包给多个人组成的网络,即大众。众包新闻是指媒体通过自身网站和社交媒体平台将新闻生产的任务分配给公众,鼓励公众发挥自身智慧、知识和创造力帮助记者完成新闻报道。简而言之,众包新闻即让受众来帮忙,通过专业人士与非专业人士合作来完成新闻报道。在数字媒体时代,记者的知识优势不那么明显,网民知道的东西并不比记者少。网民的智慧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众包新闻正是看到了这一点,让用户参与到新闻生产中来。维基百科是一个众包的例子。突发事件发生后,人们前往维基百科编辑突发事件的条目,之后后台专业编辑会对人们所编辑的信息进行梳理并删除重复信息。在受众和专业编辑的协作下,新闻事件条目也就变得越来越清晰、完善。

对于法治新闻来讲,新闻的真实和客观显得极为重要。在某些情况下,受众可以更方便地接近涉法新闻事件的真相,受众的参与能更快更好地还原法治新闻事实,完善法治新闻报道。因此,对法治新闻报道来说,众包新闻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尝试。

法治新闻传播样态走向

新方式下生产出的法治新闻内容,在传播时出现了传播内容形态和传播互动方式上的变革。

(一)传播内容形态

在数字媒体时代,法治新闻传播内容形态,即法治新闻报道的呈现形态发生了变化。

1.大数据呈现、交互可视化

数字媒体改变了传统的以文字为主的法治新闻报道方式,使法治新闻报道以全媒体报道、大数据呈现、交互可视化的方式呈现出来,在碎片化时代为受众提供了轻量化的阅读体验。数字媒体下的法治新闻呈现形态主要包括数据地图、信息图表、flash动画、视频等可视化形式。通过这些视觉手段,再辅以少量说明性文字,能够把抽象的数据具体化、形象化、故事化,更直观地为读者展现新闻事实。

例如,新华网推出的《一图读懂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用数字、色彩、照片、条形图、流程图等可视化元素来展示原本纯文字的公报,把近6000字的公报全文浓缩在一张图表里。这不仅增加了新闻报道的趣味性、可读性,而且节省了读者的阅读时间,使读者更爱看,看得更懂;新浪图解天下栏目推出的《那些和周永康有关的人和事》,用一张图直观明了地梳理清楚了周永康案的所有人物关系。这张人物关系图使读者感受到腐败之深,危害之大,比纯文字报道更直击人心,更加震撼。

可视化让信息更易理解,而交互给人更多的信息选择权。交互式新闻包括了交互式的信息图表、幻灯片和互动的时间轴等元素。读者依靠鼠标的滑动、点击可以选择相关信息,产生联动效应。通过交互方式,读者可以首先对法治事件有一个大概的了解,然后自由选择感兴趣的信息进一步查看。交互新闻侧重于传受互动,读者由传统的被动接受转变为积极的主动选择。交互的方式打破了传统法治新闻报道中的线性叙事模式,使信息更加开放、更加多元,也更有针对性、可读性。

例如,新浪图解天下栏目推出的2014年全国两会特别报道《国家反腐战役》融合了多种交互方式。用户通过幻灯展示进入报道主界面后会看到一条时间轴,移动鼠标到时间轴不同的位置,便会出现不同时间落马的腐败官员的相关信息。用户还可以点击官员所在省份、落马年龄等其他标签,来详细查看官员腐败的状况。整个报道采用了可视化技术、交互技术,呈现出一个宏大而震撼的交互性网页专题,抽丝剥茧般地再现了国家反腐战役,展示了中国密集而深远的反腐路径。

2.多终端适配

在数字媒体时代,新闻行业整体面临的挑战越来越清晰——随着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受众转入数字新闻阅读、移动化阅读。新闻移动化和多终端化的时代正在到来。⑦为适应这种变化,法治新闻报道也开始逐渐调整报道的呈现形态以适应多种终端。一篇报道,既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又能够在微博、微信、各类移动新闻客户端上显示,既适应电脑终端,又适应手机终端。这就要求法治新闻记者在报道时考虑到多种终端的不同特性,以多种载体为新闻发布平台进行全媒体报道,在图片、视频报道不能跨终端呈现时,及时作出技术或内容上的调整。

3.超文本叙事下的新闻关系网

传统法治新闻报道是线性叙事,而数字媒体的法治新闻报道多为非线性叙事。超文本模式是数字媒体新闻报道常采用的非线性模式。

超文本模式是指在网络超链接的基础上,突破传统媒体单一叙述层面的限制,以超链接的形式将各种文本组织起来,进行多层面叙述的模式。⑧超链接叙事将海量、繁杂的新闻信息加以整合、归类,摆脱了报纸单一层次的限制和版面的限制,使报道以新闻群组或者专题的形式出现,形成一个多层次、立体化、丰富的新闻关系网。读者可以在这张网中自由穿梭、自由浏览。

