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税基

2016-09-12 05:47
首席财务官 2016年15期
关键词:税基经合组织欧盟委员会

共同税基

企业利用欧盟国家不同的税收规定进行大规模避税以至税收低至不可持续水平的行为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欧盟委员会决定对此采取行动。2015年6月,欧盟提出《公平有效企业税税收行动方案》(ActionPlanforFairandEfficientCo rporateTaxation),决定在28个成员国内推行企业税改。方案包含了一系列措施,如建立共同统一公司税税基(CommonConsolidatedCorp orateTaxBase,CCCTB),以及确保跨境经营的企业在所有国家都能采用统一纳税标准。这些方案最初于2011年提出,旨在推行盈利发生地就地纳税规定,但一直未得到欧盟理事会和代表国的批准。

2015年3月,欧盟委员会曾就跨境税收自动信息交换等亟待解决的一系列问题,推出加强税收透明度的改革方案。三个月后提出的税改行动方案被看作是这一改革方案的延伸,目的在于打击企业避税行为,维护成员国可持续的税收收入,以及促进单一市场的业务发展。除此之外,欧盟委员还就税收信息披露展开了磋商,议题涉及跨国企业的国别税收报告(country-by-countrytaxreporting,CbCR)等内容。

欧盟在就全新税改方案发表的声明中称,现行的欧盟企业税收制度“是不符合现代经济发展步伐的。各成员国差别化征税给部分企业避税带来了可乘之机。不仅让成员国遭受了巨大的税收损失、给公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还导致正规纳税企业无法(与避税企业)进行公平的竞争”。

欧盟委员会经济金融事务、税收和关税同盟委员莫斯科维奇(PierreMoscovici)在税改方案发布当天表示:“欧盟企业税收制度亟待彻底改革。为了经济的良性发展,给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成员国应当携手共进,推动公平税收的实行。”

莫斯科维奇指出:“欧盟委员会已经在欧盟打下了税改的基础,接下来就看各成员国的行动了。”

CCCTB是税改方案的关键。如果得以采用,跨境经营的企业就不必面对28个不同的税收标准。不过,考虑到欧盟委员会在2011年提出类似方案时,就没能得到成员国的支持,如今可能需要在游说委员会成员上更加一把劲。值得注意的是,委员会提议将“共同税基”延期,而这正是阻挠2011年类似法案获得通过的最大争议。

共同税基意味着,在不同地区经营的企业不必面对每个国家和地区不同的税收标准,而是采用统一标准。欧盟委员会计划就共同税基出台一个单独的议案,让企业能够用一国营业利润抵销另一国的营业损失,“预计这一方案最早将于2016年推出”。

跨国企业强制执行

逐步推行并不是新方案与2011年提案的唯一区别。新方案对相关规定提出了强制执行的要求,至少跨国企业必须遵守,而之前只是选择性执行。欧盟委员会表示,自2011年提案推出以来,CCCTB在打击避税方面所可能起到的作用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但是“受益于现存税制漏洞的大型企业不会轻易妥协”,因此,如果要对避税行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就必须做出强制执行的要求。

但关键问题仍在于欧盟委员会能否获得成员国的支持。“CCCTB的推行不可能即刻实现。”ACCA税务主管乔德理FCCA(ChasRoy-Chowdhury)表示。他警告说,如果一开始不采用共同税基,就会大大减少税改方案对于大企业的吸引力。但他还补充道:“即使欧盟委员会放弃共同税基,税改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金融危机以后,欧盟成员国更加不愿意放弃税务主权。而(根据欧盟理事会的投票规则)税改方案需要得到所有成员国的一致通过,因此,我认为欧盟委员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但是,乔德理表示:“ACCA会积极参与税改方案的推动,也希望委员会和欧盟最终能够取得胜利。我们只是希望大家对于税改的推进时间不要有过于不切实际的期待。”他补充道,“欧盟成员国数量众多,要快速推进变革是非常困难的。企业税改计划的所有方面都需要时间来完成,我们也需要对此做好准备。”

对于企业税改计划,不仅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Jean-ClaudeJuncker)所属政党欧洲人民党反应平平,就连欧洲议会也没有表现出很大的热情。议会成员认为虽然税改是正确的方向,但关键还在于如何实行。

乔德理认为欧盟委员会需要保持耐心,他认为:“无论是削减还是增加,方案细节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需要认识到整个过程是需要时间的,只能循序渐进。”

避税港法案

税改计划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将盈利活动所在地作为纳税地,但在实践中其实很难进行判断。乔德理表示:“合理分配利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因为转移定价是全球税制的关键内容,企业通常不会在这方面随便乱来。”

与行动计划同时发布的是一份“第三方国家不合作地区黑名单”,以期建立一个区分避税港的更统一的标准。这份黑名单是根据各成员国的黑名单所创建的,目的在于“筛查不合作的税收管辖地区,创建欧盟内部统一的应对策略”。

乔德理指出,以欧盟的经济实力,完全有能力强行推动避税港税收透明度改革:“确保(非欧盟地区)能够遵行相关规定,并且能够采取措施以尽早脱离黑名单,这一点非常重要。”

欧盟行动计划的一个优势在于和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BEPS)计划非常契合,而BEPS也是全球政府所关心的重要问题。

经合组织(OECD)和G20已经就BEPS推出了15项行动计划。在为欧盟委员会就税收透明度接受咨询时,欧洲会计师联合会(FederationofEuropeanAccountants,FEE)曾建议委员会待经合组织的BEPS行动计划最终方案出台后再推行欧盟自己的计划,否则欧洲企业可能不得不遵循两套规定。

FEE表示:“信息披露对于欧盟竞争力的影响无法预估,因此欧盟最好和国际社会的行动保持一致(包括实施经合组织的BEPS计划),现阶段最好不要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然而,欧盟委员会反驳道,并不是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同时也是经合组织成员国。而且不像欧盟提案,BEPS项目建议的遵循并不是强制的。

FEE还提醒道,对于欧洲经济区(28个欧盟成员国加上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以外的企业,欧盟的新规可能很难执行,“从而有可能降低欧盟企业的竞争力,或者存在迫使企业撤离欧洲经济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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