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两浙路蝗灾及政府应对措施

2016-06-22 01:40
关键词:蝗灾宋代

金 城

(宁波大学 人文与传媒学院,浙江 宁波315211)

宋代两浙路蝗灾及政府应对措施

金城

(宁波大学人文与传媒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摘要:蝗灾是我国农业历史上的三大自然灾害之一,因其危害巨大而受到历代统治者的关注。宋代蝗灾频发,宋廷对蝗灾十分重视。文章考察了宋代两浙路蝗灾概况,从蝗灾灾情、特点及政府应对措施等方面对宋代蝗灾进行阐述,并对宋廷治蝗措施的利弊进行评价。

关键词:宋代;两浙路;蝗灾;政府应对

在我国农业历史上,水、旱、蝗一直被视为三大自然灾害,因蝗灾爆发直接危害农作物,所以蝗灾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更为巨大,甚至会影响封建社会的经济发展与政权稳定。诚如徐光启在《农政全书》中所言:“凶饥之因有三:曰水,曰旱,曰蝗。地有高卑,雨泽有偏被;水旱为灾,尚多幸免之处,唯旱而蝗,数千里间,草木皆尽,或牛马毛幡帜皆尽,其害尤惨于水旱。”[1]

一、宋代两浙路蝗灾概况

学界关于宋代自然灾害及其应对措施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关于宋代蝗灾的研究,此前有李华瑞的《宋代捕蝗与祭蝗》一文,探讨了宋代的治蝗和祭蝗;[2]又有金城、刘恒武的《北宋时期的蝗灾及治蝗措施——以神宗朝为中心的考察》一文,文章聚焦了北宋神宗朝的蝗灾治理措施。[3]但尚不足以反映其全貌,就宋代两浙路地区的蝗灾而言,尚未有专门的研究。为此,笔者拟对宋代两浙路地区的蝗灾概况、灾情特点进行考察,从而分析宋代政府应对蝗灾的措施和得失,以期有助于现代的蝗灾防治工作。

前辈学者对于宋代的蝗灾研究主要有邓云特《中国救荒史》一书,统计宋代蝗灾次数为90次;[4]陈高佣《中国历代天灾人祸表》一书,统计宋代蝗灾次数为112次;[5]邱云飞《中国灾害通史》(宋代卷)一书,统计宋代蝗灾次数较前两者更为详细,为168次。[6]以上数据都有涉及宋代两浙路蝗灾次数,但并不提供两浙路的专门统计数据,因而不够准确,笔者根据《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和《浙江灾异简志》[7]等资料,统计宋代两浙路的蝗灾次数为46次。*需要说明的是:1.关于蝗灾发生地。史籍明确记有蝗灾发生地的记载,当无疑问;没有明确记载蝗灾发生地点,如“诸路蝗”,则笔者统计为两浙路蝗灾。2.蝗灾发生次数按年计算,如“隆兴元年,七月,浙西郡国螟,害谷;富阳旱蝗;八月,蝗飞过杭州城,蔽天遮日,害稼;绍兴螟,害谷;婺州飞蝗,害稼。”笔者统计为一次。3.在史料中关于月份出现多次,如“隆兴二年,五月丁末,余杭县蝗;六月,杭州畿县大蝗”,笔者按时间出现最早为统计原则,记为一次蝗灾。具体如表1。

宋代共计320年,在这期间两浙路的蝗灾共46次,平均约7年一次。其中北宋共168年,两浙路蝗灾9次,平均约19年一次;南宋共152年,两浙路的蝗灾37次,平均约4年一次。南宋蝗灾平均年发生率远远超过北宋。宋代两浙路蝗灾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从两浙路蝗灾发生的阶段性上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960-1126),从宋太祖建隆元年至钦宗靖康末年,168年间整个北宋期间两浙路发生蝗灾9次,平均每19年发生一次。这一阶段蝗灾发生得相对较少,属于蝗灾发生的低峰期。但是,我们相信北宋时期的蝗灾不会仅仅限于这9次,我们有更多的理由相信由于北宋两浙路有关蝗灾的史料缺失,造成了今天数据统计上的不完整。

