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以改造质量为中心的监狱管理机制研究*

2017-01-25 09:50安徽省司法厅课题组
中国司法 2017年2期
关键词:罪犯矫正循证

安徽省司法厅课题组

构建以改造质量为中心的监狱管理机制研究*

安徽省司法厅课题组

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把教育管理作为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不断提高监狱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努力使更多的罪犯刑满释放后更好地融入社会,为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新贡献”。讲话进一步把教育改造提升到教育管理的层面上去认识,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教育管理在监狱工作中的中心地位。教育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通过思想重塑、行为规训、心理矫正等方式帮助罪犯以自觉、主动的态度恢复其健全人格,完善自身能力,重塑法律、道德观念,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人”。“改良、重塑”是教育管理的工作重心。

一、“改造为本”遵循的基本理念

(一)人本理念。在现代监狱罪犯改造中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即在改造罪犯过程中,罪犯是改造的主体,监狱民警则是改造工作的主体。其一,改造需要双方面的互动,尤其需要罪犯的主动性参与,没有充分互动的教育不能够从内心对罪犯产生强烈触动,从而使其达到由内而外的自我革新、自我决裂与自我改造。其二,在充分激发罪犯改造主观能动性的同时,充分发挥监狱民警在改造罪犯中的主体作用同样重要,一方面要从社会属性上正视罪犯反改造本性的客观存在性,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强化“惩罚”职能;另一方面,从自然属性上重视罪犯作为“人”的本质,坚持在人格上尊重、理解、关心、解放和平等对待罪犯,突出“改造”职能。

(二)法治理念。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道工序,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一是要确立法律在监狱教育管理工作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使罪犯教育工作置于依法治国模式下的监狱工作之中。二是要在尊重和维护罪犯人格尊严及其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创设和营造平等的教育条件和文明的改造氛围,体现公民权利之本位,保障罪犯接受教育,成为守法公民之权利。三是要形成依法治监、依法治教的法律运行机制,体现程序的正当性、规范性和执法施教的平等与正义,强化教育改造工作的法律效力。在监狱行刑全过程中,即在改造和矫治罪犯全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法治的精神和教育理念,做到依法重教、文明改造。

(三)回归理念。罪犯来源于社会,最终必将回归社会。监狱工作的最终目标是为了使罪犯能够顺利回归社会,做个守法公民。因此我们在监狱内开展的一切教育,包括对罪犯的思想重塑、行为规训、技能训练以及有关社会关系、人际关系等处理技巧、生活能力的培养等,既是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内容,也是罪犯刑满释放后立足社会的必备能力与素养。

(四)社会理念。罪犯教育社会化有三层涵义。其一是从属,从理论上说,监狱从来都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与社会对立或并存的一种人居形态,故而监狱罪犯的教育同样也是社会教育的一部分。其二是借助,罪犯教育必须借助社会力量,为罪犯重新构建良好的教育生态系统,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其实就是完成对罪犯的重新社会化使命。其三是剥离,罪犯教育现行体制中有部分职能应该由社会承担,如心理矫治、宗教服务、技能培训等,这部分教育职能应从监狱职能中剥离,交还给社会。

(五)科学理念。在罪犯改造中,科学化既是工具,也是手段;既是理念,也是方法。首先是科学认识罪犯,认识罪犯是改造罪犯的前提和基础,我们应当运用唯物主义的观点,辨证、科学、理性地看待罪犯。其次是科学改造罪犯,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实现由传统教育的经验、粗放型向现代教育的科学、精细化方向转变,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再次是科学评估罪犯改造质量,切实围绕“改造为本”理念,科学构建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依据监狱法“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总体改造质量标准,根据分押分管标准,建立类别标准,对不同年龄、不同性质类型罪犯设定不同的评价标准,根据罪犯个体不同情况,刑期长短、行为、恶习、心理状况等制定不同的评估标准。

