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生态保护法庭的成立与发展

2016-12-28 13:01宁华
法制博览 2016年12期
关键词:生态保护生态文明法治

摘 要:2007年贵阳市做出环境保护司法保障的重要创新,在全省率先成立环境保护审判法庭。党的十八大后,贵阳市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体系,形成为全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维护全贵阳市人民生态权益的强大正能量,也为贵州省生态保护法治化创造了良好条件。

关键词:生态文明;法治;生态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4.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007-04

作者简介:宁华(1980-),女,贵州遵义人,法学硕士,中共贵州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行政法学。

贵阳市所辖的红枫湖、百花湖和阿哈水库是全市500余万市民的主要饮用水源。曾几何时,“两湖一库”的水质不断恶化,饮用水安全受到很大威胁,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主要领导均对“两湖一库”保护和治理工作做出过重要批示,省人大为此专门制定了《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水污染情况仍很严重,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迫在眉睫,对司法保障的需求越发急切。

2007年以来,贵阳用生态文明理念引领和推动环境法治建设,环境法治实践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在环境立法、环境执法方面积极展开工作,特别是在环境司法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这一突破性进展的重要标志,就是在国内率先建立“环保法庭”这一专门的环保审判机制,开创了以专门法庭专业审理生态环境被破坏案件的先河,运用司法的强制性手段加强对贵阳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营造社会“破坏环境就是犯罪”的浓烈氛围。2013年十八大后,“环保法庭”更名“生态保护法庭”,内涵更丰富。成立贵阳生态保护法庭,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力图从法治的层面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推进。

一、法院系统积极应对“两湖一库”环境污染

2007年9月中旬,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我省调研期间,非常关心我省的环境保护工作,亲赴污染严重的红枫湖水域考察,随后指示省高院应考虑在“两湖一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环境保护人民法庭,统一该地区司法管辖权,规范管理体系。

为落实万鄂湘副院长的指示,省高院张林春院长及时召开党组会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一致认为,成立环境保护法庭意义重大:一、建立明确、畅通的司法处理渠道,不再受制于区划、隶属关系,从而解决长期因行政区划、隶属关系不同而导致“两湖一库”污染难以有效治理的问题。二、可以解决对“两湖一库”环保违法案件处罚不力的问题。无论是企业的违法行为,还是政府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三是可以建立“两湖一库”治理和保护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两湖一库”库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切实保障贵阳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调整转化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单一行政“管”水的格局,为依法治理我市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湖水库等饮用水源污染问题,以及贵阳所辖区域内环境保护审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省高院积极协调各方,一方面省高院的一位负责人牵头抓紧开展工作调研并提出意见;一方面与贵阳市委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深入交换意见,就进一步寻求以法律手段解决“两湖一库”饮用水源的保护问题,设立“两湖一库”环境保护法庭以及该法庭的隶属关系、案件管辖、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指数、物质装备、业务指导等相关事宜达成共识。2007年9月17日下午,省委常委、贵阳市委书记李军一行专程来到省高级人民,与省高院院长张林春等座谈。会议决定:1、在贵阳市红枫湖设立环保人民法庭,隶属于清镇市法院,专门负责涉及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两湖一库”水资源、渔业资源、林业资源、土地资源保护方面的民事、行政纠纷一审案件及其执行案件。在地域管辖问题上,涉及红枫湖环保人民法庭审理和执行的案件,超越了清镇市法院管辖范围,但属于贵阳市中院管辖范围的,由贵阳市中院指定该人民法庭管辖;超越了贵阳市中院管辖范围的,由省法院商安顺市中级法院指定该人民法庭管辖。2、红枫湖环保人民法庭拟为副处级规格设置,编制12人,由省法院负责解决政法编制。庭长拟配备副处级,副庭长拟配备正科级,所配干部职级由贵阳市负责解决;所需要的审判人员由贵阳市中院在全市辖区范围内择优抽调。3、红枫湖环保人民法庭的基本建设和工作所需的车辆、电脑、打印机等物质装备由贵阳市解决;4、红枫湖环保人民法庭审判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由省法院和贵阳市中院共同负责。①

