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婚姻稳定性问题研究综述

2016-07-06 16:48张刘妩晔子伍兆祥
中国市场 2016年24期
关键词:离婚率婚姻法调整

张刘妩晔子+伍兆祥

[摘 要]离婚率是度量婚姻稳定性的重要指标。自1980年以来,我国的离婚率一直走高,这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综合现有研究文献发现,现阶段我国离婚率具有女性提出离婚的比例大、离婚率的区域差异明显、离婚率一直保持稳定小幅度增长趋势和离婚年龄集中等特征,影响离婚率的主要因素有:人口流动性、家庭形态和孩子、女性的独立意识等社会因素,GDP、房价等经济因素,同时文化的多元性也有影响。进一步分析婚姻法调整对离婚率的影响发现:婚姻法调整和离婚率之间存在相关性,但这一论断缺乏实证研究的支持。

[关键词]离婚率;婚姻稳定性;《婚姻法》调整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4.255

婚姻稳定性,是统计某群体的婚姻经营状况是否稳定,它一般是通过百分数的表现形式来客观显示婚姻的稳定程度,计算方法是确定婚姻关系人数减去离婚人数后的总人数的百分比,来统计有多少人一直没有离婚。其实婚姻稳定性的实质就是当事人对婚姻状态的主观意见,即对当前婚姻状态是否满意,是否想要离婚。如果没有发生过离婚念头,那么这段婚姻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所以我们可以通过离婚率这个数据来判断我国当前的婚姻稳定状况。当然除了离婚率以外,度量婚姻稳定性的指标还有很多,例如婚姻质量等。离婚表明这个家庭夫妻关系从不稳定走向彻底破裂,离婚率表示离婚对数占人口数的比率,是一项客观真实指标,因此,这个指标的大小可以很好地度量整体婚姻不稳定状况,在多数实证研究中均采用离婚率作为度量整体婚姻稳定状况的指标。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社会思潮多元化进程加快,人们的婚姻观念和态度也发生巨大变化,由此带来整体的离婚率持续上涨的趋势,特别是2006年以来,离婚人数越来越多,离婚率不断上升,离婚率的年平均增速高达7.8%,见下表。

当前我国婚姻状况如何,婚姻稳定性的影响因素有哪些,婚姻制度的变迁对婚姻稳定性有何影响,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强烈关注,并形成了大量研究文献。

1 关于离婚率指标的解释

离婚率是度量婚姻稳定性的最重要的指标。确定婚姻关系的双方在法律途径下(协议、诉讼)结束婚姻关系,也不再受到夫妻权责的约束,即为离婚。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当事人的法定离婚程序,离婚的首个负责主体是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在无法挽回离婚局面后,为婚姻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

我国用离婚率显示婚姻经营情况,但是目前学界没有统一的计算方法。根据胡卫《离婚率计算探讨》一文,国内主要有以下四种解释。

1.1 解释一:《人口学辞典》

刘铮(1986)通过计算一年中离婚对数的百分比来表示离婚率。总离婚率是在一年以内,按离婚对数除以年平均人口数计算的,因为人口基数较大,所以一般用千分数来显示该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总离婚率=(离婚对数/平均人数)×1000‰(一年内)

1.2 解释二:《常用人口统计公式手册》

翟振武(1993)认为离婚率是某一段时间以内每一千人中有多少离婚件数。

1.3 解释三:1998年民政部下的《离婚率计算方法研讨结果的报告》

文件建议离婚率计算方法为离婚的次数与总人口的比率,即在某个时期内以一千人为计算单位,他们中的离婚对数。用公式表示为:

某年离婚率=(离婚人数/平均总人数)×1000‰(调查某年度内)。

同样,国际上也没有形成统一的离婚率计算方法,主流的算法有两种。一是,联合国在计算全球人离婚率时的方法,即离婚对数占总人口数的千分比。二是,国际人口学会在《人口学词典》里的定义,离婚率计算方法是离婚件数除以平均人口。