(六)专业理念。改造罪犯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多样化、多层次的矫正手段。罪犯教育作为一种特殊教育,更需重视专职教育岗位的设置以及专业化矫正人才的养成,当前监狱“全能型”的人才体制已成为制约罪犯教育质量的重要原因,依据矫正学原理,罪犯教育必须采取专业化的模式,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对监狱职位进行科学分类的实践,结合我国实际,尝试将监狱矫正人员分为管教师、矫正师、教师、心理师等,辅以技工师、医师等专业职位,并设置单独的矫正官职级序列,推动罪犯矫正的人才支持由“全能型”向“专家型”转变,在“专家治监”的理念下逐步实现矫正职位设置的科学化。

二、“改造为本”包涵的多元维度

按照“改造为本”理念的回归内涵,积极构建支撑罪犯教育管理的立体化架构,将多维载体贯穿于教育改造整个过程,教育引导罪犯从拥有自我期待感到重塑家庭与社会责任感,再到回归后没有违和感的递进螺旋式改造过程中,把罪犯改造成社会功能更为健全的人,即具有“守法、明礼、自省、自立”的能力与品格的人。

(一)手段维度。按照手段维度,我们可以将罪犯改造分为惩罚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传统手段和以信息化、心理矫正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科技手段。

1.惩罚改造。通过罪犯分类管理和分级处遇制度的实行,将惩罚与改造有机结合,对罪犯施以有效的管理。一方面,在实行罪犯分类管理中探索建立可行的监狱等级分类、监管等级分类和关押等级分类体系。另一方面,在实行罪犯分级处遇中探索设计渐近式分级处遇,适度和加大开放式、半开放式处遇形式,最大程度的调动罪犯自我激励、自我实现的改造源动力。

2.教育改造。通过案例式教学、情境式模拟、温度式感化、游戏式体验等多种教育形式运用,着力突破教育时间的阶段性、教育空间的相对性和教育者的局限性,将显性教育和隐性教有机结合起来,课堂教育与民警人格示范、监狱文化熏陶等隐形教育相得益彰,有形教育与无形教育完美融合,激发罪犯内在本有的正向情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教育,实现成长。

3.劳动改造。构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通过制定《监狱法实施细则》或者《罪犯劳动管理制度汇编》的形式,将罪犯劳动时间、报酬、劳动条件、劳动形式 、劳动保护、公伤死亡处理、职业技术教育、公益劳动、劳动与奖惩等作出规定,更好地发挥劳动教育改造罪犯的功能。

4.科技助教。将罪犯信息库数据的分析应用、个别教育和讲堂教学的留痕管理、网络教育方式和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循证矫正方法、心理量表测试、改造效果评估等现代矫正科学技术手段与传统的中国特色教育改造手段相融合,不断提高监狱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

(二)时间维度。按照时间维度,我们可以将罪犯教育分为入监教育、服刑期教育和出监教育。

1.入监教育。入监教育是罪犯教育的第一课,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面对新入监罪犯恐惧、忧虑、多重不适应、行为深度冷藏等现实表现,从教育时间、教育内容、教育对象三个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科学设计。在教育时间分段上划分为“角色转换期、教育集训期、评估鉴定期、验收考核期”四个阶段;在教育内容分层上设置为日常教育、行为规训、辅助教育、劳动教育等层次;在教育对象分类上按主观恶习不深罪犯、累犯、二进宫、多进宫犯等教育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

2.服刑期教育。服刑期教育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时期,可以开展系统性的教育,针对罪犯思想重塑、行为矫正、心理引导等方面开展改造工作。在思想重塑上,把以思想教育与文化教育为主的内容转化到罪犯理解的轨道上去传授,把高深的内容转化为浅显的表达;在行为矫正上,通过运用强化法、惩罚法、模仿法等行为矫正基本手段,强化行为养成教育,培养罪犯的良好习惯;在心理引导上,突出健康心态教育、沟通教育、认知教育和应对挫折教育,帮助罪犯不断正确认识自我,增强罪犯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

