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虚标行为 加大惩处力度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解读

2016-12-16 06:30■文/菁
中国质量监管 2016年4期
关键词:能效备案办法

■文/菁 菁

针对虚标行为 加大惩处力度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解读

■文/菁 菁

日前,国家发改委和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能效标识制度是我国针对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水平提升的一项重要的市场化节能管理制度。2004年8月,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印发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建立了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据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资源与环境分院院长、能效标识中心主任林翎介绍,该制度自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共发布12批产品目录,涉及家用电器、办公及电子设备、工业设备、照明设备、商用设备共5大领域的33类产品,已通过能效标识备案的企业达9000多家,产品型号有61万多个,累计节约4000多亿度电,为全国节能减排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在能效标识制度的推动下,我国高效节能产品规模化推广,公众节能意识及对节能产品的认知度不断提高,节能技术不断升级,产品结构优化调整。

“能效标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企业虚标能效、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能效测试报告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随着网络商品销售快速增长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政府执法机构及消费者对能效标识提出了新的服务需求,修订《管理办法》越来越紧迫。”林翎认为,随着人们节能意识的提升和互联网环境的改善,简单的指标内容和固化的传播方式已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和监督执法的需要,甚至致使标识信息、备案状况等监督处于落后局面。

国际电器标准标识组织针对我国市场上主要家电产品进行的调查显示,虽然我国96%以上城镇居民“知道能效标识”,但真正能够读懂标识相关信息的并不多。比如,对于能效标识等级及节能水平之间关系这一基本问题,有大约1/4的人给出了错误的答案或者是回答不清楚。这种情况不利于消费者选择更加高效的用能产品。“目前的能效标识不仅不利于消费者理解,也不利于监管部门查阅相关信息。”中国能效标识管理中心项目管理部部长夏玉娟表示,有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反映,在进行相关产品的抽查时,为了解产品上粘贴的能效标识上的标注是否与其备案信息一致,工作人员需要登录能效标识管理中心网站查询,而这也会给检查工作带来不便。

据介绍,《管理办法》的修订本着提高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成效,坚持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适应终端用能产品销售市场新形势,提高了能效标识信息化水平,在补缺监管对象、明确违法主体、增加市场新主体等方面强化了要求,相应的鼓励和罚则更加全面、更加明确。该办法将“能效信息码”(如二维信息码)引入能效标识,强化了对应标未标、标识不规范行为的监管,对虚标能效的监管,及对能效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管,补充了规范网络销售能效产品的相关内容,丰富了能效标识信息内容,与能效“领跑者”制度衔接配合。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能效标识应当包括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产品规格型号,能效等级,能效指标,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以及能效信息码。据了解,自2014年10月开始,市场上已经有部分家电产品开始粘贴带有二维码的能效标识。“人们扫描二维码后可以获取所购商品能效等级的动态比例标尺,从而了解其在所有备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能效标识管理中心主任助理卢业认为,人们购物往往会有从众心理,当高效产品在备案产品中占有较大比例时,人们或许会更加倾向于选择此类产品。这一信息也使得企业比较容易了解自己的产品在行业中的情况,促进整体能效水平提升;同时,为了让能效标识相关参数更加贴近消费者,人们通过二维码扫描获取的信息将更加具有选购指导性的参数示意,消费者通过扫描还可以获得产品的备案信息、其生产所参照的能效标准及相关参数等。启用能效标识二维码,将有利于通过信息化手段增强执法便利,同时也丰富了能效标识的内容,可以满足用户更广泛的信息需求。

许多消费者认为,一些企业敢于虚标能效,其根源在于对其违法行为处罚过轻。按照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及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这对违法企业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在新版《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七条中则要求,违反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对此,夏玉娟表示,新版《管理办法》的处罚力度向《节约能源法》看齐,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公众关心的网络销售能效产品的管理,《管理办法》明确将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作为新主体,明确要求网络商品交易销售者还应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依据《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在销售环节保障产品能效符合性方面,以及接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方面应尽的义务和职责,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实现线上线下同一标准、统一要求。《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第十六条要求: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的产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对通过平台(场所)销售的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建立能效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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