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洁地机器人的设计

2016-10-17 16:56张儒雁林建秋谢愉光杨华光吕集尔
科技视界 2016年21期
关键词:模式识别单片机传感器

张儒雁 林建秋 谢愉光 杨华光 吕集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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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开发了一种基于AT89S51的自动洁地机器人,文章主要介绍了机器人总体设计框架、各组成部分和软件设计的思想,该产品功能完备,噪声小,能满足家庭自动清扫的功能。

【关键词】单片机;传感器;模式识别

0 引言

清洁机器人将机器人控制方案和吸尘器技术巧妙地结合起来,能自主完成地面环境的清洁,帮助清洁工作人员摆脱繁重的清洁工作,近年来已引起相关研究工作者的高度关注。

1 洁地机器人的总体设计

整体设计任务是制作一个洁地机器人具有自动清扫、能避障以及可用遥控控制机器人进行清洁等功能,可以在没有人的场景下实现清洁工作,也能人为通过遥控器操作其进行清洁任务的机器人系统。通过遥控器操控机该系统的清洁路径,可以避开障碍物,若某地方灰尘和小件垃圾较多的话可反复前后行进清洁,达到较好的清扫效果。由遥控器洁地机器人行进速度,可缓慢清扫较脏之处,也可较快清扫较干净之处,降低地面粉尘浓度,提高效率与节省能源,当室内清扫完成后,并用OLED小液晶实时显示室内清扫完成。

2 机器人的组成结构

该清洁系统的主要功能原理框图如下图1所示。

2.1 主控单元

主控单元由AT89S51单片机控制,让其与其他模块相结合,达到处理传感器信号的效果,将处理的信号控制电机间接控制机器人的转向。单片机I/O口控制信号控制清扫、吸尘及连接遥控器控制机器人等工作。红外壁障传感器经过电压比较器LM393输出高低电平,给单片机识别。该系统由12V动力聚合物锂电池供电,LCD显示相关工作状态。

2.2 传感器模块

在洁地系统上设置光电传感器,以便让洁地机器人在工作进行时由单片机控制光电传感器检测前方有无障碍物,若有障碍物,则洁地机器人转弯后直行前进,若无障碍物,则洁地机器人直行清扫地面。光电传感器原理图如下图2所示。

2.3 执行电机部分

行进电机采用L298N驱动芯片改变洁地系统的行进状态,清扫装置和吸尘器由相应继电器控制,AT89S51的I/O口发出信号,继电器线圈接通电,电机驱动;在指令结束后,电机都停止运作。洁地系统的输入模块由mp3遥控器组成,可以遥控控制洁地机器人反复清扫垃圾或粉尘较多之处直至干净,降低该处地面粉尘浓度;输出模块采用低功耗的1.3寸OLED液晶,实时显示室内清扫完成,其显示指标可以达到清洁机器人的系统要求。L298N的电机驱动电路的原理图如图3所示。

3 系统软件设计

软件设计是为了更好的配合清洁机器人硬件模块的工作,我们将其分成单片机中断程序和液晶程序,AT89S51片内EEPROM的读写程序;驱动电机模块的操作程序;避免碰撞到障碍物的程序,以及部分控制液晶单元和MP3遥控模块的程序。主程序的功能是实现系统的初始化。假如在前方无障碍物时,系统将按照设定的线路行进工作。本洁地机器人运用来回式的行进方式对地面进行吸尘,机器人检测传感器相应信息监测它所在的方位,而且能进行调整以便保证完成一定面积内清洁的任务。假如在清扫时遇到障碍物,能按设置好的工作模式进行避障,或者清洁者自己手动遥控规划清扫路线进行工作直到完成室内清洁一周。系统的主程序流程图如图4所示。

4 结束语

室内的清洁是一项枯燥乏味的重复性工作。如今国内外清洁机器人已经逐步成为了有市场潜力和研发前景的家庭智能服务工具,所以我们设计了这个洁地机器人,我们对洁地机器人的硬件电路进行巧妙制作,并能依靠其工作的不同功能设计各个功能,依靠控制软件程序对它做相关实验研究,最终实现了系统工作稳定性高,噪声小,达到局部地面的自主或遥控控制清洁的主要设计要求。

【参考文献】

[1]周莉.小型自动清扫机器人的研究[J].信息与电脑(教育版),2011(11):1.