3.出监教育。出监教育是监狱化人格向社会化人格转变的最后一个阶段,是在罪犯刑释后体现监狱改造人成果的关键环节,主要进行形势、政策、前途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必要的就业指导以及职业技能培训,增强罪犯回归社会后适应社会、就业谋生的能力。与此同时,应当设立各种缓冲体验设计,提高罪犯的社会适应程度。在器物缓冲上,通过社会环境模拟教育改变罪犯生活环境、改造环境和教育环境,让罪犯感受到更多的社会气息;在管理模式缓冲上,模拟社会(社区)服务,以模拟参与的方式使罪犯在心理、行为和身份等方面逐渐融入社会;在管理细节缓冲上,以“宽严相济、适度宽缓”的管理形式来弱化罪犯监狱型人格。

(三)犯群维度。从教育的角度来分类罪犯,可以分为一般罪犯和特殊罪犯,重点以顽危犯、限减犯和短刑犯的教育管理分类教育为例阐述。

1.顽危犯教育。顽危犯主要特点表现为年龄成熟化、刑期偏长化、文化素质低、暴力性明显。鉴于此,要以政治宣讲教育、犯群感染教育、心理瓦解教育、法律攻势教育等内容为主,着力构建以“确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制定科学的激励政策、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构建完善的保障机制、强化心理矫治、培养专家型的民警队伍”为核心要素的科学考核评价体系。

2.限减犯教育。限减犯普遍具有认知偏执、性格冲动、攻击性强、抗挫能力差、缺乏同情心等特点,心理问题非常突出,相较之于一般罪犯,限减犯日常管控难度更大,严重威胁着监管安全稳定。因而需要因材施教,在限减犯教育上进行针对性设计。在按照年龄结构分类教育中,可以以入监时期年龄40岁为一个划分界限,将限减人员分为两部分进行关押、管理和教育,并在此基础上按照不同服刑阶段分别对服刑初期、服刑中期和服刑后期的人员进行针对性教育;在强化处遇管理激励中,应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细致、有效的有别于普通罪犯的处遇管理体制,充分考虑罪犯的狱内生活兴趣爱好,在劳动、学习、训练、休息、文体活动、日常饮食起居、亲情联系等方面实行等级区别处遇;在加大教育管理力度中,应根据刑罚工作和社会时代变化,适当关注限制减刑人员的学习意向,形成动态课程体系;在心理矫治专业化建设上,应建立常态化、专业化的心理干预机制,动态跟踪心理健康状况。此外,还应建立物质激励环境下的限减犯参加劳动资格的评估制度,将日常考核与获取劳动报酬联系起来,提高限减犯的劳动报酬标准。

3.短刑犯教育。课题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几乎无减刑可能的罪犯”界定为短刑犯(不包括“短余刑犯”),其主要现实表现为混刑度日思想严重,认罪服法意识淡化,遵规守纪意识差,行为散漫,随意性强,缺乏畏惧感,需要科学设置教育管理路径。其一,可设立关押新模式,设置专门的短刑犯监区,防止混押可能出现的“交叉感染”,实现短刑犯与长刑犯之间的居住分离、改造分离。其二,可推行教育激励新机制,在行刑激励上积极探索实行动态日减刑制度,设置短刑犯刑事奖励简易呈报审核程序,探索将短刑犯羁押期间和出入监期间的改造表现计入减刑假释考核期;在处遇激励上探索建设兼具惩罚与激励功能的制度平台,加大亲情教育处遇级差和惩罚性处遇力度;在物质激励上适当提升短刑犯劳动补偿标准,尝试建立与生产效益密切相关的短刑犯劳动补偿动态增长机制以及教育奖励制度。其三,可推进个别教育新方法,一方面循证矫治凸显个别化惩戒,另一方面职业培训突出实用性教育。

(四)空间维度。所谓的“空间”指的是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的整体环境和氛围,即具有明确导向意味的、有益于罪犯改造的监狱改造文化。