表1宋代两浙路蝗灾简表

皇 帝蝗灾发生年蝗灾次数宋真宗(998-1022)天禧元年1神宗(1068-1078)熙宁元年、熙宁三年、熙宁十年3徽宗(1101-1119)建中靖国二年、崇宁二年至崇宁四年、宣和三年5高宗(1127-1162)建炎二年至建炎三年、绍兴五年、绍兴十九年、绍兴二十九年、绍兴三十年、绍兴三十二年7孝宗(1163-1189)隆兴元年至隆兴二年、乾道三年、乾道六年、乾道九年、淳熙二年、淳熙九年、淳熙十年、淳熙十六年9宁宗(1196-1224)庆元元年至庆元三年、庆元六年、嘉泰元年至嘉泰二年、开禧二年至开禧三年、嘉定元年至嘉定三年、嘉定七年至嘉定九年、嘉定十四年15理宗(1225-1264)嘉熙四年、淳祐元年、淳祐三年、景定三年、4度宗(1265-1274)咸淳元年至咸淳二年2

第二阶段(1127-1208),从南宋高宗建炎元年至宁宗嘉定十七年,98年间两浙路发生31次蝗灾,平均约3年爆发一次,这一阶段蝗灾发生的频率明显高于整个北宋时期,而且蝗灾发生的次数成明显的上升趋势,说明这一时期蝗灾进入高峰期。从表1中也可以看出,这种上升趋势从北宋时期一直持续到南宋宁宗时期,达到最高峰。南宋初定,为了稳定社会,巩固统治,统治者在社会治理上关注较多,尤其是两浙路灾害发生时,因此该阶段的蝗灾数据相对前期而言更具有准确性。

第三阶段(1225-1278),从宋理宗宝庆元年至南宋灭亡,53年两浙路发生6次蝗灾,平均9年一次,蝗灾爆发的灾害放缓,进入了低谷期。南宋后期,统治者所关注的焦点已由社会治理转为国家存亡,因此两浙路蝗灾数据与第二阶段相比有些失真,不过总体而言,我们可以看出宋代两浙路蝗灾灾情还是很严重的。

(二)从蝗灾发生的连续性上看两浙路蝗灾灾情

宋代两浙路在320年间共发生了46次蝗灾,而在这期间两浙路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发生蝗灾的次数有11次,约占到总次数的24%。其中蝗灾连续发生两年的有6次,分别是:宋高宗建炎二年至三年、绍兴二十九年至三十年;宋孝宗隆兴元年至二年和淳熙九年至十年;宋理宗嘉熙四年至淳祐元年;宋度宗咸淳元年至二年。其中蝗灾连续发生三年(含三年)以上的有5次,分别是:宋徽宗建中靖国二年至崇宁四年(4年);宋宁宗庆元元年至三年(3年)和庆元六年至嘉泰二(3年)年、开禧二年至嘉定三年(4年)和嘉定七年至九年(3年)。

(三)从蝗灾发生月份上看两浙路蝗灾时间特征

笔者通过对宋代两浙路蝗灾有关史料的统计制作了表2,这期间,两浙路蝗灾发生在夏、秋两季,但没有明确月份记载的有11次,约占到总次数的24%;没有记载蝗灾发生月份的有13次,约占到总次数的28%;2月份有1次,约占到总次数的2%;5月份有4次,约占到总次数的9%;6月份有7次,约占到总次数的16%;7月份有2次,约占到总次数的4%;8月份有6次,约占到总次数的13%;10月份有1次,约占到总次数的2%;12月份有1次,约占到总次数的2%。将夏、秋两季和5、6、7、8四个月合在一起计算,则记载蝗灾的次数有29次,约占到总次数的65%。

