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秦简札记二则

2017-01-27 12:28黄浩波
珞珈史苑 2017年0期
关键词:里耶秦简简牍

黄浩波

一、里耶秦简牍所见的“牧雁”

《里耶秦简》(壹)8-444简释文作:

□(第一栏)

付小隶妾八人

□六人付田官

一人牧雁豫(第二栏)①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释文”第31页,“图版”第66页。

《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改释为:

之(第一栏)

付小隶妾八人

六人付田官

一人收雁:豫(第二栏)①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著:《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0~151页。以下所引《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意见均出于此,不再一一另注。

《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将“牧雁”改释为“收雁”,在校释中有“收,原释文作‘牧’”的说明,然而并未给出改释的理由。

“牧”“收”二字在《里耶秦简(壹)》中均有其词例。“牧”字两见于8-490简“徒隶牧畜死负剥卖课”“徒隶牧畜畜死不请课”,图版所见分别为、;“收”字见于8-454简“赀赎责毋不收课”,图版所见为。②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释文第36、32页,图版第73、67页。8-490简释文“剥”字据《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改动。《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中此三字的释文与《里耶秦简(壹)》相同。8-444简所见之字图版为,虽不甚清晰,但仍能看清右边为“攴”,与“牧”“收”二字右边“攴”写法相同,左边上部类似“屮”字,与“牧”字所从的“牛”上部写法相近,左边下部则模糊不清。比对字形可见,8-444简所见之字左边上部、“牧”字左边“牛”字上部与“收”字左边“丩”字上部在写法判然有别:8-490简所见“牧”的“牛”部篆意明显,8-444简所见之字左边上部亦类似“牛”字上部,8-454简所见“收”字左边“丩”字,其提笔并不超过撇笔(竖笔)。“牧”“收”二字亦多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牧”字有:、、等字形,“收”字有:、、、、等字形,③张守中:《睡虎地秦简文字编》,文物出版社1994年版,第48页。《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见二字字形与《里耶秦简(壹)》图版所见二字字形相同。此外,就《睡虎地秦墓竹简》及《里耶秦简(壹)》所见而言,“收”字左边“丩”楷体写为竖笔的笔画多为撇笔,而“牧”所从的“牛”及8-444简所见之字左边均为明显的竖笔。因此,根据图版并结合《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见字形判断,8-444简该字原释为“牧”应该不误。

睡虎地11号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有“牧将公畜生而杀、亡之,未赏(偿)及居之未备而死,皆出之,毋责妻、同居”①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睡虎地秦墓简牍》,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9页。。8-490简所见“徒隶牧畜死负剥卖课”“徒隶牧畜畜死不请课”即与此律文有关。另外,8-495简“仓课志”之下有“畜雁死亡课”和“畜雁产子课”。由此可见,“雁”在当时即被视为“畜”之一种,因此8-444简小隶妾“牧雁”应是8-490简所谓“牧畜”的一种情形。10-1170简“丗四年十二月仓徒薄(簿)冣”之下有“女丗人牧雁”(此处的“女”是指隶妾),16-1062简亦有“隶妾被牧雁”。②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龙山里耶秦简之“徒簿”》,《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中西书局2013年版,第109、127页。综合前述,仓所饲养的“畜”的种类中包括雁,而隶妾又是仓管理的刑徒,③高震寰:《从〈里耶秦简(壹)〉“作徒簿”管窥秦代刑徒制度》,《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中西书局2013年版,第136页;沈刚:《〈里耶秦简(壹)〉所见刑徒管理问题探讨》,《史学月刊》2015年第2期,第25页。因而“牧雁”应是当时隶妾的日常劳作内容之一。

雁即鹅,《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已在8-495简“畜雁产子课”的注释中指出“‘雁子’即鹅卵”,并引《齐民要术》为证。此外,《说文解字》亦有:“雁,鹅也。”④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52页。后世诗文中还见有“牧鹅”的说法,李白《书情题蔡舍人雄》诗中有“闲时田亩中,搔背牧鸡鹅”⑤李白撰,王琦注:《李太白全集注》,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518页。。此外,还有“牧鸡”,鲍照《侍郎报满辞合疏》中有“牧鸡圈豕,以给征赋”⑥鲍照撰,钱仲联增补集说校:《鲍参军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62页。;刘禹锡《武陵书怀五十韵》亦有“来忧御魑魅,归愿牧鸡豚”①刘禹锡撰,《刘禹锡集》整理组点校,卞孝萱校订:《刘禹锡集》,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78页。。因此,从词例而言,“牧雁”亦更为合理。