[2]王磊,杨杰.全自主清扫机器人的运动分析与路径规划[J].机电一体化,2007(2):70-73.

[3]何立民.单片机高级教程.应用与设计[M].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0.

[4]高学山,徐殿国.全方位地地面移动清扫机器人[J].机械工程学报,2008,44(3):228-233.

[5]李科杰.新编传感器技术手册[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王伟平]

【摘 要】本国(本土)的法律传统与面临的现代性转向以双向思维,即平等协商的方式达至一种微妙的平衡。东西方法律传统内均有的“为善”、“良知”、“人性”等概念是构筑社会变革模型中的基础共通性参数,法律制度如何移植方才能不产生排异反应,关键就在于对本土法律资源的合理使用与激活。制度并不能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转,处于过渡期的国民需要的是对公平正义的一致信念。

【关键词】法律移植;本土法制资源;英租威海卫;德占胶;民事诉讼

【Abstract】The concepts of benevolence, conscience, humanity and so on, which embody in both western and eastern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 are the basic commonality parameter to build a social transformation model. The key to transplant legal system without any rejection reaction is to rationally use and activate the locally legal resources. However, the system cannot guarantee the smooth operation of society, but people in transitional period should have unanimous belief of equity and justice.

【Key words】Legal transplant; National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 Weihaiwei colony; Jiaoao colony; Civil suit

0 前言

近些年来,在我国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潮流中,法律界在认真反思我国民事司法中的种种缺憾的同时,普遍将兴趣转向了域外的法制资源,希冀借助对发达国家民诉机制的吸收与移植,为我国司法改革注入新鲜血液。不过,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毕竟发端于特定的西方社会,所能发挥的最大功效也仅限于斯。每一类具体诉讼程序的背后,都蕴含着独特的人文色彩。如何遴选出符合我国发展要求的程序机制并加以可操作的改造,成为中国法律人不得不思索的一大难题。颇为微妙的是,百年前的英国、德国殖民者们初次进入完全陌生且纷繁复杂的传统中国土地时,也为怎能将与之几乎格格不入的程序制度植入这典型的乡土农耕社会而困扰。这里,笔者将以一种逆向的研究视角,即外来法律制度“本土化”的角度,通过威海和青岛两地成为租借地时期的史料分析,解析英德两国如何对向两地移植的民事诉讼制度作出调整,得以较为成功地减轻了制度变革的阵痛,顺应了当时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潮流。此前,有必要介绍的是19世纪英国、德国自身也分别经历的一场划时代的民事司法革新,即便是远离本土的威、胶两地,民诉法制建设也深受此次改革的影响。

1 英国民事诉讼制度在山东租借地的“本土化”进程

1.1 19世纪英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简介

自19世纪30年代伊始,老成谋国的英国人开始了近一个世纪的循序渐进的民事司法及诉讼制度改革,逐步确立了一整套完善缜密、可操作性强的民事程序制度。这场改革主要包括以下核心内涵,而这些内容也几乎能原封不动地从日后英租威海卫民事司法体例与民事诉讼中提炼出来:

1)统一司法权,规范各类司法组织,明确划分各法院管辖权,避免交叉管辖。成立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总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各海外殖民地、自治领的上诉案件;

2)简化诉讼程序,裁汰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废除令状制度,起诉材料规范但力求简约。提高法院审判效率,避免案件积压,但保留重视程序的法治原则;

3)规定合理的诉讼费用,禁止法官及法院职员收受、索取额外费用,同时严惩贪腐行径。

4)对书面材料、判决书等要式要求较为宽松,判决内常引经据典,形式较为散漫。

经过这次完全的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英国的民事司法制度步入了一个蕴含自由民主平等思想的新时代,基本完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这也让法治观念真正深入社会生活。诞生于改革的现代化的司法机制为英国民主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这次改革的余晖,也不遗余力地照耀在远在天涯的威海卫。

