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发展的伦理责任担当研究

2017-01-10 12:25黄翠新
关键词:责任生态经济

黄翠新

(台州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临海 317000)

循环经济发展的伦理责任担当研究

黄翠新

(台州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临海 317000)

循环经济的发展,既关乎政府的主导责任,关乎企业的主体责任,也关乎公民的参与责任;既有法律的明确规约责任,又有道德的自觉约束责任;既有当前的责任,更有未来的责任。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学说(对未来后代和整个自然界担负实质责任、自然责任,归根结底又是对嵌入到自然和社会之中的我负责任)可以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各方主体承担的责任提供理论根基:责任主体或像父母对孩子施与不求回报的关怀、教养与奉献那样,去守护子孙后代和大自然,或像政治家们那样谋求民众的长远幸福。

循环经济;责任;生态;约纳斯

从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到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绿色发展理念,这些从宏观层面做出的战略决策和战略部署是深刻的,是对规律性认识的凝练与升华,但更需要落地有声,通过一系列的具体举措,逐步实现规划的蓝图和目标。如要求发展必须是生态的、绿色的,更具体的规定就是在购买、生产、销售、回收等环节实现减量使用、清洁生产、可循环利用、低排放、零排放等等。生态经济是我国实现绿色发展的根本途径,而生态经济发展的典型形式则是循环经济。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与责任伦理意蕴

发展循环经济,既是经济进入新常态需要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也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我国于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求,“推动低碳循环发展,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实施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推动形成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

循环经济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能够最有效的利用资源,能够最低程度的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和伤害,即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能够实现统一。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在资本逻辑的助推下,理性经济主体的决策与行动更多的是围绕利润而展开,为了获利而绞尽脑汁地降低成本而不顾生态的失衡。由于环境是公共物品,假如没有监督,经济主体行为对环境及此环境中的人造成的伤害难以被发现,那么这一经济主体往往会忽略此外部成本,不会主动使外部成本内部化。正是基于这种情况,《循环经济促进法》对违反该法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2015年中国更是实施了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环境和损害生态的行为进行了严密监督和严厉惩罚,如按日计罚、行政拘留、侵权责任、连带责任和刑事责任。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这是环境保护之幸,但如果仅仅强调法律的外在强制和规约,使承担的责任仅仅出自于法律的要求,那么循环经济的发展动力就会受到限制。我国从1997年就开始引入德国的循环经济思想,中央也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相关法律也陆续出台,但到目前为止,我们看到的主要是“点”和“线”的循环,如企业内部的小循环、生态循环型产业(工业、农业、服务业)和产业集聚区的中循环,而“面”上的大循环,即从家庭的垃圾分类到整个社会的“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体系还没有从整体上建立。在法律制度规范、法律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从内在的道德责任去探讨循环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有其必要性。

责任是伦理学的重要概念。传统伦理学往往把责任概念理解为因果性的,而且是事后因果性,认为道德责任是“人们对自己行为的过失及其不良后果在道义上所承担的责任”[1],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功利主义的责任观。康德反对从效果去判断人的行为是否道德的功利主义伦理学,提出自己义务论的责任观,认为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而道德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即尊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不计较功利得失的“绝对命令”:“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2]。康德的责任观受到黑格尔、叔本华、萨特等人的批判,他们认为康德的责任是空洞的、抽象的。在技术出现异化、生态出现危机的当下,康德的责任伦理观又凸显了另一种局限性,即为之负责任的对象仅限于有理性的存在者——人,而人毋须对自然讲道德,人却可以为自然立法。此外,强调行为者对已造成的错误或后果承担责任的伦理学在当下同样也存在不足,如对未来(包括人类的未来和自然的未来)缺乏关切,对预测性后果缺乏恐惧,相应地也就缺乏关怀、保护等责任担当。德国哲学家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则弥补了这一缺陷,他的责任概念从康德出发,但又超越康德,超越了传统责任,认为伦理关系源于人的存在的基本事实,即人存在,而且是被嵌入到自然和社会之中存在着,这一基本事实对主体的人发出“人类应该存在”的道德吁求,同时对作为大自然最高目的的人发出了“大自然应该存在”、“未来后代应该存在”的道德吁求。约纳斯的责任伦理不是功利性的,也不是交互性的,而是要求如同父母对孩子施与不求回报的关怀、教养与奉献那样,去守护子孙后代和大自然,要求政治家们谋求民众的长远幸福。约纳斯的责任伦理是面向未来的,是对预测的未来后果的忧惧而尽的自然责任。他认为,自己后代的关切和责任,对整个自然界负责,归根结底是对嵌入到自然和社会之中的我负责任,“‘首先要保证孩子的纯粹存在,然后才有他的最佳存在’,……‘首先要有人类存在,然后人类的好生活才有可能’”[3]。

