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力市场中的管制与自治

2016-09-03 15:01张家宇
湖湘论坛 2016年5期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法治思维

张家宇

摘要:洛克纳案的历史变迁表明,美国在劳动基准方面,由信奉劳资自治转向政府管制;在非劳动基准方面,也为劳动者提供了与其国情相适应的劳动保护。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立足当前,在劳动基准方面应加强管制,严格执法;着眼未来,应改革工会,增强劳动者团体的力量,在非劳动基准方面鼓励劳资自治,逐步放松政府管制。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洛克納案;政府管制;劳资自治;法治思维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16)05-0081-07

一、引言

2015年4月,财政部负责人在清华大学演讲时指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弊端主要在于,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和灵活性。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脱离中国实际,是历史倒退(董保华,2008),该法影响市场自由,应该废除(张五常,2014)。相反的观点是:官方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产生了积极影响,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护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华建敏,2011)。部分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综合衡量,得多失少[1],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和许多制度创新[2],该法的实施是我国劳动法治进程中的一项基础工程[3]。《劳动合同法》褒贬不一的争议,凸显了劳动力市场管制与自治的矛盾。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提出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如何处理劳动力市场管制与自治的矛盾,是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洛克纳案及其历史变迁

美国是一个崇尚市场自由的国家,历史上美国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管制的经验与教训,对于我国解决类似的问题,具有启示意义。本文通过研究美国劳动力市场的典型判例——洛克纳案及其历史变迁,探讨劳动力市场中政府(本文中的“政府”是指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管制与劳资自治的问题。

(一)分水岭案件:洛克纳案

1897年《纽约州劳动法》规定,在面包店和甜食企业,除法定的例外情形外,禁止要求或允许劳动者每天工作超过10小时,或者每周工作超过60个小时。面包店老板洛克纳因违反该规定被纽约州政府起诉。县法院判决洛克纳有罪,处以50美元罚款。洛克纳不服县法院判决,先后向纽约州最高法院上诉庭(纽约州中级法院)和纽约州上诉法院(纽约州最高法院)上诉,两级法院都维持了原判。

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190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微弱多数支持了洛克纳的诉讼请求,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洛克纳打赢了官司。联邦最高法院裁判的理由是,劳动合同自由是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所保护自由的一部分,《纽约州劳动法》规定面包工人的劳动时间,超越了州治安权的范围,干涉了劳动合同自由,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

洛克纳案被视为美国最高法院史上的分水岭案件。不过该案没有给联邦最高法院带来荣耀,相反,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洛克纳案受到的批评之多,几乎没有其他案件能与之相比。[4]这是因为“洛克纳案的结果实际上将宪法作为适者生存之法律上的认可”。[5]P221而且,洛克纳案的错误还在于它牵涉到司法能动主义,即法院非法入侵到政府权力保留的范围。[6]

(二)洛克纳案变迁的历程

1.反对劳动力市场管制的典型案例

洛克纳案以后,联邦最高法院有许多支持劳资自治、反对政府管制的案例。主张劳资自治、反对政府管制的大法官认为,劳动力市场理应坚持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政府无需管制。原则上,出卖劳动力与出卖商品没有任何不同,劳动时间对道德或劳动者的健康没有危害,劳资双方通过私人协商,享有平等的权利获得最适合自己的劳动契约。

2.支持劳动力市场管制的典型案例

洛克纳案以后,联邦最高法院也有一些支持政府管制、限制劳资自治的案例。支持政府管制劳动力市场的大法官认为,政府需要管制劳动力市场,限制劳动合同自由。因为资本家逐利与贪婪,无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与安全。劳动者是弱者,特别是女工和未成年工,更需要政府的特殊保护。企业老板与劳动者并非真的平等,老板制定规则,劳动者被迫遵守,劳动者在贫困的情况下,更易于接受老板的条件。合同自由在一定范围内应受到限制,以此促进公共福利,维护公共健康、公共道德或公共安全。

3.联邦最高法院的艰难转型

洛克纳案宣判2年后,联邦最高法院在马勒案中支持了适用于女工的10小时工作制。马勒案宣判9年后,联邦最高法院在邦廷案中支持了既适用于女工也适用于男工的10小时工作制。邦廷案宣判20年后,联邦最高法院在西海岸旅馆案判决中,明确推翻了阿德金斯案。1937年的西海岸旅馆案被广泛视为分水岭案件,它表明联邦最高法院放弃了“洛克纳时代”的经济实质正当程序。西海岸旅馆案4年后,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诉达比案判决中,以9:0的一致判决,明确推翻了哈默诉戴根哈特案,支持最长工时与最低工资的联邦立法。1941年美国诉达比案以后,美国国会通过的《公平劳动标准法》关于最长工时、最低工资、童工保护的规定,对劳动者普遍适用。