表2宋代两浙路蝗灾发生月份简表

月份123456789101112夏秋不详次数0100472601015613

根据郭郛等人主编的《中国飞蝗生物学》可知:我国境内的蝗虫主要分为东亚飞蝗和亚洲飞蝗这两大种类。东亚飞蝗主要分布在我国东部地区,亚洲飞蝗则主要分布在西部和北部地区,[8]可以推测宋代两浙路蝗灾主要是东亚飞蝗。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处于温带和亚热带,在自然气候条件上有利于蝗虫的大规模繁殖。因此可以推测,在表2中两浙路爆发的13次没有记录月份的蝗灾有可能是发生在夏秋季节。由此可见,两浙路的蝗灾主要是爆发在夏秋季节。

(四)从灾情程度看两浙路蝗灾灾情

根据有关两浙路蝗灾灾情的史料记载描述,笔者把两浙路蝗灾灾情按照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划分为三个灾情等级。“一般”灾情等级,史料中记载为“蝗”,或者记载为“螟”“螟蝝”。如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秀州蝗”,宋高宗绍兴三十年(1161),“十月,浙郡国螟蝝”。“严重”灾情等级,史料中记载为“民饥”和“害稼”字样,如宋高宗建炎三年(1130)五月,“余姚蝗暴至,害稼”。“特别严重”灾情等级,史料中记载为“大蝗”“旱蝗”“飞蝗蔽天”“民饥”和“害稼”等字样进行描写。如宋徽宗崇宁三年(1105),秋“杭州、富阳飞蝗蔽野,田禾俱尽,湖州、长兴连岁大蝗”;宋高宗绍兴三十二年(1162),“夏六月癸巳,淮南北蝗飞入浙西湖州等境,声如风雨,害稼,民饥;自癸巳至于七月丙申,遍于畿县,余杭、仁和、钱塘等县皆蝗,丙午,蝗入杭州城。”

表3宋代两浙路蝗灾灾情表

灾情等级一般严重特别严重次数19918占到总次数的比率41%20%39%

如表3所示,在两浙路爆发的蝗灾灾情中,一般等级的蝗灾发生了19次,占到蝗灾总次数的41%,在宋代320年间,平均约17年两浙路会爆发一次一般性的蝗灾;严重蝗灾灾情发生了9次,占到蝗灾总次数的20%,平均约36年两浙路会爆发一次严重的蝗灾;特别严重的蝗灾灾情发生了17次,占到蝗灾总次数的39%,平均约19年两浙路会爆发一次特别严重的蝗灾。而两浙路爆发的蝗灾灾情在严重等级以上共发生了27次,约占到蝗灾总次数的59%,平均约12年两浙路爆发一次大蝗灾,如宋理宗嘉熙四年时因蝗灾而发生“人相食”的惨剧。

二、宋代政府应对蝗灾的措施

蝗灾加重了朝廷的负担,给百姓带来了痛苦,同时破坏了社会生产力。“涝可泄,原陇免焉;干可灌,洼隰利焉。惟蝗蝻则高下具被,物微而类繁,聚散翔啮,害在须刻,人力少懈,其灾殆甚于水旱矣。”[9]141描述了蝗灾对社会的破坏力之强。由于蝗灾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的特征,因此,宋廷颁布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治蝗政策,对两浙路蝗灾治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宋廷应对两浙路蝗灾问题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宋廷的捕蝗法

为了应对肆虐的蝗灾灾情,宋神宗熙宁八年(1075)八月,神宗颁布捕蝗诏令,南宋董煟的《救荒活民书》中详细记载此法令:“臣谨按:‘熙宁八年八月,诏有蝗蝻处,委县令佐躬亲打扑。如地里广阔,分差通判、职官、监司提举。仍募人得蝻五升或蝗一斗,给细色谷一斗;蝗种一升,给粗色谷二升;给价钱者,作中等实直。仍委官烧瘗,监司差官覆按以闻。即因穿掘打扑损苗种者,除其税,仍计价。’”[9]87

继宋神宗颁布《捕蝗诏令》之后,哲宗元符元年(1098),户部为应对蝗灾上奏了《户部捕蝗法》,得到宋廷的认可并颁布施行。《户部捕蝗法》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1.建立了蝗灾通报制度,一旦百姓上报蝗灾,地方官员须组织人员进行灭蝗捕蝗,对于隐匿不报或者官员不受理的,都将受到处罚;2.官员责任制,官员在蝗灾治理过程中,一旦工作不尽责尽力,就会受到严处;3.奖惩制度,明文规定百姓取掘蝗卵与钱粮的兑换比率,调动百姓捕蝗掘蝗卵的积极性。[10]南宋时期,孝宗朝颁布了《淳熙敕》,其具体内容如下:

