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伯驹,剪不断的财产纠纷

2016-10-22 16:37郑重
中外书摘 2016年11期
关键词:张伯驹张家天津

郑重

张伯驹原配夫人李氏早年去世,“第二夫人”邓韵绮于1948年离婚。在天津的家眷主要还有:同居的王韵缃,实际是“第三夫人”;父亲张镇芳的妾孙善卿,张伯驹称她为庶母;生父(叔父)张锦芳的妾杨慧仙;妹妹刘张家芬。刘张家芬的丈夫去世,婆母杨敏芳跟她在一起生活。

1952年,为了分财产问题,王韵缃向法院提交了一纸诉状,把张伯驹告上了法庭。

张伯驹一生中最繁杂也是使他最为苦恼的是家庭财产问题,为家产而诉讼的事在《身世自述》中有所叙述:

民国二十八年,天津发生水灾,我家也淹在水中。这时,孙善卿庶母同王韵缃都来北平暂住。我想趁这时候,把天津家庭合并在北平一起,计划在北平宅的空地建一所房,专供孙善卿庶母居住。如果她不来住,我就不负担天津家庭的开支。我首先征求王韵缃的意见,她回答她不到北平住,她还要同孙善卿庶母住。在她的心里,因为多数遗产在孙善卿庶母手里,将来孙善卿庶母死后都归她所有。但是,她了解不到将来的局势与经济情形。

在这一年,我的原配李氏去世,所有遗物、首饰、衣服、家具,都由王韵缃接收。这一年年底,我父亲的第五同居李氏去世,所遗衣物首饰也由王韵缃、邓韵绮、刘张家芬(我叔父之女)均分。到民国二十九年,我叔父(即生父)去世。在一年多之内,我家有三回丧事,已经负很多的债,北平的房子又已押出。这时感觉不易维持,在王韵缃那里拿回股票数万,交族叔张慕岐经营买卖(1951年春,张慕岐曾来京云:所经营的有盈余股票的款,都交还王韵缃)。

民国三十年,我去上海,在王韵缃那里拿去股票10万,交同乡牛敬亭代经营。我在这年夏,被汪精卫的伪军绑架,此时都由潘素一人奔走借债营救,拘囚八个月始行释放。因为还债,把10万股票卖与牛敬亭。

我同潘素于民国三十一年回到北平。此时,已毫无办法再担任天津家庭的开支,而王韵缃手里还有十几万股票也不再拿出来。从此,天津家庭开支才由孙善卿庶母担负,王韵缃只管她自己的零花钱。我本年由朋友帮助,及潘素卖出首饰,离京去西安。

民国三十三年,潘素曾去天津,向王韵缃取出股票7万,由王韵缃令其妹随潘素去上海卖出3万的款由其妹取回交王韵缃自用,4万的款汇西安入秦陇实业公司。民国三十五年,我又将王韵缃手里约5万以上股票的印鉴,交给王韵缃,换成她自己的户名。以后她陆续卖出。截至现在止,盐业银行股本账内她还剩一百股股票。

我本来是研究考古的。在日本投降时,伪满溥仪在清宫携走的古代书画,在东北散失,我为保存国家文物,收买此项书画,负债七千数百美金。此时又有中国最古之画发现,我恐被商人买去流到美国,我所以将房子卖出(前已押出,负债约50万伪联币,日本投降后法币一兑五赎回),除还负债及置购现住承泽园住房外,以余款购收此画不足,由潘素卖出首饰补贴,始完成此任务。因此,我虽卖出房子,手中还是拮据。

到1949年和平解放北平,我为工作又负了18两黄金的债。直到解放以后,我没有收入,这一时期没有办法再照顾到王韵缃。

1949年春,王韵缃来京向我要钱,声言要字画,她也说不上名称,只说要顶值钱的。我收藏这一部分书画里面,有潘素贴补的钱,是我与潘素共有的。我们的宗旨是为保存研究国家的文物,不认为是我们换享受的财产或遗产。我们研究工作终了,将来是贡献于国家的。我写的有遗嘱,并且有朋友证明。王韵缃的思想是与我们背道而驰的。