需要说明的是,1905年洛克纳案以前,联邦最高法院已经有支持限制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案例。一是1898年霍尔顿诉哈代案,支持1896年《犹他州矿井和冶金行业劳动时间法》在矿井和冶金行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二是1903年阿特金诉堪萨斯州案,支持1891年《堪萨斯州八小时工作法》在公共工程领域实行8小时工作制。

自1898年霍尔顿案到1905年洛克纳案,再到1937年西海岸旅馆案,直到1941年美国诉达比案,对于劳动力市场中的政府管制与劳资自治的问题,联邦最高法院争议了43年,最终由信奉市场自治转向支持政府管制,在最低工资、最长工时、童工与女工的特别劳动保护等方面,与议会达成共识。

(三)洛克纳案变迁的原因

洛克纳案的历史变迁,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劳动力市场上,从信奉劳资自治,转向支持政府管制,主要有以下原因。

1.经济原因

自1776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一书问世到1929年,资本主义社会的主流经济思想是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亚当·斯密主张,政府不必干预经济,只要扮演“守夜人”角色,放任市场主体追逐利益即可实现资本主义的发展。亚当·斯密的思想渗入到劳动领域,主张雇主与雇工都拥有决定雇佣条款、免于政府管制的自由。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深受自由放任经济思想的影响。对洛克纳案中的5位多数派大法官来说,合同自由是自由企业制度的基本构成部分,是美国生活方式的核心。[7]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派认为,法院判决与主导那个时代经济思想——自由放任和企业自由——相一致。霍姆斯大法官在洛克纳案的异议中批评道:“这个案件裁判的依据是美国大部分人都不感兴趣的经济理论。”洛克纳案的批评者也认为,法院支持合同自由的依据,是那个时代盛行的经济和社会理论,主要是自由放任主义与社会达尔文主义。[8]

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爆发经济危机,市场“无形之手”自动调节论陷入僵局,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理论受到挑战,以凯恩斯为代表的政府干预理论应运而生。经济大萧条的出现,以及接下来的社会立法,最终埋葬了自由放任主义学说。

可见,美国经济由繁荣陷入危机的客观形势,主流经济思想由自由放任主义走向国家干预主义,是洛克纳案变迁的经济原因。

2.政治原因

1935年谢克特家禽公司诉美国案,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国家工业复兴法》违宪,1936年美国诉巴特勒案,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农业调整法》违宪,而这两部法律是“罗斯福新政”对抗经济危机的两个关键性措施。此前联邦最高法院还推翻了许多“罗斯福新政”干预经济的措施。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些判决严重阻碍了“罗斯福新政”的实施。罗斯福总统宣布,“作为一个民族我们已经……到了这样的地步,即必须采取措施把宪法从最高法院拯救出来”。[5]P2551937年2月,罗斯福总统以“填塞法院”计划回应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根据该计划,总统可以提名另一名法官取代每一位超过70岁还没有退休的联邦法官。这将使总统有权提名6位新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尽管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否决了该计划,但总统的计划还是给联邦最高法院形成了一定的政治压力,促使了联邦最高法院对新政方案态度的明显转变。有研究发现,从1934年到1936年,联邦最高法院做出了12个宣布新政措施无效的判决;从1937年4月开始,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每一项提交其审查的新政法律,包括某些与早些时候被宣布为无效的法律基本类似的法律。[5]P256联邦最高法院从1936年的莫尔黑德案中否决妇女最低工资立法,到1937年的西海岸旅馆案中转而支持妇女最低工资立法,以及1937年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案(联邦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裁定,美国1935年的《国家劳动关系法》合宪,支持国会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与艾维尔案(联邦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裁定,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合宪),也是很好的佐证。

3.议会立法推动

19世纪末,为应对社会的不满,许多州议会开始制定管制工时、工资与劳动条件的法律。1887年至1897年间,各州通过了1600多项法律,对劳资关系、工人的工时、童工的使用、工资、工厂的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规定,至1916年,大约有三分之二的州都建立了对工伤的工人的保险制度,有25个州实行了企业主责任制法律。[9]P351-381