1.2 英租威海卫时期的民事诉讼制度简述与比较分析

总体而言,英租时期的威海卫内存在着一种二元法律体制,区别于英国本土的普通法与衡平法分立的二元法律结构,该制度包含着一些无奈的因素,这并非是一个刻意设计、精巧计算的结果,而是“徘徊于东西方之间”①的产物。本性趋于保守的英国人不大可能也没有必要强行推行不切实际的法制,这样可能带来的社会动荡与大英帝国声誉扫地的隐患更值得担心。所幸的是,这套二元体制成功地完成了它的任务,它不仅维系了当地的稳定,更是促进了威海港商品经济的发展,各位行政长官颇受爱戴,大英帝国的名誉也没有受到任何冲击。

1.2.1 民事司法组织与司法人员

1901年英国设立威海行政公署,做为租借地最高管理机构。行政公署下设正副华务司作为行使司法权的主要机关,其中正华务司主管审理民事案件,亦分管财政、民政、文案、狱政等行政事务,且正副华务司长官同时兼任南北两大行政区行政长官。从英国法制在威海卫“本土化”的角度,这套体制始终带着源自英国的烙印,19世纪的英国本土司法改革的一点核心内容即是统一司法权,建构司法的中央集权制度,分明法院管辖权限,法院体系结构简单,同时对法官素质的要求也颇高。行政与司法权集中于长官一人之手,司法并不独立与行政政治,或多或少承担着维系社会稳定的职能。

2.2.1 民事司法组织与司法人员

德国人登陆之初,即在胶澳湾地区设立了区公所这一极富殖民色彩的司法体制。与该制度所配合的是,胶澳总督在1898年5月即宣布胶澳境内“中国法律照旧施行,以治华人”。一份落款为1898年4月15日的文件显示,租借区以内在青岛李村两处设立地方官署,专理华人词讼。区公所的行政长官由德国人担任,据1898年度的《胶澳发展备忘录》所载,三名德国见习翻译到达青岛,首先完成语言训练。他们同时审理华人的民事与刑事案件,职权近似于德国正式法庭和陪审法庭。行政长官在宣誓就职时,要发誓成为一名“妥善之地方官也”。此外,区公所在受理的案件上也有严格的限制,只能受理民事中诉讼标的额小的或者承担刑事责任较轻的案件,其余则要归胶澳皇家法院受理。民事诉讼中物产钱债则管至二百五十元,如果在二百五十元以上则要归胶澳皇家法院受理。值得注意的是似乎德国人对如何在具体程序操作中治理远东的这片土地基本达成了一项共识,“在许多事务上,法律要考虑当地的关系,因此只能在这里起草和征求意见,而不是在本国。”

2.2.2 一般诉讼流程

在德租胶澳湾地区的诉讼制度中非常明显地被打上了其本国的1877年《帝国诉讼法》核心内核的烙印,胶澳皇家法院自不用多叙,但即使是在为华民而设的区公所,所体现的言辞主义也比较明显。如除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不得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全权代表,须亲自出庭应诉;审判结果公开,区公所的行政长官对于处以监禁三个月、笞责、罚金至五百元或单罚或连罚并可驱逐出境外,所处判决须向被告人公开宣告,让被告人知悉判决。对于判决书要装订卷宗,并且把证人证词等书面法律文件录入卷宗;保障当事人不服判决时的上诉权,不过该项权利受行政长官的限制;民事诉讼中,对诬告者实行反坐,一般处以罚款或劳役。另外,所有涉及到可能罚款的案件都需要缴纳“堂费”,即所谓的诉讼费,对于涉及到金钱的案件,原告须预交诉讼费,诉讼费按照所控数额的百分之二收取,但是胶澳皇家法院至少以十元为限,区公所以一元为限。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其赔还原告并且区公所的行政长官有权减免当事人所应当缴纳的诉讼费。

