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979号敦煌文书所反映的唐前期乡里组织

2016-07-01 05:31鲁玉洁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文书敦煌农民

鲁玉洁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陕西西安 710119)

P.2979号敦煌文书所反映的唐前期乡里组织

鲁玉洁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陕西西安710119)

摘要:唐代前期,乡里组织作为县以上政权的辅助机构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在“上承下达”,直接管理农民,维护乡里社会的安定等方面。然囿于相关史料记载较少,很难考察其具体真实的情况。所幸敦煌文书的出土,弥补了这一遗憾。通过对P.2979号文书的研究,可以发现,唐代前期,乡里组织,尤其是里正,的确在乡里社会的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其与上级官吏、农民以及地方乡绅的关系也具有复杂性与矛盾性的一面。本文再度考察P.2979号敦煌文书,以此增进对其时乡里组织实际运行的认识。

关键词:P.2979号敦煌文书;唐代前期;乡里组织

PDF获取: http://sxxqsfxy.ijournal.cn/ch/index.aspxdoi: 10.11995/j.issn.2095-770X.2016.06.021

自春秋战国以来,乡里制度即是中央对基层社会控制的最基本的管理制度。自先秦至唐,乡里制度既有延续,又有变化。乡里制度下运行的乡里组织及充任人员隶属于地方政权下的半官方组织系统,即乡官等虽然都在正式的政府组织体系之中,但其往往不是正式的品秩官员,尤其至唐代后期,乡官等既无衙署,又无品秩,已成为职役。尽管如此,乡里系统仍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直接承自县级政权,完成县级政权对基层社会的管理内容。唐以降的朝代更是如此。

相对于中央政治而言,地方政治亦是历代王朝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处于国家与地方之间,上承王朝政令,下理社会之秩序,故地方政治之优劣直接关乎社会的安定与王朝的兴衰。可以说,对地方政治的研究,有助于了解历代王朝的治乱兴衰与社会底层的方方面面。而乡里组织恰是地方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乡里组织的考察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地方政权的运行,可谓管中窥豹。

事实上,早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就已有学者关注到乡里制度与组织问题,最早的也是影响最大的是闻钧天的《中国保甲制度》。其时之论著虽然颇丰,但学术性不强,更多的是为现实政治而服务。七八十年代以来,关于乡里制度的研究又进一步发展,不仅论著增加,而且在研究的范围与深度都有强化。①随着敦煌文献与新资料的出土,又推进了乡里制度研究的深入。综观已有研究,从时限看,以汉、明、清探讨居多,而五代十国、隋唐、辽夏金元等也有乡里制度却缺少细致深入的梳理;从内容看,以乡里制度的阐释、考证居多,而对其实际操作情况的分析较少。②因此,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以P.2979号敦煌文书为视角,对唐开元中叶以前的乡村组织的实际运行情况作一番探讨。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以往对P.2979号敦煌文书的研究较多的集中在从这篇文书来考察唐代的勾征制度,③本文利用这篇文书考察唐之乡里组织的运行也是另一立意之处。

一、P.2979号敦煌文书所见乡里组织

P.2979号敦煌文书《唐开元廿四年岐州郿县县尉牒判集》④残存判文4篇,牒文6篇。尽管文书的性质有争议,但一致认为其内容主要是郿县县尉对该县部分事务的判词和牒文,因此包含了许多乡里组织处理事务的实际情况之信息。

我们知道,唐代是乡里制度演变的转折点,其时乡的功能进一步弱化,里、村成为乡里组织的重要一级。尽管史书记载唐代“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1]卷四十三,1825实行乡、里、村三级制。实际上,唐代里正负责管理整个乡里的事务,成为唐代乡里组织的实际最高领导者。其职责“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2]卷三,23,重要性不言而喻。正如有学者论及:“乡制到了唐代,已经名存实亡。”[3]200基于“里”的重要性,对里正的选任也甚为慎重。史书载:“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2]卷三,23足见唐代统治者对其之重视。

在文书中,多次提及里正。其中第8至13行“不伏输勾征前申第廿五”条载:

8 不伏输勾征地税及草前申第廿五

9 开元廿三年地税及草等,里正众欸皆言据实合蠲,使司勾

10推亦云据实合剥。里正则按见逃见死,以此不征,使司则执未

11削未除,由是却览。为使司则不得不尔,处里正又不得不然。而

12今见存之人,合征者犹羁岁月,将死之鬼取办者,何有

13得期若专征所由,弊邑甚惧。今尽以里正等录状,上州司户

该条记载了里正据户籍“见逃见死”,以此合蠲地税及草,却遭使司反对一事。第14至20行“不伏输勾征地税及草后申第廿六”条载:

