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文明法制建设问题研究

2016-12-01 15:31姜萍萍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2期
关键词:法制建设生态保护生态文明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加速,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环境法制建设,法制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本文通过对我国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评价,从而寻求探索完善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途径。生态文明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永不止步的去实践与完善,从而推动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关键词 生态文明 法制建设 生态保护

作者简介:姜萍萍,上海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20

生态文明是文明的一种形态,是一种高级形态的文明。生态文明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在我国建设生态文明,必须首先建立系统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环境法制建设对于我国的环保事业和生态文明建设至关重要,从制度和体系上保障生态文明的实现,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方面对生态文明法制建设进行构建,使环境法制不断的完善、创新,从而推动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进程。

一、我国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现状及问题评析

(一) 我国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现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五位一体”总格局的战略高度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可持续发展是关系我国人民福祉、关系国家未来的长远大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生态问题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存环境和生存利益,因此建设生态文明社会至关重要,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生态文明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法制建设,以原有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为基础,以各种相关法律为补充,不断完善生态法律制度体系,不仅不断完善国内的生态立法,还力求在国际生态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目前已建立了以环境保护基本法为核心,自然保护法、自然资源法、污染防治法等为主的生态法律框架,未来的环境立法也将融入更多的生态文明理念的制度和规范。随着生态文明法制观念的普及,我国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也将逐步完善。

(二)我国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探析

1. 立法不健全相关法律协调性差:

我国的生态文明法制建设虽然在积极的开展中,但法律的更新却仍跟不上社会的发展,一些法律法规显然已经满足不了生态问题解决的实际情况,新情况新问题已经超出了旧法的调整范围,作为环境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地位并不牢固。我国有关的环境立法虽然比较丰富,但在具体实现上没有达到相应的效果,相关法律法规协调性差,与民法、刑法、行政法各个法之间的协调性不够,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在处理相关案件中达不到一个一致的标准,这就增加了执法上的困难,影响了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良性发展。因此,在生态文明的背景下,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性,构建一个以生态保护为优先、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

2. 预防和执法强度不够:

一直以来,我们对环境问题的处理方式总是“先污染,后治理”,总是等到出现了无法挽救的环境问题后才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再去治理,这种方式显然是不正确的。随着环境立法理念的转变,意识到“源头治理”的重要性,但在实践执行中,对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的预防仍不尽人意,因此需要加强预防治理的方面。在执法上,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往往只看到经济效益而忽视长远的生态效益,从而导致执法不严,对相关企业或个人从轻发落。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监管不够,没有进行跟踪监管,惩罚力度达不到震慑作用。

3. 生态法律诉讼制度存在缺陷:

在目前的诉讼制度上,生态环境法律诉讼仍存在很大问题。一些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情况往往是持久的,其后果却难以举证,一些废水废气排放往往是迅速的,这就会导致群众举证时却为时晚矣。并且对于造成环境破坏的大企业,群众相对来说处于弱势,高昂的诉讼费用使群众难以负担,这使民间环境诉讼很难实现。对于环境污染鉴定评价机构,其缺乏统一的计算标准和方法,这也会造成环境诉讼中的困境。

4. 公民生态文明法制意识薄弱:

目前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中,公民的生态法律意识缺失,很多人对生态破坏不以为然,觉得与自己没有太大关系,生态维权意识相当薄弱,生态文明法制规范没有普及到广大群众中去。生态文明虽然在根本上影响人类的生活,但它在日常生活中却没有得到其应有的重视,人们的生态法制意识仍较薄弱,这就在群众基础上给我们的生态文明法制建设造成一定阻碍。

二、我国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完善的途径

(一)建立健全生态文明法律体系

1. 完善环境司法,构建专门司法体系:

完善环境司法,就是立足于司法实践方面,针对日益突出的环境生态保护的司法问题,从整体上系统上推进对环境问题的司法保护。当前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案件不断增多,为了实现司法专门化,有针对性有效的解决生态环境案件,可以建立环境法庭。环境案件本身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建立专门的环境法庭可以减轻普通法院的压力,保证环境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环境法庭可以设立在环境案件多发地区,有利于案件的集中审理与及时解决。另外要规范法官组成队伍,吸收具有环境专业知识与背景的法官,吸收环境方面的专家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审理环境案件。