随着州议会立法的推动,联邦议会在劳工立法中逐渐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1898年,国会通过了《厄尔德曼法》,禁止资方强迫工人签定“黄狗合同”,并禁止对工会会员工人进行歧视。1901年,国会为铁路工人制定了一项法律,规定州际铁路工人工作日为8小时。1906年的《雇主责任法》要求从事州际运输的企业对工人因工伤亡的事件负责。1932年国会通过了《诺里斯—拉卡尔基法案》,首次给予全国范围的工人以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禁止法院对工会适用反托拉斯法。1933年国会通过了《国家工业复兴法》,承认劳工的权利,并允许劳工组织起来要求集体签约,总统有权对劳工和雇主签约时,就最低工资和最长工时以及工作环境等问题进行干预。该法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判违宪后,国会又于1935年通过了《国家劳动关系法》,其内容与《国家工业复兴法》相同。1938年國会通过了《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标准、禁止使用童工等。

从美国劳工立法的历史看,美国劳工立法的层级从州到联邦逐渐升格,数量由少到多,作为代表多数人利益与意志的议会,越来越倾向于劳动者权利的法律保护。联邦最高法院对此不会视而不见或无动于衷,它“必须在尊重民意与维护法治之间寻求平衡”。[10]P288而且,由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并非自动执行,大法官不可避免地会盘算公众的心思[11]。因此,从州到联邦议会的劳工立法,推动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转型。

4.法院自身原因

联邦最高法院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大法官的人员构成影响着法院判决。例如1923年阿德金斯诉儿童医院案,当时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有6位保守派、3位自由派、1位中间派。即使在保守派大法官桑福德、塔夫脱持异议的情况下,该案的表决结果依然是5:3(布兰戴斯大法官没有参加决议)。

联邦最高法院各个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司法理念也影响着法院的判决[12]P78-124。例如,富勒法院(1888-1910年)总体上坚持司法能动的理念,多数大法官反对州或联邦对经济领域的立法管制。怀特法院(1910-1921年)总体上坚持司法克制的理念,联邦最高法院很大程度上认可最长工时的经济立法,相对顺从对经济立法、特别是联邦经济的管制。塔夫脱法院(1921-1930年)总体上坚持司法能动的理念,联邦最高法院的这段历史被概括成“反动的鼎盛时期”。学者研究发现,在6年内,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宪法第5、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频繁宣布社会和经济立法无效,总数甚至大大超过第14修正案生效前52年的总和。[13]休斯法院(1930-1941年)先是坚持司法能动的理念,之后转向司法克制,以1937年的西海岸旅馆案为分水岭。

从社会原因方面看,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达尔文主义思想在美国越来越缺乏知识分子和公众的支持[14]。最后,也是极为重要的,是劳动者和工会的推动作用。劳动者为权利而不懈斗争,甚至流血牺牲,才争取到最低工资、最长工时、安全卫生等基本权利。例如,正是纽约面包工人20多年的努力(包括举行大规模罢工、参与竞选活动、发起立法倡议),才使《面包房法》得以通过。[15]P429

三、洛克纳案变迁的启示

洛克纳案的历史变迁,在劳动力市场的管制与自治方面,给我们以下启示。

(一)政府管制劳动力市场的原因

政府为什么管制市场?在经济学家看来,如果没有政府管制,就不能实现有效的市场配置。[16]P68更具体的原因是:(1)通过纠正市场失灵,改善经济效率;(2)通过改变市场的结果,追求公平和平等的社会价值;(3)通过强制消费某些商品(称为公益品)并禁止消费另一些商品(称为公害品),追求其他一些社会价值。[17]P366在法学家看来,是因为市场基于私益、效率而配置资源,政府基于公益、公正而配置资源,为了社会公平正义,政府需通过配置资源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18]凡是市场失灵、社会无法或不能有效自治的事情,影响了社会整体利益和民众福祉,人民就要求政府予以管制并积极作为。[19]一言以蔽之,政府之所以要管制市场,一是促进经济效率,二是促进社会公平。

政府管制劳动力市场基于同样的理由。具体而言,由于市场上劳资强弱不均、信息不对称、劳动力供求关系失衡等现象长期存在,完全由劳资双方当事人协商劳动条件等,既难以实现社会公平,最终也会牺牲经济效率。

