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数字产品交易税收征管难点与对策

2016-12-29 00:21任东飚张海波江苏省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江苏214431
国际税收 2016年3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对策

任东飚 张海波(江苏省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 214431)



跨境数字产品交易
税收征管难点与对策

任东飚张海波(江苏省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 214431)

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跨境数字产品交易税收征管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难以确定征税对象与征免界限、税收管辖权冲突易导致重复征税、难以进行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困难、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并提出了加强跨境数字产品交易税收征管的对策。

关键词:跨境数字产品 税收征管 对策

近年来,迅猛发展的互联网及计算机技术使跨境数字产品交易逐步成为重要的贸易形式。跨境数字产品交易既给纳税义务人的税收筹划带来变化,也给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带来重大挑战。因此,要加强跨境税源监控,探索国际税收征管方法,以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一、跨境数字产品交易税收征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难以确定征税对象。一是由于跨境数字产品交易大多在互联网上完成,在未对各种数字信息进行转换前,难以确定其交易的真实内容。而且,跨境数字产品交易各方通过互联网交易,一般采用加密传输,致使税务部门无法全面掌握交易各方的具体情况(如无形资产使用所得、有形商品销售所得及劳务提供所得),难以确定这些交易所适用的具体税种及税率。二是确定征税对象需要获悉供货途径,但互联网是全面开放且自由登录的网络,税务部门仅凭企业或个人的IP地址(企业或个人的IP地址使用并不一定很规范),无法准确确定供货的目的国,也很难了解货款的真实来源,难以确定征税对象。

(二)难以确定征免税界限。一是由于在跨境数字产品交易中,传输数字化资料、收款、收发订单、广告等功能可以通过服务器自动完成。如果一项跨境数字产品交易仅在来源国使用服务器,无任何雇员在来源国,就难以判断其是否构成营业场所。此外,由于服务器的流动性很强,税务部门一般很难追踪到服务器的实际交易情况,因此难以认定服务器的活动是否为辅助性或准备性的营业活动。二是依据我国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规定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对出口货物符合退税规定的商品(或劳务)办理退免税。而跨境数字产品交易在互联网上的传送却并未按照海关的要求办理,只能依靠购买者自行申报纳税,而购买者无法确定所收到的商品、服务等是否在国外,也就无法确定是否应当补缴增值税。同时,购买者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也缺乏主动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积极性。

(三)税收管辖权冲突容易导致重复征税。跨境数字产品交易产生跨国收入,因此会产生行使税收管辖权重叠的问题,从而引发各个国家之间税收利益的重新分配。目前,各国一般通过强化税收手段(如通过对来源地管辖权的限制),实现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目的,但容易引发各国判定所得来源地的争议,会给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正确行使带来很大困难。而且跨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别的国家从事贸易活动,因所交易的对象属于跨境数字产品,其营业行为的分类及统计困难,难以判断交易对象的购买者。互联网交易无地域界限,产品或服务的提供也许相距数千里或万里,也极大地弱化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另外,由于各国对常设机构概念尚有争论,在所得来源地的判定上也存在争议,加剧了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例如,我国居民在美国设立一个网站,直接通过网络向全世界销售数字产品,由于我国对非居民仅就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征税,而对居民则就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因此该居民必须在我国纳税;而美国则认定其所得来源于美国,应在美国纳税,但我国不予承认,该居民在美国已缴纳的税款也就得不到抵扣,就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

(四)难以进行税务登记。在互联网交易状态下,一些企业和个人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也不进行工商登记,仅需支付较少的注册费,就很容易得到并拥有属于自己的专用域名。因专用域名的更改极其方便,且交易平台也未与税务部门构建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导致传统的税务登记制度难以落实。由于缺失纳税义务人的基本信息,税务机关难以实行有效的税源监控。

(五)税款征收困难,易产生偷漏税现象。一是跨境数字产品交易具有虚拟性特征,其电子化的计税依据易被修改,导致传统的税款征收方式难以奏效。同时,由于生产者可直接向购买者销售数字产品,省去了传统的中间环节(如零售商、代理商、批发商等),现行的代扣代缴制度难以实施。二是互联网贸易大多以电子方式形成贸易合同等各种资料,由匿名支付系统与交易联接,交易结果及过程没有痕迹,容易导致偷漏税的发生。三是由于互联网交易的出现,传统的信用卡正在被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等所取代,而目前的税收征管方式还很难适应互联网交易的环境。

(六)涉税信息获取及利用能力较弱。一是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较弱。各地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仍在建设与完善之中,税务部门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涉税信息交换也尚未常态化与制度化,加大了外部涉税信息的协调难度;各地仍在积极探索利用大数据建立涉税信息搜索引擎,也未形成比较成功可推广的经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也未具体明确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单位或个人未履行向税务部门提供第三方涉税信息的义务的法律责任。二是涉税信息分析利用能力较弱。未能最大限度地挖掘与利用已有的涉税信息,使涉税信息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影响了信息管税的效能。