1950年,王韵缃又向我要钱,我答应她有西安福豫面粉公司股票给予她,还有我担任董事每月有面粉三袋夫马费也给她。我写信给福豫面粉公司,改换股票户名,并汇来面粉折价的款,俟接到回信云“在重估财产之前不能过户”,面粉款亦未汇来。我这时忽然明白,我本人在北京,一直没去西安,而每月还拿夫马费是不合理的,我于是就辞去董事。还有我投资面粉公司时,有一些余款未结清,若按币制改变则公家损失,所以我又将股票捐于公家。这并不是我对王韵缃食言,因为我的立场,不能不先公而后私。到1950年年底,孙善卿庶母把天津房子卖了,我到天津请孙善卿庶母替我给她(王韵缃)一部分钱。孙善卿庶母给她40匹布,即是孙善卿庶母替我给的,我有过这样的请求。在1951年,王韵缃又收到她的放款本息360万。她在天津,并无食与住的担负,在一年之内就用去1300多万。1951年8月,我去天津作抗美援朝义演,王韵缃又向我要钱,这时由潘素答应每月设法给她一二十万元。但是,我的欠债由租房的款还掉,而我的婶母在1951年春故去,办理丧事又行负债,每月入不敷出,家中生活全由潘素筹措。给了王韵缃一次钱,就不能按月照给。后来王韵缃来信质问潘素,责备“不兑现”。现在她来京说我不负她的责任,我说你可以到北京来住,她说我与她感情不好,平时不同她说话。这是我的习惯,平常说话就少,而我与她思想不同,文化程度不同,往往说好话也会误会,不如少说话。她又提出分产问题,我答复她只有向法院去讲。

张伯驹的《身世自述》写于1952年1月22日,应该是在思想改造运动中,向中国共产党写的一份“交心”材料,所以他在文章的结尾写道:

总述我封建家庭的罪恶,就是我的罪恶,即使在反蒋革命上有成绩,或是思想有些进步,也是不能遮掩的。在今天一定、而且必须暴露出来,予以洗刷结束,才能在新时代重新做人。

生活在1949年以后的中国,可以想见在政治上追求进取的张伯驹,对于生活了几十年的那样的封建家庭,会感到是一块沉重的大石头压在心上,他要搬掉它,只有这样才能表现他对那个封建家庭有所认识,并与它脱离,开始新的生活。他对新的生活虽然不能适应,但在承泽园内与老朋友结社禊集,此时又购进杜牧《张好好诗》卷,也不能说没有乐趣。

张伯驹在《身世自述》中推心置腹地讲了自己的家庭及自己对这个家庭的认识,可以说是“政治表现”,和王韵缃为家庭财产起诉案没有直接的关系,但两者非常巧合地表述了这个家庭的经济情况。

即使没有王韵缃的起诉这件事,张伯驹自己也不能不考虑自己家庭的问题。这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颁布了新的婚姻法,法律规定要实行一夫一妻制,废除封建的一夫多妻制,本来妻妾成群的张伯驹,此时在他的生活中仍然有着两位妻子。像他这样有头有脸的文化人,不愿意在这方面授人以柄,也在盘算着和王韵缃离婚的事。

从张伯驹及其儿子张柳溪的回忆中可以看出,张镇芳为了抱孙子,所以再让张伯驹纳妾和王韵缃生活在一起。从一开始张伯驹对王韵缃就没有什么感情,而王韵缃以为有了儿子就会好转。但是有了儿子以后,情况并没有好转。张镇芳为了教育孙子,干脆把王韵缃及其儿子接到天津,让他们生活在自己身边,而张伯驹仍然生活在北京。张伯驹和王韵缃的生活是离多合少。但王韵缃是张家的经济大权实际掌握者。

王韵缃的《起诉状》的核心是她被张伯驹“遗弃而生活无着”,由这个基调提出经济赔偿问题,没有提出离婚的事。张伯驹在答辩中提出和王韵缃离婚:

一错不能再错,所以我同意王韵缃要抚养费的要求。但是,我既然是统一战线上一个人民,我必须拥护政府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制度,与王韵缃终止同居关系。