虽然国内外存在多种多样的离婚率计算公式,但是目前使用最广的离婚率计算方法,还是某个时期内离婚对数占该时期内平均人口的千分比。由于这个分母是包含了儿童和未婚成年人的年平均人口,所以这一离婚率也称作粗离婚率。

1.4 解释四:《中国统计年鉴》

通过用一年内平均总人数中离婚人数的比例来计算离婚率,计算公式如下:

离婚率=(离婚总人数/平均总人口数)×1000‰(一年内)

2 当前我国离婚率的主要特征

通过研究目前我国内与离婚率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总结出离婚率的特征。

2.1 女性提出离婚的比例大

张敏杰(1997)根据全国性的统计资料,分析第三次离婚高峰在性别特征上和前两次有较大变化,即妇女提出离婚的比例很大。付红梅、李湘妹(2008)根据2001—2009年民政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对我国离婚态势进行了研究分析,发现女性(特别是知识女性)提出离婚大于男性。杨萱(2008)认为女性维权意识目前在不断增强,离婚案中有高于70%的案件是女性提出的,而男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不到30%。

2.2 离婚率的区域差异明显

张敏杰(1997)认为我国离婚现象在地区分布上是不平衡的,例如一线城市如北京离婚率较高,东北三省等重工业密集地区的离婚率也比较高,西北地区回民或者伊斯兰教信徒集中的地区离婚率也相对较高,我国西北地区的维吾尔族居民聚集地,离婚事件特别多。总体看,我国离婚率“南低北高”,华东、华南地区低于西北、东北地区。此外,离婚率包括其增长情况在城乡分布上也并不平衡,付红梅、李湘妹(2008)认为城市要高于农村。

2.3 离婚率一直保持稳定小幅度增长趋势

根据张敏杰(1997)的分析,我国离婚高峰第一次历时3年,第二次2年左右便不再发展,而第三次从1980年开始始终逐年上升,至今离婚率都没有明显下降的迹象[2]27。未来六年中离婚率由0.7‰上升两个千分比,而自80年代以来,除了1987年与1995年的离婚率较前一年上升0.2个千分点之外,剩下的十八年中离婚率一直保持每年增长一个万分点的稳定增长速度。付红梅(2008)通过我国近25年的离婚对数来计算离婚率的变化情况,从20世纪80年代到2005年离婚对数从约32万对上升到约179万对,离婚对数保持每年增长5.6%的速度,离婚率平均每年分别增长0.04‰。

2.4 离婚年龄集中

张敏杰(1997)调查人口普查数据和离婚人数年龄分布情况,发现中青年人离婚率最高,即30~39岁,而20世纪80年代初离婚人数年龄比这早5~10岁。杨萱(2008)对比2000年北京、上海两地的离婚数据后,也发现离婚年龄多集中在中年。

3 当前影响离婚率的主要因素

3.1 社会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不断深入,现代化不断发展,我国处于巨大的社会转型期,人们的婚姻观念、价值观、行为模式、生活习惯等都随着时代变迁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宽松的社会态度,人们婚姻观念的变化,导致我国出现又一离婚高峰期(张敏杰,1997),婚姻稳定性下降。主要影响离婚率的有以下几方面具体原因。

3.1.1 人口流动

自20世纪80年代对外开放以来,一方面,经济蓬勃发展的大中城市大量需求劳动力;另一方面,城市改革逐步推进,户籍制度等制度性条件出现较大松动(徐传新,2010),因此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到城镇中寻找工作。大量流失了青壮年劳动力的农村也发生了变化,农村家庭结构改变了,家庭的基本功能暂时性地失去了(疏仁华,2009)。高梦滔(2011)基于我国2003—2009年村庄面板数据,研究出农户外出就业对于离婚率影响的结论是,外出就业和农村离婚率有显著影响关系。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导致农村离婚事件越来越多。