诸虫蝗初生,若飞落,地主邻人隐蔽不言、耆保不即时申举扑除者,各杖一百,许人告报。当职官承报不受理,及受理而不亲临扑除,或扑除未尽而妄申尽净者,各加二等。

诸官司荒田(牧地同)经飞蝗住处,令佐应差募人取掘虫子,而取不尽,因致次年发生者,杖一百。

诸蝗虫发生飞落及遗子而扑掘不尽致再生者,地主、耆保各杖一百。

诸给散捕取虫蝗谷而克减者,论如吏人乡书手揽纳税受乞财物法。

诸系公人因扑掘虫蝗乞取人户财物者,论如重录公人因职受乞法。

诸令佐遇有虫蝗生发,虽已差出而不离本界者,若缘虫蝗论罪并依次在任法。[9]87

孝宗朝颁布的《淳熙敕》在吸收继承了原有治蝗法令的精神外,还具有以下两点创新表现,这弥补了原有治蝗法令不足之处,使之更加具有系统性:其一,责任追究制。对于地方官员治蝗不亲力亲为,或者治蝗不尽,而导致次年再次发生蝗灾的,将受到“杖一百”的处罚;对于应募人员取掘虫子不力的,应募人员将受到“杖一百”的处罚;地主、耆保治蝗不力的,也会受到“各杖一百”的处罚。宋廷施行的责任追究制不仅可以有效合理地安排人员进行治蝗,而且还对各个层次的捕蝗人员施行明确的分工原则,责任到人,避免出现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其二,禁贪制度。对于在灭蝗工作中出现的“贪赃枉法”行为,坚决按照律法给予严处,使身受虫灾之苦的百姓,可免人为之祸。

蝗灾爆发除了打扑、焚烧和瘗埋等方法外,宋代政府采用钱粮募工,招募农民打扑蝗虫、掘蝗卵等方法。如宋真宗天禧元年(1017)三月,“开封府及京东、陕西、江、淮、两浙、荆湖路百三十州军,并言二月后蝗蝻食苗。诏遣使臣与本县官吏焚捕。”[11]卷89:2061孝宗隆兴元年(1163)九月,诏:“淮南、江东西、两浙转运司立便行下所部州县,遵依见行条法,捕收蝗子。所捕收人户,于元法倍给钱谷之数,于常平仓库取(揆)。仍仰本司巡按督责所委官恪意奉行,务要尽绝。”[10]瑞异三:2627淳熙九年(1182)六月,诏:“知临安府王佐日下责委州县疾速体访蝗虫落飞去处,并躬亲前诣地头监督,併力打扑,无致伤损禾稼”,八月,又诏:“蝗发之处,令疾速置措扑除,务要静尽。”[10]瑞异三:2672宋廷颁布捕蝗法对两浙路治蝗捕蝗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有利于及时调动人力扑灭蝗虫。

(二)针对两浙路蝗灾施行的减免赋税等政策

农业生产需要一定的生长期,期间如果发生自然灾害,将对之造成严重影响。如果连续发生水、旱、蝗灾害,农业生产就无法继续,进而威胁到农民的生产生活。因此,在两浙路蝗灾爆发后,宋廷采取减免赋税或是直接赈济等办法,使灾区能够休养生息,以尽快恢复生产。如神宗熙宁八年(1075),以司农寺主簿王古为钦差,“奉诏体访淮、浙今岁旱蝗,私稼无望,民必艰食,乞豫为备也。”[11]卷266:6535熙宁十年(1077),“两浙旱蝗,米价踊贵,饿死者什五六”,宋廷“诏出本界上供米,损市价粜,以活饥民。”[11]卷282:6906宋高宗建炎二年(1132)六月,京师、淮甸大蝗,诏“……为害最重之处,仰百姓自陈,州县、监司验实闻奏,量轻重与免租税。”[10]瑞异三:2671孝宗隆兴元年(1163),“是岁,以两浙大水、旱蝗,江东大水,悉蠲其租。”[11]卷33:625。宋廷以减免赋税、发放钱米等政策治理蝗灾,一方面减轻了灾区的负担,另一方面为灾区百姓提供了一定的生活物资,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两浙路百姓有能力保全性命,从而有利于两浙路的社会稳定。