我与王韵缃虽说同居,她一直住在天津,我一直住在北京,实际上已有十五年以上没有同居。她得了赡养费,与我脱离同居关系,也可去掉依赖性,去学习、劳动。她与我的儿子,大学毕业后已经早有工作,每月有300斤上下小米待遇,还能照顾她。我若不幸在社会主义未实现前死亡,如果还有私产,她与我的儿子还能继承遗产。这于王韵缃精神、物质上都无损失,而我也可以毫无牵挂地以我的精神、能力,贡献于国家。

经过两次开庭,双方态度都已表明。王韵缃不同意解除同居关系,若要解除,她的要价是五亿元。

2月11日第二次开庭,王韵缃又写了一份书面表述,表示同意和张伯驹离婚,但要求其给予抚养费三亿元。

张伯驹也在庭后,两次书面陈述对于“赡养费”的意见,其中一次陈述中写了他和儿子张柳溪交谈的情况:

我与王韵缃离婚的事情,在她“三天考虑”期间,我曾同儿子谈过离婚及赡养费问题。儿子也认为离婚是对的,好使她去掉依赖性,改造、学习。赡养费是照顾她的生活。他曾经劝告过他的母亲,如果以离婚为要钱的条件是不对的,跟着儿子不能跟钱,跟钱不能跟儿子,这思想是正确的。我提出赡养费五千万到一亿元本来就是很多的数目,是为了照顾女方,不使受刺激。如果再多,我经济方面做不到,影响儿子的立场,与王韵缃也无益。我请求法院,对赡养费在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予以判决。我现在没有现款,须卖掉房子才能有钱。但是,房子两月三月卖掉与否,不能确定。我为不影响她生活的安排,我向朋友借款,分期给她,于三个月内付完。这是我经济上的实情。附带陈明。

张柳溪自小生活在有十根鸦片烟枪的大家庭中,每天看到的是前辈们躺在烟榻上吞云吐雾,可以说在鸦片烟气味熏陶中长大的。但是他没有沾染吸鸦片的恶习,也没有能更多地享受父爱的温暖,大学毕业后以平常心过着平常人的生活,而此时又能在父母离婚的事上,说出如此通情达理的话,不只是使张伯驹在精神上是一种安慰,说服母亲同意离婚,也对父亲实现离婚的愿望作了很大的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为维护一夫一妻制精神,准予离婚”,“特判令给王韵缃人民币一亿元,作为王韵缃应得之家庭财产”。

王韵缃和张伯驹离婚后随儿子移居石家庄,应当说这是她的一个很好的归宿。

在张伯驹、王韵缃为财产、离婚事对簿法庭的同时,张家芬又向法院递上一纸分产诉状。

张伯驹同胞兄弟姐妹四人,他居长。张家芬是他的第二个妹妹,嫁与刘姓,遂改名为刘张家芬。丈夫去世后,她也长住在天津娘家。张伯驹的生父张锦芳去世之后,他的小妾杨慧仙回到河南项城故里,土改时被划为地主,房屋、土地被分配后,失去基业,遂带儿媳和两个孙子,一家四口到北京投靠张伯驹,张伯驹遂担起他们的生活。

张伯驹从小过继给张镇芳。张镇芳的天津家产应该是张伯驹继承,和杨慧仙、张家芳没有什么关系。然而,张镇芳和张锦芳这两兄弟没有分过家,这就成了杨慧仙、张家芬提出分家产的理由。

张家芬在起诉状中对房产的要求,经审判认为不能成立,只有一条得到法院认可,即:

张伯驹1942年10月拿了张家芬四万五千元钱未还,依旧时物价,伏地小米每斗(15斤)8元7角计算,张伯驹应归还张家芬伏地小米(折合按北京市伏地小米批发价)77586斤。

接到判决后,张伯驹认为张家芬的钱用于入股西安面粉公司,该公司仍存在,可以过户,不应由他归还,为此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的终审判决书,仍然认为:

张伯驹应即偿还张家芬面粉310袋(按北京市建设通粉市场批发价折付)。

无论在金融界或收藏界,张伯驹都算是输得起、放得下的豪义人物,没有任何事情像家庭财产问题闹得他那样纠结、烦恼、伤神。可是经过这样一闹,把他和家庭相连的那根纽带彻底割断了,赢得一个自由自在的身,可以和潘素过神仙眷侣的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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