二、加强跨境数字产品交易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明确征税对象与征税地点。对跨境数字产品交易涉及的无形商品交易行为,按无形资产征收流转税;对跨境数字产品交易中涉及的有形商品交易行为,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等。通过数字化传输的产品与通过传统方式传输的产品并无本质区别,均应列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本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在销售地处于我国境内的跨境数字产品交易,应将纳税地点确定为消费方所在地。

(二)开发电子征税软件,使用数字产品交易专用发票。研发适用于互联网交易并具备自动统计追踪功能的征税软件。可将该软件存储在税务系统的网络服务器上,供纳税义务人自行下载计算应缴税款,并通过互联网自动向纳税义务人发出跨境数字产品交易应缴税款的通知。跨境数字产品交易发生时,凡通过电子款项结算的,均应开具互联网交易专用发票,并将该发票传送给金融单位。纳税义务人在税务部门进行登记的真实身份,应与其在金融单位设立电子账户的真实身份一致,以便于税收的管控。

(三)确定税收管辖权。由于目前我国仍属于电子贸易的输入国,应采用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一是我国税法明确的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从事跨境数字产品交易取得来源于我国的收入,应向我国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跨境数字产品交易所涉及的税收。二是对非居民企业从事跨境数字产品交易,实行来源地管辖原则。如果该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其征管方式与线下交易保持一致。如果该非居民企业尚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仅需在海关征收进口环节的流转税;如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应由其代理人或购买者代扣代缴税款。

(四)实行电子税务登记制度。对于有跨境数字产品交易的企业或个人在完成互联网有关手续后,应在一定时间内办理电子税务登记,以获得全国唯一的电子税务登记标识。企业或个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部门应采集纳税义务人的网上商品种类、品名、交易结算方法、网上银行账户等信息,并建立反映跨境数字产品交易状况的信息库,明确规定所有跨境数字产品交易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资料报送税务部门备案。同时,企业也应主动将电子税务登记标识在自建网站或第三方交易平台展示。作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的跨境数字产品交易运营商,在受理企业或个人互联网交易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传真件,并向税务部门及工商登记部门进行查证。

(五)建立支付环节的税源监控体系。一是对采用信用卡支付形式的跨境数字产品交易,购买者在向供货者提交信用卡等资料时,供货者需要开具正式发票,并由颁发信用卡的金融机构在收取佣金(或手续费)时,扣缴该笔交易的税款,再由该金融机构转付给主管税务部门,购买者在支付货款后即可得到被扣缴税款的凭据。二是跨境数字产品交易的款项通过购买者账户直接支付的,由购买者的开户金融机构在取得对方通知付款时,直接向供货者付款并将所扣税款支付给主管税务部门。三是跨境数字产品交易的款项通过电子货币支付时,由购买者的金融机构向购买者发送一定数额的电子货币,购买者可使用电子货币支付该笔货款。供货者在向购买者传递发票及发货时,要向购买者的金融机构确认已经签付的电子货币。购买者的金融机构在向供货者提供所扣税款及支付货款的凭证时,应向主管税务部门划转所扣缴的税款,同时再向供货者的金融机构支付该笔交易的真实货币。

在上述三种支付形式中,只要强化了货款支付环节的管控,税务部门就可以及时掌握扣缴税款的情况,也便于及时了解跨境数字产品交易各方的具体身份、所属国家及收入来源地等情况,有利于正确行使税收管辖权。

(六)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信息采集与应用能力。我国税收信息化工作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金税三期等工程的实施,使税务部门积累了海量的涉税数据。税务部门应充分运用大数据的思维和手段,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一是通过收集跨境数字产品交易的网络信息,与税务部门掌握的外部门信息、征管信息比对,及时发现税收征管线索,实现动态更新,提高基础数据的有用性、时效性。二是利用大数据技术解决涉税信息在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大集中系统各模块以及系统间相互关联度低的问题,通过全面信息关联,使涉税信息真正成为税收征管的重要资源。三是构建涉税情报采集分析评价平台。如构建互联网及相关渠道涉税情报采集平台,多渠道采集涉税的情报信息;针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价,找出未申报的税源,进行风险应对。

(七)开展国际税收合作与情报交换。一是加强与其他国家合作,对跨境数字产品交易税收征管开展专题研讨,积极参与国际上针对信息时代税收征管规则的制定。二是与国外税务部门紧密协作,采用先进信息技术,强化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特别是要重视纳税义务人在国际避税地设立网址并利用该网址从事跨境数字产品交易的情报交换工作,防止纳税义务人避税。

参考文献:

[1]网上交易可委托网站代扣代缴税款[EB/OL]. http://data.cnzz.com/type/ content1.php?tid=767&type=61.

[2]刘祖根.电商环境下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D].安徽:合肥工业大学,2008.

责任编辑:高仲芳

Difficulties and Solutions to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Cross-border Digital Products

Dongbiao Ren & Haibo Zhang

Abstract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main problems in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cross-border digital products,including difficulties in determining the boundary between tax objects and taxable threshold, double taxation caused by tax jurisdiction conflicts, insufficient tax registration, difficulties in tax collection as well as information asymmetry between taxpay ers and tax authorities. Finall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strengthening the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cross-border digital products.

Key words :Cross-border digital product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Solution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126(2016)03-0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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