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党员辱骂他人”案件的性质有何异同?

2016-11-17 19:45任红禧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6年4期
关键词:纪律处分泉州市处分

任红禧

2016年3月11日,有网友在网上发布视频,反映西安市碑林区张家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饮酒,刁难并辱骂举报人。视频显示,该工作人员自称喝了酒,对待投诉群众态度恶劣,声称:“你再来告状我就打你,听见没?”“滚出去!滚!你来了几回了?有毛病!就给我们找麻烦。”

上述事件被曝光后,当地纪检部门迅速介入调查。经查,网上反映的情况属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3月12日下午,西安市碑林区官方微博便发布了《碑林区关于对翟岱明违纪情况的通报》。经碑林区纪委(监察局)研究,做出如下处理决定:对张家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翟岱明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张家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人王衍武进行诫勉谈话,并要求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近期,因“辱骂他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处分的党员不只翟岱明一人。

2015年12月底,一条“泉州市文化艺术中心主任吴达君对应聘者爆粗口”的舆情在网络上快速发酵,造成了恶劣影响。原来,此前福建省泉州市文化艺术中心在“大泉州人才网”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两名工作人员。某院校大三女生吕某通过网络投递应聘简历,但由于在约定面试时间未能联系上吕某,吴达君出于个人情绪,用手机给吕某连续发送了10条带有不堪入目辱骂字眼的信息。当晚,吕某通过微博将吴达君发送的短信内容放到网络上,被网友大量转发、评论,并被媒体广泛转载。

“如此辱骂他人,就是违反群众纪律,当严肃查处!”泉州市纪委领导当即要求驻市文广新局纪检组介入调查处理,并指派第四纪检监察室介入协助调查。

经查,吴达君并不认识吕某,此前也无个人恩怨,只是出于个人情绪宣泄而对吕某发送了侮辱性信息。2015年12月25日,泉州市纪委监察局官方微信“刺桐清风”正式上线后发布的第一条通报,便是“对吴达君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鉴于吴达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无故侮辱他人,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且情节严重,2016年3月下旬,中共泉州市直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吴达君开除党籍处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泉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给予吴达君撤职处分。

以上两起案例都因骂人生出祸端,有所区别的是,翟岱明对待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主要违反的是群众纪律;而吴达君“无故辱骂他人”,不仅违反了群众纪律,更主要的是违反了生活纪律中关于社会公德的要求。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行政处分对此也有相应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另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对于“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可见,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党员、公务员身份的翟岱明主要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群众纪律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而身为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吴达君不仅违反了群众纪律,也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生活纪律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两条规定均是2015年10月修订时新增的内容。

对于群众纪律的重要性,《中国共产党章程》指出:“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

对于生活纪律的重要性,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在回答记者关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提问时曾指出:“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

过去,很多人并没有把类似“小事儿”当回事儿,认为法律是社会的底线,只有违反法律才受到惩罚。但是,党的十八大以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力度不断加大,有人却因“小事儿”栽了跟头。在严肃党纪的问题上,为什么要“小题大做”?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我们党是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应该更严。”

所以,对于上述类似“辱骂他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情,如果发生在一般群众身上,至多受到舆论谴责,但由于党纪做出了新要求,党员一旦违反了相关纪律,就必须受到纪律处分,这就是“党纪严于国法”的最为具体的体现。而对于违反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的党员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处分,则要由纪检部门根据具体性质、具体情节以及造成影响的程度而定。

生活中许多细节看似小事,但都有可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关系人心向背。这两起“辱骂他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说到底都是破坏了党的政治纪律。所以说,党员言行无小事,必须严格律己,谨言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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