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缘何如此纠结

2016-08-02 09:07徐旭初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6年6期
关键词:规制异质性规范化



再谈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缘何如此纠结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关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问题,上次我们谈了为何要规范、以何为规范,今天接着谈谈为何不规范?如何能规范?

一般说来,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主要指对合作社组织建设的规范化,涉及章程、制度、机构和活动等,其实质是合作社规范治理问题。毋庸讳言,当前相当多合作社都是不太规范的,而且那些比较规范的合作社也多有表面文章之嫌。为什么会这样呢?

首先,正如我们以前多次强调的,合作社发展必然深深地受制于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多重现实约束:基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异质性的“结构嵌入”、基于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态势的“市场嵌入”、基于我国社会政治结构的“制度嵌入”、基于村社结构和乡土文化的“村社嵌入”。显然,在这样多重嵌入中的合作社必然不符合传统的、理想的或标准的合作社范式;而且,合作社的嵌入程度越深,其组织结构及行为就越不规范。

其次,在异质性成员结构中(特别是那些营销型合作社),核心成员不特别愿意追求益贫意旨,而更倾向于有利于自身的运营活动。而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下,普通成员也未必乐于放弃对其有益的“帕累托改进”,而去进行他们力所不及的权益博弈。许多议论者一厢情愿地坐而论道,却很少体会普通农民切身的资源约束及其现实意愿。

再次,现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较多着眼于鼓励合作社发展、注重激励兼容、包容股份化成分,而缺乏较为明确且具操作性的罚则,这就根本地决定了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必然是有限规范。同时,政府部门实际上一直将合作社视为并引导其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企业化主体,从而虽然一再在形式上强调和倡导规范性建设,但缺乏行之有效的规制措施。

还有,有人或许认为国外合作社多是规范的,其实不然。世界各国合作社发展都具有鲜明的阶段性,且不说国外实际存在着大量非规范的合作社,就说他们今天的规范化也是长期非规范发展的结果。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阶段性和特殊性不可不察。

质言之,在现阶段的市场竞争、法律框架和政府规制下,大多数异质性显著、营利性迫切的合作社必然在形式上满足规范化建设要求,而实际上追求运营效率和效益,从而政府部门的规范化建设活动也就必然是纠结的、勉强的。其实,这与众多企业会去做一些与自身运营并无直接关系的社会活动、众多组织会制定很多规章制度但实际并不实行的普遍现象并无什么不同。

既然如此,合作社如何才能有效规范呢?

其一,要充分认识合作社的自治组织属性,充分理解合作社发展的实际约束,充分尊重成员的现实选择,充分考虑市场经济环境下简化企业管制的普遍趋势,从而充分认识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阶段性及其有限规范性。

其二,要注意把握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对象要求,即要对所有合作社提倡规范化,而对示范性或财政扶持的合作社强调规范化。

其三,从根本上讲,要搞好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重要的既非法律框架,也非政府引导和规制,而是成员建设!合作社是自治组织,成员建设最重要。没有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成员,就难有规范化的合作社,除非是在封闭环境、特殊领导人、政府强势规制下。所以,适度规模的农户或家庭农场才是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在此意义上,或许也只有当农民成员真正成长为对自己权利有自觉追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才能够真正开花结果。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373063)与农村改革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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