1.无形文化。主要指传统文化的无形思想和监狱民警的文化示范。在传统文化中,不仅要强化教育改造过程传统文化内容学习,更要通过传统文化学习唤醒罪犯思想中潜在“孝”、“礼”、“德”、“善”、“仁”、“爱”、“慈”等文化影响,自发接受改造并遵循普通人的行为模式和思想观念,达到自我修正与改进的目的;在监狱民警的文化示范中,不仅要营建正能量的监狱改造文化,还要积极构建健康向上的监狱警察文化和群众文化,使之成为监狱改造文化的模板和引领。

2.有形文化。包括监狱器物的外在形态、文化团体等。监狱器物的外在形态要凸显监狱功能表征、体现改造文化内涵,通过监狱改造文化的形象化表达,带给罪犯以强烈而持久的文化熏染;狱园环境文化主要通过改造空间布局和内外环境布置的整体规划和精心设计,让罪犯感受到改造文化的浸润;在罪犯中组建成立文化团体,能够满足罪犯正当精神文化需要,使罪犯过剩精力找到正常宣泄机会;通过研究监狱地域特征、当地历史文化积淀、特定罪犯群体和个体文化特长,打造导向正确、内容健康、意蕴丰厚、特色鲜明、活泼生动、彰显个性的监狱改造文化,唤醒罪犯的文化主体意识,使之形成主题文化及品牌文化,促进罪犯改造。此外,还应创建完善监区文化宣传的主要媒介阵地,扩大文化对罪犯的影响力。

三、“改造为本”构建的支撑体系

(一)现代教育矫正技术的方法支撑。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在罪犯改造领域中方法运用的主要体现在心理矫治和循证矫正等方面。

1.心理矫治。课题组认为,罪犯心理矫治是一种与其他三种传统的改造手段并列的独立的基本改造手段。在实践中,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主要存在工作定位不准确、工作机制不健全、队伍专业化素质不高以及矫正效果不理想等四个方面突出问题,两极化认识问题和实战能力不足导致效果不理想问题成为影响罪犯矫治工作发展的核心因素。基于此,课题组建议,一是要有合理的价值判断。即关注罪犯心理矫治的视角不应该是“心理矫治是有效还是无效”,而应该是“什么样的矫治方法对什么样的人最有效”。二是要有准确的工作定位。即正确处理与其他各项监管改造工作之间的关系,保持心理矫治形式上的相对独立,并在具体实施上因人施“矫”,推动罪犯改造质量的不断提高。三是要有明确的发展路径。从司法部层面组织力量,总结多年来开展罪犯心理矫治的实践经验,研究并制定科学系统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规范》,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正式纳入正规化和制度化轨道。

2.循证矫正。循证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矫正模式,包涵诸多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和相互促进的因素,最佳证据、矫正技能和罪犯的意愿是循证矫正的三个核心要素,其在运行过程中具有规则或规范上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主要包括适度干预、独立考察评估、强化监管职能、建立决策支持系统等。作为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又一重要方法手段,课题组认为,应坚持以本土化方向为根本,立足国情省情,科学合理吸收转化应用。第一,循证矫正原则本土化。循证矫正原则是指导循证矫正顺利开展的根本准则,国外循证矫正的八项原则从本土化视角来审核,明显不适用于我国国情,与中国实际情况不符,必须把循证原则本土化作为推进循证矫正本土化的前提基础,才能使循证矫正真正在我国罪犯改造中发挥作用。第二,循证矫正目标本土化。引进循证矫正的具体目标就是解决罪犯的犯因性需求,一是心理学层面,主要是形成健全人格;二是在社会学层面,主要是提升生活技能;三是在综合性层面,以守法公民为综合要求。第三,循证矫正对象本土化。循证矫正可以作为一种矫正手段,而不能作为一种普适化的矫正手段,也不是所有罪犯都必须循证矫正,必须对循证矫正对象进行优化选择,一是优先选择高风险性的罪犯,二是优先选择高价值性的罪犯。第四,循证矫正证据本土化。循证矫正证据是循证矫正活动的核心,目前我国开展循证矫正最缺乏的就是这种可循之证,必须把证据本土化作为循证矫正本土化的重要内容和紧迫任务予以推进,一方面要积极借鉴国外证据,借用其矫正思路、矫正方法进行矫正研究,努力形成适应本土罪犯矫正的证据;另一方面可以立足现实,集研究报告、理论文章等各项低级证据及自身经验之长,融汇整合,形成自己全新的一套矫正方案,并通过RCT(随机对照试验)使之成为一种高可靠性证据。

