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的权力与行业自律

2016-10-17 02:24廖俊平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6年8期
关键词:公权公权力协会会员

廖俊平

本文所论的内容起源于“据说”,按理说不应该把“据说”的内容拿出来讨论,但因为这个问题在现实中的确也存在,并且是笔者亲身经历,因此也并非无的放矢。

据说(并非笔者亲耳所闻,只是听人转述)现在对行业协会有这样的规定:作为公权部门,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可为。我们知道,这个规则应该是针对政府的,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与之相对,针对私人的规则应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供给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制度、安全、秩序、社会基础设施等),促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的权力。合法的公权力本质上是一定范围内社会成员的部分权利的让渡,或是说一定范围内社会成员的授权。

行业协会是不是公权部门?笔者认为是的,但和政府这样的公权部门是不同的。行业协会有公权力,但这种公权力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协会会员,这种公权力的来源也是会员的让渡。所以,如果说行业协会在行使这样的公权力应该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可为的话,这里所说的“法”应该是协会的内部“约法”——协会的章程和各项内部规定等,这些章程和规定是协会会员在法律框架内一致通过并生效的。

强调一下,这里讨论的是协会在管理协会内部事务的时候所遵循的规则,当协会作为社团法人在对外行事的时候,以及协会在处理其他事务的时候,都应该遵守国家法律和政府规章。

行业组织是自律组织,因此其权力应该来源于会员授权,这是毋庸置疑的。但目前的现实情况可能是:即使会员形成决议的授权,也有可能和法规或者文件规定冲突。举例来说:在最近这一轮由国务院发文废除若干职业资格的同时,规定行业组织可以从事职业水平评价工作,但水平评价也需由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而现实情况可能是:行业组织的会员集体商议决定自行对会员进行职业水平评价,自行设计考试内容,编订考试教材,并且明确这种评价是自愿参加,也不构成从业门槛,只是为了向公众表明自己拥有一种由同行认可的职业水平,行业协会按照会员的决议向社会(主要是需求单位)推荐这种资格,但也仅限于推荐,是否采纳也完全取决于客户。从文件规定上看,这应该也是不能做的,但从前述对协会公权力形成过程的分析来看,应该是合理的。

现在政府希望行业协会能够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但如果由协会会员授予协会的自律权也由于和政府文件规定不一致而无法落实的话,行业自律恐怕就很难落在实处了。

王春敏/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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