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近代长吉图地区之社会团体

2016-12-02 10:46王景泽
北方文物 2016年2期
关键词:结社团体社团

王景泽



简论近代长吉图地区之社会团体

王景泽

社会团体 长吉图地区 商会

近代长吉图地区社会团体,出现于20世纪初,可划分为政治性、职业性、其他(含慈善、社会改良、宗教等)三大类,具有鲜明的“近代”与“边疆”属性。因风气初开,这些社团大都表现出对政治势力的依附性,思想观念的保守性。虽如此,其积极作用仍是主要的,大致表现在:促进社会交流与沟通,促进社会增强参与意识与聚合倾向,促进区域内各项事业发展,推动社会观念更新,在特定历史时期唤醒国民。

近代社会团体之兴起与发展,是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特征之一,史学界向予密切关注,成就斐然,但相关研究大多聚焦于政治中心、通商口岸及经济发达地区,而于边疆地区,成果寥寥。本文试对近代长吉图地区社会团体状况略加爬梳,以求教于同仁。

一、近代社会团体出现之背景

关于“社会团体”概念,研究者多就现状给予诠释,而对历史时期,仅有个别讨论。卜志勇界定:“社会团体是人们出于共同利益或共同信念、志趣,自愿并依法定程序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一界定充满现代意味①。参照社会学等学科基本认同的概念界定,“社会团体”属“民间组织”②。民间组织的基本特征: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卜志勇的界定中有“依法定程序”,系以现实为依据。近代时期社团,有三个特征俱备者,亦有仅具备部分者;有“依法定程序”者,更有隐而不遵者。不难理解,毕竟近代中国置身“千古未有之变局”,复杂程度远超想象;况且刚刚步入近代社会,许多新生事物或只是雏形,或仅学到资本主义社会之皮毛,此乃时代使然。

近代社团之出现、兴起,系皇权专制日趋衰微与近代化进程日益推进之映照。戊戌变法前,虽有外国传教士组织的传教团体及一部分开明文士倡立的社会改良团体,然数量很少。戊戌维新时期,社团如雨后春笋,迅速成长。实质性的变化,系在《辛丑条约》签订后。20世纪初,中国社会长期积压的对清王朝之愤懑,形成摧枯拉朽的巨大能量。同时,列强也希望清政府适度改革,以适应其在华利益。清政府对此并非毫无认识。随之而来的,便是清末新政与筹备立宪,结社集会获得法律许可,即在此时期。清朝结社解禁的法律颁行于1908年,而有关普设行业团体的法规已先颁行。1903年,商部奏劝办商会酌拟简明章程;1906年,学部拟定教育会章程;1907年,农工商部拟定农会简明章程,均准颁行。这些法规的出台,不仅表明清政府不得已学习西方,鼓励主要行业组成社团,以为“新政”之辅助,而且标志着结社之禁已是空文。1908年3月,宪政编查馆、民政部奏上《结社集会律》35条,允准颁行。该律规定:“除各省会党显干例禁,均属秘密结社,仍照刑律严行惩办外,其余各种结社集会,凡与政治及公事无关者,皆可照常设立,毋庸呈报。其关系政治者,非呈报有案不得设立。关系公事者,虽不必一一呈报,而官吏谕令呈报者,亦当遵照办理。如果恪守本律,办理合法,即不在禁止之列。”③虽然该法律还有许多限制性内容,然自秦汉以来之中国历史,无疑是破天荒之进步,亦是中国近代社会转型之标识与助推器。

从民国建立到东北沦陷,各地军阀割据,中央政权频繁易手,各项法律法规时有修改,但是,第一,就结社而言,法律条文无实质变化;第二,结社已蔚然成风,主政者已不能阻遏;第三,武人乱政时代,许多地方当局我行我素,国家法律不过是攻击对手之砝码,不足以反映时代之真实。

二、近代长吉图地区社会团体基本状况

论及近代社团,须说明其分类。卜志勇认为:“依据性质和任务,社会团体又可以分为学术性社团、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联合性社团四大类。”④此划分,应是“依法定程序”的思考,若就当时国家整体概而论之,似能成立,然揆之于东北边疆,却难统括。

近代东北“边疆”特征比较突出。简言之:外来势力猖獗,尤其日本、沙俄,以侵占领土为主要目标,时常无理挑起事端;地方政权于政治、军事保持着对社会、对民众的强势,罔顾法律;工商业发展缓慢,新兴资产阶级力量较弱;文化教育相对滞后,对社会之聚合号召力难与内地发达地区相较;社会观念整体上趋向保守,但存在两级差距。虽如此东北地区亦有“近代”之积极因素:新兴资产阶级、工人阶级在悄然兴起;知识分子日益觉醒;社会各阶层权利意识普遍增强;爱国主义情绪迅速高涨。复杂背景下的代表内外、新旧不同势力、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形形色色的社团,很难尽归属于四大类,更难以当代“社会团体”特征去衡量。基于以上浅显认识,笔者认为,长吉图地区社团依据性质,应简约划分为政治性、职业性、其他三类。这些社团,有官方倡导者、外来势力主导者、民间自发者;论其规模,有全国性社团分支、区域性分支、地方社团。