(三)宋廷的祭告酺神

宋人受“天人感应”思想的支配,在应对蝗灾时,采用祭告酺神的方式,乞求能得到上天的帮助,消除蝗灾。董煟有言:“窃谓本朝捕蝗之法甚严,然蝗虫初生最易捕打,往往村落之民惑于祭拜,不敢打扑,以故遗患未已。”[9]87说明在宋人心中蝗虫具有一定的“神性”,以至于朝廷在积极捕蝗灭蝗的同时也主张祭祀酺神和下罪己诏。

宋代的祭祀酺神制度正式形成于仁宗朝,庆历四年(1044),由礼院按照《周礼》制定了京师与地方上的祭祀内容和仪式:京师“欲准祭马步仪,坛在国城西北,差官就马坛致祭,称为酺神”。地方上“先择便方除地,设营缵为位,营缵谓立表施绳以代坛。其致斋、行礼、器物,并如小祠。先祭一日致斋,祭日神坐内向,用尊及笾一、豆一,实以酒酺,设于神坐左。又设垒洗及篚于酒尊之左,俱内向。执事者位于其后,皆以近神为上。荐神用白币一丈八尺在篚。将祭,赞祀官拜,就盥洗讫,进至神坐前,上香、奠币。退诣垒盥洗,实以酒,再诣神坐前奠爵,读祝,再拜,退而瘗币。其酺神祝文曰:‘维年岁次月朔某日,州县具官某,敢昭告于酺神:蝗蝝荐生,害于嘉谷,惟神降祐,应时消殄。请以清酒,制币嘉荐,昭告于神,尚享’”。[11]卷103:2523至此,宋代的祭告酺神成为了定制。

高宗建炎二年(1132)八月,“令长史修酺祭”,又诏“应有飞蝗州军,令长史备牢醴躬亲祈祭,命辅臣诣观寺祈祷”。[10]瑞异三:2671在绍兴年间,南宋朝廷又颁布了《绍兴祀令》:“虫蝗为害,则祭酺神。”[11]卷103:2523重申祭告酺神的仪式,并在绍兴三十二年(1162)八月,颁布《祭酺礼式》。绍兴三十二年(1162)八月八日,礼部、太常寺言:“看详酺祭事,欲依绍兴祀令,虫蝗为灾则祭之。候得旨,本寺择日依仪祭告。其祭告之所,国城西北无坛壝,乞于余杭门外西北精进寺设位行礼。所差祭告官并合排办事,并依常时祭告小祀礼例。在外州县无虫蝗为害处,候得旨令户部行下;有蝗虫处,即依仪式,一面差令设位祭告施行。从之。”[10]瑞异三:2671宁宗嘉定八年(1215)六月,“以飞蝗入临安界,诏差官祭告酺神。同日,诏令两浙、淮东西路转运司行下所部州县,如有飞蝗去处,并仰守臣差官祭告酺神,精加祈祷,不得徒为文具。”[10]瑞异三:2677九年(1216)五月,中书门下省言:“勘会飞蝗渐有滋长,合行祭告酺神。五月五日,诏令诸路转运司、安抚司、提刑司、提举司并江淮荆湖制置司、三统领所,各行下所部州县,应有蝗蝻生发去处,令守日下祭告酺神,仍于在城应灵寺观、神祠精加祈祷,务在速获销弭。城外分差官前去。及令督责州县,疾速收捕净尽,不得视为文具。”[10]瑞异三:2677

