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养之实能否换来监护之名?

2016-11-03 10:48若星
民主与法制 2016年23期
关键词:赔偿款海山监护权

若星

一起交通事故,一双年幼孩子

2014年4月的一天中午,湘中某县,赵海山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某小区驶出。此时,公路上一辆重型货车正行驶而来,由于双方都未遵守道路交通规定且未注意交通安全,结果摩托车与大货车来了个“亲密接触”,赵海山头部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撒手人寰。

霎时间的疏忽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赵海山才40岁出头,上有白发苍苍的老父老母,下有嗷嗷待哺的年幼孩子,妻子向小芬又有听力残疾,顶梁柱倒了,事故索赔迫在眉睫。两天后,经过激烈谈判,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出来之前,赵海山的家人和肇事车主达成调解协议:肇事方一次性赔偿64万元,赵海山家人配合车主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双方不得就交通事故再起任何纷争。不久,肇事车主按照约定支付了赔偿款,赵海山家人为赵海山料理了后事。

此后不久,向小芬便带着小儿子月月回了娘家,留下年仅5岁的大儿子亮亮和公婆一起生活。向小芬的婆婆杜冬梅年过六旬,身体健康;公公年纪稍大一点,身体也还行。儿媳没有带走亮亮,正合公婆的心意,二人很高兴地接过带养大孙子的重担。然而,带养孩子,付出的除了体力与亲情,还少不了金钱,而这个家庭并不富裕,原来没有多少积蓄,大家都指望着赔偿款。除去抢救费和办后事的花费,赔偿款还剩下50多万元。这50多万元,一部分直接交到杜冬梅手上,保险公司理赔的部分因向小芬发难,暂由杜冬梅所在村委会代为保管。没能拿到一分钱的向小芬,于2015年6月,以自己和两个儿子为原告一纸诉状将公婆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公婆将赔偿款支付给他们,儿子还小,实际上就是支付给向小芬一人。这交通事故赔偿款为何不分给儿媳,是公婆太“贪心”想独吞,还是另有蹊跷?杜冬梅一番话,道出了纠纷背后的隐情。原来,因为村组土地征收,组上分配了土地补偿款,赵海山及妻儿一家四口共计27万元,这27万元都被向小芬一人带走,土地补偿款不给亮亮留,事故赔偿款便不分给你。可向小芬也有自己的道理,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是当然的监护人,孩子的份额应当由她代管。自己加上两个儿子,对于交通事故赔偿金来说,五占其三;对于土地补偿款来说,四占其三,怎么说也得占大头,算一算账,交通事故赔偿款公婆怎么也得拿出来分割。

有带养之实,无监护之名

双方矛盾的焦点直指亮亮的监护权。对于孩子的监护,杜冬梅有话要说:

“亮亮一直由我带养,咋能成为原告来告我呢?”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见孙子亮亮赫然成为原告,杜冬梅意见很大。在老人看来,儿子死了,儿媳将来的路怎么走,那是儿媳的事,可孙子是儿子留下的骨肉,没带走的亮亮,儿媳不再操一份儿心,出一分钱,咋还以法定代理人自居?儿媳不能代表亮亮,带养亮亮的他们才能代表亮亮。那笔赔偿款,花30多万元为亮亮买了套房子,剩下的钱,作为亮亮的生活教育费用,钱用在孙子身上,爷爷奶奶有这个权利。

然而,父亡母在,对于未成年孩子来说,即便祖母一直履行带养职责,即便母亲没有过多地尽到监护责任,在没有放弃或者经过法定程序变更之前,母亲仍是当仁不让的监护人。在交通事故赔偿款分割纠纷中,杜冬梅显然处于不利地位。亮亮和月月不过几岁,这不妨碍他们分得赔偿款,谁来为他们保管赔偿款,当然是监护人。可带养亮亮一年多的杜冬梅是亮亮的监护人吗?杜冬梅将自己的想法向律师咨询后,却高兴不起来,因为律师告诉她,虽然向小芬没有带养亮亮,但作为母亲,仍然是亮亮的监护人,以亮亮的名义起诉,没有错。看来,监护是关键,没有监护权,就没有话语权,必须在亮亮的监护权上做文章。

2015年4月,杜冬梅将儿媳向小芬告上法庭。杜冬梅诉称,自其子赵海山去世后,儿媳将年幼的亮亮抛给她离家外出,一年多时间里,没有履行对亮亮的监护之职,亮亮的抚养、教育,都由其独力完成,已形成事实上的监护关系。且相对于向小芬,其经济条件更为优越,老伴儿也赋闲在家,时间上十分充裕,请求法院撤销向小芬对亮亮的监护资格,变更自己为亮亮的监护人。

婆婆杜冬梅欲以带养之实,换来监护之名。一时间,一场监护权争夺战烽烟四起。

子亡媳在,婆婆能否取得孙子监护权

湘中某县法院受理杜冬梅诉向小芬变更监护人案后,法官依法进行了相关调查,对象是这起案件的真正主角——亮亮。2015年4月的一天,在县法院少年审判庭办公室,法官和亮亮开始对话:“亮亮,你上幼儿园吗,平时怎么去幼儿园的?”“我上幼儿园,奶奶送我。”“你跟谁住在一起,妈妈来看过你吗?”“我跟奶奶住在一起,妈妈没来看过我。”“你喜欢跟奶奶住,还是喜欢跟妈妈住?”“我喜欢跟奶奶住,奶奶给我买好吃的、好玩的。”亮亮不过四五岁,童言无忌,却最真诚,话语中,处处透着奶奶对他的爱。法官将笔录念给亮亮听后,亮亮一笔一画地写上了自己的名字。

“亮亮由杜冬梅抚养并监护更为适宜。”村委会出具证明。

“亮亮的费用都是其奶奶缴纳。”幼儿园说明情况。

“妈妈近一年没管我了,我愿意跟奶奶,不愿意跟妈妈。”亮亮自己也写了一份“声明”交给奶奶。

“愿意出庭,向法庭阐明情况。”两位邻居自告奋勇,出庭作证。

面对婆婆的攻势,向小芬选择回击:杜冬梅年老体弱,文化不高,性格不好,不适宜监护亮亮,请求法院驳回杜冬梅的申请。

2016年2月底,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变更监护人纠纷案,向小芬没有到庭。虽然被告没有出现在被告席上,但杜冬梅并没有因此懈怠,除了完成相应举证,还重点阐述了理由。杜冬梅代理人表示,向小芬作为亮亮的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但在赵海山去世一年多来,向小芬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这一年多来,亮亮一直在杜冬梅监护之下,生活上给予精心的照料,思想上给予全面的培养,祖孙之间形成了稳定牢固的感情,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监护关系。此外,向小芬身有残疾,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决定其监护能力有限,在监护月月之后,实无力再行使对亮亮的监护。与向小芬相比,杜冬梅虽然年龄较大,但身体健康,且已带养亮亮一年,为亮亮成长营造了良好环境。这一年,亮亮笑声盈盈,健康快乐,继续由其带养,不改变亮亮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亮亮的成长。监护人出现争议时,孩子应当是中心,考虑孩子意愿,监护人应当变更为杜冬梅。

因为向小芬拒不到庭,庭审时没有出现唇枪舌剑的场面,不过,在答辩期内,向小芬“履行了对亮亮的监护职责,不同意变更监护”的意见也已充分表达。

亲爱的读者:母亲是孩子当然的监护人,奶奶位居替补,子亡媳在,婆婆夺孙心切,她能成为孙子的法定监护人吗?

(答案见本期)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崔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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