14请裁垂下。不伏输勾征地税及草后申第廿六

15廿三年地税及草等,被柳使剥由,已具前解,不蒙听察,但责名

16品。若此税合征,官吏岂能逃责?只缘有据,下僚所以薄言。今

17不信里正据薄之由,唯凭扭使按藉之勾。即征即坐,不虑

18不图,欲遣彫残之郿,奚从可否之命,况准虑条,自徒

19以下咸免。又氶恩敕,逋欠之物合原,里正虽是贱流,县尉

20亦诚卑品。确书其罪,能不有辞?依前具状录申州司户。请乞审慎,

这里也是言及里正具状征收地税及草一事。第91至95行“署税钱不纳户第卅二”条载:

91使并录申。署税钱不纳户第卅二

92百姓之中,解事者少,见温言则不知惭德,闻粗

93棒则庶事荒弛,如此倒著,何以从化?今长官恩

94惠已足,此辈顽嚣亦多,仰并限此月十六日纳

95毕,不毕,里正摄来,当与死棒。

此条所载与上文属于同类事务,上级要求里正催促拖欠税钱者,限时未纳者捉拿,“当与死棒”。第21至35行“朱本被诬牒上台使第廿七”条述及里正朱本征役一事,其详如下:

21无重所由。朱本被诬牒上台使第廿七

22初,里正朱本据户通齐舜着幽州行,舜负恨,至京诣台,讼朱

23本隐强取弱,并或乞敛乡村。台使推研,追摄颇至,再三索上,

24为作此,申版使。曰:

25此县破县,人是疲人,一役差科,群口已议,是何里正,能作过

26非。如前定行之时,所由蕳送之日,其人非长大不可,非久

27行不堪。在朱本所差,与 勅文相合。皆类壮健,悉是老

28行。蕳中之初,十得其四,余所不送,例是尫羸。不病不贫,即伤

29即蕳役者,准 敕不取,交贫者于法亦原。其中唯吕万一人

30稍似强壮,不入过薄,为向陇州,且非高勋,又异取限。如齐舜

31所讼,更有何非?或云:“遍历乡村,乞诸百姓。”昨亦令人访问,并

32且追众推研,总无所凭,浑是虚说。至如州县发役,人间

33难务,免者即无响无声,着者即称冤称讼。此摇动在乎

34群小,政令何閞有司。众证既虚,朱本何罪?昨缘此事,追

35摄亦勤,廿许人,数旬劳顿,农不复理,身不得宁,忝是职

36司,敢不衔恤?具状牒上御使台推专使。

第68至75行“岐阳郎光隐匿防丁高元牒问第卅”条载:

68岐阳郎光隐匿防丁高元牒问第卅

69高元郿县百姓,岐阳寄田,其计素姧,其身难管,昨以身

70着丁防,欸有告身,往取更不报来,遣追因即逃避。至如

71郎光郎隐,不知何色何人,既乣合朋徒,指麾村野,横捉

72里正殴打,转将高元隐藏。若此朋凶,何成州县?且见

73去年孙彖,今日刘诚皆是庸愚,起此大患,寔由下人易

74为扇动,狂狡迭为英雄,若小不遂惩,必大而难挫,是事

75利国,当亦利人。其高元请送其身,郎隐乞推其党。

又,第76至85行“岐山吕珣隐匿防丁王仵牒问第卅一”条载:

76岐山吕珣隐匿防丁王仵牒问第卅一

77人之云凶,不必待乱,但倚强作暴,恃力作欺,外捍州县之权,

78居为逋逸之薮,此则虐不可纵,患不可容,如岐山吕珣不

79知何者,家藏逃户,无数其人。昨缘一户防丁,久匿其舍,有

80伯叔往以追括,执文书,信足有凭。而吕珣逆而捍之,诅以为

81贼,以物以缚,不异掳掠其人,将匿将携,更以脅迁其党。

82同奸之辈,所识者半是郿人,傥合之朋,与彼者,咸非家屠。

83今启长官,威动旁邑,众寮寀声隐甸畿,则有此狷入潜

84輳乱也,明训,不知其故,敢乞图之。其若于鹘子及王阿仵等,

85实望公缚送来,无纵吕珣跋扈,具状牒岐山县。

这两条皆是言及里正追括逃匿的防丁一事,当属同类。据该文书上述所载,足见里正的确在管理基层乡里的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P.2979号敦煌文书所反映的乡里组织与上级官僚

