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石砫土司民族关系研究

2016-11-26 14:24
长江丛刊 2016年19期
关键词:播州土司民族

周 娥



明代石砫土司民族关系研究

周娥

明朝石砫土司的民族关系,具体表现为石砫土司与中央王朝的关系;石砫土司与周边土司的关系;石砫土司与辖区内所属小土司、土民的关系;以及石砫土司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本文从这四方面着手,对明代石砫土司的民族关系进行了梳理,这对于处理当今石柱地区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和谐有一定借鉴意义。

明代 石砫土司 民族关系

民族关系“是指民族内部、民族之间、多民族及跨国或跨地区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和平、战争或和平与矛盾并存的交往关系”[1](P6)。明代石砫土司自洪武七年(1374)向朝廷供奉方物,以示臣服[2](P271),至清顺治十六年(1659)归附清朝。在近三百年的统治中,以自身利益和明朝统治为核心,与中央王朝,周边土司,辖区内所属小土司、土民,及地方政府形成了复杂的民族关系。

一、石砫土司与中央王朝的关系

石砫土司与中央王朝的关系实质是少数民族与统一的多民族的关系,即是少数民族作为被统治者与以汉族为主体的统治者的关系。于土司而言,要保证其不被朝廷改流讨伐,就必须处理好与中央王朝的关系;对中央王朝来说,“远方蛮夷顽犷难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3](P310)。明代土司制度日益完备,中央对土司的承袭、贡赋和军事征调等各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土司承袭问题是关系到民族地区稳定与否的重大问题,明朝对此十分重视。《明史·土司传》记载:“尝考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袭替必奉朝命。”[2](P220)对于有违承袭制度的土司,规定“土官亲族不该承袭之人,争袭劫夺仇杀者,俱问发极边烟瘴地面充军”[4](P36),处罚十分严厉。明代石砫土司谨遵土司承袭制度,形成了“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子幼母袭”等多种承袭方式[5]。土司马斗斛被革职流放,长子马千乘身陷狱中,千乘母覃氏代为土司。其后土司“(马)千乘为部民所讼,瘐死云阳狱,(秦)良玉代领其职”[2](P215)。这两个都是“子幼母袭”的例子。

作为中央王朝统治下的土司,有向朝廷朝贡的义务。《太祖实录》记载:“西南夷之地,自昔皆入版图,供贡赋。”[6](P1117)朝廷规定,西南土司三年一贡,“凡诸藩国及四夷土官等人,或三年一朝。”[7](P7991)从洪武七年(1374)到万历四年(1576)“凯里、酉阳、石桂(砫)三宣抚司,各差官赴京贡马”[6](P906)为止,石砫土司共向明朝进贡51次之多[8]。石砫土司积极履行朝贡义务,表现了对中央王朝的忠顺。

明代石砫土司也积极参与朝廷的征调活动。“石砫土司从明洪武廿四年(1391)奉调征散毛洞起,到崇祯十六年(1643)奉调驰援夔州阻止张献忠止,共计征调13次。”[9]石砫的白杆兵更是“为远近所惮”[2](P215),成为明朝维护统治的有力武器。石砫土司积极征调主要表现在征蛮、援辽、平叛、讨贼四个方面。“征蛮”即镇压少数民族反抗。明代石砫土司有征讨九溪十八峒(1375);施州船山洞(1466);兰瑞廷、鄢本恕叛乱(1440);西征松潘(1623)的记载[5](P114)。“援辽”即抵抗后金的南下。从万历四十八年(1620)至崇祯三年(1630),石砫土司曾三次援辽,在援辽战争中石砫土兵伤亡惨重。“平叛”即平定其他土司叛乱,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平定杨应龙叛乱和奢崇明叛乱。万历二十七年(1599)播州土司杨应龙叛乱,石砫土司马千乘、其妻秦良玉奉调平叛,大败播州土司杨应龙,为“南川路战功第一”[2](P215);天启二年(1622)永宁土司奢崇明叛乱,并接连攻陷綦江、泸州等地,全蜀大为震动,秦良玉奉调平定了叛乱。石砫土司也多次镇压张献忠、罗汝才等农民起义,“(崇祯)七年二月,贼陷夔州,围太平,良玉至乃走。十三年扼罗汝才于巫山。汝才犯夔州,良玉师至乃去。”[2](P217)这一系列的军事活动,既维护了明朝的统治和民族地区的稳定,又加强了石砫地区与中央王朝的联系。