3.1.2 家庭形态和孩子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新生人口减少,人口流动性增大,家庭结构开始变化。家庭人数减少,规模减小,人们更加关注个人未来发展状况(古德,1993)。而且,也有越来越多的家庭不愿意要小孩,我们通常称这种没有小孩的家庭为“丁克家庭”。

在城市,由于丁克家庭没有孩子,也就缺少了婚姻的黏合剂,在婚后爱情的“危险期”里更易发生婚变,这也是重要的离婚率上升原因(张慧彬,1997)。另据统计,近年来协议离婚的比重不断上升,离婚者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愈加理性和文明,包括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孩子的“黏合”作用逐渐被削弱,离婚也就逐渐显得简单。在农村,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数量、子女性别比例等对于各个地区的农村离婚率都具有影响(高梦滔,2011)。有的农村人离婚原因仅仅是因为妻子生不出来男孩。

3.1.3 女性的独立意识

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女性不再需要依附男性生活。她们从传统落后的婚姻观念中解放,希望得到幸福,能在婚姻里感到满足,并且开始敢于向家庭暴力等不良婚姻关系做斗争,特别是农村妇女。另外,由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妇女成为家庭的“一片天”。她们可以自主决定家庭经营活动和对外社交,代替丈夫参与村民组、村委会或者乡里举行的活动,决定家庭的经济支出项目,这种参与权、支配权让农村妇女的独立意识和自主意识不断增强。同时,她们由于要负责维系家庭,负责解决老人、孩子的生活问题,负责进行农业生产活动,独立承担起原本应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家庭义务,她们希望丈夫能够分担这些压力,一旦期待落空,就会产生抑郁情绪、悲伤情绪甚至敌对情绪,从而影响了婚姻稳定(许传新,2010)。

3.2 经济因素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但是经济的繁荣程度存在地域差异,优先开放的城市和开放区以及拥有良好工业基础的地区经济水平高,它们的离婚率变动幅度较大,主要呈现上升趋势,其中上升速度最快的就是上海(徐安琪等,2002)。张峻荣(2008)在调查我国中部地区的离婚率情况时发现,在调查的十个省市中,经济水平状况会影响离婚率,比如北京、上海等城市的离婚率高于河北、安徽等城市,而且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提高也会让离婚率上升。赵燕、孙红兵(2013)基于VAR模型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离婚率关系进行了计量分析,也得出了类似结论,即离婚率不会影响国内生产总值,而国内生产总值对离婚率的影响呈正相关关系。

范子英,胡贤敏(2015)运用向量自回归残差方法来测量未预期到的房价波动,然后再估计未预期波动对离婚率的影响,发现未预期到的房价冲击会增加离婚率,房价每意外上涨10%,该城市的离婚率则增加4%。再通过区分正向和负向冲击,发现房价越高,离婚人数越多,而房价下降对离婚率影响不大。为证明这一观点,他们选取了40个大中城市的样本进行检验,结果表明房价波动越大、上涨越快的城市对离婚率的影响也越大,大城市既是房价上涨更快的地方,也是离婚高发的地方,这两者之间有紧密联系。

但是,统计数据表明,广东、海南、福建等经济发达地区离婚率却较低,徐安琪、叶文振(2002)通过多元回归模型得出了这样的解释:家庭结构,尤其是子女,强烈作用于父母婚姻的稳定性。高梦滔(2011)认为农村人口的转移使农村家庭结构不断变化,导致农村离婚事件越来越多,但是他的研究也表明这种影响程度不受发展程度的影响,即不同发展水平的农村地区差别不大。所以说,经济因素虽然会导致离婚率不断变化,但是并不是根本原因。

3.3 文化因素

改革开放扩大了中外文化的交流,多元性的文化冲击了旧婚姻观里落后封建的部分,表现在一方面是婚姻目的的改变,另一方面就是对离婚态度的改变。

当前婚姻主要目的是双方为了追求更高品质的生活,不再是为了生孩子而必须获得的法律许可证。所以,当婚后生活品质下降,婚姻当事人之间矛盾就会增加,一旦不可调和,就会通过离婚结束这段低品质的婚姻(邵清清,2011)。