基于乡里社会幅员广大,情况复杂,若仅靠州县官吏管理好乡里社会,实非易事。实际上,州县官大多是通过乡里组织来实现对百姓的统治,尤其在唐代,里正在州县官与民之间发挥着重要的纽带作用。通过对P.2979号敦煌文书的考察,可以发现州县等上级官吏与乡里组织,或言与里正的关系具体有以下几点:

其一,重视对乡里组织,尤其是对里正的考察奖惩。前文所引文书“朱本被诬牒上台使第廿七”条记载了里正朱本被诬事件。齐舜讼朱本隐强取弱,乞敛乡村。据《唐律疏议》规定:“诸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杖六十。疏议曰:依令: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若非法而擅赋敛及以法赋敛而擅加益,赃重入官者,计所擅坐赃论;入私者,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4]卷第十三,251可见若贫富、强弱、先后、闲要等,差科不均,各杖六十。如果又非法敛赋,更加罪名。以此来看,里正朱本被讼罪名不小。后经台使仔细调查,发现朱本“蕳中之初,十得其四,余所不送,例是尫赢”。据唐律:“老男、废疾、妻妾、部曲、官女、奴婢皆为不课户。”[4]卷第十二,233因此,“朱本所差,与敕文相合”。而且,台使又“另人访问,并且追众推研”,最终调查其讼“总无所凭,浑是虚说”,并出具缘由,里正朱本被诬。其调查之详细周全,足见上级官吏着实重视对里正的考察,并非敷衍了事。

其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乡里组织与州县官沆瀣一气。一般说来,我们一贯认为乡里组织与州县官狼狈为奸,鱼肉百姓,但亦有例外。在P.2979号文书中,“不伏输勾征地税及草前申第廿五”条谈到,里正以户籍“见逃见死”,“以此不征”“据实合蠲”。但使司认为虽“见逃见死”,但户籍未消,要求按籍“合剥”。里正与使司发生意见冲突,故里正录状,上州司户,请裁垂下。前引文书“不伏输勾征地税及草后申第廿六”条再次重申此事。其实,使司之所以不听信县尉、里正之言,执意以有籍无人的“空籍”征税,是为聚敛财物。从经济利益看,乡里是物力财富的来源,是官僚赖以生存的基础。为满足一己贪欲,各个层级的官吏都千方百计对乡里横征暴敛。譬如玄宗朝的财政大臣王鉷。《资治通鉴》载:“上以户部郎中王鉷为户口色役使,……旧制,戍边者免其租庸,六岁而更。时边将耻败,士卒死者皆不申牒,贯籍不除。王鉷志在聚敛,以有籍无人者皆为避课,按籍戍边六岁之外,悉征其租庸,有併征三十年者,民无所诉。……鉷探知上指,岁贡额外钱百亿万,贮于内库,以供宫中宴赐。”[5]6987由此推知,使司之所以与里正意见不合,其意在于借勾征之名行聚敛之实。但实际上,里正比使司更了解民情。据文书内容可知,当时郿县已是连年受灾,百姓困顿,文书云“彫残之郿”,人口逃亡严重,有籍无人普遍,故切言“今见存之人,合征者犹羁岁月,将死之鬼取办者,何有得期。若专征所由,弊邑甚惧。”由此,里正申请“据实合蠲”。可见,当时乡里组织确有考虑民情之实。事实上,这也反映了在唐前期,里正的素质还是较高的,再次应证了唐代对里正人选是较为重视的。

其三,乡里组织是州县等长官实现对基层社会管理的媒介。诚如史籍所载里正之职责在于“掌按比户口,课置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2]卷三,23文书对此均有应证。譬如在“不伏输勾征地税及草前申第廿五”条与“不伏输勾征地税及草后申第廿六”条都有提到里正征税之职,这一点在前引“署税钱不纳户第卅二”条表现的尤为突出,县官要求里正尽快催征百姓纳税,限期未纳毕,则由里正捉拿,“当与死棒”。在征役方面,亦由里正追括逃匿防丁,在前引文书“岐山吕珣隐匿防丁王仵牒问第卅一”条、“岐阳郎光隐匿防丁高元牒问第卅”条均有提及。

