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清徐:食醋安全监管或面临技术瓶颈

2016-07-05 14:43曹静
21世纪 2016年4期
关键词:冰乙酸清徐县冰醋酸

本刊记者/曹静

山西清徐:食醋安全监管或面临技术瓶颈

本刊记者/曹静

继《人民法治》杂志于2015年9月号、12月号分别刊登了《为食醋安全“打包票”缘何这么难?》、《紫林醋同批超产近千桶 调查至今无结果》两篇报道之后,《人民法治》杂志2016年2月号的一篇调查报道《山西清徐:疑用工业冰乙酸勾兑食用醋存隐患》再次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2016年2月,山西紫林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召回了消费者投诉的紫林陈醋鼓包、溢液产品(消费者共购买了983箱)。然而,针对群众举报的销售给食醋企业工业冰乙酸的经销点,清徐县执法部门的查实行动依然迟缓。

清徐县是山西老陈醋的发源地,也是紫林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在地,素有“醋都”之称,全县共有70多家食醋企业,拥有6大系列60多个品种,年产醋10万吨,占全国醋产量的六分之一。显然,面对众多食醋企业以及用工业冰乙酸勾兑的高隐蔽性,媒体一定程度上难以全力调查,在本刊独家调查山西清徐“疑用工业冰乙酸勾兑食用醋”事件中,记者主动提供了销售工业冰乙酸的大量线索,期待清徐县各职能监管部门展开大铺网行动。

工商部门为违规企业披上合法外衣

2015年12月16日,记者到清徐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采访,该局清源镇工商所秦所长称(东兴路43号)就是企业的仓库(中转库),并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不过,该企业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随后,秦所长联系赵某山来到工商所,赵某山拿来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显示企业名称为清徐县兴华食品添加剂经销部,办理时间是2015年12月3日。

据了解,12月3日,中国日报网交通频道记者已将该情况举报到清徐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但令人不解的是,清徐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仅没有对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反而在媒体举报的当天,该企业取得了营业执照。而对于赵某山销售工业冰醋酸的情况,该局建议媒体向当地安监局举报。

工业冰乙酸属于危险化学品(CAS: 64-19-7),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清徐县兴华食品添加剂经销部经营范围为销售食品添加剂,并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经销,其销售工业冰乙酸已经超出了经营范围。

现场检查结果出人意料

2015年12月17日,记者将购买的一桶工业冰乙酸及清徐县兴华食品添加剂经销部销售工业冰乙酸的情况反映给清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然而,经过清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之后,结果出人意料。“接到记者反映的情况后,已经到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只发现一些经营范围允许的食品添加剂,并没有发现有工业冰乙酸。”清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工科科长杨利忠答复记者说。

当记者提出查看现场检查笔录等行政执法文书时,杨利忠称:“有隐患我们查处,没隐患怎么查处,现场没有(工业冰乙酸)就不处理,也没有现场笔录等行政执法文书。”众所周知,食用级和工业级冰乙酸同样无色无味,由于清徐县没有检测工业冰乙酸的机构及设备,清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判断显然只是“表象”。无奈之下,记者将购买的工业冰乙酸送到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检测。

“关于清徐县兴华食品添加剂经销部销售工业冰醋酸,安监部门应指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制作勘验笔录。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记者反映的情况,清徐县兴华食品添加剂经销部在清徐县经营10多年冰醋酸,既没有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也没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安监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取缔。”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三处处长安江峰在给记者的答复中明确表示。

2015年清徐县抽检不合格食醋一览表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遇瓶颈

在2016年1月13日的会上,清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科科长王磊介绍了对工业冰乙酸的检查情况,目前检查了38家食醋生产企业,暂时没有发现工业冰乙酸,会加大日常检查。

“将重点检查食醋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是否严格履行原材料质量把关义务,是否有使用工业冰醋酸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的企业,将依法严厉查处。”王磊表示。同时他也坦承:“就如何判断食醋产品中是否使用了工业冰醋酸的相关技术问题,是拦在执法部门面前的一道很高的门槛。”

《酿造醋酸与合成醋酸的鉴定方法》(GBT22099-2008)标准起草人之一的王志强2002年就在《中国调味品》上发文指出,对于酿造食醋而言,我国酿造食醋标准中允许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而冰醋酸在GB2760中恰好作为食品添加剂,这一巧合为个别醋企用合成醋酸生产食醋披上了合法外衣,极大损害了其他醋企业的利益,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按照《SB10337-2000配制醋》标准的定义,配制醋是以酿造食醋为主体,与冰乙酸、食品添加剂等混合配制而成的调味食醋,而冰乙酸必须符合GB1903的规定,也就是必须是以发酵法生产的乙醇为原料制成的冰乙酸,这也就意味着合成醋酸并不能用于食醋的生产。

山西紫林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清徐县的龙头企业,是山西省唯一取得配制食醋生产许可的企业。而企业生产食醋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食用酒精应符合GB10343-2002食用酒精标准;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配制食醋中酿造食醋的比例(以乙酸计)不得少于50%,必须使用食用级冰乙酸(符合GB1903-1996《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冰醋酸)》),并具有合格证明。这意味着,没有取得配制食醋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得进行配制食醋生产,取得配制食醋生产许可的企业必须使用食用级冰乙酸并有合格证明。

一个无证经营10多年的工业冰乙酸经销点,之所以在清徐县能生存如此之久,各监管部门也难辞其咎。工业冰乙酸被销售到食醋生产企业,为清徐县的醋产业埋下了食品安全的“炸弹”,针对此类情况,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薄队长在2016年1月13日会议上建议:“应由清徐县政府‘三委’联合公安、安监、工商和质监等多部门联合执法。”

其实,只要每个监管部门在各个监管环节都紧绷“食品安全”这根弦,切实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强化问责,保障食品安全并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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