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负面内容治理需各方合力共举

2016-08-01 10:23王四新
人民论坛 2016年19期
关键词:主体责任

王四新

【摘要】在构建“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的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过程中,需要分析目前网络空间存在的乱象产生的社会根源和互联网独特的传播规律所带来的一些新挑战、新问题,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梳理网络言论生态建设的基本思路。在各方履行好自己的主体责任并且通力合作的情况下,才能取得互联网内容治理的良好效果。

【关键词】主体责任 共同发力 主体要求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有约七亿网民,也就是超过半数的国人都是网民,都生活在网络空间,都需要利用互联网来解决自己衣食住行方面的问题,都需要利用互联网来表达自己的基本诉求,实现与他人和社会的有效沟通。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政府、企业和个人各方共同努力来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就成为摆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面前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高度重视网络言论生态建设的原因和出发点。

在构建“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的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过程中,需要分析目前网络空间存在的乱象(包括非法、有害信息,低俗、下流内容)产生的社会根源和互联网独特的传播规律所带来的一些新挑战、新问题,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梳理网络言论生态建设的基本思路。在各方履行好自己的主体责任并且通力合作的情况下,才能取得互联网内容治理的良好效果。

互联网内容治理要发挥好主体责任

2016年4月19日召开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空间是亿万人民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相反,则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完成互联网良好言论生态建设这一任务,既需要各网信部门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各互联网参与方,无论是个体、企业还是非政府组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来制作、传播和分享合法内容。

作为互联网内容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各级政府,尤其是对网络事务负有特殊监管职责的部门,无论是全面负责网络内容监管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地方机构,还是承担有专项治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如公安部、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都应当切实履行好自己的监管职责,及时查处自己职责管辖范围内的违法乱纪行为。同时,作为记录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作为信息公开的前置性要求,为了满足广大民众知情权,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还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在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各国家机关及党政干部,还应当通过自己的权威平台及时发布信息,及时与广大网民进行沟通,随时准备以多种方式满足广大网民的基本信息需求,做好在信息方面正本清源的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4·19讲话”中还提出了党政机关和国家干部要利用好互联网走好群众路线的要求。在超过一半的国民都是网民的情况下,广大党员干部要通过互联网了解民情,及时把脉国家大势和发现自己所分管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及时回应群众通过互联网发出来的呼声,及时解决可能助燃网络怨言甚至引发社会动乱的各种社会问题,通过点滴努力为党和政府争取到更多的民心和民意,以实际行动为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作出理论上、思想上和行动上的贡献。

随着互联网产业及相关基础应用的发展和逐步普及,随着以数据为源头的数码经济的发展,互联网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占的比重和所发挥的作用呈逐步扩大之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追求经济利益和吸引更多用户的基本诉求之间要保持平衡,互联网企业一定要同时兼顾企业本身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不能光追求经济利益而忽略甚至不尽自己的社会责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所指出的那样,做搜索的不能谁给的钱多就把谁的产品排到前面,做社交媒体的不能让谣言满天飞,同时对于做电子商务的,不能让自己的平台上充斥着假货。

广大的互联网用户是中国互联网能够做大做强的基础,既每天生产着海量的内容,维持着社交媒体、大量的移动APP和新闻类网站及基础应用的活跃度,也在用自己的点滴之力,无论是在注意力方面还是在经济方面,维系着中国互联网大盘可观的规模。因此,互联网治理的基础是广大的网民。从受益的角度来讲,谁都希望有一个晴朗的网络空间,谁都希望自己使用的互联网在信息方面是安全的,是不会导致自己的财产受损的。但同时,在使用互联网服务的时候,多数人是希望少受或不受约束的,都希望自己能够有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分享什么就分享什么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网民的主体意识要从责任和自由的平衡着手,既要享受网络带来的好处,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信息便利,同时也要注意以自身行动维护网络空间的言论生态,以实际行动为网络空间的晴朗化作出自己的贡献。

互联网内容治理需要各方密切配合,共同发力

互联网参与各方除了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即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外,更需要做的,或更重要的工作,是密切配合,共同发力。这是互联网的本质特征决定的,也是互联网内容生成和传播的规律对互联网内容治理提出的内在要求。

互联网基础设施具有全球性,互联网上的信息内容可以实现最大程度的自由流动,这就决定了互联网上的事情在本质上都具有关联性,都会涉及到互联网各参与方的共同利益。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及广大用户,在建构网络空间良性生态的过程中,在实现网络空间日益晴朗的目标过程中,要目标一致,要同心协力。

应当说,从制度建设的层面来讲,过去制定的涉及互联网内容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都建立了许多将互联网各参与方联结在一起共同解决相关问题的制度。就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涉及信息内容基本规则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讲,本身就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体的共同参与,任何一方的缺席都会给互联网内容治理带来消极影响。

这方面典型的制度,是对非法有害内容的举报制度。广大网民在使用互联网各种服务的过程中,随时可以就自己所发现的、所认为的非法有害信息向网站设定的举报平台举报,可以向负有特殊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如公安部门、工商、税务和文化管理等部门举报。同时,在网信办近两年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当中,还要求网站内部建立健全与用户及时沟通的机制,网站和其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及时回应用户在使用互联网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在实践中探索并且已经被上升为制度化做法的互联网企业约谈制度,也需要三方的共同参与。一方面,政府要肩负起监管职责;另一方面,政府又不能主动并且也没有能力找出互联网服务中存在的所有非法有害信息,因此只能依靠广大网民才能知道企业存在的问题。而企业如果想继续生存下去并不断在实践中壮大,就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在政府相关机构的约谈下,主动纠正自己在信息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内容治理需要服从法治要求

互联网内容治理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标准问题。在什么是合法、有益的信息内容方面,可能不会有太大的分歧,但在什么是非法、有害的信息方面,各方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不仅网民和网民之间会有严重的认知不一,在平台管理过程中,网站内部的监管人员也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时,由于各方追求的利益和价值诉求不同,比如,从政府的角度,肯定是希望企业多尽社会责任,因此,在内容标准方面要趋严格,但对个体和企业来讲,都希望通过放宽标准来享受到更好的信息服务,来吸引到更多的用户。

在这种情况下,各参与方的共同标准就应当以现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同时参照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道德、风俗等,对内容进行综合评定。企业的平台不能想传播什么就传播什么,个体的信息传播、分享行为也要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

也就是说,互联网作为信息生产、存储和传播平台,无论是服务提供商生产制作和提供的内容,还是用户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通过上传、实时交流等方式产生的信息内容,都应当纳入现有法律、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调整的范围内,都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自律公约来处理信息平台上的信息,制作、传播和分享合法的信息,并不得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和互联网基础应用来破坏社会稳定,攻击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所确立的基本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信息实施刑事犯罪活动,散布谣言、破坏他人声誉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无论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还是公民个人,任何一个使用互联网的人都有义务为网络空间合法信息的传播,网络空间良性生态环境的构建及形成,尽自己的一份职责。

(作者为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说网信精神: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人民网,2016年4月27日。

②王义桅:《从“4·19”讲话看网信事业三大使命》,搜狐网,2016年5月9日。

责编/刘瑞一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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