与此同时,省高院及时指导贵阳市中院认真做好筹建环境保护法庭工作,随后,贵阳市中院拟定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环境保护法庭的实施方案(草案)》提出了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法庭工作

当前,全市法院正在全面创建“六型”法院,为我市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设立环境保护法庭,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落实省委和市委治理“两湖一库”污染,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全市法院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正确认识抓好环境保护法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把握抓好环境保护法庭建设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环境保护法庭的设立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环境保护法庭领导机构

按照省高院和市委的要求,贵阳市中院成立环保法庭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中院院长赵军担任组长,常务副院长翟晓辉为副组长,成为由市中院党组成员担任,院办公室、政治部具体负责环境保护法庭设立工作事宜。

环境保护法庭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开展设立环境保护法庭的筹备工作;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审判工作的工作指导和业务指导,研究解决设立工作及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大力开展调研工作,拓宽环境保护法庭工作新思路;及时开展检查督促工作,推动环境保护法庭工作的开展;完善组织协调工作,紧紧依靠上级法院和市委的领导和指导。

(三)设立环境保护法庭组织机构,配齐审判人员,完善组织保障,夯实工作基础,试点成立环境保护法庭

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新建独立建制的环境保护法庭负责审理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及贵阳市所辖区域内水土保护的排污侵权、侵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类型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和相关执行案件。对于贵阳市辖区内涉及“两湖一库”及贵阳市所辖区域内环境保护、管理、侵权等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由市中院下达指定管辖决定书,统一指定环境保护法庭负责审理;对于贵阳市辖区外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环境保护、管理、侵权等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由省高院下达指定管辖决定书,统一指定环境保护法庭负责审理。

2.根据我市审判工作实际,独立建制的环境保护法庭人员编制。

3.环境保护法庭的组成人员由市中院在全市法院范围内,按照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统一调整,选调审判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敢于吃苦、乐于奉献并有民事、行政审判经验和执行工作经验的统治担任环境保护法庭法官。必要时,环境保护法庭还应邀请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科研机构的同志、专家作为特邀陪审员,充实环境保护法庭审判力量。

4.环境保护法庭的经费开支由相关部门统一解决。

(四)用于创新,锐意进取,强化改革、以积极的实践完善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1.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坚持“两湖”治理事关全局的原则,认真落实省高院和思维的工作要求,努力做好环境保护法庭的设立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2.为创造我市优良的环境,将贵阳建设成为真正宜居城市,环境保护法庭应以高度的社会政治责任感,在审判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勇于创新,为“两湖”治理提供最有力的司法保障。

3.环境保护法庭加大调解工作和法制宣传的力度,通过教育说理、以案说法和新闻报道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扩大社会影响面,促进公民以及各单位树立环保意识,实现社会和谐。

4.环境保护法庭要不断探索环境保护新措施,不能就案办案,应当突出与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配合,最大限度的做到防患于未然。

5.对于涉及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环境保护法庭要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结案、快执行,尽可能将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确保提高环境保护执法力度。

6.环境保护法庭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对环境保护法庭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对环境保护审判队伍的培训工作。市中院要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法庭试点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相关审判工作的经验,通过总结提炼,不断将试点工作引向深入。市中院要在省高院的指导下不断加大对环境保护审判队伍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环境保护法庭审判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②随后,贵阳市中院出台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确定了自2007年12月20日起,全市法院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一审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由清镇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上述刑事案件中有附带民事诉讼的,由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并进行审理。同时还明确了涉及环境保护案件是指: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因上述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而产生的相关执行案件。同时,《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两湖一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关于办理涉及环境保护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继出台,对刑事司法领域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二、从上到下多部门协调配合、筹备工作有序高效

2007年10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下发了关于同意设立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人民法庭的批复。2007年11月7日贵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下发了关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环境保护人民审判庭的批复:同意设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县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庭长1名,副庭长2名。核定行政编制8名,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审判庭。并确定了贵阳市中级人民环境保护审判庭的主要职责: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贵阳市所辖区域内水土、山林保护的排污侵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类型的一、二审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和相关执行案件;及按照指定管辖决定书,依法审判贵阳市辖区外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环境保护、管理、侵权等民事、行政一审相关案件;对审理的案件,在案件生效后负责相关执行工作;监督、指导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审判业务工作;加大调解工作和法制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③

