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两项法规” 为全面从严治党打下扎实基础

2016-09-10 07:22龙翔
唯实 2016年1期
关键词:党纪执纪准则

龙翔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最本质特征。但党的领导不是天然形成的,而是历史和人民群众选择的结果。因此,党的自身建设至关重要。一旦党的自身建设搞不好,就会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根基。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等消极现象,已严重威胁到党的领导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委按照党中央部署,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从治标入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纪律审查,逐步遏制了腐败蔓延势头,形成了高压威慑,“不敢腐”成效初显,但“不能腐”、“不想腐”还未取得压倒性胜利。中共中央近日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共产党人的高线追求和纪律底线,用“纪严于法”和“纪在法前”的硬杠杠,把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牢、越织越密,为管党治党写下新的制度注解,为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开了好头,为全面从严治党打下了坚实基础。

准确认识《准则》和《条例》的历史方位

《准则》和《条例》均于1997年颁布试行,此后,《准则》于2010年、《条例》于2003年进行了修订。这两项党内法规对加强党的建设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发展,目前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必须进行修订,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提升政党治理的现代化。中共中央此次对《准则》和《条例》进行修订,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联系历史、把握当下,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要位置,对《党章》各项要求具体化、现实化,以唤醒和激发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这两项党内法规的“改、增、删”幅度非常之大,尤其是《准则》,内容从原来的3600余字精简到281字。修订并非无的放矢,也并非推倒重来。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不仅是对原有党内法规制度的继承,更是基于当前历史条件下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的实践创新,突出解决了纪法不分、繁简不当、正面倡导不足、适用对象不全、政治纪律不突出等问题,成为在党长期执政和依法治国条件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但任何一项制度都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准则》和《条例》也不例外,随着形势的继续发展,《准则》和《条例》必然还会有新的变化。对此,必须要有准确的认识,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我们不能用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也不能用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的讲话,准确把握每个历史时期党内法规的不同使命。只有准确认识《准则》和《条例》的历史方位,才能真正领会《准则》和《条例》的思想内涵,才能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自觉坚持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的“高线”、坚守党的纪律规矩的“底线”。

充分领会《准则》和《条例》的思想内涵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根据党所处的历史方位,突出了执政党特色、严肃党纪要求。《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中国共产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信念坚定、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政治优势和力量所在。实践证明,全面从严治党,光靠纪律是守不住的,必须立根固本,树立高尚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对照《准则》努力解决好“不想腐”的问题。《条例》全面回归纪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纪律是党的生命,党的纪律保证理想信念宗旨,体现优良传统作风,保障路线方针政策。无数案例表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党员守住了纪律,就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全面从严治党才能实现。这两项党内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是对党章的使命回归。通过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建设,解决“不想腐”的问题,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机制,解决“不能腐”的问题,通过纪严于法和动辄则咎,解决“不敢腐”的问题。必须充分领会《准则》和《条例》的思想内涵,明白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必须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员要时刻牢记党员身份,决不能将自己简单等同于一般群众,党规党纪必须严于国家法律,党员除了模范遵守法律之外,还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如果党员都退守到公民的底线上,无异于降低了党员标准,党的先进性就无从体现,全面从严治党也就无从谈起。只有充分领会《准则》和《条例》的思想内涵,才能正确理解《准则》和《条例》修订的意义所在,才能正确理解将一些原来并不违纪的行为纳入党纪规范的初衷,就不会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误解为堵塞党内民主,将“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理解为小题大做,真正做到坚持底线思维,敬畏纪律,守住底线,防微杜渐,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严格落实《准则》和《条例》的具体规定

《准则》和《条例》既是对党的各级组织的有力约束,也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但历来都是立规易,执纪难,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执行制度最终要靠人,如果没有全党上下齐心协力拧成一股劲,没有忠诚干净担当,再好的制度也形同虚设。当前,宣传学习、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委(党组)、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任务和共同责任,必须全党忠诚干净担当一起抓、一体执行。各级党委必须担当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际,以问题为导向,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健全和完善相关配套落实制度,扎紧制度笼子,把党的领导融入日常管理监督中,不变通,不打折扣,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执行到位。对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要以对党负责、对党员负责的责任意识一抓到底,在坚持和深化中形成对制度的敬畏,维护党章权威。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在严明纪律中体现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努力改变过去那种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贯彻《准则》和《条例》为契机,不仅要牢固树立“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受监督”的理念,自觉做遵守纪律的楷模,也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从党章中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进一步深化“三转”,把《准则》和《条例》作为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依据,严格按照“四种形态”要求,动辄则咎,强化监督执纪,逐步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全体党员都要认真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自觉用《准则》和《条例》来衡量和规范自己言行,时刻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心。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真正把自己摆进去,敢于负责,敢于较真,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王岐山同志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再上新台阶要靠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也要靠严明的党规党纪。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落实党要管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是解决党自身问题、提升政党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但作为一个拥有8700多万党员的大党,长期执政下面临的“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依然存在,单靠几项党内法规是必然无法解决好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正确方向,坚持在实践探索中汲取历史经验,坚持制度创新,加快形成一套科学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实现新跨越。

(作者系中共南京市委副书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责任编辑:黄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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