总之,明代石砫土司通过谨遵承袭制度、积极进贡纳赋、服从军事征调与中央王朝保持了和谐的民族关系。保证了石砫土司与中央王朝的和谐共处,避免了被朝廷讨伐或改流的危险,甚至获得了“比其他土司加厚焉”[10]的待遇。

二、石砫土司与周边地区土司政权的关系

石砫土司与周边土司的关系实质就是单一民族与单一民族的关系。石砫土司身居少数民族聚居地,周边土司林立。在与周边土司交往中,石砫土司从自身利益考量和维护明朝统治出发,与周边土司形成了错综复杂的民族关系,或政治联姻、或相互攻伐。其中与播州杨氏土司、施州忠路土司的关系最为突出。

播州(今贵州遵义)杨氏土司族属为僚人[11],石砫土司族属为土家族[5](P35)。两土司虽不接壤,却有复杂的民族关系。播州土司经济发达、军事强盛,石砫土司为寻求庇护,与播州土司进行了政治联姻。《明史·四川土司》记载:“会杨应龙反播州,覃与应龙为姻......暱次子(马)千驷,谓应龙可恃,因聘其女为千驷妻。”[2](P271)但在万历二十七年(1599)杨应龙反叛朝廷后,石砫土司又出于对朝廷的忠顺,带兵前去征讨。“(马)千乘以三千人从征播州,(秦)良玉别统精卒五百裹粮自随”[12](P37-38),至六月初就彻底平定了叛乱。平播战争也使两土司关系由政治联姻变为了武力征伐。

施州(今湖北利川)忠路土司,其族属目前学界仍有争议[13]。石砫土司与忠路土司相邻,并且两土司世为姻亲。《马氏家乘·马斗斛传》云:“公妻覃氏,忠路土司女。”[14](P315)覃氏即忠路安抚司覃大宁之女,石砫土司与忠路土司通过政治联姻相互庇佑。但明正统年间两土司也因争夺边界发生过战争。正统十四年(1449),渣号兵乱石砫,忠路与石砫土司互相残杀抢掠,连年争战不清[9]。

明代石砫土司在关乎自身利益时,与周边的播州、施州土司或政治联姻、或相互攻伐,以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当周边土司叛乱威胁到明朝统治时,又会坚决维护明朝统治,率土兵前去征讨。石砫土司与周边土司表现出了和平与矛盾并存的复杂民族关系。

三、石砫土司与辖区内所属小土司、土民的关系

石砫土司与辖区内所属小土司、土民的关系是属于民族内部层次的交往关系。在石砫地域内部,除了马氏土司外,还有陈氏及冉氏两个小土司和诸多的土民。马氏土司在统治石砫时,也与他们保持了良好的关系。

石砫马氏土司是石砫政权的主体,而陈氏与冉氏土司是马氏土司的左膀右臂。《石砫厅志》有云:“(陈世显)明初投诚,太祖赐诰命,仍袭世职,与马克用共事石砫......世显传兴潮,二十四年(1391)从征散毛洞有功。”《冉氏族谱》记载:“明洪武二十八年(1395),九溪十八峒叛乱,背道西出大峰门,直捣石砫,冉良彬奉诏回籍征讨。次年冉良彬合同石柱宣慰使马克用,击溃蛮首毛山月,救得石柱生灵。”[15](P238)石砫陈氏、冉氏土司既有辅佐马氏管理石砫、抵御外敌入侵,又有随从马氏土司征调平叛之举。明代石砫辖区内各土司间关系较为和谐。

土民是土司统治下的最基层百姓,他们对于土司地区稳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石砫土司能在石砫统治800多年,也离不开辖区内土民的支持。一方面,石砫土司严酷压榨、剥削境内土民。明代石砫地区实行的是军政合一的组织形式,“战时为兵,农时为民”,土民不仅要上贡纳税,而且还要服兵役,受征土兵要自备军粮、武器,这不仅加重了土民的负担,也加深了土司与土民的矛盾。但另一方面,石砫土司精于治理、保境安民。土司虽可“杀人不请旨”,但与土民约文在先。马克用告诫土民“世官世民情同父子,世世相守毋相残害”[15](P313)。秦良玉在《固守石砫檄文》也与民约:“勿奸淫,勿劫掳,勿嚣张,勿浮动。遭所约则赏有差,悖所约则杀无赦。”另外石砫土司“仁而有勇,轻征薄赋,与士卒同甘共苦,上下一心”,又选贤用能,因而得到了土民的拥护。