有意思的是,李白诗中“闲时田亩中,搔背牧鸡鹅”一联之前有“舟浮潇湘月,山倒洞庭波。投汨笑古人,临濠知天和”,之后有“别离解相访,应在武陵多”;刘禹锡诗前有引言曰:“永贞元年,余始以尚书外郎出补连山守,道贬为是郡司马。至则以方志所载,而质诸其人民。顾山川风物,皆骚人所赋,乃具所闻见而成是诗。”据此可见至唐时,武陵一带仍有牧鹅牧鸡之俗,诗人闻见而入诗。时至今日,广西南部中越边境一隅仍有牧禽之风俗,笔者少时多与其事,且牧禽者皆为老弱妇孺,此亦与秦简所见以女性刑徒牧鹅同理。

因字形相近,“牧”“收”互误,在传世文献与出土资料中均不乏其例。②可参李家浩:《唐写本〈说文〉木部残卷真伪研究》,《古文字与古代史》2017年第5辑,“中研院”历史研究所2017年版,第473~475页。与“牧鸡”相关者,即有鲍照《代东武吟》“腰镰刈葵藿,倚杖收鸡”一句,钱仲联有补注曰:“‘收鸡’五臣本作‘牧’。胡绍煐曰:‘朱子云:“‘腰镰刈葵藿,倚杖收鸡’分明倔强不肯甘心之意。”王安石《伤杜醇》诗“藜杖牧鸡豚”句本此。’作‘收’,传写误。”又有增补曰:“宋本及《乐府诗集》‘收’作‘牧’, ‘’作‘豚’。”③鲍照撰,钱仲联增补集说校:《鲍参军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59、161页。

二、《岳麓书院藏秦简(肆)·金布律》“丈齿”补说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二组简文《金布律》中有以下相连的四简:

·金布律曰:禁毋敢以牡马、牝马高五尺五寸以上,而齿未盈至四以下,服车及貇(垦)田、为人就(僦)载; 及禁贾人毋得以牡马、牝马高五尺五寸以上者载以贾市及为人就(僦)载;犯令者,皆赀二甲,没入马县官。有能捕告者,以马予之。乡亭啬夫吏弗得,赀各一甲;令、丞、令史赀各一盾。马齿(盈)至四以上当服车、貇(垦)田、就(僦)载者,令厩啬夫丈齿令、丞前,久(灸)右肩,章曰:当乘。①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10~111页。

在整理者之后,又有多位学者对律文中的部分字词进行改释,并且调整断读。②落叶扫秋风(雷海龙):《〈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初读》,简帛网“简帛论坛”,第3楼;朱锦程:《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札记(一)》,简帛网,2016年3月25日,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 id=2495, 2016年9月30日。然而,拜读之后,感觉对于律文的理解仍有讨论的余地。

其一是“牡马、牝马高五尺五寸以上而齿未盈至四以下”一句。就句式结构而言,此句与下文“牡马、牝马高五尺五寸以上者”及“马齿(盈)至四以上当服车、貇(垦)田、就(僦)载者”皆属传统语法分析中的“N(之)PV者”结构的句式。关于此类句式,洪成玉指出“‘N之P者’结构内部的语义关系是总体与部分的关系。‘N’表示总体,‘P者’表示‘N’中的一个或一部分”,“‘N之P者’结构最常见的是‘N之PV者’形式。‘N’常用群体性的词语表示,‘PV者’表示‘N’中的一部分或一个”。③洪成玉:《“N之P者”结构的语义关系和语法关系》,《汉语语法散论及其他》,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231~233页。潘玉坤、周颢则将此类句式分析为“中心词+VP+者”,并且指出“跟随在中心词之后的者字结构,起修饰限定中心名词的作用,传统语法将这样的者字结构笼统地归为后置定语”。④潘玉坤、周颢:《“者字结构—关系从句—话题”浅议——以〈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为例》,《中国文字研究》第19辑,上海书店出版社2014年版,第155页。此文中的“中心词”相当于洪成玉文中的“N”。只是,与后两句稍有不同,该句在“以下”之后省略“者”字。根据学者的研究,“N(之)PV者”结构句式中省略“者”字的现象在甲骨金文、睡虎地秦简、《左传》《史记》中均不乏其例。①详参伊强:《秦简虚词及几种句式的考察》,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第186~188页。