易松国(2005)认为深圳离婚水平较高的原因之一就是文化的多元性。多元性文化氛围造成深圳人离婚自主性较高,社会也对离婚抱着更为宽容的态度,家庭不再一味地反对离婚。我国东北地区居住了多个民族,各种不同文化交融形成了相对包容、开放的社会氛围,多元化、开放性的文化导致了离婚率偏高(李雨潼、杨竹,2011)。

文化多元性不仅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影响。我国传统、优良家庭美德也受到挑战,频发的婚外情和婚姻替代资源的增加,都在威胁婚姻稳定性。社会网络的调整与扩大有利于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更好地融入城市,更具现代性。另外,也可能加剧婚变因素的形成(疏仁华,2009)。

20世纪中期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1950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明确废除了封建婚姻包办制度,规定了新时代下的婚姻是自由平等的,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受到新的婚姻关系制度的影响,很多饱受封建包办婚姻制度压迫的人大量离婚,离婚人数大大增加,出现了第一次离婚高峰。1960年左右我国出现了离婚率的第二次高峰,这主要是由于1958年以来错误的经济发展方针和政治上反右派斗争扩大化有关,整个国家经济遭遇较大打击,政局也一片混乱。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们思想观念日益得到解放,我国政治环境、社会条件、文化格局都在不断变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渐在20世纪90年代显现,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受到极大冲击,婚姻家庭关系明显变化,第三次离婚高峰出现(张敏杰,1997)。我们可以从国内学者的研究里得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法立法制度不断完善,离婚纠纷时的处理也有了更公正、更统一的法律依据。但是婚姻法的变革和离婚率的变动是否存在相互关系还缺乏大量的实证研究,这也是后面的研究方向。

综上,中国离婚率不断上升是受到社会、经济、文化三方面因素综合影响,其中的社会因素起根本作用。一方面,正是由于巨大的社会变革,带来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文化的繁荣多样,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人口组成不同的地区、文化交流频繁地区和文化元素单一地区的离婚率水平有差异;另一方面,社会的变革也改变了个人的婚姻行为和婚姻观念,特别是女性群体,她们的独立意识和自我意识大幅提升,导致了当前女性提出离婚比例远高于男性。

4 研究述评

我国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化,离婚率也持续上升。虽然在世界范围来看,离婚水平较低,但由于人口基数大,离婚人数庞大,婚姻是否稳定引起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本文通过离婚率这个数据来度量我国的婚姻稳定性。通过描述离婚率的状况,发现我国离婚率走势存在三次高峰,并对第三次高峰,即现阶段离婚率,总结出四点特征:一是女性提出离婚的比例大;二是离婚率区域差异明显;三是一直保持稳定的、较小的增长趋势;四是离婚年龄集中。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的变革,同时也受经济、文化方面的影响。

分析我国离婚率历年变化,发现离婚率攀升的年份有两次都是婚姻法出台或修订的时候。从2001—2011年,最高法针对离婚案件里的突出问题和婚姻法里未明确事宜先后出台了三条司法解释,而我国离婚率这期间也持续上升。两者是否存在相关性需要实证分析,由于目前缺乏相关的经验研究,尚不能给出明确的结论。

总之,社会整体文化素养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意识不断进步,他们更加注重追求高品质的婚姻生活。马克思曾说过“离婚帮助人们摆脱已经不具有生命的婚姻生活的桎梏”,可见,离婚对于社会以及个人是有益的方面。但同时,离婚也带来了家庭的离散。如果是因为不道德的原因或者不道德的手段导致的离婚,还会造成家庭伦理关系的解体,冲击社会主流价值观。因此,应当正确审视离婚现象,要健全和完善法律法制,弘扬优良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家庭美德,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不理性、不道德的离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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