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建立税务法治建设评估体系

2016-07-23 22:11顾明月由文强
2016年23期
关键词:法治政府税务总局

顾明月 由文强

摘 要:法治政府的提出和观念的深入人心,要求对法治政府进行具体的落实政策。法治建设评估体系的提出和建立使法治这一上阶层概念可以进行量化评估,加强了对政府各部门法治建设的监督和具体落实。在对法治政府和部门法治建设有了深刻的分析以后,笔者试图提出某些观点有助于税务法治建设评估。

关键词:税务总局;法治政府;法治建设评估体系

一、各地区法治建设体系之借鉴

在对法治建设评估体系的研究中不难发现,法治政府成了当前政府关注的首要问题,各个地区和部门也进行了探索。通过对各个地区法治建设评估体系的研究不难发现,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一)考核内容之任务艰巨。法治工商建设评估体系中,具体指标较为详细,其中许多关于具体措施的考核。一方面考核是法治建设评估体系的必备良药,但是另一方面考核不是唯一的良药。在法治工商中,对考核的内容丰富,但是考核的内容过多,不能使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并且考核内容有重复的地方,加重了考核的任务。

(二)相关制度之缺乏完善。制度的完善是实现法治的基础,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法治建设评估从根本上说就是形式的过场。在法治建设评估体系中首先要保证的是制度的完善,制度是硬件,制度的落实是软件。软硬兼施是解决一个问题最全面的政策,对于法治政府建设,我们要尽心尽力。利用最全面最具有价值的方法去解决所要面对的问题,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体系是个需要技术性和知识性去解决的问题,因此实行“软硬兼施”是必然之路。

(三)评价指标之流于形式。法治工商中,设立的具体评价指标数量较多。但是很多评价指标流于形式,没有真正把握住法治政府的核心思想。在指标的建立和设立中,我们要牢牢把握指导思想和总体原则。这是设立指标的根本指导思想,过于形式化的指标一方面浪费了资源,另一方面使得结果流于形式,使得结果失去公正有效性,亦不能使法治评价发挥真正的作用。

(四)评价结果之无处使用。对于法治建设评估的结果,各个地区和政府部门还没有落实其具体的作用。仅仅是当作一个对法治发展状况的评析,评价之后便没有下文。评估体系建立的最终目标不是为了对法治状况进行评价,而是通过对法治发展状况的评价分析中寻找出更加有利于法治建设的路径。对评价结果的有效利用是法治建设评价体系建立的初衷,结果是对过程的肯定。结果是手段,过程是目的。通过对结果的分析,清晰透彻的了解在法治政府这条轨道上经历的过程。前人的经验是后人前进的有利指导,这就是结果有效利用存在的最重要的意义。

二、税务总局法治建设评估体系之我见

法治政府建设是当前依法治国的主要任务,在对法治工商的分析研究之后,笔者试图建立税务法治建设评估体系。对于税务法治的建设评估体系建立,笔者结合对法治工商的实践经验的借鉴以及对法治政府的了解之后,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和对策:

(一)以指导意见为基础的评估体系建立。笔者以为既然是对税务总局依法行政结果的检验,就必然要以其原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为基础。在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税务总局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指导意见当中,确定了税收治理的总体要求:从税收工作实际出发,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决策、规范执行、严密监督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以约束权力、保护权利为重点,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创新体制机制,改进方式方法,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加强税法遵从和税收共治,推进税收法治化,促进税收现代化。①指导意见中强调了全面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笔者建议以具体要求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可以以小要求为基础设立。

(二)分清主次,加强具体措施,剔除流于形式的指标。思想和行动并不是总是一致的,各级部门承接着法治的思想,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对于思想的承接行动和落实是否深刻,还是很难确定的。以税收法治的指导意见为例,依法履行职能,保障纳税人的权利是重点。对于指标的设立,要加大具体指标的百分比;减少次要指标的百分比或者剔除流于形式的指标。指标是检验法治建设成果的指标,不能为了检验而检验,而是为了法治进程、法治目标而做出有效的措施。法治不仅强调依照法律来行使职责,并且强调资源的有效利用。在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对数据信息的合理科学的加工是必要的,是实现措施具有针对性,指标具有实质性的有效基础。

(三)建立浮动型指标百分比。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硬件设置配套不完善,因而各个地区的法治发展状况不均衡。因此对于各个地区的法治发展状况当然不能要求一致,但是法治评估报告仅仅是对各个地区法治发展做了一个排名。当前法治建设只是关注了结果,却没有关注这个过程。评估报告似乎是在没有看到别人的努力的时候就给予了别人结果上的否定。对结果的过于重视必然忽略了这一不当措施带来的不良后果。对此,笔者提出建立浮动型指标体系,根据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和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情况,自由的选择具体指标所占的百分比。税务总局在设立法治建设评估体系时,对于各个层级的指标和各个具体的指标的百分比范围做一个划分,以便于下级各个地区可以自由选择。各个下级地区即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配套设施状况进行一个自由的比例配比,从而缓解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带来的弊端。

(四)采用固定检查与不固定检查结合。对于评估体系数据的采集往往采用的是下级定期报告或者是上级定期检查,这种固定的模式不能根本解决各个部门对于结果的过度而采取的不当形式。因此为了确保结果的真实性,对数据信息的采取应当采用固定和不固定的模式结合,也就是所谓的不定期检查。不定期的到访能够有效的使数据信息来源真实可靠,数据是评估的基础和最根本的依靠。只有真实有效的数据信息才能保证结果的公平公正,才能最透彻的观察到法治建设的每个过程。过程是法治的重点,结果是对过程的评价。固定检查和不固定检查方式的结合一方面解决了数据信息的全面和真实问题,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各个部门时刻紧张对法治建设投入百分百的精力,防止他们懒惰的心理滋生。

(五)发挥评价结果的有效使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完善的结果是为了对法治建设状况进行一个公平公正的评价,从而确定当前中国社会的法治状况。2015年,中国法治状况报告对各个地区的法治状况进行了排名,这是一个大范围的评价。首先暂且不去评价这个报告的科学性,而是要探究法治状况局面的成因。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致,各地实行的政策不一致,各地落实的具体措施不完善均是法治状况的成因。但是各个部门的报告或者是地区的报告似乎没有得到真正的应用,笔者一直强调法治建设进程这一过程,而没有过多的关注结果。其原因是本人倾向于评价他人的努力,而非比较他人与别人相差的距离。

因此对于各地区实行依法行政或是税务机关实现税收法治的政策和具体措施落实结果的应用,本人倾向于将每年或者每半年的评价结果相比较,观察每年或者每个季度上升的比例,每个具体层面上上升的比例,通过数据分析出上升的原因和进步小的原因。制定更加有效的措施实现依法行政。在税收法治上,因笔者注重对过程的分析,所以上级部门可以对具有重大进步的下级给予奖励,能够更加有效的促进法治进程的发展。对于数据的分析需要科学化的处理,因此需要科学家的分析为行政机关的决策出一份力,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这也是法治政府的要求之一。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注释:

① 《关于全面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2015年2月27日,税总发〔2015〕32号。

参考文献:

[1] 付子堂,张善根.地方法治建设及其评估机制探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4,11:123-143+207.

[2] 上海市司法局课题组,陈春兰,朱剑华.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构建和分析[J].中国司法,2015,06:17-21.

[3] 陈琦,黄骏彪.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4,15:14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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