就律文含义而言,“高五尺五寸以上而齿未盈至四以下”用以修饰限定“牡马、牝马”。高一致根据此条律文,认为秦时马匹“可以役使的条件,既包括马匹身高——‘高五尺五寸以上’,也包括马匹年龄——‘齿未盈至四以下’(即齿盈至四)。这两个条件中,恐怕年龄是决定马匹能否役使的基准条件”②高一致:《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杂说一则》,简帛网,2016年3月27日,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 id=2502, 2016年 9月30日。。不过,细绎简文“高五尺五寸以上而齿未盈至四以下”,虽然有连词“而”,但是“而”并非表转折,而是表并列。伊强指出“‘而’主要作用是把前后两项(A和B)连接在一起……A、B之间是并列关系的,二者之间在时间无先后之分,事理上又无相因关系”③伊强:《秦简虚词及几种句式的考察》,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第90页。。律文分别针对“高”与“齿”而言,“高”与“齿”自无时间上的先后之分,“高五尺五寸以上”与“齿未盈至四以下”亦无事理相因的关系,因而并非转折关系,而是并列关系。若再结合下文推断,秦代马匹可以役使的条件应该同时具备“高五尺五寸以上”和“齿盈至四”,“身高”与“年齿”应当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秦代对马匹身高、年齿的同等重视,甚至延续到西汉时期。对此,无论是传世文献,还是出土资料均有所体现。《汉书·景帝纪》中元四年有“御史大夫绾奏禁马高五尺九寸以上,齿未平,不得出关”,颜师古注引服虔说“马十岁,齿下平”。④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47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中亦有“关外郡买计献马者,守各以匹数告买所内史、郡守,内史、郡守谨籍马职(识)物、齿、高,移其守,及为致告津关,津关案阅,出,它如律令”⑤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318页。,其中即强调登记马匹的标识物、年齿、身高。

其二是对“丈齿”的理解。对于“丈齿”二字,目前学界的看法仍有分歧。整理者的注释为“丈量检测马的年齿身高”。高一致认为“所谓‘丈齿’,就是查验马齿判断马龄是否已经四岁”①高一致:《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杂说一则》,简帛网,2016年3月27日,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 id=2502, 2016年 9月30日。。邢义田与高震寰则认为“简文明明说丈齿,应仅和牙齿有关”,而将“丈齿”解为“检查马齿,丈量齿长”,更是结合近代养马学详加论证。同时,邢义田与高震寰还提出“有一个可能是丈、齿二字都是动词,丈指丈身高和齿长,齿则指由长度计年龄”。在文末附记中还提到“石升烜提醒我有居延和金关简材料可用,丈、齿或应分读,皆为动词”②邢义田、高震寰:《“当乘”与“丈齿”》,简帛网,2016年3月27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515,2016年9月30日。下文所及“丈”“齿”作动词的辞例、出处,此文皆已指出,附记于此,不敢掠美。。

若是结合完整律文来看,根据此律条文规定马匹得以役使的条件,“高五尺五寸以上”与“齿盈至四”是同等重要的标准,则130号简所见“丈齿”应即分别针对127~128号简所规定的“高”与“齿”而言。因而,石升烜“丈、齿二字或应分读,皆为动词”的意见当是。“丈”作动词解,传世文献所见,《左传》襄公九年有“巡丈城”,杜预注:“丈,度也。”出土资料所见,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则有“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当完城旦”。整理小组对“丈”字的注释即引《左传》“襄公九年”杜预注。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释文注释”第95页。“齿”作动词解,传世文献有《礼记·曲礼》:“齿路马有诛”,郑玄注:“齿,欲年也。”④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页。《汉书·贾谊传》:“礼不敢齿君之路马。”颜师古注:“齿,谓审其齿岁也。”⑤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254、2255页。出土资料则有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即令令史某齿牛,牛六岁矣”,整理小组注释:“齿,估定牛的年岁。”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释文注释”第152页。根据睡虎地秦简的用例,将130号简所见“丈”“齿”皆作动词解,亦与秦人的用字习惯相符。

因而,“丈齿”或可断读为“丈、齿”;整理者原有“丈量检测马的年齿身高”的说解或可细化为“丈量马的身高,检验马的年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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