三、P.2979号敦煌文书所反映的乡里组织与农民

若要深入考察乡里组织的运行,那么与乡里组织密切相关的农民自然是不容忽视。农民是乡里组织管理的直接对象,甚至从某种意义而言,其是衡量乡里组织成败得失之关键。在P.2979号文书中,真实反映了唐前期乡里组织与农民之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文书反映出农民对乡里组织并非完全顺从屈服,有时又表现出相当强烈的反抗意识。据文书载,农民表现其反抗,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上诉上级官府表示不满和反抗。譬如在“朱本被诬牒上台使第廿七”条记载,郿县齐舜“至京诣台,讼朱本隐强取弱,并或乞敛乡村”,上诉里正朱本。二是,通过武力反对,与乡里组织发生冲突。在“岐阳郎光隐匿防丁高元牒问第卅”条,郿县百姓高元为躲避兵役而逃匿于岐阳,因而里正遣追。岐阳郎光郎隐,文书虽曰“不知何色何人”,据下文推测应为普通百姓,其“乣合朋徒,指麾村野,横捉里正殴打,转将高元隐藏。”其民有意隐匿逃役人员,已是违反唐律,况且殴打遣追逃役人员的里正,更是以下犯上,阻挠乡里组织执行政务。文书又云:“去年孙彖,今日刘诚,皆是庸愚,起此大患,寔由下人易为扇动,狂狡迭为英雄,若小不遂惩,必大而难挫”。可见,出现这样的情况并非偶然。即唐前期,在乡里组织实际管理的过程中,其与农民的关系具有矛盾性,有其斗争性的一面。

其二,在经济上,农民与乡里组织之关系更为复杂。乡里组织涉及经济方面的职责主要在于重农养民和征收赋税。在P.2979号文书中多次言及征收赋税一事。其中,文书谈及的地税及税草是当时唐政府的重要税种之一,主要依据户籍征收。因赋税是政府的主要财源,故对赋税的征收既受到乡里组织的重视,同时也被上级官吏特别关注。在该问题上,农民与乡里组织关系的复杂性主要基于征收的方式。有时,里正也会考虑乡里社会的现实,顾及农民的利益与社会的安定。前文提及当时的郿县连年受灾,百姓困顿,人口逃亡严重。由此,里正申请“据实合蠲”。文书中前后两次申请,即“不伏输勾征前申第廿五”条与“不伏输勾征地税及草后申第廿六”条,而且在后一条中更切言合蠲的重要性。乡里组织能顾及农民的利益,便易得到农民的理解与支持。另一方面,更多的乡里组织利用征税之机对农民横征暴敛,加重农民的灾难。在文书“署税钱不纳户第卅二”条中讲道,若农民未能按期交税,即“里正摄来,当与死棒”,其残忍暴虐可见一斑。诚然,这种复杂性也源于乡里组织人员的素质与政府的要求。在唐代官制下,要求官员体察民情。《旧唐书》中《职官志》载:“京畿及天下诸县令之职,皆掌导扬风化,抚宇黎甿,敦四人之业,崇五土之利,养鳏寡、恤孤穷。审察冤屈,躬亲狱讼,务知百姓之疾苦。”[1]卷四十四,1921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乡里组织。但在实际情况中,既有体察民情的里正,也不乏穷凶极恶之徒。再一方面,据《唐律疏议》规定:“诸里正,依令:授人田,课农桑。……应课而不课,如此事类违法者,失一事,笞四十。”[4]卷第十三,249又有“里正、坊正、村正等,唯掌追呼催督,不合辄加笞杖”。[4]卷第三十,561可见,唐政府规定,若里正不能按期催纳上缴,则笞仗判刑,有时代入输纳,苦不堪言。行政规定也会影响到乡里组织在实际事务中的处理方式。一定程度上,造就了经济层面上农民与乡里组织之关系的复杂。

其三,乡里组织重视对农民的教化。在文书中,突出表现在乡里组织对乡里社会之矛盾事务采取调节的方式。譬如文书“许资助防丁第廿八”条载:

37许资助防丁第廿八

38初,防丁暜诉衣资不充,合得亲邻借助。当为准法无例,长

39官不合,又更下状云,虽无所凭,旧俗如此。况某等往日并

40资前人,今及身行,即无后继,非唯取恨而去,亦恐不办

41更逃以故。遂其所言,取济官役,判署曰:

42“频遭凶年,人不堪命。”今幸小稔,俗犹困穷,更属征差,何

43以供办?既闻顷年防者,必扰亲邻。或一室使办单衣,或数

44人共出袷服。此乃无中相恤,岂谓有而济赖。昨者长官见

45说资助,及彼资丁皆叹人穷,不堪其事。几欲判停此助,

46申减资钱。不奈旧例先成,众口难抑,以为防丁一役,不请

47官赐,只是转相资助,众以相怜。若或判停,交破旧法,

48已差者即须逃走,未差者不免祇承。以是至再至三,

49惟忧惟虑。事不获已,借救于人,既非新规,实是旧例。

50亦望百姓等体察至公之意,自开救恤之门,一则仁义

51大行,二固风俗淳古,天时亦因此而泰,水旱则何因以兴?

52是事行之于人,益之以政,百姓何患乎辛苦,一境何忧乎

53不宁?勋忝守下司,敢忘百姓,实由事不得已,理不合违,

54亦望众人,无以为憾。其应办衣资等户,衣服者

55精,故者其次,唯不得破烂,及乎垢恶。仍限续得续纳,无

56后无先,皆就此衙,押付官典。至今月廿日,大限合毕,辄

57违此约,或有严科,恐未遍知,因以高谕,仍榜示。

该条讲述了防丁诉衣赀不充,希望得到亲邻借助,而且“旧俗如此”。然其地“频遭凶年,人不堪命”,虽当年粮食有所收获,也未能改变经济破败的处境,百姓仍然困穷而无力承担“资丁”之事。文书中讲道:“昨者长官见说资助,及彼资丁皆叹人穷,不堪其事。几欲判停此助,申减资钱。不奈旧例先成,众口难抑,以为防丁一役,不请官赐,只是转相资助,众以相怜。若或判停,交破旧法,已差者即须逃走,未差者不免祇承。以是至再至三,惟忧惟虑。事不获已,借救于人,既非新规,实是旧例。”这段记录真实反映了当地官员面对此事的矛盾心态。一方面,考虑到“人穷”“不堪其事”,希望“判停此助”,“申减资钱”,以减轻人民负担。另一方面,“资丁”一事已是既定旧例,又是国家政令,一旦判停,则“交破旧法,已差者即须逃走,未差者不免祇承。”由文书推知,乡里组织对农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慰百姓体察长官之意,“自开救恤之门,一则仁义大行,二固风俗淳古,天时亦因此而泰,水旱则何因以兴?是事行之于人,益之以政,百姓何患乎辛苦,一境何忧乎不宁?”可见,乡里组织重在以“德”、“义”教化农民,并非完全依赖武力惩罚的手段。

事实上,乡里组织虽非一级行政政权,但它仍是唐政府管理、控制农民的工具,其本质目的还在于维护唐政府的统治。因此,这种特殊性决定了乡里组织与农民的复杂关系。P.2979号敦煌文书正反映了在真实的社会生活中,乡里组织与农民关系的矛盾性。

四、P.2979号敦煌文书所反映的乡里组织与乡绅势力

在地方社会中还需要特别注意地方乡绅势力。诚如有学者指出:“乡绅往往是地方利益的代表,是乡里社会的核心。”[6]272因其“在地方社会的实际影响力,任何时代的地方政府都必须正视并依托之。”[7]7一般情况下,他们会配合乡里组织的工作。然而,有时乡绅势力颇大,也会形成与乡里组织相抗衡的力量。

在文书“岐山吕珣隐匿防丁王仵牒问第卅一”条中讲道郿县防丁逃匿于岐山县吕珣处。虽文书曰吕珣“不知何者”,但其“家藏逃户,无数其人”,据此推测吕珣似不太可能为一般村民,应为岐山县一地主、乡绅势力。吕珣隐匿逃亡防丁,且阻挠追括,因此郿县县尉又特在牒文声明,希望岐山县“无纵吕珣跋扈”,可见,当时的确存在乡绅势力破坏乡里组织处理事务的现象。在文书“判问宋智咆悖第廿九”条亦有体现。文书言:“宋智阖门,尽为老吏,吞削田地,其数甚多,昨乃兼一户人,共一毡装,助其贫防,不着百钱,乃投此状来。”据此可知,宋智系当地乡绅势力,侵夺私田,隐匿逃户,且“助其贫防,不着百钱”。因此,里正投状,“帖狱留问”宋智。然而,宋智“且欲沮止也议,既善言不率,亦法语不恭,怒气高于县官,指麾似于长吏。”其气焰之嚣张,可见一斑。

