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涉烟监管长效协作机制探析

2016-08-10 21:51胡宁
商场现代化 2016年20期
关键词:机制建设信息网络

摘 要:当前,信息网络涉烟监管已成为烟草专卖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构建和完善信息网络涉烟监管长效协作机制,有力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阐释长效协作机制的涵义及意义入手,分析了机制的现状及问题,提出完善机制建设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信息网络;涉烟监管;长效协作;机制建设

一、引言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现象日益增多,其中销售假冒伪劣、走私卷烟等问题尤为突出,不仅侵害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扰乱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因此,构建并完善信息网络涉烟监管长效协作机制(以下简称“长效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网络涉烟非法行为尤为必要。

二、长效协作机制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实践中,违法行为人利用以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以计算机、手机、固定电话、电视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终端的信息网络非法销售卷烟,赚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了国家烟草专卖专营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由于其采取更加隐蔽、灵活的销售方式,规避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加大了监管查处难度,成为当前监管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为依法打击信息网络涉烟非法行为,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09年和2010年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和《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工作指引》,明确提出严厉打击网络非法售烟行为,并对网络涉烟非法经营的监管职责、信息收集与整理分类、管辖、调查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然而,信息网络涉烟监管问题,不仅是烟草专卖管理一个部门的职责,也无法单纯依靠烟草部门实现有效监管和彻底查处。因此,建立相关网络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和适用长效的监管机制,共同治理信息网络涉烟非法经营活动,就显得十分重要。

管理机制,是指管理系统的结构及其运行机理,本质上是管理系统的内在联系、功能及运行原理,是决定管理功效的核心问题。部门协作是提高效率、增强效能的重要形式。长效协作机制,应注重“协作”和“长效”,要建立起相关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分工合作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监管合力;同时要促进机制的长期适用,随着形势发展、条件变化等不断调整完善,持续地发挥作用。

三、长效协作机制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各级烟草部门对信息网络涉烟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逐年提高,不断加大监管查处力度。但从总体看,成效仍显滞后。尤其在构建长效协作机制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诸多问题。

1.机制构建地区之间不均衡

依照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各地烟草部门普遍加大了对信息网络涉烟问题的监管查处力度。多数地区与属地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了联合监管协作机制,共同打击网络涉烟非法经营活动。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协作有效的工作模式,运行了联合工作制度,并在信息互通、案件侦破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全国看,各地发展程度尚不均衡,仍有一些单位暂未建立协作机制,或机制流于形式,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2.机制不够健全完善,作用发挥不充分

一些已建立协作机制的地区,仍存在机制不健全、运行不高效、成效不明显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专业监管人员不够充足,参加部门不够多元,日常联系不够经常,联合行动不够多样,机制运行不够流畅,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机制建设不够完善长效等。这些问题制约了长效协作机制的效能发挥,阻碍了对信息网络涉烟问题的有效查处。

四、长效协作机制建设与完善

健全长效协作机制,对于有效监管和查处信息网络涉烟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针对目前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笔者拟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1.健全机构人员,实现机制的多元化

机构人员是前提。烟草部门应在各级政府的支持领导下,联合相关网络监管部门,构建多部门参加、全方位协作的监管机制,打击信息网络涉烟非法经营活动。协作部门应包括但不限于通信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

各协作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开展具体工作,有条件的可设置专门岗位,培养具有一定网络案件经营查处能力和信息系统应用技术的专业人员,组建专业化监管队伍。烟草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本辖区涉烟非法经营网站的检索、监管和查处,深入调查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工作情况等。其他监管部门,也应确定能胜任本部门监管职责的专人对接,从而实现机制参与部门的多元化,具体监管人员的专业化,共同推进协作机制良好运行。

此外,还应积极构建区域间协作机制,在信息共享、调查取证、人员抓捕等方面形成串联并案、协调统一、整体联动,提升监管和打击效能。

2.健全制度职责,实现机制的规范化

制度职责是基础。应根据信息网络涉烟监管的特点和需要,结合地区实际,健全工作制度,如联席会议、联络员、信息共享、联合办案、通报奖励、培训宣传等制度,作为机制的主要内容。

同时,还应明确各协作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工配合,协同推进机制运行。如烟草部门应开展相关案件查处,牵头组织联合行动,提供技术协助,保障经费支持,协同宣传培训等。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关闭本区域备案接入的涉烟非法经营网站,清理有关网页,及时移交违法线索等。公安部门应推动大要案件线索移交、调查侦办及对重点嫌疑人开展监控等。工商部门应依法查处网络流通领域假冒商标卷烟、非法印制和销售卷烟商标标识等违法行为。海关部门应依法开展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缉私工作,严厉打击涉烟走私行为。检察院应依法追刑,严格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跟踪监督重点案件等。法院应依法加大追刑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通过健全制度、分工配合、整合资源、增强合力,实现协作机制的规范化运作和长效能发挥。

3.健全机制保障,实现机制的高效化

保障运行是关键。应加强信息化配套建设和监管技术创新,为机制运转提供系统支撑。烟草部门应建立稳定高效的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可开发专门软件、配备专用设备,定期对辖区内各类网站进行检索、筛查、处理,建立信息资料库等;实现协作部门和地区之间管理平台对接与信息共享,便于传递反馈信息,提高协作效率。还应加强奖励政策的宣传落实和协作经费保障,为机制运转提供激励支撑。大力宣传信息网络涉烟违法行为的危害及相关举报奖励政策,调动社会力量,及时发现违法线索;烟草部门依照政策,统筹解决案件查处经费问题,对办案有功、贡献突出的协作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推进协作机制取得实效。

4.健全机制更新,实现机制的长效化

动态完善是目标。协作机制需要自身的动态调整和不断完善,以确保与时俱进、发挥长效作用。应根据信息网络涉烟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不断总结机制运行的经验和不足,调整更新机制的工作内容、运行模式等。清理废止不适用的制度规定,完善制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制度内容等;定期组织信息网络监管及网络交易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培训、交流和研讨,不断提高协作部门及监管人员的网络监管水平和办案能力,以实现协作机制的长效良性运转。

五、结束语

网络售烟门槛较低,隐蔽性强,辐射更广,危害更大,查处更难。我国信息网络涉烟监管工作起步较晚,成效滞后,相关机制运行尚处于尝试、探索阶段。信息网络涉烟问题的有效监管,迫切需要由烟草部门联合其他监管职能部门,构建起分工负责、协作配合、运转高效、打击有力的长效协作机制,持续良性运转,发挥监管合力,共同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2009.

[2]国家烟草专卖局.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工作指引.2010.

[3]薛涛.互联网涉烟问题剖析与对策思考[J].烟草在线,2014.

[4]顾成鹏.互联网售烟存在问题及监管对策初探[J].东方烟草网,2015.

作者简介:胡宁(1981- ),女,辽宁沈阳人,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曾工作于沈阳工业大学、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沈阳市烟草专卖局,现工作于辽宁省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处,烟草专卖管理师(二级),经济师职称,曾被评为辽宁省烟草行业卷烟打假先进个人、机关先进个人等,获得“全国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列入全国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库,撰写的烟草专卖管理学术论文,多次在辽宁省烟草行业学术、科技论文评选中获得一等奖,多次入选全省烟草行业学术论文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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