(二)罪犯改造力量建设的动力支撑。罪犯的改造力量由四部分组成,一是监狱民警,二是罪犯家庭,三是社会力量,四是罪犯本身。

1.监狱民警。监狱对罪犯改造通过监狱民警来执行,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在罪犯改造领域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并不能削弱和替代人在改造罪犯中的决定性作用。当前,能力不足、动力不够、岗位不在成为困扰民警队伍建设的主要问题。课题组建议,一要在能力培养上下功夫,把从职业准入的源头作为提高管教民警的能力起点,把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一线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作为提高监狱警察知识水平和技能的重要环节,坚持实践性和实战性有机统一,围绕岗前培训和岗位继续教育两个层次统筹开展。二要在动力激发上下功夫,通过加强职业教育、建立竞争激励机制、综合使用从优待警政策等方式,增强民警职业认同感、归属感和幸福感。三要在专家沉淀上下功夫,探索尝试将监狱矫正人员分为管教师、矫正师、教师、心理师等,辅以技工师、医师等专业职位,并设置单独的矫正官职级序列,在“专家治监”理念下逐步实现矫正职位设置的科学化。同时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促使大批专业化的矫正教育人才愿意在改造战线沉淀下来。

2.罪犯家庭。家庭是特殊的社会教育资源,亲情资源是对于罪犯改造最为有效的特殊的社会支持力量,亲情救赎对罪犯的改造具有重要推动性,经济性、高效性。因此,在途径上要借助于政策、科技手段、社会力量的多元开拓,立体呈现,在传统的亲情会餐、亲情会见、亲情电话、信件基础上,逐步拓展远程会见、亲情短信、网上之家等新的亲情救赎途径,利用现代科技提高亲情会见覆盖率,拉近监狱、罪犯与家属的距离。与此同时,推动传统亲情救赎形式如无障碍方式、特许开放式会见朝更加人性化的方向发展,逐步扩大罪犯与家庭的沟通机会,提高亲情救赎的帮教作用。此外,还应对日常改造中既没有亲情会见、也没有亲情电话和信件来往,以及即使有亲情沟通,在数量上也还是有很大的局限的罪犯群体,进行充分考虑,建议设立重要他人,从罪犯的旁系亲属、老师、原单位同事、同村村民、邻居等群体中寻找对其改造具有正面影响和激励的第三人,作为亲情帮教的替代,以弥补亲情这一社会支持系统的不足。

3.社会力量。社会力量组成包括社会组织与团体、社会专业力量、社会志愿者。现代监狱教育需要建立面向社会的开放新模式,需要有效利用和整合社会教育资源,把教育改造工作置于社会教育的大系统之中。一是通过社会力量培育刑释人员对社会的接纳心态。一个国家和民族对待犯罪和罪犯的态度反映这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程度,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这需要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消除偏见,避免因标签化印象、漠视、歧视等社会冷漠再一次把他们推到社会的对立面。二是通过社会力量构建社会化的多元支持网络。罪犯当地党政机关、政法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工青妇、街办、社区和村委会等单位部门可以有效解决罪犯家庭困难问题,促进罪犯安心改造;社会帮教力量可以进监为罪犯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及代理、就业指导、心理咨询、解困帮扶等帮助措施,帮助罪犯正确对待和处理服刑改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三是通过社会力量适应罪犯教育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将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和先进知识与技术同罪犯教育改造内容有机结合,使监狱与社会共同完成对罪犯的社会化教育改造,建立健全罪犯、监狱、社会“多边合力”的工作格局。