美国最高法院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立场转变,即从信奉劳资自治转向支持政府管制,从外因来看,美国经济变化、政治博弈、劳工立法等推动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转型。从内因来看,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逐渐意识到,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的弱者地位,越来越注重社会公平,这一点鲜明地反映在洛克纳案判决的异议中,以及后来支持政府管制的系列判决书中。

我国制定实施《劳动合同法》,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显然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而何谓社会公平?由于认识、立场、角度、价值观的不同,人们对同一问题会有截然不同的答案。对《劳动合同法》褒贬不一的争论,即是例证。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其根本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可见,当前我国政府管制劳动力市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二)政府管制劳动力市场的限度

1.管制过度与否争议的缘由

洛克纳案激烈而持久的争论,在深层次上凸显了这样一个基本问题:政府依据宪法纠正劳动力市场失灵,究竟可以管制到什么程度?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力市场都是管制与自治结合的模式,差别在于是政府管制多一些还是少一些。政府管制劳动力市场的限度(范围)是什么?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难题。一方面因为政府管制劳动力市场的边界具有模糊性,另一方面因为政府管制劳动力市场的限度具有差异性。一是国情差异性,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不同特点和发展水平的差异,劳动力结构与供求关系、工会力量的差异,政府管制劳动力市场的限度会不同。例如,长期以来,美国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较宽松,德国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较严格,即反映了国情的差异。二是历史差异性,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政府管制劳动力市场的限度会不同。洛克纳案的历史变迁表明,随着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美国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范围和程度也不同。

2.管制范围的共识

尽管劳动力市场管制与自治的边界具有模糊性、动态性、差异性,但还是存在基本的共识。现代文明国家的普遍共识是,涉及最低工资、最长工时、安全与卫生、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劳动基准事项,需要政府有力的管制,不能实行劳资自治。洛克纳案及后来系列案件中的争议,基本上都是这些劳动基准问题,最终均得到解决。那么,目前我国政府在劳动基准方面的管制是否过度呢?21世纪以来,我国职业病发病人数年年递增。据不完全统计,平均每年新增职业病患者1.5万人左右,其中新增尘肺1.2万人;我国尘肺病患病例已经突破60万人,超过全世界尘肺病患者的半数以上。而实际情况可能比统计的还要严重(新华网,2009-08-06)。《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2015年报告》显示,全国劳动力的一般周工作小时数,2012年约50小时,2014年约45小时;超过60%的加班雇员被“自愿加班”。《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超2.7亿人,农民工人均月收入2864元,216万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人均被拖欠工资9511元。因此,就劳动基准、农民工等底层劳动者的权利保护而言,我国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并非过度而是不足,对劳动者保护相当不力。当今世界普遍的共识是,提升劳动报酬基准,缩短工时,提高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水平,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至于有观点认为,我国劳动者普遍加班加点,用人单位普遍违法,是因为我国工时基準太高。显然这种观点既违背共识,也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规律。

3.管制限度的争议

目前我国政府在非劳动基准方面的管制是否过度呢?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争论更为激励。以解雇管制为例,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解雇行为,使劳动关系凝固化。[20]P116而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较之《劳动法》放宽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变得更为容易。[21]笔者进一步研究发现,前者观点没有包括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后者结论没有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等情形。不同的语境,不同的参照标准,不同的考量要素,导致学界和实务界关于我国解雇管制是否过度的争论,一直持续,各说各话。

有人认为美国对解雇的管制非常宽松,实则不然。以肇始于美国、后来引入我国的末位淘汰制为例。有学者认为,末位淘汰制应放到市场中去检验,让市场决定其存废,不应用法律的手段去淘汰[22],即无需政府管制。美国企业因实施末位淘汰制,引起大量反歧视诉讼,在Siegel v. Ford与Streeter v. Ford案中,福特公司向这两个集团诉讼的原告赔偿1050万美元。由于司法的管制,美国很多企业放弃了这种制度。可见,即使崇尚市场自由的美国,也没有让市场决定末位淘汰制的存废,而是实施司法管制。所以,中国对末位淘汰制实施司法管制并无不可,事实上也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第18号指导案例《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该指导案例否决了末位淘汰制。