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可以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理论资源。人的普遍生活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社会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人必须对自己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负责,必须对经济生活造成的对他人、自然、未来后代的影响负责,即应该发展循环型的、生态型的经济。发展循环经济,就要求各方主体自觉担当应尽的责任,如2016年浙江省制定的《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规定的,“要强化政府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完善统分结合、上下联动的循环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企业作为循环经济发展的主体地位,利用市场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公众参与,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合力。”

二、循环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是高级要素短缺。美国经济学家麦克尔·波特提出的“钻石理论”认为,一个国家某种产业在国际上有较强的竞争力,主要得益于四个要素: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相关产业和支持产业的表现,企业的战略、结构、竞争对手的表现。这四个要素具有双向作用,形成钻石体系。其中生产要素又划分为初级生产要素和高级生产要素,初级生产要素是指天然资源、气候、地理位置、非技术工人、资金等,可以通过全球的市场网络来取得,高级生产要素是指现代通讯、信息、交通等基础设施,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力、研究机构等,极为不易从外部获得,大多数情况下需要花大额资金从外部获取,或直接由自己投资创造。目前大多数省份的全社会 R&D(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低于2%,这就严重影响了高级要素的培育和获取,制约生态科技的自主研发。根据国际经验,R&D经费占GDP比重只有达4.5%以上,才能达到发达国家具备的自主创新水平。

二是循环经济发展动力不足、末端资源循环利用和处置能力有待提升。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是外在的约束和惩罚机制的不健全或不完善,另一方面由于技术限制,如生态技术或监测技术不够成熟从而难以破解“外部不经济”难题。此外,因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等方面的原因,政府、企业和个人主体往往会更多关注短期利益、眼前利益和人类自身利益,而忽视人类的长远利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整体利益,如此就难以调动他们致力于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而意识不到自身利益与人类长远利益、人类利益与自然整体利益具有根本上的一致性,看不到在维护和实现他人利益、人类长远利益和自然利益中可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合理化和可持续性,就难以从伦理道义角度去说服政府、企业和公民主体自觉担当社会责任和生态伦理责任,最终会影响循环经济的发展。

三是政府的引导作用和支持力度有待加强,保障、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政策有待完善和得到有效执行。麦克尔·波特在“钻石理论”提出,一个国家某种产业在国际上有较强的竞争力,除了得益于四个要素之外,政府的影响因素也不容小觑。虽然政府无从决定如何达到最适当的竞争优势,但政府能够提供企业所需要的资源,创造产业发展所需要的环境,如通过政府采购,影响需求,通过政策和规范的制定,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公平公正,有时更需要直接投入企业不愿或无法行动的领域,如需要巨大外部成本的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此外,如果缺失调节生态环境保护者与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生态补偿机制,环境者受益者或环境污染者无须付费或担责,保护环境者或环境污染受害者得不到补偿或赔偿,如果没有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没有绿色金融等扶持政策,就难以为循环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四是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建设的意识有待提高,参与途径有待完善。循环经济建设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关注和参与,并落实到具体的个人主体身上。这就要求公众明确对健康权、生命权、日照权、清洁水权等公民环境权有明确的诉求,政府能够公开有关资源环境和生态的信息,有健全的非政府组织。因为知道环境权对自身的重要性,所以公众会十分关注环境的污染情况,因为知晓资源环境和生态信息,所以公众能够参与决策、监督投诉,因为有规范的非政府组织,所以公众能够有效参与生态建设之中。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看到企业有偷排行为,而不顾他人甚至自身环境权的受损;公众对自身的环境权知之甚少,也较少主动关注资源环境和生态信息,更不用说主动参与循环经济建设了。此外,已拥有一定环保素养的市民,知道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但是对于循环经济的具体措施还不是很了解,这使得公民的绿色生活方式未能有效践履,难以提高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

三、循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伦理责任担当

要实现经济方面的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和绿色发展,必须按照绿色发展的理念,克服制约因素,除了制定具有规约和操作性的法律条文、奖惩分明的规章制度进行外在的规约,还需要弱化功利性的色彩,从理念、道德责任等内在方面进行约束,如通过道德情操的升华、精神境界的提升与审美愉悦的增进,使主体认同并自觉承担责任和义务。

(一)主体更新观念,树立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理念

环境法中的自然环境主要是指,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等。自然环境虽然不等于自然界,只是自然界的一个特殊部分,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会有越来越多的自然条件对社会发生作用,自然环境的范围会逐渐扩大。既然自然环境对人类生存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那么自然环境的作用和地位也应该是不容置疑的。但可惜的是,自然的价值一直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比如早期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经济学家李嘉图、穆勒等人就认为自然资源是无限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因为没有稀缺性,所以没有价值。相应的,认为自然资源使用无限,就像空气一样,可以任意呼吸,不用出钱购买,就不会去珍惜;认为自然空间无限,就会把自然空间当成可以任意接受废弃物的垃圾桶。再者,出于理性经济人的思维模式,经济主体一般不注意到或者故意使其活动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减少产品和交易的成本,转嫁环境成本给周围其他主体,这就是环境负外部性问题。正是由于环境污染的滞后性,造成风险的外溢和外部成本难以测算,以及地区环境边界的无法分界性造成部门和地域环境资产价值的破坏,造成环境资产的贬值,并进一步降低各地治理环境的积极性。