除了祭祀酺神外,皇帝还会下罪己诏,求直言、避正殿、减常膳等。如孝宗隆兴元年(1163)七月,“以旱蝗、星变,诏侍从、台谏、两省官条上时政阙失”。[10]瑞异三:2672八月,诏:“比日飞蝗益多,又闻诸路州县风水为灾,螣螟害稼,咎证罔测,朕甚惧焉。朕自今月十八日避正殿,减常膳,侧身修行,以祈消弭。重惟政事之阙,致伤和气,二三大臣其尽忠省过,裨朕不逮……”。[10]瑞异三:2672嘉定元年(1208)四月,臣僚言:“……故自去岁以来,蝗蝻为灾,隆冬无雪入春不雨……恭睹明诏,圣心焦劳,特减常膳,又以次月二十七日躬祷于太一宫、明庆寺,闵雨之志,上下具行……”。[10]瑞异三:2672

三、对宋代政府应对蝗灾措施的评价

正如《宋史·食货》所言:“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振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12]4335宋代对蝗虫的生物特性有了较为科学的认识,在蝗灾治理方面也有突破,尤其是采用掘蝗卵法,这种方法可以达到标本兼治的功能。随着南宋朝廷的建立,两浙路成为政治、经济中心,两浙路的蝗灾也日益受到朝廷的关注,就宋代治蝗律法而言,虽然是为了指导治理全国蝗灾而颁布的,但对于两浙路蝗灾治理不无裨益,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从现代的视角对宋廷应对蝗灾的措施作一评价是很有必要的。

从现代角度看宋廷祭告酺神之举,难逃迷信一说。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宋人深受“天人感应”思想影响,处在那个时代,不管是帝王下诏自谴,还是官方组织祭祀酺神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安抚社会心理的目的,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宋代应对两浙路蝗灾的措施中有很多可取之处,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第一,蝗灾爆发时,两浙路能够组织人力对蝗蝻进行打扑,并且施行“以钱粮募工”,充分调动农民参加灭蝗的积极性;第二,蝗灾灾情严重时,宋廷为了两浙路百姓生计,对灾区进行直接的实物赈济,并减免灾区赋税。总而言之,宋廷在治蝗过程中不断总结治蝗“心得”和经验,将治蝗工作一步步实现制度化和法制化,并将其法纳入到国家法律体系当中,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治蝗经验。

参考文献:

[1][明]徐光启.农政全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916-917.

[2]李华瑞.宋代的捕蝗与祭蝗[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59-65.

[3]金城,刘恒武.北宋时期的蝗灾及治蝗措施——以神宗朝为中心的考察[J].农业考古,2015(6):146-152.

[4]邓云特.中国救荒史[M].上海:上海书店,1984:22.

[5]陈高佣.中国历代天灾人祸表[M].上海:上海书店,1986:796-1085.

[6]袁祖亮主编,邱云飞著.中国灾害通史:宋代卷[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8:133-144.

[7]陈桥驿.浙江灾异简志[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

[8]郭郛等.中国飞蝗生物学[M].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

[9][南宋]董煟.救荒活民书[M]//李文海等主编.中国荒政书集成.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

[10][清]徐松.宋会要辑稿[M].北京:古籍出版社,2014.

[11][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12.

[12][元]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

(责任编辑张玲玲)

Locust Plague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Song Dynasty

Jin Cheng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Communication,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 315211)

Abstract:The plagues of locusts are one of the three natural disasters in the agricultural history of our country, whose huge harm was observed by the past rulers. As there were frequent plagues of locusts in the Song dynasty, the royal court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them. This paper studies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the Liangzhe area locust plagues, elaborates on the plagues from their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imperial court’s measures to deal with the plagues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finally evaluates the pros and cons of the measures against the plagues taken by the royal court.

Key words:Song dynasty; Liangzhe area; plague of locusts; government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3X(2016)00-0114-06

doi:10.16169/j.issn.1008-293x.s.2016.00.023

收稿日期:2016-04-17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宁波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危机与应对:宋代两浙路灾害与社会研究》阶段性成果;本文亦受“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浙江工商大学东亚研究院项目(14ZDDYZS02YB)”资助。

作者简介:金城(1989-),男,安徽六安人,宁波大学人文与传媒学院助教,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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