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制度法律规制浅议

2017-01-25 21:05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0期
关键词:合同法劳务用工

潘 磊

(432400 湖北省应城市森林公安局 湖北 应城)

劳务派遣制度法律规制浅议

潘 磊

(432400 湖北省应城市森林公安局 湖北 应城)

劳务派遣制度是指劳动者由专门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劳务派遣机构,该机构以雇主的名义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将劳动者分派到用工单位,由具体的用工单位负责劳动者的工作安排和监督劳动者劳动的就业关系。本文主要对劳务派遣制度的起源、特征、存在的问题、对策以及我国对于《劳动合同法》的最新修改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意见稿等方面的问题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劳务派遣;现状;法律规制;问题

一、劳务派遣法律规制浅议

劳务派遣,最早产生于美国,之后在西欧和日本出现,20 世纪70 年代引入中国, 在我国有不同的称谓。例如,有称之为劳动派遣、劳动力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员工派遣等等。称谓不同,但性质基本一样。国际劳工组织《1997 年私营职业介绍所公约》第1 条第1 款b 项对劳务派遣规定为:提供雇佣工人的服务,目的是使这些工人可供第三方使用,而该第三方可能是自然人、法人,他们给工人分配任务并监督这些任务的实行。在日本和德国,劳务派遣也被称谓为人才派遣、劳动派遣、员工出让等;在美国,并无劳务派遣、劳动派遣这些称谓,劳务派遣是包含于暂时性劳务提供这一劳动形态的概念之下的。

二、劳务派遣概述

(一)劳务派遣的法律特征

劳务派遣是近年在我国新兴的一种新的用人模式,它可以跨地区,跨行业。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或者工作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向具有劳务派遣资格的劳务派遣机构获得所需要的符合行业需要的人员,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则依据用人单位的需求招聘劳动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履行劳务合同的义务,同时对劳动者提供相关的人事管理、福利待遇、后勤保障等服务。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由此我们可将劳务派遣的法律特征总结如下:

1.劳务派遣中至少存在两个合同

由上图可知,劳务派遣中存在或者至少存在两个合同:一是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二是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

2.劳动力“雇佣”与“使用”相分离

劳务派遣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机构作为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相对人,却并不是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给 付的对象,即派遣机构“雇佣而不使用劳动者”。被派遣的劳动者给付劳动的对象是劳 动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即接受派遣的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有权对劳动者的劳动进行监督和指挥,而被派遣者的劳务报酬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仍然由派遣机构承担,即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使用却不雇佣劳动者”。

(二)劳务派遣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劳务派遣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是针对企业临时用工和短期用工需求。国内最早的一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北京外企太和顾问公司,主要由国内的人力资源公司为外国在华企业机构雇用职员并委派到该工作单位工作,因为外国驻华企业和机构不能直接雇用中国公民。这一行为在当时涉及的范围较窄。

到20世纪90年代末,为了解决国企下岗职工安置问题,除了提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传统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岗位开发等活动,接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委托从事劳动保障事务的代理外,国家鼓励其他的主体、特别是下岗职工较多的国有企业设立“劳务派遣组织”或者“劳务派遣公司”为下岗职工提供派遣服务活动。我国的劳务派遣不仅仅是私营的就业服务,而是主要在于解决下岗职工安置、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等相关问题。

自2006年以来,国企、私企、外资合资企业和事业单位纷纷使用劳务派遣工,到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更是大量增加,集中于公交、建筑、港务、钢铁、金融、电信、邮电等行业。我国劳务派遣工的数量在2009年达到2700万人。根据全国总工会的调查,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高达3700多万人,占到国内职工总数的13.1%。我国的劳务派遣公司也越开越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据报道,2009年全国劳务派遣公司已经上升到全国至少有3万家。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劳务派遣的发展。

(三)劳务派遣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劳动合同法》出台前,我国并无对于劳务派遣制度的专门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真正意义上解决了劳务派遣制度长期无法可依的状态,其设立专章专节对劳务派遣制度做出了特别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务派遣得到健康发展,同时又能够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虽然说制度尚有不完善之处,但是这足以弥补并解决了劳务派遣制度的立法空白。

2008年9月18日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四章共5条对劳务派遣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包括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用工单位的义务、成立劳动关系中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等等。

[1]朱达明、田培杰.人力派遣法律保障制度及其路径选择[A].丁薛祥主编.《人力派遣理论规范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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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荣芳.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保护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4]刘焱白.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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