由此观之,在唐前期,仍然不乏乡绅势力破坏乡里组织事务的现象。突出表现在阻挠乡里组织的工作,经济上匿田逃税,隐匿户口等方面。当出现利益分歧,就会发生这样的冲突。这恰从一定层面上反映了在地方社会中,乡绅势力与乡里组织关系的复杂性。

五、结语

自玄宗登帝以来,匡扶政治,终造就开元盛世。然而,在繁华的背后,地方社会的行政效能仍然存在种种问题。在整个唐代官僚体制中,乡里组织处于最基层的位置,却举足轻重。一方面,它承接来自上层官僚的压力与控制,另一方面,又直接实现对百姓的管理。对于传统农业国家来说,“乡里制度是农业文明国家形态及其政治体制赖以形成和发展的基础。”[6]2敦煌、吐鲁番文书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史料缺载的遗憾,为研究唐代乡里组织问题提供了重要资料。通过对P.2979号敦煌文书的考察,反映出在唐代前期,里正在地方乡里社会的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尽管唐代制度有各种明文规定,然乡里组织与上级官僚、农民及乡绅势力的关系仍然极具复杂性。诚如有学者指出,政治制度与政治运行的实际政治过程中往往并不一致,在地方政治中尤其如此。[7]7。

[注释]

①相关研究主要有,朱绍侯:《汉代乡亭制度浅论》(《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82年第1期),罗开玉:《秦国乡、里、亭新考》(《考古与文物》1982年第5期),吉书时:《略论汉代的三老》(《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3年第6期),丁国范:《关于元代的里甲制度》(《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1978年第3期),刘伟:《明代里甲制度初探》(《华中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3期),吴雁南、倪英才:《乡官制度考》(《北方论坛》1984年第2期)等。

②还有王昊:《明代乡里组织初探》(《明史研究》1991年第1期),陈宝良:《明代乡村的防御体制》(《齐鲁学刊》1993年第6期),张瑞泉:《略论清代的乡村教化》(《史学集刊》1994年第3期),王日根:《明清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系统论纲》(《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何汝泉:《关于唐代“乡”的两点商榷》(《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4期),陈国灿:《唐五代敦煌县乡里制的演变》(《敦煌研究》1989年第3期》),王永曾:《试论唐代敦煌的乡里》(《敦煌学辑刊》1994年第1期)等。

③主要有薄小莹、马小红:《唐开元廿四年岐州郿县县尉判集研究——兼论唐代勾征制》(《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中华书局,1982年版),王永兴:《唐勾检制度研究》(《隋唐五代社会经济史论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等。

④P.2979号敦煌文书收于国家图书馆善本特藏部编:《王重民向达所摄敦煌西域文献照片合集》,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年,第4454页。文中所引文书内容均出于此,不再一一作注。

[参考文献]

[1]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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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哲郎.乡遂遗规——村社的结构[M]//吾土与吾民.北京:三联书店,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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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编辑黄彦震]

[责任编辑朱毅然]

Study on the Countryside Organization of the Early Tang Dynasty Based on Dunhuang MS: P.2979

LUYu-jie

(CollegeofHistoryandCulture,ShaanxiNormalUniversity,Xi’an710119,China)

Abstract:In the early Tang Dynasty, the countryside organization as a subsidiary organ of the regime did play an important role, especially in delivering orders, controlling farmers directly and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in the villages. However, because of limited relevant historical records, it’s difficult to investigate the specific historical situation. Fortunately, the discovered Dunhuang documents offered detailed information. By studying the No.P.2979 Dunhuang documents, we know that the countryside organization indeed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management of village society in the early Tang Dynasty. Also, its relationships between superior officials, farmers and local squire was quite complicated. This paper attempts to study the actual operation of the country organization in the early Tang Dynasty which based on No. P.2979 Dunhuang documents,and improve the understanding of local administration effectiveness.

Key words:Dunhuang MS: P.2979; the early Tang Dynasty; countryside organization

收稿日期:2015-12-17;修回日期:2015-12-30

作者简介:鲁玉洁,女,甘肃张掖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70X(2016)06-0090-06

■历史·民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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