生态危机的出现使人们意识到自然是有稀缺性的,当然也是有价值的。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恰当地评估自然的价值,把自然资源当成一种资本而加以重视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5年9月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理念之一,就是要树立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理念。我们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需要利用市场机制来保护自然环境,需要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看成稀缺的、社会大众共有的自然福利资本去加以保护和有限制性的利用。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就要求将生态环境纳入经济循环过程中参与定价和利益分配。但是我们也要明确的是,自然是一个活生生的有机整体,不可能被完全地拆卸分割,因而在进行自然资产评估时要有长远的眼光和大视野,不要急功近利,警惕给自然定价这种经济行为导致对资源和环境重要性的贬低,因为如果仅仅看到自然经济方面的有价,自然往往容易被当成物来看待,而看不到自然的重要的非经济价值。

(二)政府积极引导,制度与政策联动保障

循环经济的发展最核心的部分在于创新科技,使用生态技术,即受生态“应该”限制的“人性化的调适性技术”,这样的科技,应该如舒马赫在《小的是美好的》所言,“必须向智慧敞开大门,……智慧要求科技的重新定向,即要求朝向有机、温和、非暴力、优雅和美丽”[4]。生态技术就是确保技术在改造自然界的活动过程中顺应自然之性与物之本性,不伤害自然,不破坏自然的生态平衡,既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又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有效抑制资源环境等外部性问题的产生。生态技术主要包括风能、核电、生物质能、潮汐能等领域的清洁新能源技术;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等海洋高新技术;节能环保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技术;具备免疫调节功效的功能性营养保健品技术;以电子信息材料、先进高分子材料、工程塑料、绿色建材、新能源材料等为代表的新材料技术等。这些生态技术的研发、试验,以及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高端人才的引进都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实力不够雄厚的中小企业一般不会冒短期利润受损、长期利益不一定实现的风险,主动投入到生态技术的研发中。由于生态技术的研发和使用同样使经济主体之外的他人和大自然受益,因而需要引入外在的激励和约束力量,主要是政府的力量。约纳斯认为,政治家的使命就在于为民众的现在和未来谋福利,即对子孙后代和大自然负责任。负责任的表现为高瞻远瞩地制定相关方针政策,并辅以具体的、细化的操作规则,在现实中贯彻执行,同时要以身作则,树立模范作用,在追求长远利益、人类共同体利益、生态共同体利益中实现个人利益。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相关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高屋建瓴地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宏观引领与微观实施,正是要履行这一政治家的责任。循环经济急需生态科技支撑的当下,就需要政府政策的引导和资金的扶持,如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或优惠等;需要政府建立相关激励机制,对积极开发生态技术的企业进行奖励,通过政府绿色采购等方式来鼓励企业研发和利用生态技术,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唯有具备阿马蒂亚·森所说的“可行能力”,即有条件有能力去清洁生产、绿色生产,环境污染成本内部化才有可能。

另一方面,政府还要制定产业政策引导、促进传统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绿色产品统一标识制度;建立健全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污染环境和排放超标的企业予以重罚、严判。此外,还需要改革和完善政府绩效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全面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和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使我国于2015年颁布的《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得到有效执行。伟大的政治家潘恩说过,只有制度才能弥补人们德行方面的天生缺陷。对于非终身制的有着私人利益诉求的政府官员,对于追求利润的理性经济主体,如果没有外在的规约制度和监督机制,很难促使其为人、社会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考量,很难使其主动担当社会责任。此外,政府还要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手册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手机等多种途径,普及垃圾分类和回收知识、循环经济知识,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关注和参与发展循环经济,如通过妇联、工会等公众号推送相关信息;建立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渠道和机制,如设置详细分类的垃圾回收桶和回收站,使用技术先进的垃圾分类和处理技术等。2016年12月21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就提出,要“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头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

(三)外部规约机制与内在道德规范促使企业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企业既是循环经济发展的主体,也是追求经济效益的主体。没有利益驱动,企业很难主动去开展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从理论上来说,循环经济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经济发展方式,市场对这种外部性是失灵的。”[6]这正是企业不愿意积极发展循环经济,从而需要政府等外在力量介入的原因。外在的激励措施主要表现为政府对研发和创新生态技术、运用生态技术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给予物质奖励;通过绿色采购等方式使企业获利,提高企业主动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经济主体遵循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建设生态文明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实现可持续发展。外在的约束机制主要表现为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停业或关闭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甚至施与严厉的法律惩处。

