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如何取证朋友圈

2016-11-01 19:56朱凡
方圆 2016年19期
关键词:公检法存储介质庭审

朱凡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进行规范,根据规定内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该电子数据包括但不仅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

这就意味着,以后你随手发的朋友圈和微博也有可能成为证据了,小伙伴们注意啦!朋友圈发发自拍不要紧,发了不该发的内容,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哦,你的朋友圈就成呈堂证供啦!

下面检察官带你快速读懂公检法三部门的规定,办案时,他们有权查看个人朋友圈外的哪些电子数据,是如何取证,如何将其作为庭审证据的!

第一,电子数据除了个人朋友圈,还有哪些?

根据《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这就是说在网络活动中,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网络电子数据信息,都可以成为证据,不仅发朋友圈、发微博要谨慎,上网聊天、发邮件、注册网站等都要依法进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公检法调取电子数据的能不配合吗?

答案显然是不能的,《规定》第四条指出,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但是案件需要仍应当配合依法调取!

公检法能随意调取电子数据吗?不要害怕会随意看你的朋友圈,有权也不能任性的,办案中,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有着严格的规定,必须依法依规调取!第七条指出,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于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调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通知被调取人,收集、提取时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此外,要求在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时,应当保证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要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对有“灭失”可能电子数据进行冻结,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需进行拍照、录像等,保证收集和保全的证据合法、有效。

第三,“朋友圈”等电子数据是如何成为庭审证据的?

电子数据调取后,按照证据要求,需依法随案移送,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来源合法、取证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才能被法庭所采信,成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移送法院后,在庭审过程中,依法搜集的电子数据将成为庭审证据,依法进行审查是否符合证据要求!电子数据的审查与判断,主要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完整,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相应方法进行验证,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审查中,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即使是技术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人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殊性,一旦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了电子数据真实性,电子数据将不能再作为定案根据。如果电子数据在收集、提取中存在瑕疵且不能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将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因此,只有经庭审审查查明,合法收集的电子数据才能在庭审中被采纳,作为定罪证据!

第四,读懂公检法文件后,吃瓜群众发朋友圈要注意什么呢?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作为公共空间的一种,也需要大家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网络空间也没有 “法外之地”,在网络空间中也可能涉嫌多种犯罪。哪些内容发不得呢?

请注意,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侮辱、谩骂、诽谤他人的信息,不要散布他人隐私,不要发布不实信息侵犯他人权益;不能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不能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是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可能扰乱社会秩序的不实信息,要坚持“不信谣、不传谣”的原则,切莫随意发布!

作为一名吃瓜群众,你别太委屈,只要你不犯法,微博还是要刷的,朋友圈还是可以随意发的,且发且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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