其次,要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根据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机关、组织都可以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侵害提起公益诉讼,这样可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公益诉讼使环境诉讼的门槛相对降低,并且把环境案件的解决放于公众监督之下,有利于引起人们的关注,实现权力的制衡。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我们要在环境侵害的救济制度、败诉费用的承担、管辖法院的确定、调解与和解的问题、司法鉴定等等方面进行完善,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继续完善立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促进实践的进行。

2. 加大执法监督,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执法监督主要是对环境执法部门是否正当行使权力的监督,对于执法部门外部的监督,可以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通过举报电话,微博微信、政府网站等方式进行投诉,相关部门在制定有关环境问题重要决定时可以举行听证,鼓励公众参与听证,提出建议,这也是信息公开的一种方式。在执法部门内部,也要加强其内部监督,建立分工负责机制,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出现执法问题的时候也易找出责任人员追求其责任。

执法队伍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了执法的效率与水平,保证法律公信力,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要加大对环境执法的财政支持,提高执法队伍的准入门槛,对现有的执法人员进行环境、法律方面的培训与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性,提高执法人员的使命感与责任感。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于考核不合格,不具有执法专业素质的执法人员进行定期淘汰,有利于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在法律方面授权环境执法人员相应的执法权力,提高执法力度和执法效果。

(二) 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

1. 提高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公民意识:

目前我国公民的生态保护意识仍处于较低水平,一谈到环境治理、生态保护,人们总觉得离自己太远,是政府的事。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政府在总体上是引领、引导、制定方针的作用,真正的实现仍需要广大群众的参与。因此要提高生态保护的公民意识,在全社会普及生态保护及法制建设有关知识,提高公民的生态环保道德与意识。对于我国一些贫穷落后地区,很多人的生态文明意识还很薄弱,要让公众意识到生态问题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培养公众的生态文明法制意识,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就不能只关注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提高公民的生态文明法制意识,让生态权的维护深入人心。

2. 加强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公众参与:

生态文明的实现离不开公众参与,生态文明法制建设更需要公众的参与和支持。在生活中,我们可以为生态环境保护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比如节省一度电节约一滴水,主动为环保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人人参与,人人环保,那么生态环保的目标也就不难实现。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不断完善环保的信息公开机制,加强有效的公众参与,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为公众参与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对于涉及专业性、复杂性的环保问题,对生态犯罪的相关知识,为公众参与提供专家咨询,有利于公众参与的有效实现。鼓励民间社团环保组织,对非政府组织的环保行为给予其财政上的支持与鼓励,不断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另外,也要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的具体途径,为公众参与提供多方式的参与途径,从而为我国的生态文明法制建设提供有利的群众基础,确保其公开、公平、公正的实现。

(三) 建立有效的生态环境管理机构

1. 建立大部制环境管理机构:

生态文明法制建设需要结合大部制管理理念,将职能相同或相近的部门整合,归并为一个大部门进行管理,以减少机构重叠、多头管理的现象,增强政府履行职能的能力。目前我国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权限不足,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权力,这使得难以有效进行监督管理,在环保执法上呈现弱势的状态。在政府部门中,环保部门往往是最弱势的部门,受到其它部门的干涉,因此完善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具有独立办理环境生态破坏问题的部门,直接办理生态案件,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以有效的执行力保证生态犯罪案件的惩处,从而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推进我国的生态文明法制建设进程。

2. 制定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其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形成制约,为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经济激励与稳定的财务支持。在我国,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建立有效的生态补偿制度是很有必要的。通过建立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比如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区等,探索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模式,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奠定基础,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要遵循“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将对破坏者或受益者的支付与被害者的补偿相结合,对资源利用征收使用费,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对资源的节约和保护。通过制定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推动环境政策的实施,推动生态文明法制建设。

生态文明法制建设伴随着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长期且渐进的过程,要实现环境保护,有效治理环境问题,就必须有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持与保障,只有不断完善环境法制建设,才能不断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保证环境问题的有效预防与治理,才能寻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可持续发展的未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 31, 3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韦建桦.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创建生态文明.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

[4]徐祥民.肖国兴二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5]赵建军.生态文明的内涵与价值选择.理论视野.2007 (12).

[6]刘哲石.完善生态效益补偿的立法思考.湖南林业科技.2007 (3).

[7]王灿发.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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