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大于实质正义

2016-08-11 01:09米绪
齐鲁周刊 2016年25期
关键词:平昌县暗室围观

米绪

群众胆壮于围观拍摄照亮执法的“暗室”,既能提醒执法者严格保障程序正义,也能尊重和保障被执法者的合法权利。

警察做到按照精准流程执法,比执法的成效本身,也许更有意义。这是程序正义大于实质正义的体现,也是警察在现代政治的框架内明确自身角色的要求。

7月26日,公安部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演示片中提到,民警执法时,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

新科技不仅是一种工具,它还改写人类对自身的认知,以及人与人的相处方式。赋予拍摄与上网功能之后,手机就不再是一种简单的通讯工具,它对公众生活乃至社会生态的影响日渐显著。手机拍摄的日常化,从客观上制造了一种“真相供给”的去中心化。在此之前,警察对现场的判断,对真相的裁定,拥有专业的程序、规范和设备,也可以凭借其专业执法能力,获得更多的真相素材。但信息技术普及之后,几乎人人都拥有了拍摄现场——攫取真相——的能力,这就导致真相供给的主体非常之多。对于警察来说,公众拍摄可能是部分截取的、角度偏移的,还可以是迅速发布的,这些公众端的“优势”,每一项都可能成为警察的“噩梦”。

民警习惯于被围观拍摄,看起来是让渡了一部分“真相供给”的空间,但实际也会有利于民警执法,这正是公安部强调日常规范执法的意义所在。

6月1日,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尝试网络视频直播,全程公布执法过程。有网友评论“早该这样了”,商贩也表示挺不好意思。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在镜头下执法的奇效。

事实上,不仅是警察,所有公职人员都应该学会在镜头下工作。这不是想不想的问题,而是必须面临这样的工作情势。本刊记者在商河采访时,得知曾有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期间离世。前来闹事的家属在看到未经剪辑的执法录像和审讯录像后,疑窦消解。整个过程中嫌疑人喝水、吃饭甚至睡觉的要求都被满足,家属看到一半就笑了:待遇还真不错呢。这就是文明执法的底气与后果。

群众围观拍摄民警执法,源自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这是一项宪法赋予的权利,合法性毋庸置疑。

今年6月3日,四川平昌县公安局官微还认定,这是一种“妨碍执法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法律不允许。新闻出来后,舆论哗然,平昌县公安局随后删除该微博。

今年5月发生的“兰州市和平镇民警粗暴执法,暴力殴打拿手机录像的大学生”事件,正是群众的围观将“暗室”执法大白于天下。假如没有这样的监督,即便是公检法队伍,也未必不会遭遇“暗室”执法。允许酷刑存在的朝代,“请君入瓮”的待遇照样惠及“始作佣者”。

当担心受到不公正处置或认为民警执法不够严谨时,围观群众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希望留下证据以自保,这是群众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证据意识、监督意识与技术便利性相互叠加的结果。

假如民警规范执法、有理有据,经过群众拍摄、传播,只会给民警“吸粉”,甚至成为“网红”,不少地方疯传“最帅交警”就是明证,这种宣传效果可是有钱难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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