但明代石砫也发生过冲突事件。《明史·四川土司》记载:“万历二十二年(1594),石砫女土官覃氏行宣抚事。土吏马邦聘谋夺其印,与其党马斗斛、斗霖等,集众数千,围覃氏,纵火焚公私庐舍八十余所,杀掠一空。”[2](P271)《神宗实录》也记载:“兵夷互相仇杀,朝廷处置贵宜。夷官马斗斛擅操兵戈,致部民马邦聘等相图报仇。而覃王鑑、覃文瑞等与斗斛姻亲,轻自举兵助虐。”[6](P175)

综上,明代石砫虽因内部矛盾激化出现过土吏争袭的事件,但总体上看,石砫土司与辖区内小土司、土民之间民族和谐关系仍是主流。陈氏与冉氏土司尽心辅助马氏管理、维护石砫安定、随从征调;石砫土司虽连年征战,徭役赋税繁重,但与其他土司地区相比,石砫土司精于治理,凭借其军事实力保境安民、发展生产,因而得到了辖区内土民的拥护,一定程度又缓和了民族矛盾。

四、石砫土司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石砫土司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实质上也是少数民族与统一的多民族的关系,即是少数民族作为被管辖者与以汉族为主体的管辖者之间的关系,这种民族关系在民族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自明洪武八年(1375)朝廷升石砫安抚司为宣抚司,至清顺治十六年(1659)马万年归附清朝为止,在近三百年的历史中,管理石砫土司的地方政府经历了由重庆府到重庆卫再到夔州府的变迁过程。此外,为了加强对土司地区的管理,明朝又设置了下川东道、四川分巡兼兵备等地方机构。这些地方政府对石砫土司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征收赋税、行政处罚,以及对土司承袭人资格的审查[8]。

明朝对土司应纳税额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作为中央的下辖机构和土司的管理机构向石砫土司征收赋税。土司虽“世有其权”,但土官犯法,地方政府仍有权进行惩处。石砫土司马斗斛“以开矿事亏帑银五百金,部议革职,贬口外......土司例:有罪同州县官议”[15](P315)。马千乘因“民夷互构,印信迫贮夔州府库”[16],并最终死于夔州府管辖下的云阳监狱中,这说明地方政府有权惩处石砫土司的违法行为。《明会典》记载:“(嘉靖)二十九年(1550)题准,土舍袭替,查无违碍,即与照例起送。年终,抚按镇守官将告袭土舍姓名并行查年月日期缘由,经该官员职名奏报。”[17]土官还在任时,就要向上级报告承袭人姓名,由上级造名备案。土官亡故后,由当地官员勘查核实后再保送至朝廷,奏请朝廷定夺。这说明地方政府有审查土司承袭资格的权力。

总之,明代地方政府通过征收赋税、行政处罚、审查土司承袭资格等方法来管理石砫土司,石砫土司也大都严守地方法令、上交赋税、严遵承袭之法,与地方政府保持和谐的民族关系;但也有少许土司不遵法令,受到地方政府的处罚。

明代石砫土司正确地处理了与中央王朝,周边土司,辖区内所属小土司、土民以及地方政府的关系。具体表现为:石砫土司谨遵土司承袭制度、积极进贡纳赋、服从军事征调,与中央王朝保持和谐的民族关系;在与周边土司交往中,石砫土司以自身利益和明朝统治为核心,与播州杨氏土司、施州忠路土司形成了和平与矛盾并存的民族关系;在处理与辖区内所属小土司、土民关系时,虽发生过个别冲突事件,但总体上石砫土司与辖区百姓能保持较和谐的关系;在与地方政府交往中,除少数土司不遵法令受到地方政府惩处外,大多土司都能谨遵地方法令、上交赋税、严格承袭,与地方政府保持良好的民族关系。正是因为石砫土司正确地处理了与中央王朝、周边土司、辖区内所属小土司、土民以及地方政府的关系,才使明代石砫地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历史是一面镜子!明代石砫土司的民族关系,对于处理当今石柱地区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和谐仍有很大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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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长江师范学院)

周娥(1994-)?,女,汉族,重庆奉节人,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历史学院学生,研究方向: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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