再以美国1991年汽车工人诉约翰逊公司案为例。被告约翰逊公司是一家生产电池的企业,它出台一项胎儿保护政策:除了有医学证明不能怀孕的妇女之外,所有妇女不得从事实际或可能导致铅超标的工作。该公司部分女工因此失去工作。受该政策影响的一个团体,包括该公司的职工,把公司起诉到法院,理由是公司违法歧视妇女。州两级法院均支持公司的政策,判决原告败诉。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公司败诉,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公司违反1978年美国《禁止歧视怀孕法》,构成性别歧视。试想,这种案件发生在中国,结果会怎样呢?被解雇的员工很难打赢官司。

美国学者比较研究了中国、澳大利亚、日本、巴西、加拿大、法国、德国、英国、爱尔兰、墨西哥、意大利管制非法解雇的法律制度,以及各国法律制度的实施状况,认为美国的法律制度为雇员提供了与以上国家相当的解雇保护,而且美国非法解雇的预期成本可能高于以上国家。[23]

可见,即使具有市场自由传统的美国,在非劳动基准方面,政府并非放任劳资自治,对诸如解雇自由依然予以法律管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我国管制过多正当性探讨

必须承认,我国政府在劳动力市场管制方面,较美国等发达国家,有的地方的确管制过多。针对发达国家对劳动力市场放松管制的趋势,我国政府管制过多的质疑,有学者认为,发达国家放松管制有一个背景,即劳资双方都比较成熟,工人有集体的力量。现在我国的工会还没有形成集体的力量,政府公权力的介入是不得已的选择,也是越不过去的一个阶段。[24]这似乎是我国政府较多管制劳动力市场的正当理由。如果上述理由成立,那么,我国为何不改革工会,培育工会的力量,鼓励劳资自治?为何不走“市场失灵——社会自治——政府管制”的改革之路呢?当前我国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过多管制,是否有“头疼医脚”之嫌呢?

(三)政府管制劳动力市场的责任

政府的失灵既可能是由于它做得太少,也可能是由于它做得太多。政府对市场管制过度或不足,都会导致“政府失灵”,甚至出现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劳动力市场同样遵循这一规律。

洛克纳案的变迁表明,美国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失靈,更多体现在司法管制上。除洛克纳案以及后来支持劳资自治、契约自由的系列判例外,美国最高法院在1908年阿黛尔诉美国案、1915年科皮奇诉堪萨斯州案中,以违反美国宪法第5、14修正案为由,否决劳动者参加工会的权利。直到1937年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诉琼斯和劳克林钢铁公司案,联邦最高法院才承认劳动者拥有参加工会的权利。有学者研究发现,在“洛克纳时代”,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解释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保护合同自由免受立法管制,依据宪法推翻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高达197次。[15]P417由于深信“权力具有一种侵犯性质,应该通过给它规定的限度在实际上加以限制”,[25]P290联邦最高法院往往怀疑政府的市场管制。问题是联邦最高法院也会滥用司法权。首席大法官休斯坦言:“我们都在宪法之下,但宪法还是法官们说了算。”[11]P151幸运的是,联邦议会和总统会制约着联邦最高法院的“任性”。

我国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失灵,更多体现在行政管制上,突出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导致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休息休假权、劳动报酬权等基本权利等得不到保障。有时我国也会出现立法管制失灵,如对劳务派遣的立法管制。2007年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立法管制,以限制和规范劳务派遣发展,但并没有实现立法的初衷。《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的数量急剧上升,呈现出某种“非正常繁荣”。[26]于是,2012年立法机关对《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条款进行修改。

从洛克纳案的历史变迁中,我们看到美国政府(特别是立法机关)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要接受合宪性(合法性)的评价,违法管制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我国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却缺少法律责任的制约,导致管制不足与管制过度并存。从法治的视角看,只有权力与责任统一,有权必有责,违法必追究,政府才会谨慎、适度地管制劳动力市场。

四、结语

在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力市场的管制与自治是永恒的矛盾。政府如何处理管制与自治的关系,事关经济发展与人权保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等重大问题。洛克纳案的历史变迁表明,美国政府在劳动基准方面,由信奉劳资自治逐渐加强政府管制;在非劳动基准方面,也为劳动者提供了与其国情相适应的劳动保护。在劳动力市场中,政府适度管制,劳资充分自治,是一种理想,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立足当前,在劳动基准方面,我国应加强管制,严格执法,保障农民工等底层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与生存尊严。着眼未来,我国应改革工会,增强劳动者团体的力量,在非劳动基准方面,鼓励劳资自治,逐步放松政府管制。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也许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劳资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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