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建设与农村土地流转探析

2017-01-27 12:00万忠碧中共荔浦县委党校
消费导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城镇化

万忠碧 中共荔浦县委党校

新型城镇化建设与农村土地流转探析

万忠碧 中共荔浦县委党校

土地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物质基础之一,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和速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城镇化进程中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规模。当前政府必须通过宏观调控控制土地流转速度和规模,保障城镇能够吸纳土地流转后转移出来的剩余劳动量;进行微观调控界定土地市场价格、明确土地产权、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实现农民向市民转化,助推土地流转。

新型城镇化 农地流转 基本对策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处于由高速增长向中低速增长的转型期,未来我国经济的增长将依靠城镇化与新农村发展所带来的内需扩张来维持。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边际效用的减少,土地流转成为我国农村改革的轴心。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不仅能助推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也能助推新型城镇化的建设与发展。

一、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农地流转面临的问题

(一)没有明确的定价标准,制约农地流工作的进行

农村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使用价值比较特别,在一定期限内能为使用者提供源源不断的收益或产品。为此,土地作为生产要素是有价格的,但土地的价格受到土地的肥沃程度、地形地貌、地理位置、政策等方面的因素影响,很难建立一套土地价格标准,这就直接导致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价格差别巨大。加上绝大多数农民文化水平、自身能力有限,一旦农民拥有相对或者绝对的资源优势,这类群体就会利用这个优势降低土地流转价格,直接减少其他农户因土地流转而获得的收益。这样的损失达到一定阶段后,农民就难以适应新城镇生活,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就会流产。

(二)土地流转后农民收入不稳定,影响他们流转土地的积极性

若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没有事先做好科学规划,放任农业的粗放式发展,就很难提升单位面积土地农业产值,在进行土地流转后,若不能及时引入相关配套产业或者引入的是一些“三高”产业,不仅违背了新型城镇化所倡导的集约式、环境友好型、绿色发展的概念,也不能实现农业的低碳、绿色、可持续发展,久而久之必然减少单位面积农业产值,降低农民收入。与此同时,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后进城务工,受限于自身条件,能从事的工作种类也非常有限,双重压力之下农民的收入就变动极为不稳定。农民收入的不稳定也是新型城镇化不能顺利发展的阻碍因素,需慎重对待。

(三)土地产权不清晰,制约农村土地流转进程

农村土地流转顺利开展的前提与基础是农村土地产权清晰,但我国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使得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极为复杂,农户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产权的主体。依据科斯定理,土地产权不清晰就不可能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直接导致农民土地财产保护问题一直存在。国内学者指出,新型城镇化若不解决农村土地产权问题,土地就不能实现有效利用,势必影响新型城镇化的建设与发展。土地产权不清晰,加上土地差价巨大,也是政府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动力所在,这种对GDP的追求也有可能导致新型城镇化的建设与发展逐渐违背原有的规划和设想。

(四)农地流转以后,农民身份角色转换异常艰难

进行土地流转后,农民失去了土地的经营权,不能再获得土地收益,农民势必进城务工,在城镇之中从事二产、三产等非农产业。农民在失去了土地经营权后并不能真正成为市民,还要背负农民的身份,也难以享受城镇居民所享有的待遇,如教育、失业、社保、医疗等方面的福利,这种情况对农民是极为不公平的,也将农村置于更加尴尬的境地。但在我国的东部沿海地区,由于土地价值具有极高的增值潜力,绝大多数农民不愿意放弃土地进城务工,甚至很多城市居民都想方设法回归农民身份,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农民身份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只有真正实现了农业人口的转移以及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才能使土地的流转和集中水到渠成。

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农地流转有效推进的基本对策

(一)适度控制农地流转规模和速度,注重稳定土地市场价格

为了确保粮食安全,我国要守住1.2亿公顷耕地的红线,如果户均经营1.2公顷,仅需1亿农户就可以了。[1]但是,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农村土地是盲目地进行流转,土地流转规模过大,速度过快,只考虑农业生产效率这个单一要素,而忽视农民的实际意愿和农民的就业转移及社会保障,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自上而下土地规模经营的运动。针对这一现状,要依托政府这双“看得见的手”,从我国不同地区的农村实境出发,一方面对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加快出台与土地流转相关的政策文件并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为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对土地市场价格也需进行微观的调解,将土地流转速度和规模通过看得见的手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并实现执法部门对于土地黑市交易进行严格和坚决的打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稳定土地的市场价格。

(二)农地流转必须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社会保障制度对接

一方面,依托城镇化所带来的产业,尤其是一些低碳、环保产业,积极引导这类产业入驻农村,带动农民就业,增加及稳定农民收入;另一方面,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后,变成了没有土地的农民,身份十分尴尬,需要改革户籍制度,率先将这部分农民的身份转化为城镇居民,解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需要说明的是,农民身份的转化不能简单理解为转化为城镇居民就算完成,而是要让这部分农民身份转化后,能够共享城镇居民所具有的公共资源分配及公共服务、福利 (如社保、医保等) 等待遇。因此,对于农村的土地流转建议采用区域性差异化的流转方式,切忌一刀切。

(三)明确土地产权,积极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没有经过认真确权的土地,产权是模糊的,一旦全面放开流转,势必会引发新的侵权和土地攫取现象,造成新的分配不公。因此,针对前文所述的土地产权不清,严重制约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推进,无法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问题,第一,各级政府部门一方面需要加快土地流转的权利确定的登记,确保土地成为农民的法定资产,确定农民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地位,为农民充分使用土地经营权以及依靠经营权创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2];另一方面,通过土地产权的确定,扫除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障碍,为土地流转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第二,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产权确定后保证土地流转的有序推进,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各个要素的有效整合,推动土地流转朝着更高层级迈进,彻底解决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土地资源配置的难题。

总之,当前中国的城镇化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业态,即进入新型城镇化阶段。新型城镇化是一个系统的、复杂的工程,新型城镇化的建设与发展必定带来社会、经济的深刻变革。进行农村土地流转,不仅能解决农村、农业发展问题,也能助推新型城镇化的建设与发展,但应该认识到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依然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成为新型城镇化、农村以及农业发展的关键。

[1]马东.基于新型城镇化视角下的土地流转问题研究[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14,(4).

[2]王志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与治理[J].探索,2014,(2).

万忠碧(1971-),女,广西荔浦人,中共荔浦县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农村金融与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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