德意志帝国在胶澳湾地区成功地建立起了一套成功的“现代化”民事诉讼法制模式,反向而言即是使胶澳地区较为成功地接受了德意志本土民事诉讼制度,日耳曼人借鉴了他们自身继受罗马法的经验,不急于清除当地的原有的法律制度与社会规范的同时,积极主动地探寻一种能顺应当地商品经济发展、适应同化华民的新的法律秩序,也通过社会政策抵消民众对殖民行径的反感,更主要的是由于德国对胶澳湾的高投入极大地刺激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迫不及待地投身工商业发展的人们对诉讼程序高效的渴求甚至超过了公正本身,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传统社会土崩瓦解,一套全新的法律体系需要与社会磨合的时间较少。纵然如此,德国殖民当局还是因其较为严厉的统治手腕,残酷的殖民掠夺,对华人的歧视态度在历史上留下了毁誉参半的名声。殖民色彩浓厚的法律制度,势必与历史大潮相悖,纵然再“进步科学”,终究不能获得真正的认可。

3 启示与借鉴

英、德殖民当局清醒地意识到强行将外来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嫁接至传统乡土社会的结局必然是民众作为或不作为的抵制,祖祖辈辈接受“礼治”思想的传统中国国民并不在乎甚至不会察觉所谓“程序正义”,一个合理的、符合皇帝圣谕与道德伦常的判决对于他们而言即是满意的结果。费孝通先生如此描绘道: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所信赖的是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而维持“礼”这一行为规范的是社会所积累的经验——传统。德国与英国发觉这一关键后做出了不同的对策,雄心勃勃的德国人向胶澳湾投注了大量资金与人力后掀起当地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狂潮,在商品经济与雇佣劳动将传统乡土社会连同传统行为规范冲击得体无完肤后,推出一整套合理高效的诉讼体制,并将“西人”与华民分而治之,从而巧妙地用一次剧烈且全面的社会变革化解了当地居民对新的法律制度的抵触。而资金、人力投入都相对较少的英租威海卫,治理殖民地经验丰富英国人选择了顺应乡土社会及其行为规范的方式,拾起中国的惊堂木与杀威棒,以村董制借助氏族长老的权威治理地方,在诉讼过程中重视调解,在判决中加入道德教化,在东西方之间保持着微妙的平衡,奠定了威海卫三十余年平稳安定的社会基调。从法律移植的宏观维度层面观察,二者殊途同归。

本国(本土)的法律传统与面临的现代性转向以双向思维,即平等协商的方式达至一种微妙的平衡。概括而言,是用本国国民能够接受的传统方式表现现代的法治精神,当这种精神被完全领悟后再对之做出以现代形态的表达。这种循序渐进的方式成本低廉,产生的社会阵痛感相对较轻。一个有远见并不断发展的民族不会害怕社会变革。转型期,新的经济、政治、社会因素的涌现时常挑战相对滞后的法律,若法律不因时而变,社会中机会型违法将与日俱增,传统的道德因素也将受到质疑,这对一个民族的精神内核来说无疑是一种不可逆的破坏。然而若其他国家或地区也曾经受过类似的考验,那么充分借鉴相关经验则显得尤为重要。但单纯地制度移植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最初受到变革挑战的国家并无先例可循,人类先辈的探索势必是以其所处时空维度的社会土壤、文化元素为参考,借鉴并接受的仅仅是一种创造性思路。当然东西方法律传统内均有的“为善”、“良知”、“人性”等概念则是构筑社会变革模型中的基础共通性参数,但法律制度如何移植方才能不产生排异反应,关键就在于对本土法律资源的合理使用与激活。

【参考文献】

[1]程汉大.英国法制史[M].齐鲁书社,2001.

[2]张志超.英租威海卫时期的民事诉讼制度[J].司法,2009(4).

[3]威海市档案馆馆藏.关于土地纠纷的调查处理.档号229-1-500.

[4][德]余凯思,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编译.在“模范殖民地”胶州湾的统治与抵抗[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

[5]青岛市档案馆编.青岛开埠十七年—《胶澳发展备忘录》全译.中国档案出版社,2007.

[6]谋乐.青岛全书(上卷)[M].青岛印书局,1914.

注释:

①张志超.徘徊于东西方之间:英租威海卫时期的法治[J].开放时代,2009(2):40.

[责任编辑:王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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