4.罪犯自身。对罪犯的改造毕竟只是一个外因,要想使对其改造内化为罪犯内在的个人意识,还必须通过罪犯接受教育改造的自觉性才能实现,即通过罪犯的自我教育,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首先,要唤醒罪犯的主体意识。使他们意识到他们是改造自己的主动参与者而不仅仅是被动接受者。其次,要激活罪犯自我改造的动力,关注罪犯需求变化,通过目标激励、考核激励、处遇激励、兴趣点激励、榜样示范等途径,唤起他们趋向教育者预期的目标行为的自觉意识。再次,要拓展灵活多样的教育方法,注重教育活动的参与性与互动性,充分激发和调动罪犯自身蕴藏的正能量。

(三)罪犯改造力量建设的机制支撑。现代监狱要切实围绕“改造为本”的理念,科学构建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真正实现罪犯改造工作由经验型向科学型转变,传统的主观定性向客观定量转变,推进监狱改造工作的深化和发展。

一方面,科学构建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既是对罪犯个体的观念、行为表现矫正过程与结果的持续性、综合性评价,也是衡量监狱工作效能的标准与根本性要求。在评估标准上,可以确定4个维度细化16个子项,即从“认罪服判、犯罪归因、履行财产刑和犯罪危害”四个方面来评价认罪悔罪状态,从“法律意识、应知应会、遵纪守规和服从管教” 四个方面来评价“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状态,从“思想道德、文化程度、劳动技能和学习态度”四个方面来评价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状态,从“设备使用、劳动态度、安全生产和劳动绩效”四个方面来评价“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状态。在评估原则上,要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原则,最大限度地客观真实地反映罪犯改造成果;要坚持罪犯申请评估和民警提请评估相结合原则,保证评估质量;要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体现评估的标准化、具体化和科学性;要坚持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原则,确保评估达到较为理想的效果;要坚持评估和个别化矫治相结合原则,针对性制定个别化矫治方案。在评估方式上,入监评估侧重于了解罪犯的基本状态,中期评估注重修正罪犯的改造之路,出监评估重点在重新犯罪风险的预测。在评估工具上,充分运用现代测量理论和技术。

另一方面,健全完善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机制。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价值在于在实际改造过程中的具体运用,因此,建立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机制,意义重大。一要建立“需求导向”的罪犯参与机制,对减刑、假释、评选积极分子、调整处遇、岗位变更等有需求的罪犯开展过程性评估,对顽危犯、限减犯、四涉犯等定期组织针对性风险评估,始终强调罪犯对其自身改造的参与和责任,激发罪犯改造内驱力。二要建立评估结果运用机制,对评估“不合格”和监狱需要“防范控制”类罪犯,拟订、设计个别化矫治方案;针对一般罪犯,强化评估结果运用。三要建立专家评定机制,在安徽监狱实践中,通过充分发挥系统内“首席教育改造专家”和外聘心理学、犯罪学专家的联合攻坚效能,保证各项评估工作始终处于专业的控制之中,尤其是顽危犯攻坚案例、精神病犯、人格障碍类罪犯矫治等发挥外聘专家优势,有效解决了日常评估工作中存在困扰的问题。四要建立监督救济机制,防止评估结果与罪犯个体改造质量实际状况客观存在的一定误差。

课题组组长:

洪禹候(安徽省司法厅厅长)

课题组成员:

许晓刚(安徽省监狱管理局政委)

殷本明(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副主任)

秦心福(安徽省监狱工作研究所所长)

侯家胤(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主任科员)

(责任编辑 朱腾飞)

*本文系司法部2015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规划课题,项目编号15GH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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