同日,贵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设立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的批复:同意设立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为清镇市人民法院正科级派出法庭,核定行政编制12名,领导职数:设庭长1名,副庭长2名。

整个筹建环境保护人民法庭的过程,自始至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关心与支持。2007年10月中旬,时任最高人民法院万鄂湘、奚晓明副院长及政治部李克主任听取了省高院李汉宇副院长做的关于设立环境保护人民法庭的专题汇报,并给予了充分肯定与精心指导,一致指出贵州省在贵阳市主要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环境保护人民法庭,统一司法管辖权,符合中央精神,符合贵州实际,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支持贵州法院大胆探索,并对省市两级法院筹备工作的务实、高效给予了高度的评价。时任贵州省委常委、贵阳市委书记李军在市委召开的依法治理“两湖一库”动员大会上宣布,将坚定支持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的清镇市人民法院设置有独立建制的环境保护人民法庭。李军书记还多次深入省高院、贵阳市中院和“两湖一库”现场,及时解决筹建环境保护人民法庭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贵州省副省长肖永安称赞建立环境保护人民法庭是关注民生、强化法律手段、依法治理“两湖一库”的重要举措。

三、环保“两庭”正式成立,为生态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2007年11月20日举行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授牌暨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人民法庭揭牌仪式上,时任贵阳市委书记李军、省高院院长张林春做了重要讲话。李军书记指出:成立环保审判庭和环保法庭在我省是第一次,全国也属罕见,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希望环境保护审判庭和环境保护人民法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边创新。拓宽视野,创新审判工作方式方法,要严格执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对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等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毫不手软,在全社会形成“破坏环境就是犯罪”规则意识,形成讲规矩、守法制的浓厚范围。

张林春院长强调:贵阳市中院环保审判庭和清镇市法院环保人民法庭,要服务大局、坚持法治、努力创新、大胆改革。要加大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力度,倾力保障“两湖一库”的环境治理工作,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执行好每一起环保案件,着力解决好“两湖一库”因行政区划、隶属关系不同而难以治理、对环保违法犯罪案件处罚不力的问题;要大力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普法教育,以案说法和新闻宣传报道,广泛教育群众,扩大社会影响,促进人民群众及相关单位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自觉珍惜“两湖一库”,共同保护“青山绿水”;要通过审理和执行环保案件,进一步从环保监管、生产流程的各个环节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企业提出有整改方向的司法建议,督促其整改,使其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和办法,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两湖一库”治理和保护的长效机制。张林春强调:二十一世纪是生态文明的世纪。高举法治旗帜,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好“两湖一库”的水资源和自然环境,使其青山永驻,绿水长存。确保贵阳市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贵阳市民身体健康、协调贵阳市人与自然和谐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贵阳市中院环保审判庭、清镇市法院环保人民法庭要通过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全方位地阻止破坏环境的不法行为的继续,治理和恢复已经出现的环境污染,对“两湖一库”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后果并触犯刑律的,要依法从重予以惩处。相信在司法强力的威慑下,环境侵权者一定会有所收敛,环境管理部门的责任心一定会得到加强,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一定会得到有效遏制,“两湖一库”一定会青山绿水,白云蓝天。④

至此,全省首创的贵阳市中院环保审判庭、清镇市法院环保人民法庭正式挂牌成立。从立意到成立仅用了两个月,充分体现了从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到贵阳市中院,从省委省政府、贵阳市委市政府到贵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等多部门的紧密协作,周到高效。在各方的大力协助下,贵阳市的这次司法创新有了如此完美的开端。