三、社会团体之角色、作用

历史研究,不是以澄清孤立的事物、偶然的事件为目标,而是要解析人类社会之中及人与自然的各种关系,以探究历史规律之所在。而对于社会团体,必从其与他者之间复杂关系的梳理中,明确其角色,方能推及其作用。

近代社团所扮演的角色,决定其所发挥之作用。在长吉图地区,近代社团存在许多先天不足,如力量较弱,有些团体不够规范,甚至新瓶装陈酒等问题,但作为新事物,在新形势下,还是发挥了积极作用,应予肯定。第一,促进社会交流与沟通。由于清朝长期封禁,造成柳条边外相对闭塞落后。近代社团兴起后,这一状况有所改观。有的本地社团,或系京城社团之分支,或与奉天、黑龙江两省联合组建,由此形成边疆地区与国家、东北区域政治中心,与经济、文化发达地区虽不健全但日益密切的社会关系网络,许多社会新因子在交流沟通中传入、培育、发展,推动长吉图地区不断走向开放。各团体积极参加或声援内地的反帝爱国运动,即是跨区域交流效果的显现。第二,促进社会增强参与意识与聚合倾向。近代之前,长吉图地区人口不昌,教育不盛,精英不旺。随着废弃封禁,交通改善,人口流动加速渐致汇聚;尤其清末新政以后,新式教育兴起,新的社会观念(虽然很有限度)日渐流行,精英阶层有所壮大。通过集建社团,各阶层的社会参与意识普遍提高。当人们从实践中发觉可以实现依个体力量无法实现之诉求,由此而对社团有着基本认同感时,社会遂产生聚合倾向。而各界联合会的成立,无论其是否是临时性,都使社会参与意识和聚合倾向进一步增强。第三,促进区域内各项事业发展。长吉图地区近代社团,以职业性居多。虽然有些依行业组建者,不能完全褪去旧式行会之胎记,但对各行业整合内部,理顺内外关系,保证发展相对顺畅,还是具有积极作用。在各社团统一管理之下,各行业发展虽参差不齐,然在当局不停搜刮、外敌加紧掠夺、经济长期低迷背景下,于区域整体发展,皆有或多或少的推动、带动作用。第四,推动社会观念更新。专制时代,顺从是社会普遍心理,而无权利意识。随着社团纷纷成立,许多人通过参加社团活动,并受舆论宣传影响,权利意识有所增强,社会民主化渐启其蒙,如商会,创设最积极,其合群合力、自治自立之精神,反映出商人群体权利意识的变化。此外,近代社团进行的社会改良宣传与实践,亦不可忽视,它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们的陈规陋习与陈腐观念,有助于社会树立新风尚及观念更新,使近代化能够在各个领域得到全面推动。第五,在特定历史时期,唤醒国民。长吉图地区地处长期封闭的边疆,进入20世纪,面临着向近代化方向艰难趋步、抵御外来殖民侵略双重任务。大多数近代社团,发挥了民主启蒙、激发民众爱国热情的作用,尤其民国时期,为反对日本侵略,维护国家利益,各社团或单独行动,或组成联合会,以通电、请愿、集会、讲演等等形式,揭露日本罪行和阴谋,抨击军阀卖国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利益,更起到了爱国动员作用。

本文系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长吉图地区关内移民与社会结构变迁》中期成果,项目编号:2014B82。

注 释:

①④卜志勇:《近代中国社会团体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6页。

② 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⑤ 史革新:《中国社会通史·晚清卷》,陕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170~171页。

⑥ 《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第136~137页。《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载《大清新法令》卷4,第223~229页。

⑦ 《东三省政略》下册,吉林文史出版社1989年,下同,第1629页。

⑨ 《吉林官报》第11期,宣统元年四月初一日,“政界纪闻”第3页。文称,三月初一日,农安县教育局成立。但据地方志载成立时间为1911年。《中国地方志集成·吉林府县志辑》第2册,民国《农安县志》卷4,凤凰出版社2006年,下同,第147页。

⑩ 《榆树县志》,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第602页。

〔实习编辑、校对 阴美琳〕

王景泽,男,1963年生,历史学博士,北华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邮编132013。

K257 K258

A

1001-0483(2016)02-008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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