外在的规约与监督有必要性,但内在的伦理约束更有长效性。为了让企业能够自觉自愿担当生态责任,需要发挥其主体性和主人翁意识。如让企业派代表参与政府对环境治理的调查论证、意见收集、政策制定或修改等决策或制定环节,使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得到经济主体的普遍认可和接受,确信人类共同体及生态共同体的利益与自己特殊的利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才能够意识到制度、政策制定的高瞻远瞩性,“在坚持作为全人类整体利益体现的生态环境利益优先的同时并不否认现实社会中各个层次的社会主体的局部的或暂时的利益,只不过,人类作为‘类’的整体利益应当是人类所追求的共同的根本的价值目标。 处理二者的关系应然态度应该是:人们的各种实际具体的价值目标、具体利益追求的实现必须以不危害作为人类整体利益体现的生态环境利益为底线。”[5]唯其如此,企业才不会“知法犯法”,而是会自觉自愿遵守由自己参与制定或完善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循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才能致力于使环境污染成本内部化,才会保护环境、善待环境。同时加强与所在地高校的产学研合作,利用高校的资源和人才,共同开发新产品,提高技术水平,把知识转变成现实的生产力。

(四)从理念到实践,促进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发展行为的日常化

约纳斯认为,对子孙后代和大自然的未来责任要求我们如同父母对子女的关心、爱护那样,认识到个体与自然、社会生活的整体性,在普遍性生活中积极主动去保护自然环境,为自己的美好生活,同时也是为后代及大自然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而尽不求回报的责任,把节俭消费、绿色出行、低碳生活作为日常行为习惯。这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首先,要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意识,树立绿色生活理念。这需要政府、企业、学校和家庭全方位的合力、联动,通过网站发布、文件传达、课堂讲授、社团实践活动(如参观工业园区等)、知识竞赛、专家讲座等形式共同宣传、普及循环经济发展理念和垃圾分类常识。其次,把以上意识、理念付诸行动,并使之日常化、常态化。如对每一滴水的珍惜;购买节能节水产品、绿色照明产品、再生产品、绿色建材、再制造产品;不使用一次性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植树造林,积极保护环境;采取坐公交车、骑自行车和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利用政府强制和市场激励等手段,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如浙江台州市的黄岩区凤洋村,其垃圾分类就是运用RFID(无线感应)系统进行家庭“甜蜜积分”管理,每户配备贴有RF标签的小垃圾桶,在垃圾收集点的大垃圾桶上安装RF标签读取器,通过射频匹配,读取倾倒垃圾行为,进行积分奖扣和福利挂钩。此类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还局限于小范围,有待普及和推广。最后,个体可以融入到组织和集体中,如加入非政府组织,凝聚成1+1>2的合力,积极宣传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方面的知识,定期或不定期地参与环境保护的志愿活动和公益活动。

[1]朱贻庭.伦理学小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

[2][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 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3]方秋明.为天地立心,为万世 开太平——汉斯·约纳斯责任伦理学研究[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

[4]卢 风.非物质经济、文化与生态文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5]蒲昌伟.国际环境法的环境伦理学依据及其伦理基础探索[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0(5):25-31.

[6]段学慧.经济利益驱动机制:循环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基于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的分析[J].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12,32(9):3-10,50.

On Bearing the Ethic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Circular Economy Development——A Case Study of Taizhou City of Zhejiang Province

HUANG Cuixin
(School of Marxism,Taizhou University,Linhai 317000,Zhejiang,China)

The development of circular economy is related to the government’s leading responsibility,enterprise’s main body responsibility and citizen participation.And it is also related to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clear code,the moral responsibility consciousness constraints,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urrent and responsibility in the future.The theory of responsibility ethics of Jonas,that is,the essence of responsibility and natural responsibility to the future generations and the whole nature,is responsible for me that I am the embedded in nature and society in the fi nal.Which can be provided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all subjects should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of development recycling economy.The subjects of responsibility should protect future generations and the nature as parents give children’s care,refinement,and dedication that ask for nothing in return,or as politicians seek people’s long-term happiness.

Circular economy; Responsibility ethics; Jonas

F205

A

1673-9272(2017)04-0001-05

10.14067/j.cnki.1673-9272.2017.04.001 http://qks.csuft.edu.cn

2017-06-0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市场经济自由的限度与生态转向研究”(15YJC20010);台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青年专项课题“台州循环经济发展的责任伦理研究”(16GHQ06)。

黄翠新,副教授,博士;E-mail:huangcuixin@163.com。

黄翠新.循环经济发展的伦理责任担当研究[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1(4):1-5.

[本文编校:罗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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