法治新闻报道的深度、广度、宽度都可以通过超链接得以实现。每个专业性的词语、每句比较关键的话都可以设置超链接至解释性页面,新闻末端也可以设置超链接至同类新闻页面。超链接下的法治新闻从平面结构变为网状结构,信息多了起来、活了起来,使读者对法治事件的背景、来龙去脉以及同类新闻更加了解。

(二)传播互动方式:“对话”消解社会精英话语权

英尼斯提出的“新的媒介能改变社会体制、转移权利中心”的观点在数字媒体时代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传统传播秩序已经被打破,以传者为中心的时代一去不复返,受众以前所未有的主动性参与到传播活动中。在数字媒体的新传播情景下,社会信息的流动方式、流动方向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法治新闻再也不是单向传播,而是双向互动式传播,法治新闻已经成为一种“对话”。

相应地,话语权的归属也发生了转移。传统法治新闻报道总有一种远离草根的倾向,大批专家对法治热点进行解读,社会精英生产新闻并控制了话语权。这种法治新闻报道几乎得不到反馈,也不能起到良好的传播效果,某种程度上是精英们的“自嗨”。占民众中绝大多数的草根和弱势群体无法真正发出有分量的声音。而在数字媒体时代,互动渠道变得畅通,人们通过转发、评论、点赞、分享等互动方式随时可以对法治新闻报道表示不满,随时可以对法治新闻事件发表意见。这种与媒体“对话”的方式使话语权在一定程度上向受众转移。民众是法治新闻报道的监督者,是法治社会的见证者,是正在形成中的“新的意见阶层”。正如保罗·莱文森在《数字麦克卢汉》一书的结尾部分写的那样,“在新的数字地球村里,是没有野蛮人的。作为新时代的公民,我们享有前所未有的——虽然不是无限的——权利去阻止不符合我们利益的逆转。”⑨

法治新闻必须重视受众的反应和反馈,并通过与受众的“对话”来不断改善自己的报道。

对职业法治新闻从业者的新要求

美国尤皮研究中心在2014年的媒体研究报告中指出,“我们正在寻找那些能够适应数字媒体采编流程的新闻采编多面手,比如数据库记者、可视化记者和计算机记者。”

诚如报告所言,新时期,法治新闻的从业者也面临着新的素质要求。除了具备以上新的法治新闻传播理念外,还要培养自己的几项能力。

首先,数字媒体时代的法治新闻从业者需要有数据能力。在数字媒体时代,法治新闻从业者的核心竞争力是如何把真正有价值的数据从海量、混杂无序的大数据资源中提取出来并有效地呈现给受众。这对法治新闻从业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记者有数据素养,有调查研究、收集数据、分析数据和解析数据的基本能力。

其次,数字媒体时代的法治新闻从业者最好拥有一定的编程能力来制作数据新闻。

再次,对于数字媒体时代的法治新闻从业者而言,美工能力是不可缺少的。可视化新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这要求从业者把法治新闻做得更好看。

最后,数字媒体时代的法治新闻从业者需要掌握跨媒体报道的能力,包括跨媒体写作、摄影、视频编辑等。数字媒体时代要求记者适应多种终端传播,成为媒体专家。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不能一味“炫技”而放弃根本。数据、技术都是工具,是为事实服务的,法治新闻记者叙述法治事实的能力依然是根本。

结语

本文从法治新闻新传播理念、法治新闻生产流程、法治新闻传播流程、法治新闻从业者等方面探析了数字媒体给法治新闻报道带来的影响。传播理念上,嵌入式传播、精准化传播、关系传播、微传播是数字媒体时代下法治新闻需要顺应的新传播理念;体裁选择上,法治新闻预测性报道、数据驱动型报道数量上升;生产方式上,法治新闻有了数据新闻生产、用户内容生产、众包新闻生产等多种生产方式;传播内容形态上,大数据呈现、交互可视化、多终端适配、超文本叙事下的新闻关系网是法治新闻呈现形态的新特点;数字媒体使法治新闻“对话”成为可能,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社会精英话语权;面对这些变化,数字媒体时代的法治新闻从业者需要具备多种能力来胜任法治新闻报道工作。数字媒体深刻地影响了法治新闻信息生产与传播的方式与走向。面对数字媒体的新传播情境,法治新闻媒体只有做出数字化转型才能生存得更好。

(作者分别系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研究生、副院长)

注释:

①王宏:《数字媒体解析》,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②刘徐州、陈路坤:《法治新闻传播的当代特征》,《新闻与写作》2012年第11期。

③陶东风:《理解微时代的微文化》《金融博览》2014年第期。

④辛梓:《大数据时代预测性新闻报道的新发展》,《新闻研究导刊》2015年第5期。

⑤方洁、颜冬:《全球视野下的“数据新闻”:理念与实践》,《国际新闻界》2013年第6期。

⑥彭兰:《“大数据”时代:新闻业面临的新震荡》,《编辑之友》2013年第1期。

⑦郑艳华:《新媒体时代:时政报道跃上新高度》,《今传媒》(学术版)2013年第5期。

⑧聂志腾:《刍议网络新闻的叙述模式》,《军事记者》2012年第6期。

⑨莱文森:《数字麦克卢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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