四、更名“两庭”,司法环保体系的进一步完备

司法体制是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国家发改委在对贵阳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规划的批复中,要求我们“逐步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为此,贵阳市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体系,于2013年3月1日,正式将环境保护“两庭”更名为生态保护“两庭”,内涵更丰富。此举是为纵深推进贵阳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的力举,形成利用法律武器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合力,是贵阳市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标志着贵阳市构建完备的生态文明司法体系迈出了新的步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这一司法体系与以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牵头抓总的行政体系一起,将使贵阳的生态文明制度更加成龙配套,形成为全市人民生态权益的强大正能量。

全省首创的贵阳市中院环保审判庭、清镇市法院环保人民法庭从立意到成立仅用了两个月,充分体现了从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到贵阳市中院,从省委省政府、贵阳市委市政府到贵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等多部门的紧密协作、细致高效。在各方的大力推进下,贵阳市的这次司法创新有了如此完美的开端,并展开了一系列的司法践活动,很好的履行了生态保护的司法职能,开创了贵州省生态保护法治化的新局面。十八大以后,贵阳成为首个荣获批准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规划的地区,以及国内目前唯一以生态文明为主题的国家级国际论坛所在地,其殊荣的获得,表明贵阳市在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方面做出过卓有成效的努力,有着长足的进步,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在这其中,生态法治实践的开拓与创新,则发挥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推动作用。

生态法庭在贵阳率先成立后,就始终走在我国同行业的最前列,一方面有利的保护了贵阳最珍贵的资源,即良好的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其为我国的司法理论提供了良好的实验基础,在实践中对当前我国理论界争议的诸多环保问题进行了检验。全体法官积极努力开展工作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效果,形成了环保司法“贵阳模式”,并在积极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探索和尝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确立诉前禁令、专家取证、专家鉴定、裁判类型多元化、第三方监督裁判实施、原告律师费由污染者承担、司法建议的灵活运用、独特的判决执行方式等十个方面做出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解决纠纷之外的功能,不但灵活地实现了生态环境的恢复和调配,更重要的是其既取得了司法救济的弥补和矫正功能又很好地教育了环境侵害者和广大的民众。

贵阳生态保护法庭在制度方面所做的另一个突出贡献,就是成功突破了我国公益诉讼理论障碍,实现了从理论到实践的成功落地。贵阳生态保护法庭在当地政府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有利配合和支持下,顺利的开启了公益诉讼的大门,并成功的审理了一些有影响的案件,无疑具有开创性意义,对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引起国内广泛关注,众多专家学者、有关单位前来调研学习取经络绎不绝,成为全国的典范,起到一种环境司法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蔡守秋说:“环境司法的‘贵阳模式从价值层面切入,并且扎根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土壤中,经验可行,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贵阳生态保护法庭”作为国内首创的一种新兴生态环保机制,在其运行和监督的实践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诸多的问题与不足,需要我们去细心分析,改进完善。但是,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方面作出的有益尝试,其价值和影响却是巨大的。它为我们更好地从理论上总结生态环保法庭的经验和启示,为我国诉讼制度特别是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其所具有的示范性意义不可低估。

总之,尽管是“摸着石头过河”,但是,贵阳生态保护法庭走出了一条成功之路,有利的保护了我国当前不容乐观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司法保障机制,弘扬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关爱人与自然的价值理念,促进了社会的有机和谐。

[ 注 释 ]

①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环境保护审判工作资料汇编,第1页、第2页.

②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环境保护审判工作资料汇编,第3-6页.

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环境保护审判工作资料汇编,第8-10页.

④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环境保护审判工作资料汇编,第34页.

[ 参 考 文 献 ]

[1]环境保护审判工作资料汇编.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2.2.

[2]汪志球.贵阳环保法庭频频‘亮剑(绿色家园)[EB/OL].人民网,2013-5-18.

[3]蔡明.从环保法庭成立背景、运行现状谈环保审判走专业化之路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未来发展趋势的构想[EB/OL].贵州先锋网,2011-12-29.

[4]贵阳市成立环保审判庭和环保法庭[N].贵州日报,2007-11-21.

[5]李最.贵阳生态文明建设:‘两庭更名‘三局成立[N].贵阳晚报,2013-3-4.

[6]http://news.enorth.com.cn/system/2011/07/07/006888139.shtml.

[7]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11/21/content_71197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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